建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红头文件

时间:2020-07-25 20:08:10 浏览量:

厦门市集美区杏美小学文件 杏美小学食安〔2019〕1号 集美区杏美小学建立以校长 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物行德的发生,保障教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成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领导机构: 组长:肖子民(校长) 组员:杨云(总务主任)、刘娟(德育主任)、刘静(食堂负责人)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 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 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堂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二条 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三条 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 全 第四条 学校以名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 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增强 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 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 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 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 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检查人员的责任:1. 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 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 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求食堂管理人员责任 1.不主动明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 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 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 6.未履行好食堂安全管理责任,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者,追究总务主任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进购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的: 3.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5.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的; 6.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7.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职工有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9.未对职工及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及法规培训的; 10.疏于管理出现其它食品安全卫生隐患或事故的。

第九条 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 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定的损害或不良停止生产,经营销效导致食物中毒度其他管后果的,给子直接责任人记大过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惠,对人体健康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及其以下处分,给予直康造成产生疾惠的食品。并责令该饮食部门成产[接“重危害,给学校责任人撒职及其造成严重食物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排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构应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成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收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子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 切经营活动。

(二)处分种类 学校在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撇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多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长签字(盖章): 集美区杏美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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