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司法局建立网络机制构筑调解平台经验介绍(精选多篇)

时间:2020-02-07 04:17:54 浏览量:

第一篇:武宁县司法局建立网络机制构筑调解平台经验介绍

武宁县司法局建立网络机制构筑调解平台经验介绍

县地处赣西北边陲,与湘鄂两省五县一市毗邻,集库区、林区、山区于一体,地域广阔,人口分散。全县21个乡镇(街道办、开发区),3507平方公里,37万人口。早几年,由于重打击,轻防范,重审判,轻调解,加之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曾一度出现争坟山、争山场、争水石、宗族派性、封

建迷信等不良现象,纠纷频发,因此而引起的治安问题甚至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基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分散了不少党政领导和基层干部的工作精力。近几年来,我县各级党政领导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来抓。认真思考和分析新时期民间纠纷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的新路子、新方法,着力抓好“四个四”工程,积极建立和规范调解组织网络新机制,构筑优化调解工作新平台,把人民调解工作拓展到了一个新高度。各级调解组织,尤其是村、组两级调解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真正做到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我县连续五年达到“四无”:即无民间纠纷激化、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案件、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性上访、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性械斗,为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和促进安定团结发挥了重重作用。

一、从组织建设入手,健全了四级调解网络

 为了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人抓、有人管,更好地落到实处,我们从抓组织建设入手,编织了以“武宁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为龙头的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县里成立了由县委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副县长为正副组长的“人民调解干作领导小组”;
全县21个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均按要求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全县村级调解委员会、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在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邻地区设立联合调解委员会;
在村民小组和楼院设有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健全,在全县织牢了一张人民调解网络,从组织上保证了调解工作层层有人管,级级(请您支持wWw.hAOWoRd.cOM)有人抓,做到矛盾纠纷发生在哪里就调处化解在哪里。在硬件建设上做到了五有:有名称招牌、有办公场所、有工作人员、有办公经费、有工作报酬;
在软件建设上做到了三有:有工作纪律和制度、有工作程序和流程、有工作计划和安排。具体操作中做到“二图”、“三簿”、“四制度”张贴(挂)上墙,使当事人一目了然,接受群众监督。“二图”就是调解区域图、工作一览图;
“三簿”就是民间纠纷排查登记簿、纠纷受理调处登记簿、纠纷回访登记簿;
“四制度”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会议制度,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协议审核制度和回访制度,民间纠纷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全县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新格局。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了四项工作机制

组织健全加上制度规范才能把工作落到实处。为此我们狠抓了四项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1、健全矛盾纠纷信息月报制度。县乡村组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信息网,做到正常工作月月报,突发事件及时报。落实责任人,形成逐级上报制度。对重大疑难纠纷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制订预案,未雨绸缪,从宏观和微观上掌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2、建立了纠纷调处工作督办机制。县综治委和司法局及时分析研究全县矛盾纠纷状况,确定调处重点,落实责任制, 限期调处,对比较重大的矛盾纠纷实行挂帐督办。如去年,在全县统一开展的矛盾纠纷排查中,查出了7件山林土地权属,环保等方面跨乡镇难度较大的纠纷,这些纠纷仅靠各乡镇调委会是无法解决的,县司法局将情况汇总后向县委政法委作了汇报,政法委牵头组织了国土、林业、环保、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集中解决。3、建立了矛盾纠纷调处奖励机制。一是每年在全县调解组织中开展创“十佳调解主任”评比活动,在全县政法工作会上,对全县“十佳调解主任”进行表彰,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二是对提供有价值信息,及时化解群体纠纷的人员给予重奖。4、建立了纠纷激化责任追究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列入年终综治考评内容;
对排查调处不力,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纠纷激化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予以一票否决。

三、从规范管理入手,突出了四个重点 

如果说组织建设是基础,制度建设是保障,那么强化管理就是使调解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调解工作真正出成效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规范化管理我们主要是突出对人的管理,重点抓好四个方面:

