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之辨正与补阙

时间:2021-07-18 18:01:11 浏览量:

柯思萌

摘 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设离婚冷静期制度以降低冲动离婚率,由于该制度本身之价值目标定位易致误解,社会各界对其设立的合理性存有诸多怀疑。加之该制度之规则设计在完整性和系统性方面尚有缺漏,其境况更是岌岌可危。有鉴于此,通过对我国社会实际情况的横向分析,并对相应法理基础进行纵向探寻,证成离婚冷静期制度植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合理性和科学性,并从适用规则等方面进行制度内容的补充和完善,使离婚冷静期制度更具新时代之法治气蕴。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冷静期

以“典”立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問世。《民法典》对所有适用于民事领域的单行法进行了结构优化和科学修正,其中不乏对婚姻家庭编相关规范基础的讨论和补缺,制度亮点不胜枚举。设若《民法典》为法律之森林,婚姻家庭编即为实现《民法典》森林化必不可少的树木,欲知森林之全貌,先晓树木之独秀。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之时代精神的最好表达[1],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为其科学性添砖加瓦,但白玉微瑕实属难免,《民法典》诞生后,社会各界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争议可谓此起彼伏,甚是激烈,为回应争议并达正本清源之效,对该制度进行辨正与完善实为明智之举。

一、问题之提炼:制度之瑕

《民法典》是规范内容之智慧水平超越以往一切时代的新时代之法,是立法者之立法能力为历史任何阶段所不及的科学之法,是利益主体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之法[2]。正因如此,人民群众对于《民法典》极为关注,对于《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的探讨也接踵而至。毋庸置疑,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婚姻家庭编制度亮点之一更是备受争议。

28日《民法典》问世之后,人民群众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话题评论、知乎问答、B站视频剪辑等发表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看法①,此话题持续两天仍热度不减②。其中一部分人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很不冷静,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更是对妇女之弱势群体利益的无视;另有一部分人甚至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违背了历史发展潮流,是文明的倒退,应当删除离婚冷静期制度。此两种说法均有其丧失妥当之处,属于未知全貌便予置评的极端之举,实不理智,虽无法完全排除部分网民之言论被别有用心的网民“带节奏”的嫌疑③,但此种现象的发生也已说明人民群众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之合理性尚有怀疑。

法学研习者不仅需要对离婚冷静期制度之合理性进行辨正,还需要对该制度本身之规范设计进行反思和考察,以期检讨和补正制度漏洞。在《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中,离婚冷静期制度主要体现于一千零七十七条,该条最大的特点即是对离婚冷静期时长进行明确,至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将如何适用并未进行规定。任何制度设计都应当包含其适用原则、适用条件、适用对象等方面的规则规定,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完善的制度,才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起到对司法裁判的统一引导作用。显然,离婚冷静期制度之规范设计在内容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上尚待查缺和补正。

综上,《民法典》之所以为典,全赖于其价值理念之定位的精确性,更赖于其规范设计之内容的巨大进步,婚姻家庭编作为《民法典》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为生民立命的重要一编,其中每个制度、每条条文都需要进行仔细推敲和思考,都需要结合我国社会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性价值分析,方可保证其制度和规范内容之科学性。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之合理性证成

基于部分群体之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应当删除的看法,本文将以我国离婚现状之相关情况分析为切入点,并结合离婚冷静期制度之法理基础和立法意义等进行探寻,寻求离婚冷静期制度之合理性的释明与证成。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合理性之现实基础研究

首先,法院处理婚姻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证明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之可行性。“离婚冷静期”并非新鲜概念,此次离婚冷静期制度入典也并非首倡。自2010年起,我国部分地区的民政部门和法院已经开展了“离婚冷静期”的试点工作,此为婚姻家庭领域内实质意义上的“离婚冷静期”出现的起点[3]。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数据库来源,以关键词“离婚冷静期”为检索式进行检索,在不区分法院审级、判决时间、案件所处地域的情况下,共筛选出20份包含词汇“离婚冷静期”的裁判文书④,其中包含江苏省、山东省、河北省、福建省、陕西省等多个地方法院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如山东省张某和王某离婚案中,法院认为,张王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并无分居现象,判决离婚之前当给予当事人一个月离婚冷静期缓和情绪⑤。此20份裁判文书虽在数量上不多,但其实际内容已证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可以进行适用的,并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之于我国法院处理婚姻纠纷案件的科学意义。

