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工期索赔的分析与探讨

时间:2021-07-22 18:03:53 浏览量:

王辰龙

摘要:结合承包商自身实践经验,得出国际工程工期索赔需要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从延误事件的记录和上报,到索赔文档的归档管理,到索赔事件的后续处理,整个过程必须清单化,标准化,达到流程化有效管控的目的。只有基础资料详实可靠,合同依据充分牢固,索赔谈判有理有节,索赔管理长期不懈,才可能取得工期索赔成果。

Abstract:
Based on the contractor"s own practical experience, it is concluded that international project time claims require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throughout the entire process. From the recording and reporting of delay events, to the filing and management of claim documents, to the follow-up processing of claim events, the entire process must be inventory-based and standardized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effective process control. Only if the basic information is detailed and reliable, the contract basis is sufficient, the claim negotiation is reasonable and methodical, and the claim management is unremitting for a long time, can it be possible to obtain the results of the construction period claim.

关键词:国际工程;合同管理;工期索赔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contract management;claim for construction period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20)32-0063-02

0  引言

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剧,国际贸易形势深度融合,国际工程承包行业日新月异,中国企业在此过程中还属于后起之秀,展现出来的实力大而不强。中国企业“走出去”进行国际工程投资和承包明显常态化,国际工程具有多元的不确定性,合同隐性风险层出不穷,工期延误事件频发,工期索赔需求迫切。

1  工期延误及工期索赔含义

1.1 工期延误

在项目开始实施时,被各种因素干扰,致使某个或是某些工序实际完成口期晚于进度计划的,可能会使工程推迟完成的。工期的延误对承包商的施工生产效率造成影响,而且会导致工程成本增加,严重的情况下会对企业信誉造成一定的影响等。

1.2 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工程因非承包商自身原因而出现工期延误时,承包商向业主申请延长工期。承包商进行工期索赔可以避免工期延长而支付违约金,同时可以对自身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1.3 工期延误分类

1.3.1 按是否可以申请工期索赔划分  按是否可以申请工期索赔将工程延误分为可索赔延误和不可索赔延误两种。可索赔延误是指非承包商或是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延误,该延误类型可以采取工期索赔。不可索赔延误是需要承包商自身去承担工期延误所带来的损失。对于这种事件,承包商则要进行工作改进、加强管理,或是进行赶工来尽量降低因工程延误而带来的损失。

1.3.2 按延误事件间的影响划分  按延误事件间的影响可将工期延误划分为单事件延误和多事件延误两类。单一延误是指某一事件单独发生,共同延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延误事件发生。

1.3.3 按发生延误工序的重要性划分  按延误工序的重要性可將工程延误分为关键工序延误和一般工序延误两种。关键工序出现延误影响工程进度,如果不是承包商自身原因引起的,则属于可补偿延误。若一般工序的延误时间不超过该工序的自由时差,就不会对总工期造成影响,即便该延误不是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也可进行索赔,但如果对于延误造成的费用增加,承包商可以进行费用索赔;若该延误超过了自由时差,该延误可能会对总工期造成影响,则超出自由时差的那部分时间应予以补偿。

2  工期索赔的难点分析

按照索赔事件间的影响来划分,通常可分为单事件延误和多事件延误索赔两类。一般情况而言,单事件延误索赔,可以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影响进行处理,比较简单,而且责任容易划分,计量比较容易,双方很少产生争议。然而,国际工程由于项目相对复杂,且外部环境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导致多事件延误可能很大,尤其是多事件之间容易相互交叉影响。因此,在实际进行索赔时,业主和承包商对干扰事件的责任认定存在分歧,增加了处理工期索赔的难度:第一,事件相互影响对延误责任难以区分,对责任归属难以界定;第二,多事件共同作用形成共同延误,责任方对延误损失量化和分担存在分歧;第三,工序间相互影响,对关键线路产生影响造成了总工期的不确定,后续工序在网络图上就产生了变化,就使工期延误难以计量,难以真正确定工期延误的损失,致使承包商对工期、费用索赔难以反映真实的情况。

对于多事件延误,由于合同双方可能存在认识理解问题,对于延误责任界定,特别是如何进行量化,双方往往存在争议,会有很大分歧,并且对于进行责任量化,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并进行,是否可以公平,也存在争议,使双方很难在争执中达成一致,使索赔的进行难以为继。因而,对于多事件延误索赔的处理,如何科学、合理地分摊责任并将其量化就成为了索赔能否成功的重中之重。

3  国际工程索赔的成因分析

3.1 不可预见因素

不可预见因素主要由以下几点构成:①合同文件中对地质条件的描述和实际状况存在一定差异。②不可抗力因素。一般来说不可抗力因素可以归结为各类极端天气想象,甚至自然灾害等,但是人类活动所造成的不可抗力也同样不能忽视,其主要代表是战争。③第三方行为多造成的影响。所谓第三方主要包括其他承包商的拖延等干扰,以及制定合作商的违约情況,除此之外,在货物运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纳入第三方干扰的因素之中。