一是选配好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调解员的素质决定调解工作的成败。同样一起纠纷,经验丰富、素质高的人去调解就能成功,否则就调解不成。我们对全县235个村(社区、企业)调委会成员进行了重新配制和合理调整,几年来,更换了126名年龄偏大、素质较低的调

解员,选聘了189名初中以上文化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并坚持每年调整一次。

二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完善考核评比。经常组织调解主任;
调解员集中培训、现场参观,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每年都由县司法局进行培训;
村级调解主任和调解员一般由各乡镇进行培

训,县司法局重点调训,如今年8月10—12日县司法局就对全县110多名司法助理员、调解主任进行了集中培训。

三是实行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和持证上岗制,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县委办、县政府办就加强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专门发文,提出明确要求。去年在南市乡开展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中,把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和持证上岗制作为重要内容。通过考核,把该乡的118名调解员分为首席、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由县司法局统一制发上岗证。今年对澧溪、船滩、石门楼、罗坪、鲁溪、泉口、石渡、新宁等八个乡镇的调解员由县司法局核实统一制发了上岗证。全县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我们计划在三年内完成。目前全县已发上岗证的首席调解员有29人,一级调解员136人,二级调解员245人,三级调解员488人。同时县司法局还对全县21个乡镇(街道办、开发区)的司法助理员统一制发了工作证,方便他们开展工作。

四是落实好调解员的工资报酬。全县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都解决了村(社区)调解主任的工资和调解员的报酬。有的乡镇还结合实际为工作满20年的调解主任买了1份养老保险。调解员的工资报酬得到了落实,有效地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这也是我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保证。

四、从规范程序入手,抓好了四个环节

人民调解工作要做到及时、合法、公正,就必须从规范工作程序入手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抓好了矛盾纠纷的预测排查环节,分析、掌握矛盾纠纷隐患。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每季开展一次纠纷隐患排查活动,及时了解、掌握民间纠纷发生的苗头和隐患动态,消除不安定因素,并向县委政法委和司法局报告。同时,县政法委和司法局每年都联合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纠纷隐患集中排查调处活动,目的是对一些跨地区、跨乡镇和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进行排查和解决。如今年7月至8月在全县开展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百日行动”中,共查出各类纠纷隐患88件,当地调解组织调处了76件,建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9件,有3件是由政法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解决的。

二是抓好纠纷调处环节,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2014年县综治委出台了《武宁县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办法》,就纠纷受理、调解程序、调解笔录、协议书制作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向各级调解组织统一印发了调解申请书、调解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纠纷移送单等文书表格。各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调解人员持证上岗,切实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认真调查取证,仔细做好各种笔录,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调解,促使纠纷当事人消除隔阂、化解矛盾,自愿达成协议。对发生在村民小组内的小纠纷由组里的调解员调解,进行登记,但一般不制作调解协议书;
对发生在行政村范围内的纠纷,由村调委会进行调解,并有一名一级调解员参加,进行登记,调查取证,除当时就能履行的以外,都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发给各方当事人;
对跨村的民间纠纷,或者影响较大,或者调处难度大的纠纷,由乡镇调委会联合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进行调解,或由乡镇调委会单独调解,但必须有一名首席调解员参加,每件纠纷调解后都制发了调解协议书。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强迫调解。今年1—6月,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632件,调成6ll件,成功率达96%以上。甫田乡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所长黄修辞认真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结合农村调解工作实际撰写了《如何做好疑难纠纷调解的记录工作》,并在司法部《人民调解》上发表。

