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海上风电发展经验及启示

时间:2021-06-07 15:28:08 浏览量:

[摘要] 德国为改变传统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海上风电,依托欧盟能源建设的法律制度框架,构建和完善相关产业法律制度,同时,推进国家间海上风电的战略合作,成功实现了以海上风电为核心的能源改革。中国拥有丰富的海上风电开发资源,且潜力巨大,海上风电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针对海上风电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我国可借鉴德国经验,依托全球能源互联网平台,推进区域合作,实现海上风电与陆上风电跨区互联。应从立法和修法层面提高可再生能源法律机制的系统性,对海上风电开发进行专门立法,拓展海上风电市场,寻求政策與产业链合作的突破,实现海上风电的可持续、规范化发展,稳定推进“碳中和”。

[关键词] 海上风电  德国经验  启示  “碳中和”

[中图分类号]  TM614;X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21)02-0102-08

[作者简介] 戴瑜,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海商法和海洋法。

一、海上风电是我国实现

“碳中和”的重要途径

“二氧化碳排放量力争于2030年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对世界的庄严承诺,也是下阶段我们的一大工作重点。目前,中国是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化石能源燃烧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本质是清洁发展,关键是能源供应侧实施“清洁替代”、能源消费侧实施“电能替代”。实现“碳中和”目标,需要充分利用可再生资源对降碳的重要作用,通过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从源头上减少碳排放,实现绿色低碳发展。而光伏发电、陆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虽然技术成本持续下降,但仍会受到土地等非技术成本和辅助服务的制约,需要将视角转向面积更广、风能资源丰富的海洋。海面风速较大,而且不受土地资源制约,更可以为电量负荷较大的沿海发达城市提供电力,降低弃风率。中国海岸线绵长,具有发展海上风电的自然条件,通过海上风电取代高碳高能耗的火力发电,将是我国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方式。

在实践中,中国的海上风电优势突出。一方面,中国海上风电的新增装机容量全球占比优势明显。全球风能理事会(GWEC)发布的《全球风能报告2019》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风电新增装机容量60.4GW(海上风电约6.1GW),同比增长约19%,风电总装机规模已达651GW。其中,中国、美国新增风电装机容量占全球增量的60%,英国、印度和西班牙3国占10%。截至2019年底,全球海上风电累计装机排名前五的国家为英国、德国、中国、丹麦和比利时。另一方面,中国海上风电发展规模呈上升趋势。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数据统计,2020年1-8月,我国风电利用率达96.6%。至2020年8月底,我国风电累计装机量居世界首位。在海上风电累计装机总量上,《2020年全球海上风电报告》数据显示,中国新增装机量达到创纪录的2.4GW,连续两年位居全球第一。因此,我国的海上风电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实践中具有显著的优势,能够成为实现“降碳”目标的重要途径。

此外,与其他能源部门相比,海上风电产业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较小,不仅可以创造工作岗位,还可以推动蓝色经济发展。因此,目前世界各国政府都将发展海上风电视为疫情后经济复苏的主要推动力。德国发展海上风电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通过完善的法制建设,成功推动了海上风电的发展,并实现了海上风电的平价化。面对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中国在发展海上风电方面还存在法律制度构建不足等问题,难以满足海上风电快速发展的需要。德国发展海上风电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完善发展海上风电的法制体系,提供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有效促进我国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二、德国海上风电开发的主要经验

从传统角度来看,德国的主要能源来源是煤炭并辅之以核能和绿色能源。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露事故后,德国开始逐渐淘汰核能,转而发展替代能源,海上风能便是其重点关注的新型能源。德国为改变其传统的能源结构,通过其强大的制造业和法律机制保障,推动了海上风电的健康发展,至2017年底,德国海上风电的总装机容量是5355MW,共有23个海上风电场分布于北海和波罗的海。根据Wind Europe 2019年对欧洲海上风能的数据统计,德国海上风电场数量位列世界前三。因此,德国的发展经验非常具有代表性,对于中国发展海上风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依托欧盟海上风电开发法律制度,构建和完善相关产业法制框架