其次,婚姻登记之社会现状亟待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调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四季度民政统计数据中全国结婚登记数量共为926.0万对,离婚登记数量共为404.3万对⑥。对比下文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整理图片来看⑦,2012年至2018年中,我国结婚登记数量并未上升,相反,离婚登记数量和粗离婚率却在逐年攀升,并保持稳定增长态势。且有调查表明,全国复婚率也日渐提高,甚至在离婚群体中有七成离婚人士很快产生悔意,力求复婚,而在所有造成离婚的原因中,有六成是由夫妻双方情绪冲动和无知使然⑧。这些现状的存在说明了我国部分家庭之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性。不可否认,家庭关系稳定才能促使社会安定,而家庭关系稳定的核心要素是婚姻关系稳定[4]85。图片中粗离婚率的飙升正是当代人对待婚姻关系的态度不够慎重的反映,在这个大环境下,更需要离婚冷静期制度发挥其调整作用,使双方在缓冲期内进行深思熟虑,而后做出理智选择。若对此种现状置之不理,不仅不利于在离婚边缘挣扎的家庭关系的修复,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安定和价值观之塑造的威胁。

可见,任何制度的科学性都应当经由社会发展现状以及实践经验的检验。植根于社会现实的法律制度才能在实践中时刻准确传达其价值理念和精神,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背后的法律规范功能和作用。经过上述分析,至少得以明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即是突破新时代严峻离婚现状最好的路径,其本身的合理性是具有现实基础的。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合理性的法理基础探寻

第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优良家风理念的内化和传承需要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呼应。《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倡导: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该条规范之精神贯穿于婚姻家庭编立法规范之始终,是婚姻家庭编所追求的目标价值。一方面,优良家风的传承和文明家庭的建设有赖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婚姻关系之协调是家庭关系稳定的根基。离婚冷静期制度为冲动离婚的夫妻双方设置了思想和情绪的缓冲期,使夫妻双方能够冷静处理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做出更为理智的选择,该制度本质上可以降低冲动离婚率,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离婚冷静期制度促进了家风理念的形成和传承,使得家庭文明建设更有胜算。另一方面,优良家风理念重视家庭氛围和文明风气的建设,离婚冷静期制度表明婚姻关系应当被谨慎对待,新时代道德风气的建设绝非儿戏。离婚判决之前,夫妻双方进行一段时间的反思和冷静,减少了夫妻双方冲动离婚后短时间内又进入复婚程序之循环现象的发生。婚姻关系作为社会关系中最为高尚和神圣的关系,其产生或消灭均不可过分随意,否则即是夫妻双方对家庭成员和家庭文明精神传承的不尊重,也是对当今社会高度发达的文明美德建设的不重视,而离婚冷静期制度恰好可以积极的避免这一点。离婚冷静期制度为每个小家之稳定性增加保障的同时也为社会大家之文明风气的形成增加了胜算。所以,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其规范设计的法律逻辑方面是具有科学性的,其是对新时代《民法典》精神最直接的表达,也是对新时代婚姻家庭编之建设理念最有力的回应。

第二,法之自由与秩序价值决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仅不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反而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婚姻自由的实现。一方面,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未限制离婚自由。因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建立或消灭都属于双方当事人充分合意的结果,此选择当为二者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自由是法律明确赋予夫妻双方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不当为任何因素所干扰。所谓离婚冷静期制度仅因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之前的谨慎考量而存在,为了使夫妻双方对于或有挽回可能的婚姻关系进行一段时间的重新衡量,其发挥的作用仅为缓冲冲动,并非是对当事人离婚诉求的驳回,也非是对当事人行使自由权利的阻却。另一方面,離婚冷静期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离婚自由权利的科学行使。人生来当是自由的,却也因秩序的建立而受到规制和约束,但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无秩序的自由往往因失去灵魂变得杂乱无章,反而降低了自由的体验感,而无自由的秩序又如僵死的网,不可变、不平衡甚至进入非法的领域,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阻碍,其性质之于离婚自由而言具有秩序意义的规范性,有助于达到自由和秩序相互作用之价值的实现。在离婚冷静期制度之秩序性的尽头即是离婚自由最大化的最好保障。所以,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促进离婚自由原则之科学规范价值得以发挥的助力,益于婚姻家庭编精神之树立,利于《民法典》之时代精神的传扬。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一个有意义的制度[5]。