三是抓好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核环节,确保调解协议书的规范性和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村级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必须报经乡镇司法所或乡镇调委会审核后才能发给当事人进入履行程序。司法所或乡镇调委会对报送来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核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如协议规范合法,则及时签字发还调委会,由调委会送交当事人进行履行;
如协议格式不规范,则指导制发协议书的调委会进行更正,然后重新制作下发;
如协议内容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德,则要求原调委会重新调解;
达成新的协议,或由司法所或乡镇调委会派员协助再次调解。司法所或乡镇调委会制作的调解协议则由县司法局基层股进行抽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是抓好回访环节,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定期进行回访,了解他们对纠纷调处结果的态度和协议的履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安抚说服转化工作,敦促协议的履行,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如2014年8月澧溪镇临江村70多岁的李双喜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申请镇司法所调解,司法所经调解达成协议,李老汉的两个儿子愿意每月支付父亲80元生活费,老汉单独生活,春节在两个儿子家轮流过。协议达成后,司法所在回访时发现,李老汉的大儿子连续3个月未给老人一分钱,司法所杨所长立即找到其大儿子做工作,并将钱亲手转交到李老汉手中。

第二篇:武宁县司法局建立网络机制构筑调解平台经验介绍

县地处赣西北边陲,与湘鄂两省五县一市毗邻,集库区、林区、山区于一体,地域广阔,人口分散。全县21个乡镇(街道办、开发区),3507平方公里,37万人口。早几年,由于重打击,轻防范,重审判,轻调解,加之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曾一度出现争坟山、争山场、争水石、宗族派性、封建迷信等不良现象,纠纷频发,因此而引起的治安问题甚至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基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分散了不少党政领导和基层干部的工作精力。近几年来,我县各级党政领导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来抓。认真思考和分析新时期民间纠纷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的新路子、新方法,着力抓好“四个四”工程,积极建立和规范调解组织网络新机制,构筑优化调解工作新平台,把人民调解工作拓展到了一个新高度。各级调解组织,尤其是村、组两级调解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真正做到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我县连续五年达到“四无”:即无民间纠纷激化、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案件、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性上访、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性械斗,为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和促进安定团结发挥了重重作用。

一、从组织建设入手,健全了四级调解网络

 为了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人抓、有人管,更好地落到实处,我们从抓组织建设入手,编织了以“武宁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为龙头的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县里成立了由县委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副县长为正副组长的“人民调解干作领导小组”;
全县21个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均按要求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全县村级调解委员会、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在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邻地区设立联合调解委员会;
在村民小组和楼院设有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健全,在全县织牢了一张人民调解网络,从组织上保证了调解工作层层有人管,级级有人抓,做到矛盾纠纷发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生在哪里就调处化解在哪里。在硬件建设上做到了五有:有名称招牌、有办公场所、有工作人员、有办公经费、有工作报酬;
在软件建设上做到了三有:有工作纪律和制度、有工作程序和流程、有工作计划和安排。具体操作中做到“二图”、“三簿”、“四制度”张贴(挂)上墙,使当事人一目了然,接受群众监督。“二图”就是调解区域图、工作一览图;
“三簿”就是民间纠纷排查登记簿、纠纷受理调处登记簿、纠纷回访登记簿;
“四制度”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会议制度,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协议审核制度和回访制度,民间纠纷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全县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新格局。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了四项工作机制

组织健全加上制度规范才能把工作落到实处。为此我们狠抓了四项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1、健全矛盾纠纷信息月报制度。县乡村组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信息网,做到正常工作月月报,突发事件及时报。落实责任人,形成逐级上报制度。对重大疑难纠纷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制订预案,未雨绸缪,从宏观和微观上掌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2、建立了纠纷调处工作督办机制。县综治委和司法局及时分析研究全县矛盾纠纷状况,确定调处重点,落实责任制, 限期调处,对比较重大的矛盾纠纷实行挂帐督办。如去年,在全县统一开展的矛盾纠纷排查中,查出了7件山林土地权属,环保等方面跨乡镇难度较大的纠纷,这些纠纷仅靠各乡镇调委会是无法解决的,县司法局将情况汇总后向县委政法委作了汇报,政法委牵头组织了国土、林业、环保、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集中解决。3、建立了矛盾纠纷调处奖励机制。一是每年在全县调解组织中开展创“十佳调解主任”评比活动,在全县政法工作会上,对全县“十佳调解主任”进行表彰,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二是对提供有价值信息,及时化解群体纠纷的人员给予重奖。4、建立了纠纷激化责任追究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列入年终综治考评内容;
对排查调处不力,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纠纷激化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予以一票否决。

