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时间:2020-10-17 01:36:10 浏览量: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3096-93 1993-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 (GHZB1-1999 1999-12-06实施)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 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

2 引用标准 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和规范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4 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4.1 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

4.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控制地表不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号 分类 标准值 项目 Ⅰ Ⅱ Ⅲ Ⅳ Ⅴ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导致的下述物质;

a.能形成令人感观不快的沉淀物的物质;

b.令人感官不快的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等;

c.产生令人不快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物质;

d.对人类、动植物有毒、有害或带来不良生理反应的物质;

e.易滋生令人不快的水生生物的物质;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6.5~8.5 6~9 3 硫酸盐(以SO4-2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以C1-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 0.3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 ≤ 0.1以下 0.1 0.1 0.5 1.0 7 总铜 ≤ 0.01以下 1.0(渔0.01) 1.0(渔0.01) 1.0 1.0 8 总锌 ≤ 0.05 1.0(渔0.1) 1.0(渔0.1) 2.0 2.0 9 硝酸盐(以N计) ≤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N计) ≤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 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 ≤ 0.5 0.5(渔0.05) 1(渔0.05) 2 3 13 总磷(以P计) ≤ 0.02 0.1 0.1 0.2 0.2 14 高锰酸盐指数 ≤ 2 4 8 10 15 15 溶解氧 ≥ 饱和率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 15以下 15 20 30 40 17 生化需氧量(BOD5) ≤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计) ≤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硒(四价) ≤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总 砷 ≤ 0.05 0.05 0.05 0.1 0.1 21 总 汞 ≤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总 镉 ≤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铬(六价) ≤ 0.01 0.05 0.05 0.05 0.1 24 总 铅 ≤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氰化物 ≤ 0.005 0.05(渔0.005) 0.2(渔0.005) 0.2 0.2 26 挥发酚 ≤ 0.002 0.002 0.002 0.01 0.1 27 石油类 ≤ 0.05 0.05 0.05 0.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粪大肠菌群(个/L) ≤ 200 1000 2000 5000 10000 30 氨 氮 ≤ 0.5 0.5 0.5 1.0 1.5 31 硫化物 ≤ 0.05 0.1 0.2 0.5 1.0 表2 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号 分类 标准值 项目 Ⅰ Ⅱ Ⅲ Ⅳ Ⅴ 1 总磷(以P计) ≤ 0.002 0.01 0.025 0.06 0.12 2 总 氮 ≤ 0.04 0.15 0.3 0.7 1.2 3 叶绿素a ≤ 0.001 0.004 0.01 0.03 0.065 4 透明度(m) ≥ 15 4 2.5 1.5 0.5 表3 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特定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号 项 目 标准值 序号 项 目 标准值 1 苯并(a)芘 2.8×10-6 21 六氯苯 0.05 2 甲基汞 1.0×10-6 22 多氯联苯 8.0×10-6 3 三氯化甲烷 0.06 23 2,4-二氯苯酚 0.093 4 四氯化碳 0.003 24 2,4,6-三氯苯酚 0.0012 5 三氯乙烯 0.005 25 五氯酚 0.00028 6 四氯乙烯 0.005 26 硝基苯 0.017 7 三溴甲烷 0.04 27 2,4-二硝基甲苯 0.0003 8 二氯甲烷 0.005 28 酞酸二丁酯 0.003 9 1,2-二氯乙烷 0.005 29 丙烯腈 0.000058 10 1,1,2-三氯乙烷 0.003 30 联苯胺 0.0002 11 1,1-二氯乙烯 0.007 31 滴滴涕 0.001 12 氯乙烯 0.002 32 六六六 0.005 13 六氯丁二烯 0.0006 33 林 丹 0.000019 14 苯 0.005 34 对硫磷 0.003 15 甲 苯 0.1 35 甲基对硫磷 0.0005 16 乙 苯 0.01 36 马拉硫磷 0.005 17 二甲苯 0.5 37 乐 果 0.0001 18 氯 苯 0.03 38 敌敌畏 0.0001 19 1,2-二氯苯 0.085 39 敌百虫 0.0001 20 1,4-二氯苯 0.005 40 阿特拉津 0.003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确定,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6.2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提出所辖水域水环境功能类别分方案,划分功能类别,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6.3 排污口所在水域划定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混合区外水域使用功能。

6.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7 水质监测 7.1 监测项目的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7.2 本标准基本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4执行,特定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5执行。