欧盟海上风电开发的法律制度框架,从设计上并不强制或直接要求其沿海成员国最大限度地利用其管辖或主权范围内发展海上风能资源,而是一种“泛欧洲”式的对可再生能源的整体性规定。换言之,欧盟层面上并没有针对海上风电开发的专门立法,有关海上风电开发的法律制度,散见于欧盟对于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可再生能源指令》(2009/28/EC)为海上风电建设提供了制度性框架。该指令是欧盟为实现对可再生能源的监管而制定的框架性指令,其中包括有关海上风电的内容,但并没有对海上风电开发做出特别的规定。该指令制定了欧盟对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整体性目标,要求欧盟各成员国提交针对可再生能源的计划。修订后的新版指令旨在使欧盟保持可再生能源的全球领导地位,并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帮助欧盟实现在《巴黎协定》中的减排承诺。在与风能有关的项目上,许可程序可能会阻碍总体上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组建,新版指令简化了许可程序,便于启动可再生能源项目。同时,新版指令着重强调公民的合理需求和保护环境,例如,通过引入有关“可再生能源社区”的规定,使公民有可能共同参与风电场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有助于提高当地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接受度。

其次,《欧洲绿色协议》促进了沿海各国发展海上风能,推动欧洲实现“碳中和”的目标。2019年,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绿色协议》(European Green Deal),该协议将执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提出到2050年欧洲将成为全球首个“碳中和”地区。《欧洲绿色协议》通过各经济部门的深度脱碳以及2030年更高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为欧洲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奠定了基础。根据《欧洲绿色协议》,欧洲国家认为海洋可再生能源,特别是近海风能,在向气候中立经济过渡中能够发挥关键作用。预计浮动风技术的商业化,将对海上风电市场的发展起到重要拓展作用,也有利于实现气候中立的目标。根据实施《欧洲绿色协议》的路线图,2020年11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海上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提出了2030年前和2050年前的海上风电产业发展目标。

此外,欧盟还公布了《欧洲气候法》草案。2020年3月4日,欧盟委员会提交了《欧洲气候法》,旨在从法律层面确保欧洲到2050年成为首个“气候中性”大陆。

欧盟在发展包括海上风能在内的海洋能源部门中也面临挑战。海上风能作为一项新兴技术产业,需要有明确、清晰和稳定的支持性政策以及法律制度框架,以吸引投资进而发挥产业潜力。而目前由于技术成本高、融资困难,很多技术的可靠性仍需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因此,欧盟制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行動计划。例如,欧盟在区域发展的层面上制定了“战略能源技术计划”(Strategic Energy Technology Plan)旨在促进低碳能源技术的开发和部署。随着海上风能产业为欧洲沿海国当地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收益、新的就业机会与投资,欧盟也将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渐完善对于海上风电的法律制度框架的构建。

依托欧盟海上风电开发法律制度,德国与时俱进地构建和完善国内海上风电的法律机制。

首先,《可再生能源法》为德国发展海上风电提供了专项支持,德国以此为基础性法律,构建海上风电法律机制并不断完善。2000年,德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Erneuerbare Energien Gesetz,即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Act, 简称EEG)。2000年的EEG不区分陆上风电与海上风电补贴标准,通过制定体现差异化、替代市场并可长期执行的固定电价政策,在保障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的基础上,为运营者和用户制定法律规范。2004年8月EEG第一次修订,其中明确将陆上风电与海上风电进行区分。2008年6月,德国第二次修订EEG,将海上风电标杆电价进一步上调至15欧分/kWh,上调后的电费直接推升了海上风电的投资回报率,至此海上风电在德国开始了爆发性增长。同月,德国政府批准了一项气候变化政策——《气候与能源计划》,旨在实现到 2020年比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 40%的目标。2014年德国第三次修订EEG,并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进行了细化,提出2025年实现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至少占终端消费能源比例的40%~45%,2035年实现55%~60%,2050年实现80%的目标。此次修订后,德国提出了“扩展路径”概念:扩展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模。2017年德国第四次修订EEG,切实推广可再生能源拍卖机制,在“扩展路径”目标下稳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增容,同时保障可再生能源使用的可行性和经济性,提供公平竞争的拍卖环境。