三、从规范管理入手,突出了四个重点 

如果说组织建设是基础,制度建设是保障,那么强化管理就是使调解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调解工作真正出成效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规范化管理我们主要是突出对人的管理,重点抓好四个方面:

一是选配好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调解员的素质决定调解工作的成败。同样一起纠纷,经验丰富、素质高的人去调解就能成功,否则就调解不成。我们对全县235个村(社区、企业)调委会成员进行了重新配制和合理调整,几年来,更换了126名年龄偏大、素质较低的调解员,选聘了189名初中以上文化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并坚持每年调整一次。

二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完善考核评比。经常组织调解主任;
调解员集中培训、现场参观,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每年都由县司法局进行培训;
村级调解主任和调解员一般由各乡镇进行培训,县司法局重点调训,如今年8月10—12日县司法局就对全县110多名司法助理员、调解主任进行了集中培训。

三是实行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和持证上岗制,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县委办、县政府办就加强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专门发文,提出明确要求。去年在南市乡开展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中,把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和持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证上岗制作为重要内容。通过考核,把该乡的118名调解员分为首席、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由县司法局统一制发上岗证。今年对澧溪、船滩、石门楼、罗坪、鲁溪、泉口、石渡、新宁等八个乡镇的调解员由县司法局核实统一制发了上岗证。全县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我们计划在三年内完成。目前全县已发上岗证的首席调解员有29人,一级调解员136人,二级调解员245人,三级调解员488人。同时县司法局还对全县21个乡镇(街道办、开发区)的司法助理员统一制发了工作证,方便他们开展工作。

四是落实好调解员的工资报酬。全县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都解决了村(社区)调解主任的工资和调解员的报酬。有的乡镇还结合实际为工作满20年的调解主任买了1份养老保险。调解员的工资报酬得到了落实,有效地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这也是我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保证。

四、从规范程序入手,抓好了四个环节

人民调解工作要做到及时、合法、公正,就必须从规范工作程序入手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抓好了矛盾纠纷的预测排查环节,分析、掌握矛盾纠纷隐患。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每季开展一次纠纷隐患排查活动,及时了解、掌握民间纠纷发生的苗头和隐患动态,消除不安定因素,并向县委政法委和司法局报告。同时,县政法委和司法局每年都联合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纠纷隐患集中排查调处活动,目的是对一些跨地区、跨乡镇和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进行排查和解决。如今年7月至8月在全县开展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百日行动”中,共查出各类纠纷隐患88件,当地调解组织调处了76件,建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9件,有3件是由政法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解决的。

二是抓好纠纷调处环节,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2014年县综治委出台了《武宁县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办法》,就纠纷受理、调解程序、调解笔录、协议书制作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向各级调解组织统一印发了调解申请书、调解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纠纷移送单等文书表格。各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调解人员持证上岗,切实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认真调查取证,仔细做好各种笔录,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调解,促使纠纷当事人消除隔阂、化解矛盾,自愿达成协议。对发生在村民小组内的小纠纷由组里的调解员调解,进行登记,但一般不制作调解协议书;
对发生在行政村范围内的纠纷,由村调委会进行调解,并有一名一级调解员参加,进行登记,调查取证,除当时就能履行的以外,都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发给各方当事人;
对跨村的民间纠纷,或者影响较大,或者调处难度大的纠纷,由乡镇调委会联合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进行调解,或由乡镇调委会单独调解,但必须有一名首席调解员参加,每件纠纷调解后都制发了调解协议书。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强迫调解。今年1—6月,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632件,调成6ll件,成功率达96%以上。甫田乡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所长黄修辞认真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结合农村调解工作实际撰写了《如何做好疑难纠纷调解的记录工作》,并在司法部《人民调解》上发表。