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基本项目 分 析 方 法 测定下限mg/L 方法来源 1 水温 温度计法   GB 13195-91 2 pH 玻璃电极法   GB 6920-86 3 硫酸盐 重量法 10 GB 11899-89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主 0.4 GB 13196-91 铬酸钡光度法 8 1) 4 氯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10 GB 11896-89 硝酸汞滴定法 2.5 1) 5 溶解性铁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3 GB 11911-89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0.03 1) 6 总锰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0.02 GB 11906-89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1 GB 11911-89 甲醛肟光度法 0.01 1) 7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 0.05 GB 7475-87 螯合萃取法 0.001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0.010 GB 7474-87 2,9-二甲基-1,10-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 0.06 GB 7473-87 8 总锌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5 GB 7472-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5 GB 7475-87 9 硝酸盐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0.02 GB 7480-87 紫外分光光度法 0.08 1) 离子色谱法 0.1 1) 10 亚硝酸盐 分光光度法 0.001 GB 7493-87 11 非离子氨 纳氏试剂比色法 0.05 GB 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01 GB 7481-87 12 凯氏氨   0.2 GB 11891-89 13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GB 11893-89 14 高锰酸 盐指数   0.5 GB 11892-89 15 溶解氧 碘量法 0.2 GB 7489-89 电化学探头法   GB 11913-89 16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5 GB 11914-89 库仑法 2 1) 17 化学需氧量 (BOD5) 稀释与接种法 2 GB 7488-87 18 氟化物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0.05 GB 7484-87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5 1) 离子色谱法 0.02 GB 11902-89 19 硒(四价)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0.00025 GB 7485-87 20 总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007 GB 7468-87 21 总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0005 GB 7469-87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2 冷原子荧光法 0.00005 1) 22 总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0.001 GB 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 GB 7471-87 23 铬(六价)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 GB 7467-87 24 总 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 0.2 GB 7475-87 螯合萃取法 0.01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 25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0.004 GB 7486-87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002 26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002 GB 7490-87 27 石油类 红外分光光度法 0.01 GB/T 16488-4996 非分散红外光度法 0.02 28 阴离子表 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0.05 GB 7479-87 29 粪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滤膜法   1) 30 氨 氮 纳氏试剂比色法 0.05 GB 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01 GB 7481-87 31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0.005 GB/T16489-1996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0.004 GB/T17133-1997 表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特定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特定项目 分 析 方 法 测定下限 mg/L 方法来源 1 总 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2) 2 总 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 GB 11894-89 3 叶绿素a 分光光度法   2) 4 透明度 塞氏圆盘法 0.05cm 1) 5 苯并(a)芘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4×10-6 GB 11895-89 高效液相色谱法 1×10-6 GB 13198-91 6 甲基汞 气相色谱法 1×10-8 GB/T 17132-1997 7 三氯甲烷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003 GB/T 17130-1997 8 四氯化碳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0005 GB/T 17130-1997 9 三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005 GB/T 17130-1997 10 四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002 GB/T 17130-1997 11 三溴四烷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01 GB/T 17130-1997 12 二氯甲烷 吹除及捕集法   3) 13 1,2 –二氯乙烷 吹除及捕集法   3) 14 1,1,2-三氯乙烷 吹除及捕集法   3) 15 1,1-二氯乙烯 吹除及捕集法   3) 16 氯乙烯 吹除及捕集法   3) 17 六氯丁二烯 吹除及捕集法   3) 18 苯 气相色谱法 0.005 GB 11890-89 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 0.05 19 甲 苯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05 GB 11890-89 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 0.05 20 乙 苯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05 GB 11890-89 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 0.05 21 二甲苯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05 GB 11890-89 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 0.05 22 氯 苯 气相色谱法   待颁布 23 1,2-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0.002 GB/T 17131-1997 24 1,4-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0.005 GB/T 17131-1997 25 六氯苯 气相色谱法 0.05 1) 26 多氯联苯 气相色谱法   3) 27 2,4-二氯苯酚 气相色谱法   待颁布 28 2,4,6-三氯苯酚 气相色谱法   待颁布 29 五氯酚 气相色谱法 0.0004 GB 8972-88 30 硝基苯 气相色谱法 0.0002 GB 13194-94 31 2,4-二硝基甲苯 气相色谱法 0.0003 GB 13194-94 32 酞酸二丁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待颁布 33 丙烯腈 气相色谱法   待颁布 34 联苯胺 气相色谱法 0.0002 3) 35 滴滴涕 气相色谱法 0.0002 GB 7492-87 36 六六六 气相色谱法   GB 7492-87 37 林 丹 气相色谱法 4×10-6 GB 7492-87 38 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0.00054 GB 13192-91 39 甲基参硫磷 气相色谱法 0.00042 GB 13192-91 40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0.00064 GB 13192-91 41 乐 果 气相色谱法 0.00057 GB 13192-91 42 敌敌畏 气相色谱法 6.0×10-5 GB 13192-91 43 敌百虫 气相色谱法 5.1×10-5 GB 13192-91 44 阿特拉津 气相色谱法   3) 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