其次,《海上风能法》为德国通过海上风电的发展实现其气候政策和环境保护提供了专项保障。2017年1月1日德国《海上风能法》(WindSeeG)生效。该法规定,到2030年,海上风电装机容量将达到15GW,其中3.3GW将安装在波罗的海 。德国政府通过该法为发展海上风电提供了法律框架,旨在提高装机容量,为国家在未来发展海上风电制定法定目标。海上风电发展也被视为保护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最佳方案。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德国将通过稳定且高收益的模式,来确保电网间的连接和区域规划间的协调,这一工作由国家监管局负责。此外,《海上风能法》规定了海洋空间规划的制定规则并取代了《海洋设施条例》,对海洋设施的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了规定。

(二)国家间的合作为德国海上风电开发提供战略性平台

目前,欧洲主要的海上风力发电项目,大多集中在北海海域和波罗的海海域。在上述两个海域,有关沿海国分别建立了不同的合作组织,意在加强在特定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合作。德国地处北海和波罗的海之间,在参与合作中具有地缘优势。

在北海区域,2017年12月,北海能源合作组织①(The North Seas Energy Cooperation,NSEC)提出了名为《海上风电的支持框架——新兴的最佳能源实践》的报告,对北海地区海上风电的有关实践情况进行了总结。该报告指出,北海发展海上风电潜力巨大。北海国家通过了海上风力部署计划,在2020年,国家政策的目标是总装机容量约为25GW,而到2030年政策累计目标为48GW。如果国家政策声明中所载的其他目标(尚未纳入国家立法)得到执行,则预计2030年可达到海上风力装机容量约62GW。

在波罗的海区域,2020年9月30日,波兰、丹麦、爱沙尼亚、芬兰、立陶宛、拉脱维亚、德国和瑞典的能源部长与欧盟委员会的代表,共同签署了《海上风能波罗的海宣言》。该宣言是发展海上风力发电和高效电力基础设施的联合宣言,以促进可再生能源向波罗的海国家的传输。该宣言旨在促进波罗的海海上风电开发方面的合作,这标志着海上风电从单独的海上风电场,向网状海上风电网络和能源枢纽的转变 。

三、中国海上风电开发实践

中国海岸线全长18000多公里,岛屿岸线长度14000多公里,海上风能资源丰富。但中国的海上风电相对于欧洲国家而言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在海上风电开发中摸索和学习,现今海上风电已成为国家的战略新兴产业,是实现低碳减排的重要可再生能源。

(一)中国海上风电开发发展历程

1. 海上风电开发起步时期(2010—2014年)

2010年,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内的海上风电开发进行了初步的政策规划和行政监管。2010年,东海大桥风电场作为全国首个海上风电场在上海开工建设。不论是从基础法律框架的布局还是开发实践的角度看,我国对于海上风电的开发,仍处于学习国外经验和对硬环境与软环境的建设阶段。由于前期的政策铺垫和经验积累,2010年之后,中国开始走上大规模发展海上风电之路。2011年,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工作,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促进海上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2013年底,中国陆续完成的海上风电项目17个。

2. 海上风电开发快速发展时期(2014年至今)

2014年开始,中国海上风电产业呈现爆发式增长。2016年后,中国海上风电发展进入加速期。2016年11月,国家能源局正式颁布《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2017年1月4日,由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对外公布。该办法明确了海上风电场有关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根据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Chinese Wind Energy Association,CWEA)的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海上风电整机制造企业共12家,海上风电开发企业共18家,海上风电新增装机分布在江苏、浙江、福建、河北、上海、辽宁和广东七省市。根据CWEA统计,截至2019年底,中国海上风电公开可见项目近100个,总规模约92GW。2019年9月29日,国内离岸最远的海上风电场——华能大丰一期30万kW海上风电场正式并网运行。GWEC预计,到2021年,中国将超过英国成为全球总装机量最大的市场。鉴于中国巨大的海上风电潜力和市场规模,GWEC Market Intelligence预计,2022年到2030年,中国的年平均产能将继续增长并达到4.77 GW。随着一系列政策、技术和市场发展的改进,这些技术和机制的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海上风电行业。2019年到2030年,预计全国范围内将有52GW的海上风电并网发电。

