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项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时间:2020-08-12 22:00:51 浏览量:

  

 实施代建项目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

 委托人:**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

 权  利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及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委托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代建人依法解除其与专业工作单位的合同;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委托人有权对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至施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委托人有权监督代建人进行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招标;

 委托人有权审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委托人有权审查参建单位的付款申请;

 委托人有权审查工程结算。

 义  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决算、竣工验收和移交。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代建人提出的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及时审核并将应付款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系工作。

  委托人应在待检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委托人负责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委托人应参与项目计划的编制、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初审。负责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管及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

 委托人应定期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反映存在的问题。

 责  任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代建公司

 权  利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合同约定之外要求。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结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义  务

 代建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钱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资金计划申请。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代建人应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并报批,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并报审;

 代建人应负责办理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相关手续;

 代建人应负责组织项目设计、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报省代建办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工作。

  代建人应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并报省代建办审批;

 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建人应负责编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代建人应定期向省代建办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依据项目进度向省代建办提出项目付款申请;

 代建人应负责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代建人应及时将项目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及其他重大问题上报省代建办和使用人;

 代建人应负责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和专项验收,申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代建人应负责整理汇编项目建设及竣工的技术资料,并向项目业主单位移交;

 代建人应负责向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

 代建人应负责组织协调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责  任

 代建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人:

  权  利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人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义  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以下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项目专户;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使用人负责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

 使用人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编制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

 使用人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办理土地、规划、四通一平、环保、抗震、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配套等手续;

 使用人应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与建设阶段的衔接,协助代建人办理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手续;

 使用人应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成项目。

 责  任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使用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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