三是抓好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核环节,确保调解协议书的规范性和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村级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必须报经乡镇司法所或乡镇调委会审核后才能发给当事人进入履行程序。司法所或乡镇调委会对报送来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核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如协议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规范合法,则及时签字发还调委会,由调委会送交当事人进行履行;
如协议格式不规

范,则指导制发协议书的调委会进行更正,然后重新制作下发;
如协议内容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德,则要求原调委会重新调解;
达成新的协议,或由司法所或乡镇调委会派员协助再次调解。司法所或乡镇调委会制作的调解协议则由县司法局基层股进行抽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是抓好回访环节,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定期进行回访,了解他们对纠纷调处结果的态度和协议的履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安抚说服转化工作,敦促协议的履行,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如2014年8月澧溪镇临江村70多岁的李双喜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申请镇司法所调解,司法所经调解达成协议,李老汉的两个儿子愿意每月支付父亲80元生活费,老汉单独生活,春节在两个儿子家轮流过。协议达成后,司法所在回访时发现,李老汉的大儿子连续3个月未给老人一分钱,司法所杨所长立即找到其大儿子做工作,并将钱亲手转交到李老汉手中。

第三篇:建立健全综治维稳中心平台机制 全面构筑“大维稳”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综治维稳中心平台机制 全面构

筑“大维稳”工作格局

客楼乡地处岑巩县东北部,辖级8个乡民小组,面积分74.3平方公里,有户籍人口10005人,外来人口150多人。面对当前严峻的维稳局势,客楼乡党支部认真总结近年来维稳工作经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就强化领导责任,夯实基层基础,落实维稳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维稳机制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实现维稳制度更完善、工作网络更健全、基层基础更扎实、防控功能更强大、应急处置更迅速,社会稳定形势不断好转,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主要做法如下:

一、建立健全综综治维稳中心责任机制,有效落实维稳工作责任

按照“全员抓稳定,全力保平安”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维稳职责,落实维稳责任,有效形成整体合力。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及时调整乡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全乡维稳工作由政法委书记负总责,综治办具体抓,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服从调度,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二是调整维稳体系。将综治、信访、治保、调解等具有社会稳定和调解职能的组织纳入维稳体系,明确由综治办牵头,治保、调解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三是明确职责分工。出台《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党政领导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分工》、《乡干部维稳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若干规定》和《综治(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一系列制度,与各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班子成员的职责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人人有责任的维稳工作格局。四是实行责任追究。出台《维护稳定工作责任追

究规定》,明确对负有失管、失查、失控、失职责任的单位及其领导、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采用责任倒查形式,视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处罚结果与考核奖金、年终评优直接挂钩。科学的考核奖惩机制,充分激发了各层面维稳工作人员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在全乡上下形成了想方设法解矛盾、齐心协力保平安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综治维稳中心预测预警机制,切实加强社会动态研判

按照“发现问题在先,解决矛盾在前”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社会稳定情况预警预判工作,提高维稳工作的前瞻性,掌握维稳工作的主动权。一是开展“百晓”排查。积极开展乡干部“乡事百晓”活动,即提出涉及乡情、民情的100个问题,号召乡干部深入各村寨,在思考问题的过程中贴近民生、走进矛盾,在破解难题的过程中融洽关系、促进和谐。同时,在各村公布驻村乡干部的联系电话,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对排查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及时介入调处,力争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一时难以化解的,按照《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要求,认真登记,及时上报工作部维稳办;
对于重大、紧急情况,做到随查随报;
对于重点信访案件当事人,给予专门建档,在敏感时期实行24小时监控。二是充实信息员队伍。按照“专群结合,明暗互补”的原则,设立乡干部、治安眼线、信息员、民兵预备役和应急分队队员等8支近达30人的信息员队伍,实现信息排摸多领域、全覆盖。三是建立社会稳定形势分析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听取维稳工作汇报,对全乡排摸上来的信访问题、不稳定情况进行细致梳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管