(二)海上风电智能化探索

随着人工智能、5G和大数据技術的不断发展,海上风电项目与其他智慧型产业结合,能够更为有效地对数据进行分析诊断,尽早排除故障,进而降低损失电量和维修成本,也为预知性检修创造了条件。从2020年开始,我国便开始在沿海地区的海上风电开发中逐步开展智能制造、智能生产和智能管理的探索之路。

2020年4月2日,上海电气风电集团在海阳市打造高端海上风电装备智能制造基地,并与海阳市政府在高端能源装备领域、海洋产业领域、海上风电资源开发领域等展开多层次、全方位的战略合作。在此基础上,双方签署了海上风电场、海水淡化、风电制氢与海洋牧场四个合作协议,拟在海阳市全面开展海上风电融合发展综合试点项目。海阳基地参照“工业4.0”标准建设,将引入国际一流的智能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打造一个集产品生产制造、检验测试等为一体的数字化、智能化海上风电生产基地。项目建成后,将是目前亚洲最先进的集技术、制造、实验、运维为一体的综合型海上风电产业基地,为当地乃至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能源转型提供重要支撑。同时,该基地建设将助力海阳打造中国北方重要的风电产业基地,推动当地能源转型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升级。

2020年10月12日,国家电投江苏滨海南H3项目 首台风机顺利并网①,这标着国内首个数字化、智慧化海上风力电厂已进入投运阶段。该项目创设了首个海上风电安全管理支持系统、首个海上风电综合进度管理系统APP、首个海上风电工程标准体系库和首份海上风电示范手册。通过系统融合AI、物联网通信、大数据等技术,该项目的支持系统能够为海上项目的建设和运维、人员与船舶的高效调度和管理提供数字化和智慧化的管控支持,进而为我国海上风电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2020年10月24日,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华北电力大学海上风电与智慧能源系统联合实验室战略协议在北京签订。该实验室将重点聚焦新能源发电、智慧能源系统、智能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智能发电等核心技术,打造世界一流的贯通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工程示范的海上风电与智慧能源系统联合实验室。

由于海上风电应用场景复杂,发展海上风电建设需要考虑数据传送的及时性、应用的承载能力和对大数据的分析处理能力。而目前中国发展海上风电往往由于高昂的设备和运维消耗,难以降低建设和运维成本。为满足“脱碳”的需求,传统的管理和集控方式已不能满足海上风电的规模化发展,智能技术的加入为解决海上风电发展中的关键难题提供了路径。中国正处于能源转型的关键时期,面对在未来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打造智能、高效和可靠的海上智慧风电体系,是从本质上实现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以及保证电力持续供应的关键。

四、德国经验对中国发展

海上风电实现“碳中和”的启示

当前中国海上风电发展,需要着力解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无法匹配其发展速度的瓶颈。为实现2060年“碳中和”的目标,中国发展海上风电可以在借鉴德国经验的基础上,探索符合国情的机制。

(一)依托全球能源互联网平台,发展海上风电

全球能源互联网是能源生产清洁化、配置广域化、消费电气化的现代能源体系,能够以电网互联互通全面提升“两个替代”实施成效,实现清洁发展质量、效率和效益的巨大飞跃,从而为实现《巴黎协定》2℃温控目标、根本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提供技术先进、经济高效、合作共赢的系统方案。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以“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推动以清洁和绿色方式满足全球电力需求”为使命,积极搭建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合作平台。在该倡议的引导下,各国将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实现国内互联、洲内互联和全球互联的阶段性目标。2017年11月1日,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与联合国经社部在联合国总部共同举办高级别研讨会,发布《全球能源互联网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行动计划》,全球能源互联网纳入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工作框架。

中国大力倡导寻求搭建全球能源互联网平台,旨在推进国内和全球能源战略的发展。2015年9月26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倡议探讨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推动以清洁和绿色方式满足全球电力需求。2017年5月14日,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强调,要抓住新一轮能源结构调整和能源技术变革趋势,建设全球能源互联网,实现绿色低碳发展。而海上风电产业作为清洁、绿色的可再生能源,可以充分利用国家战略平台,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