第三,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保障之立法功能的发挥需要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助力。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能够顺应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在保护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维系家庭成员正常生活方面大有裨益。首先,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家庭成员一切血缘关系的源头和尽头,家庭关系维系的纽带即为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冲动离婚对双方关系本身即是一种威胁,还会带来家庭关系破裂和家庭稳定性消失的后果。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此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意义,是合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范目的的。其次,家庭关系破裂是对老年人之精神和内心的共同打击,加之夫妻双方离婚之后经济条件的窘迫,老年人生活水平将有所下降,医疗环境和养老环境的压力反而会增加,老年人安稳的老年生活可能成为泡影。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此现象的发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立法期望的实现提供助力。再次,夫妻双方离婚必然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纠纷,经济能力弱势一方若承担抚养重担,又将造成其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的恶化,而未成年人需要正确引导,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对于其心理健康、行为观念、学业、人际交往、婚恋关系等影响极大[6]。目前我国的刑事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人的不在少数,当父母之监护责任流于形式或家庭监护功能缺位时,不仅会增加未成年子女犯罪的概率,还存在导致多次犯罪的可能[7]。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部分立法价值将会落空,《民法典》之监护规则的设计也将遇到挑战,需要离婚冷静期制度对夫妻关系进行调节以降低上述情形发生的可能性。所以,离婚冷静期制度虽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婚姻关系的破裂,也不能直接发挥保障家庭成员之身心健康的作用,但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婚姻关系破裂的可能、减少家庭成员受伤害的概率,间接辅助实现各领域立法之立法初衷。可见,离婚冷静期制度在维护家庭成员利益方面是有积极作用的,该制度当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站得住脚的规范设计。

第四,情、理、法相结合之裁判理念的建设和追求效率的诉讼法精神的传承需要离婚冷静期制度发挥作用。首先,离婚冷静期制度使得司法机关在依据相关理论制度进行案件处理时更具人性化。现代化的裁判价值理念要求审判机关不仅要在审判时严格依法而治,对于人文关怀和审判精神的融合也尤为重视。而法院在离婚判决进行之前安排“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既是其对于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的重视,也是其关怀当事人之切身利益的表现,体现了诉讼程序中的人性化和司法审判模式的创新,也传达了司法实践同立法共同迈入新时代的信号。其次,在创新家事审判方式背景下,司法机关审判效率的提高也尤为重要。我国离婚率和复婚率整体日渐高起,夫妻双方先草率离婚,后又进入复婚程序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此循环,无疑是在加大审判机关的工作量,造成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反而是审判机关进行家事纠纷审判改革的绊脚石。对于以上问题,离婚冷静期制度不失为一条好的解决路径,该制度使夫妻双方以谨慎和冷静的态度对待婚姻关系,自然降低了冲动离婚后短期内复婚现象发生的概率。所以,鉴于诉讼法相关立法精神的考量和审判改革的建设需求,离婚冷静期制度确有其立足于婚姻家庭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经过社会现状及理论基础方面的综合分析,前文提及地对离婚冷静期制度之价值精神进行误解、甚至认为应当删除该制度的说法,均已不攻自破。离婚冷静期制度植根于当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之实际,并作用于理论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推进了相关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是我国立法水平进步和法治意识提高的反映。所以,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可行性价值必然大于删除的合理性意义。同时,也应当看到,离婚冷静期制度进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立法者经过理论讨论和现实考量得出的结果,正因如此,对其制度设计之内容更应当精益求精、慎之又慎,使得该制度无论是在立法建设的宏观方面还是在实践适用的微观方面都能够周全且合理。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之补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之合理性已无需多言,但是任何法律制度之存在与否不等同于该制度的完美与否。显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仅进行了一个法律条文的规范设计⑨,且并未涉及适用规则方面的规定。所以,离婚冷静期制度还存在些许有失妥当之处,尚需要对该制度进行相应的补充。