理”的原则,落实责任人,由分管领导包案,限期整改,确保稳控。四是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按照“发现问题在前,行动处置在先”的工作原则,制订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若干规定》,建立由乡党支部书记为主任,两委成员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员会”,并聘请乡民代表等担任评估员,定期对全乡维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引发社会面不稳定的事件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应对措施。

三、建立健全综治维稳中心矛盾调处机制,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整合各种资源,发挥各层面的积极因素,落实场所、资金、人员,建立立体交叉的矛盾调处网络。一是加强综治办和流动人口登记站建设。强化设施,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综治场所的维稳功能。二是深化义务信访协理员制度。2014年,客楼乡率先创立义务信访协理员制度,大胆聘用3名信访协理员,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4年,该乡通过义务信访协理员化解的矛盾纠纷达民20多起.当前,该乡在原有的基础上,积极吸纳老干部、老党员,以及乡居“德高望重”的人士为义务调解员,进一步搭建起联系政府与群众、沟通情理与法律的“和谐之桥”。三是建立“三级”调解网络。2014以来,该乡按照“有人管事,有房议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的原则,开展人民调解“网底工程”,建立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民调小组和人民调解信息员三级队伍,明确不稳定因素定时排查和矛盾纠纷限期调解的职责。同时,建立乡“三员合一”管理制度,将乡治安员、人民调解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合而为一,归并职责待遇。有效解决乡级人民调解报酬落实难、问题发现难、人员落实难问题,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

到底,遍及各村,覆盖全乡,反应灵敏,功能强大的人民调解三级网络。四是实行联合调处制度。完善“党政统一领导、综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重大矛盾纠纷联合调处机制,有机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力量,对重大异常群体性事件,由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及时妥善调处,有效落实稳控。今年上半年,客楼乡共受理信访案件3起,全部依法依纪处置,及时给予回复;
排查发现各类矛盾纠纷3起,调处3起,调处成功率100%,没有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

四、建立健全综治维稳中心打防管控机制,着力推进面上稳控工作

按照“政府主导,综治牵头,派出所主管,社会参与”的原则,扎实开展安全维稳“打、防、管、控”工作。一是加强打击惩处。今年来,紧紧围绕平安客楼创建主题,积极开展“实效大防范”活动,充分整合维稳资源,突出开展“打黑恶,反盗抢”斗争,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面稳定。二是深入开展“网格化”巡逻。立足“警力有限,民力无穷,警民合力,共建和谐”的工作思路,在全乡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开展自防巡逻,有效遏止盗抢案件的发生;
全面发动乡居群众,推行“邻里守望互助”制度,成为乡居自防的有效补充。在此基础上,该乡还建立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强化巡防制度,开展规模更大、密度更高的全乡巡防,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三是强化维稳宣教。按照“全民动员,科学普及”的思路,分层次、多题材、广角度地开展维稳宣教。宣教形式不断创新、宣教覆面不断扩大、宣教层次不断提高,全乡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提高,配合度和创安维稳能力得到显著增强。每周定时开展服

务,通过向外来务工人员、低保对象等提供法律援救来化解他们的不稳定因素,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