(二)依托区域合作,实现海上风电与陆上风电的跨区互联

《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发展战略》的目标之一,是到2025年将全面加强各国国内电网互联,跨国电网实现重要突破;到2035年基本实现各大洲洲内电网互联,亚欧非率先实现跨洲联网,形成“五横五纵”骨干网架,跨洲跨区电力流总规模2.8亿kW。海上风电的建设,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沿海地区对电力的需求,也可以通过与陆上电网相连接,成为电力流的主要组成部分。虽然该战略并非专门针对海上风电开发,但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欧洲、非洲和中国都具有发展海上风电的条件和实践基础,亚欧非国家对电力供给的需求也将拓展我国海上风电的市场,进而通过该外部路径,促进中国甚至全球能源结构的转变,并在降低碳排放、治理大气污染和应对气候变化等关键领域实现突破,从而构建“能源合作共同体”,以实现共同繁荣发展。

(三)从立法和修法两个方面,提高可再生能源法律机制的系统性

目前,我国缺乏针对海上风电的专门立法,而在可再生能源的法律规范当中,由于其本身对于能源的分类不够细化,在对风力发电的规范上较为笼统,未做更进一步的细分。这种粗放式的法律机制,导致目前我国发展海上风电的法律保障严重滞后。一方面,从立法上,我国对海上风电的立法较为原则性且大都规范的是可再生能源,对于海上风电的针对性不强;另一方面,从法律适用上,我国现有海上风电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碳中和”承诺的相关要求。因此,当前我国需要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律机制,以及探寻对海上风电的专门立法可行性。

首先,可再生能源需在立法上系统化提升。我国在完善对可再生能源法律机制的过程中,需要明确针对不同能源种类及其建设阶段制定不同的发展目标和详细计划,从法律制定目标上确立与其他有关部门合作的需求,以及海上风电和陆上风电之间的衔接。德国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极其重视,除海上风电开发之外,对于其他的新能源法规也及时跟进,例如《生物燃料配额法》《可再生能源供热法》等。因此,中国目前可再生能源和海上风电开发,在法律制度的体系性构建上,不仅需要在可再生能源和有关专门的能源领域,进行从一般到特殊全覆盖的制度构建,而且需要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展予以系统性的配合。

其次,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需要与时俱进修订和完善。国家层面专门针对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在2009年修正后便沿用至今。中国海上风电经历了最初发展的准备时期,自2014年之后便进入了迅速发展时期,但目前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却仍然停留在10年之前。而反观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经过多次的修订和完善,不断与社会和产业发展相结合。鉴于社会实际、科技和行业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以与中国将大力发展的海上风电智能化相匹配。

德国相关法律能够进行多次修订和完善,是建立在基本制度已经构建完成的基础之上的,而中国发展海上风电的时间尚短,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中国海上风电的立法需要时间。因此,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机制应当首先进行系统性构建。当法律机制形成体系之后,才有可能根据发展海上风能的实际需求,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对其修订和完善。

(四)对海上风电开发进行专门立法,实现对该产业的规范化保障

首先,不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来说,我国发展海上风电发展势头迅猛,对于行业的规制十分必要。一方面,从国家层面而言,国家将大力扶持包括海上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2016年4月,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建立燃煤火电机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考核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中,要求到2020年,国内所有火电企业所承担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配额,需占火电发电量的15%以上。2017年12月8日,国际能源署发布了《世界能源展望2017中国特别报告》,在新形势下对2040年中国能源前景进行分析和预测,认为到2040年电力将在中国终端能源消费中占主导地位,水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将占总装机容量的60%。另一方面,从地方层面来看,国家将大力扶持沿海有条件发展海上风电的省份进行项目开发。在国家能源局出台的《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则划出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个海上风电重点建设省份。这些重点省份也响应国家的要求积极发展地方的海上风电事业。以广东为例,2017年初,海上风电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章节,首次写入《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并在此后三年的报告中,海上风电又分别承担起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发展实体经济、扩大开放的重任,海上风电成为拉动揭阳、汕尾、阳江等广东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其次,海上风电专门立法缺失,目前关于风电开发的法律针对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不针对海上风电开发,而是面向风能、太阳能、水能等非化石能源。即使是针对风能的相关规定,也没有进一步区分陆上风能和海上风能。而根据德国的发展经验,德国在其《可再生能源法》中对陆上风能和海上风能进行了区分规定。而《海上风能法》更是只针对海上风能开发的专门法律。而我国不仅在对可再生能源的制度框架上没有区分具体的风电种类,而且没有对资源的利用情况进行细化,尤其是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海上电网互联以及电价确定方案等方面缺少规范化的支撑。因此,为满足国家和地方上发展海上风电的需求,建议立法部门考虑对海上风电进行专门立法。