(一)适用原则

离婚冷静期制度之适用应当是强制性的。其一,强制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是符合婚姻家庭编立法设计之初衷的。前已论及,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发点在于尽可能地为婚姻关系的修復提供可能,期望双方当事人做出理智的选择,继而提高稳定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可能,传承优良家风理念和社会文明精神。所以,应当明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是强制性的,由法院根据案情和现实情况进行全面衡量,一旦法院作出启动“离婚冷静期”的通知,夫妻双方应当执行,不容讨价还价。其二,如果允许当事人进行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自由选择,极可能等同于当事人冷静权利的丧失。在冲动离婚情形下,夫妻双方的理智已经被情绪的起伏所影响,其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极可能是排斥和拒绝的,赋予当事人选择的自由反而是冷静的阻碍。其三,当事人选择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将使该制度形同虚设。婚姻家庭编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规范安排是为了对其进行适用并发挥其作用。若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适用的问题完全由当事人决定,那么不能排除当事人考虑到效率成本和其他因素直接拒绝适用的可能,如此该制度的设计将丧失意义,依此循环发展,离婚率仍将居高不下,复婚率仍得不到平衡,《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为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发展做出的努力将付之东流。其四,从域外法的角度进行考察会发现,离婚冷静期制度为强制性适用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其他国家在适用该制度时也采强制性的适用原则[8]。

(二)适用条件

离婚冷静期制度对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均可适用。《民法典》出台之后,部分网民在网络中发表反对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看法,其理由是认为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遭受家暴或出轨伤害女性的离婚自由权利,继而有学者指出,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情况。实则不然,其一,前文在进行社会现状情况分析时,已有相关数据表明,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具有决定是否启动“离婚冷静期”的权利。若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在一定程度上即是将“离婚冷静期”是否启动的权利限制于登记机关独有,这样做显然与社会实践情况不符,是对法院在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方面发挥的作用的忽视,也是对我国开展的“离婚冷静期”试点工作精神的违背。其二,协议离婚情形不一定一直停留在协议离婚阶段,其极可能因事态的发展进入到诉讼离婚阶段。若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上述情形又将产生适用方面的漏洞。所以,所谓“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情况”的主要意思在于排除家暴或出轨等规范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项下的情形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⑩。其三,从离婚冷静期制度本身理解,该制度主要见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该条对于行使启动“离婚冷静期”程序权利的主体仅规定有“离婚登记机关”。从立法规范体系来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主要对协议离婚进行了规定,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的是离婚登记的内容,二者都属于协议离婚的范畴,立法者将离婚冷静期制度置于协议离婚部分不等同于该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情况,虽无法否认立法者的用意可能即是如此,但是也不能排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项下情形之外的诉讼离婚情形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

(三)适用对象

离婚冷静期制度与人身密不可分,对于其适用对象方面的设计不可运用一刀切的规定。首先,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对象必须是未发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因该条规定的情形对家庭成员、家庭关系产生的负面影响极大,夫妻一方决定离婚绝非因为冲动或轻率,而是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已经造成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威胁到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需要再进行冷静的衡量。此时若进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不但不可能发挥挽救婚姻关系的作用,反而会导致一方当事人之自救机会的丧失和及时自救时间点的错失[9]。其次,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原因仅为生活琐事,并不包含夫妻感情问题时,应当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如因老人赡养矛盾、子女教育争议、夫妻感情长期稳定和谐因偶尔琐事发生争执等情形,应当由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调节,为夫妻双方保留一段冷静时间,以便于可以进行感情的磨合和表面矛盾的解决。同时,对于离婚深层原因并非夫妻感情已山穷水尽,仅因外部行为或客观事实的影响,但夫妻矛盾已无法通过双方的冷静交流进行调和的情形,也不存在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要。

(四)期限终止

“离婚冷静期”以三十天为主要原则,但应当有例外。并非所有夫妻都能够经过三十天的冷静顺利过渡到婚姻关系修复如初的阶段,“离婚冷静期”是否会加快婚姻关系的恶化是因人而异的。婚姻家庭编对于“离婚冷静期”设置了三十天的期限,仅为该制度之期限的基本规定,发生如下情形,应当及时终止“离婚冷静期”:第一,在“离婚冷静期”中,夫妻双方矛盾加重,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实施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项下有害另一方当事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已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交证据,申请“离婚冷静期”的终止,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此时“离婚冷静期”的继续会造成违背其制度初衷的后果,已不具有继续执行的意义。第二,进入“离婚冷静期”后,若一方当事人消极对待夫妻矛盾,既不悔过、不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也不对婚姻关系的修复进行任何有意义的努力,此时应当终止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其存在也已画蛇添足,不具备意义。