2)《湖泊富营养化调查规范(第二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

3)《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法(第15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5年。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 (GB3095-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 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 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 GB 6921 空气质量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 15435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 15437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 空气质量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 空气质量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 定义 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2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3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 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7 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8 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9 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0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3.11 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3.12 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3 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14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5 浓度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

表1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浓度单位 二氧化硫 SO2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2 0.05 0.15 0.06 0.15 0.50 0.10 0.25 0.70   总悬浮颗粒物TSP 年平均 日平均 0.08 0.12 0.20 0.30 0.30 0.50   可吸入颗粒物PM10 年平均 日平均 0.04 0.05 0.10 0.15 0.15 0.25   氮氧化物 NOx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5 0.10 0.15 0.05 0.10 0.15 0.10 0.15 0.30 mg/m3 (标准状态) 二氧化氮 NO2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4 0.08 0.12 0.04 0.08 0.12 0.08 0.12 0.24   一氧化碳 CO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4.00 10.00 4.00 10.00 6.00 20.00   臭氧 O3 1小时平均 0.12 0.16 0.20   铅Pb 季平均 年平均 1.50 1.00   苯并[a]芘 B[a]P 日平均 0.01 μg/m3 (标准状态) 氟化物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7① 20①   F 月平均 植物生长季平均 1.8② 1.2② 3.0③ 2.0③ μg/(dm2·d) 注:①适用于城市地区;

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6 监测 6.1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6.2分析方法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2。

表2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称 分析方法 来源 二氧化硫 (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2)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3)紫外荧光法 GB/T 15262-94 GB 8970-88   总悬浮颗粒物 重量法 GB/T 6921-86 可吸入颗粒物 重量法 GB6921-86 氮氧化物(以NO2计) (1)Saltzman法 (2)化学发光法 GB/T 15436-95   二氧化氮 (1)Saltzman法 (2)化学发光法 GB/T 15435-95   臭氧 (1)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2)紫外光度法; (3)化学发光法 GB/T15437-95 GB/T 15438-95   一氧化碳 非分散红外法 GB 9801-88 苯并[a]芘 (1)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2)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8971-88 GB/T 15439-95 铅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94 氟化物 (以F计) (1)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2)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4-95 GB/T 15433-95 注:①②③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 10498、ISO 7996,ISO 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
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

7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见表3。

表3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污染物 取值时间 数据有效性规定 SO2,NOx,NO2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 TSP,PM10,Pb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60个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SO2,NOx,NO2,CO 日平均 每日至少有18h的采样时间 TSP,PM10,B(a),Pb 日平均 每日至少有12h的采样时间 SO2,NOx,NO2,CO,O2 1小时平均 每小时至少有45min的采样时间 Pb 季平均 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月平均 每月至少采样15d以上 F 植物生长季平均 每一个生长季至少有70%个月平均值   日平均 每日至少有12h的采样时间   1小时平均 每小时至少有45min的采样时间 8 标准的实施 8.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8.3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Principle and technical methods for regionalizing ambient air quality function (HJ14-1996 1996-07-22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 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3.4 特定工业区 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8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3.5 一般工业区 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划分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4.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限制三类区。

4.3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4.4 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在区域或城市环境功能区(或城市性质)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原则以及地理、气象、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源现状分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果,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将区域或城市环境空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其划分方法如下。

 5.1 分析区域或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并准备工作底图。

5.2 根据调查和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定义、划分原则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每一单元的功能类别。

5.3 把区域类型相同的单元连成片,并绘制在底图上;
同时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例行监测的污染物和特殊污染物的日平均值等值线绘制在底图上。

5.4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兼顾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将已建成区与规划中的开发区等所划区域最终边界的区域功能类型进行反复审核,最后确定该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的方案。

5.5 对有明显人为氟化物排放源的区域,其功能区应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划分。

 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要求 6.1 一、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平方公里。

6.2 三类区中的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从三类区迁出。

6.3 三类区不应设在一、二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6.4 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500米,其它类别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米。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

6.5 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该污染源执行排放标准的级别。

7  标准的实施 7.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依据不同类别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布而合理布置。

7.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并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达标的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标准1996年7月22日发布,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区域环境 噪声 标准 城市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