(五)拓展海上风电市场,寻求政策与产业链合作的突破

从整体上看,制约海上风电发展的因素主要是运营成本与技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文,明确从2022年开始,中央财政不再对新建海上风电项目进行补贴。从商业模式和技术水平来看,这无疑给海上风电全行业增加了新的挑战,中国的海上风电产业将面临行业大考。

在新能源政策方面,德国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其《可再生能源法》的不斷修订为标志,德国从固定上网电价机制到市场溢价机制到现在的招标制度,逐步减少和严格控制了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对应中国取消补贴的做法,德国通过市场化的拍卖机制,为可再生能源的长效发展提供了一个充满前景的思路:针对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制定不同的拍卖方案。对于海上风能,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给予其一定的过渡期,即,在2020年之前开始运行的海上风电项目,将继续适用2014年《可再生能源法》中的资金方案,而在2021年之后开始运行的海上风电项目将通过拍卖获得资金。这种具有过渡期的方案,既能保障现有项目的继续运行和政府制度的信赖利益,又能保障资金的获取、电网互联和提高整个系统的成本效益。

借鉴德国经验,我国需要在政策和产业链合作方面有所突破。在政策层面,一方面,国家应当推出更加积极的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释放出加快风电发展的强烈信号,以此提振市场信心,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其中;另一方面,建议尽快推行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配套机制,不断提高各个领域的绿色电力消费比重,为产业发展打开新的空间。在产业链合作方面,上、下游企业应当将彼此视为全方位的合作者,与之成为利益共同体,在设计、研发、制造、服务等环节紧密合作,甚至分担融资方面的压力。行业越开放,就越有生命力。企业之间增加技术互动,有助于增进对整个体系的理解,促进全行业成本的降低、质量的提升。

五、结 语

中国海上风电未来需要融合发展,形成行业命运共同体,海上风电企业进行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在人工智能、5G、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新理念和新技术的带动下,提高海上风电产品的可靠性和降低运维成本。在产业发展中,推动绿色金融产业的共同发展,吸引更多的融资方式和融资主体为海上风电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减轻政府和企业的财政压力。在自主创新方面,需要形成产业链的创新,在各国较为关注的浮动式海上风电、海上风电制氢以及打造海洋牧场等方面,开发核心技术,使其规范稳步发展,以其“降碳”的示范作用,带动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稳步推进“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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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perience of the Development of Offshore Wind Power in Germany and Its Inspiration

Dai Yu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Abstract:
In order to change the traditional energy structure and vigorously develop offshore wind power, Germany relies on the legal system framework of the energy construction in European Union and improves the relevant industrial law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promoted the strategic cooperation of offshore wind power among countries, and successfully achieved the energy reform with offshore wind power. China has rich resources and great potential for offshore wind power development, which proves important to achieve the goal of "carbon neutrality". Based on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offshore wind power, China can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of Germany, rely on the internet platform of global energy, promote regional cooperation, and realize the cross-regional interconnection of offshore wind power and onshore wind power.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and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of offshore wind power and steadily promote the "carbon neutrality",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systematization of the legal mechanism of renewable energy from the level of legislation and amendment, implement special legislation on offshore wind power development, expand the offshore wind power market, seek breakthroughs in cooperation between policy and industry chain, and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of offshore wind power and steadily advance the process of carbon neutrality.

Key words:
Offshore Wind Power; Germany; Experience; Enlightenment; "Carbon Neutrality"

(收稿日期:2021-03-25  責任编辑: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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