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防群治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群防群治工作的贯彻执行,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工作落实不到位,减少工作失误,明确镇、街道、村、社区在群防群治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依据《**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实施方案》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组织领导责任追究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惩奖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处罚对象为,对群防群治工作不重视、没有较好地履行相应职责任务的镇、街道、村、社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处分包括重点管理、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第五条 在群防群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视情形给予重点管理、限期整改处分:
(一)、不重视群防群治工作,不开展,不执行的;
(二)、没有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
(三)、没有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机构的;
(四)、没有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的;
(五)、不按照制定方案、计划、制度执行的;
(六)、不按上级要求开展工作的;
(七)、有其他违反群防群治工作相关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工作不按制度、不按要求、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上级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重点管理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黄牌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七条 因群防群治工作不到位,造成以下情形的,视情节给予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黄牌警告处分:
(一)、调解民间纠纷成功率低于 %;
(二)、可防性案件发案率同比上升;
(三)、村、居民对辖区群防群治工作知晓率、满意率不达标的。
第八条 辖区范围内因群防群治工作不到位、管理不到位,造成犯罪发案上升,致使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一票否决处分,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自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