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店员工守则
第一条 上班招呼大家好,下班须告知值班主管,并得到值班主管许可后方可下班。
第二条 上下班打卡时需穿着好工衣,没打卡当天以旷工论。
第三条 上班时间在吧台内禁止使用手机,违者以失职论,店长若知情不报,同样以失职论。情节严重者提出书面警告。
第四条 个人操守严重违反员工守则,屡劝不听者,即时解雇,不支付当月全额薪酬。
第五条 新晋员工必须接受日常轮班及任务需要调整,如无法配合本店,由店长视情况决定去留。
第六条 私自拿取店内用品财产,一律报警处理。
第七条 辞职需提前20天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妥一切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不支付当月全额薪酬。
第八条 员工禁止使用积点卡,购买饮料时,未确认打单或打单金额不符,经查证属实,则以原价50倍购买,立即解雇并不支付当月全额薪酬。
第九条 员工因私人原因影响正常工作,或上班中精神不佳无法依本守则表现者,店长可自行决定去留,若决定当场下班者,则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 员工必须有礼貌,并虚心接受同事及主管的指导。
第十一条
员工不得辱骂同事,主管,如有查实则立即革职,并不支付当月全额薪酬。
第十二条 员工不得对顾客有不礼貌之言辞与行为,如有查实则立即革职,并不支付当月全额薪酬。
第十三条 员工不得有破坏公物之行为,如有查实则立即革职,并不支付当月全额薪酬。
第十四条 同事之间禁止工作期间谈恋爱。
第十五条 员工因不依照标准流程操作,导致设备,器具或公物损坏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员工因对同事,主管不满唆使外人对其施以恐吓或伤害,立即进行革职并报警处理,并不支付当月全额薪酬。
第十七条 本守则本店负责人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