(五)增加相应配套措施

第一,进入“离婚冷静期”之前,夫妻双方应当在相關部门进行财产的登记与核实,一方面能够防止其他意外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使得“离婚冷静期”中的夫妻双方能够信任彼此,以求交流和沟通效果的最大化。第二,建立第三方辅助机制,与夫妻双方共同促进夫妻关系的缓和。对于部分夫妻而言,本身就存在语言交流或沟通中的障碍,加之其他矛盾的棘手,在“离婚冷静期”中很可能也无法得到改进。夫妻感情基础无碍的情况下,需要一些心理咨询师或者服务机构的帮助与引导,第三方的介入使得夫妻双方能够更顺畅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如此,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目的方才实现。第三,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吸纳心理健康、法律以及社会工作领域的专家和人才,创新调解方式,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知识的培训,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促进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共同稳定发展;积极开展社区和妇联组织的救济工作,对其工作者进行专题宣传和教育,定期举行联合交流活动和案例研讨会,逐渐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家庭纠纷解决的科学化和公正化的实现。

(六)增设结婚冷静期制度

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的原因之一是当今社会离婚率过高,但该制度对于离婚率的降低只能起到一个缓和作用,其根源问题在于部分夫妻建立夫妻关系的草率和婚后夫妻生活矛盾的激化。客观来说,夫妻生活矛盾甚至感情的破裂都不是法律制度的设计可以避免的,此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相互理解。夫妻关系的建立却可以通过结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而变得更加谨慎。一方面,结婚冷静期制度可以达到减少闪婚现象发生的效果,一定的缓冲期至少可以使双方进行更深层次的了解,继而达到减少婚姻错误开始的概率;另一方面,结婚冷静期制度与离婚冷静期制度配套实施,是对婚姻自由权利行使的秩序化规范,也是立法体系系统化的反映。至于结婚冷静期制度的内容设计问题,均可通过参照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解决。

在法律制度的理性与婚姻关系的感性之间,离婚冷静期制度建立起了沟通的桥梁。对于这座桥梁的不断修缮,将使其整体设计更加稳固。但不可否认,离婚冷静期制度本身即是婚姻家庭编立法进步的反映,是《民法典》之立法建设的科学化创新体现,是《民法典》之价值理念已经丰富和充实的表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造水平进入新时代的标志。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已经得到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证成,期望该制度在未来得到更充分的完善。

注 释:

① https://search.bilibili.com/all?keyword=%E7%A6%BB%E5%A9%9A%E5%86%B7%E9%9D%99%E6%9C%9F&from_source=nav_search_new此处列举B站网址以供查证。https://s.weibo.com/weibo/%25E7%25A6%25BB%25E5%25A9%259A%25E5%2586%25B7%25E9%259D%2599%25E6%259C%259F?topnav=1&wvr=6&b=1此处列举新浪微博网址以供查证,最后访问时间均为2020年5月29日。

② 《民法典》博大精深,涉及民事领域诸多问题,可争论之处尤多;加之社交平台之即时性,其热门搜索的话题大多转瞬即逝,短时间内即可完成达到热度高峰又被新话题取而代之的过程,在此种背景下,网民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讨论持续两天足以表达网民的关心程度,也应当为法学研习者警醒。

③ 最初多出现于游戏之中,部分玩家或英雄由于技能和经验值的出众,可以在游戏团队中发挥领导带头作用,组织队友一起完成进攻或防守,打出攻守得当的节奏感,正所谓“带一波节奏”,但是随着使用频率的提高,其适用范围也随之扩大。现可指有些网民针对某个事件或话题故意发表有煽动性的言论,挑起吃瓜群众的跟风甚至是争端。

④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78661de2282790ebe76b5f17538d2bc6&s8=03此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页面,可查询20份裁判文书的内容。最后访问时间为2020年5月30日。

⑤ (2019)鲁0283民初8480号民事判决书。

⑥ 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jb/qgsj/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计季报,最后访问时间为2020年5月30日。

⑦ 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zb=A0P0C&sj=2019此为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婚姻登记情况数据来源网址,最后访问时间为2020年5月30日。

⑧ https://baike.sogou.com/v64250724.htm?fromTitle=%E5%A4%8D%E5%A9%9A该网址为复婚率的情况说明,最后访问时间为2020年5月30日。

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诉讼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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