3.2 合同变更

在建工程进行施工之前肯定会有施工的设计图稿等,但是根据具体施工的进行难免会出现施工设计变更的情况,工程师在考虑到施工情况和后续施工的条件等方面的基础上对工程进行小幅变动,以便工程结果理想化。此类事件在大型建筑工程中较为常见,大型建筑工程的规模较大,施工时间也相对较长,施工所受到的影响因素也更多,为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需要进行适当变更。但是,这种变更很有可能造成业主客户不满意或者施工方增加施工强度,利益受损等情况,索赔事件也应运而生。

3.3 业主违约

业主违约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货款支付等方面。在施工过程中所有的损耗和计划损耗会出现一定偏差,这种偏差带来的利益损失,承包商肯定直接指向业主,如果是必要的损耗,业主却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就可能发生索赔事件。除此之外,业主在工程顺利完成之后没有按时支付款项等行为产生的索赔事件,其主要因素就是业主违约,另外,工程师所代表的也是业主方,在发生图纸改造或者图纸提交逾期等行为的时候,同样属于业主违约。

3.4 政策、法令等政策法令等因素

引起的工程索赔的原因还有很多,前面本文主要阐述了三个较为常见的方面。另外,还有其他一些比较常见的原因,例如发生纠纷争端的工程所在国家自身所颁布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条文,依据客观形势的变化需要出现变更:进口限制、外汇税率提高等。国家政策的变更具有强制性,某些政策的修改或者颁布很容易影响工程的建设进程,最为常见的就是对施工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费用调整,这种直接相关的经济法律变更对承包商和业主的利益都有直接关系。由此产生施工费用增加的时候,承包商利益受损,反之,业主的利益受损,一旦发生利益不对等,只能通过索赔来平衡双方利益。

4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工期索赔对策

4.1 加强工程合同履约管理

工程承包方应仔细研究合同中关于发包方应履行的义务及己方可顺延工期的条款,在发生可顺延情形时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和程序,向发包方和监理主报送工期签证,避免因不符合程序和期限要求而被拒签。应当提醒注意的是,设计变更本身不能直接推定工期顺延的正当性,关于这一点,其实部分项目的施工合同条款中也有类似约定:如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作量并非在工程总工期的关键线路上,工程造价相应增加,总工期并不因此而调整。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发包方单方面提出对工程的施工范围或内容进行变更的,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前必须要求发包方或监理单位以工程指令单的形式提出,前述指令将是日后诉讼中非常珍贵的证据材料。此外,承包方需要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就做好有效工期顺延资料的收集整理。在法律上能够实现工期顺延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总包单位延迟移交施工作业面、施工图纸移交迟延或与现场实际状况不符、前置施工单位的延误、发包方指定供应或指定分包进度延迟、发包方决策事项迟延、变更、增加工程量以及发包方付款迟延等,当存在前述事项时,承包方务必要做好相关书面资料的保存工作,如可以通过工作联系单、项目例会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前述事项进行记录,以备日后不时之需,提前做好充分准备。

4.2 对因发包方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行为进行有效的证据固定

建设工程由于其自身复杂性,能够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准时或提前竣工的项目,在实践中少之又少,而在一般建设工程承包方所施工的大多数项目中,即便出现延误工期的情形,发包方真正追究责任的也属于凤毛麟角,大多数情况,发包方均会认可工期延误的正当性,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一些施工单位对于因发包方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不太重视,认为发包方会主动认可的。其实,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如果逾期竣工的事实存在,双方就工期问题没有达成合意,而通过起诉到法院解决,仅仅依靠口头说明是绝对站不住脚的。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顺延的,如果没有充足的书面材料和证据,仅仅依靠口头的抗辩,从诉讼程序和证据角度来看是无法得到有效支持的。

4.3 书面函件应将要求顺延的天数进行明确

在对一些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与发包方来往函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发现,大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工程量的变更、物资材料供应不及时、工程进度款未按约定支付、施工图纸变更等情况时,施工单位一般情况下都会主动根据合同约定有效主张自己的权利,向工程发包方或监理单位提出相关的索赔,比如要求补偿费用、延长工期等。但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即在要求顺延工期时往往都未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而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一旦相关纠纷涉及到诉讼,如承包方仅提出顺延请求而不能明确提出工期顺延的具体数据时,法院在审理纠纷过程中就会认为承包方没有明确的诉请依据,无法有效的认定工期延长的具体天数,从而对于承包方提出工程工期顺延的主张不予认可,从而处于被动地位。

5  结语

总之,承包商在进入国际市场后如果想要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就必须进行索赔。所以,承包商为了能够降低工程的风险,获得更大的利益,就一定要把索赔作为必要的经营方式。由于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强对国际工程赔偿的研究,对于培育以及发展我国施工企业进入国际建设市场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建设企业的发展,提高国际工程建设的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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