五、建立健全综治维稳中心应急处置机制,不断提高预防处置能力

按照“规范有序、灵活高效”的原则,建立“金字塔型”的维稳处置机制,切实提高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一是规范接防调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限期办理”的精神,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规范信访案件的受理、分流、调处和办结的流程;
严格执行《信访条例》规定,规范信访人行为,要求其依法主张诉求,严禁群体、越级上访,形成层层递进,高效灵活的接处访机制。二是强化应急处置。修订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等一系列应急制度,不断增强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近年来,客楼乡的应急队伍多次参加防火、抗汛战斗,取得显著成绩。综治维稳工作任重道远。下阶段,我们将进一步更新工作理念,明确综治目标;
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
进一步推进乡级自治,实现重心下移;
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提高法制水平。具体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常抓不懈、警钟常鸣;
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点线面协调推进;
坚持注重细节、基础抓起。二是统筹两种力量,即统筹以综治办为主的力量;
统筹以乡级群防群治网络为主的民间力量。四是加强两方面教育,即加强全民普法教育,特别是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
加强综治工作人员执法能力教育,不断推动综治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第四篇: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根据省市2014年政法综治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的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思路,结合xx街道工作实践经验,笔者现就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内涵、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粗浅的认识。一、“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调解工作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方面、各

个领域的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相互渗透,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大调解”机制要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大调解”机制的内涵是指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是由党政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区街二级建立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社区建立调解服务站,是集中受理、集中办理或分流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正确认识“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要防止出现以下几种片面认识:1、“大调解”不是说所有的矛盾由中心统一调解,而是由中心根据矛盾的不同性质进行梳理,分流到基层调解站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移送到相关的上级机关处理。2、“大调解”不是说只负责调解,还包括对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报告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调解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3、“大调解”不是说一切矛盾纠纷必须调解,还要遵循“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二、“大调解”机制的特点“大调解”机制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大调解”机制具有便民性、高效性、前瞻性等三个突出的特点上。(一)便民性1、从组织网络的体系看便民性。“大调解”机制在组织建设上,从上到下初步形成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突出“服务”,确实是一件便民举措。群众可直接向基层调解站或调解信息员反映情况,调解站解决不了的有责任向上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反映,服务群众的关口前移了,群众跑的路少了、花的时间少了。区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领导小组及中心;
街道成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
社区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站;
居民小区5幢楼以上及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民调小组,少于100人的单位设立调解信息员。2、从体系的受案方式看便民性。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本地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在街、社区两级统一受理后,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进行。群众找到了中心(站),纠纷就有人处理了,解决了推诿、扯皮群众来回奔波花时间花精力的弊端,解决了“门难找、事难办”的难题。3、从中心确定的领导接待日制度看便民性。实行街道领导每周定期接待制度。接待领导对接访的矛盾纠纷可当场解决,当场调结;
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单位处理,并实行跟踪督办。领导能够直接倾听群众的呼声、群众的疾苦,能够更好地履行执政为民的职责。(二)高效性“廉洁高效”是行政机关的宗旨,调解工作也应与时俱进,面对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复杂突出的问题,采取“大调解”的新举措,改变重复接待、单兵作战、久拖不决浪费人力、失信于民的状况。1、由重复接待转变为一次性受理。“大调解”机制建立前,各类社会矛盾按归口受理的原则办理,即民间纠纷归司法所、老上访问题归信访、拆迁拆违的矛盾归城管开发等部门、治安矛盾归派出所、涉诉问题归法院,而且有些问题有交叉性、性质难以分清,群众找政府要跑好几个部门反映情况,有些群众对同一问题重复向多个部门反映,既浪费了群众的时间,也耽误了接待部门人员的时间。建立“大调解”机制后,由中心(站)统一受理,由原来的重复接待转变为一次性受理。中心受理后,进行分类处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依据有关政策转到城管、房产、开发、信访、司法、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解决;
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到司法部门依法解决;
对不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无理访、异常访,劝导当事人服判、息诉、息访。2、由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性作战。“大调解”机制建立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可由中心直接调解,中心的组成人员由归口管理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过去的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性作战。如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综治办主任为中心主任,司法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街道办公室主任、社会事务科长、派出所所长、法庭庭长等组成。3、由久拖不决转变为及时性调结。“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了中心有案件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解调度权、矛盾纠纷调解督办权、“一票否决”建议权。如街道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可由中心指派给街道相关科室、社区调解,真正来处理矛盾纠纷的实体单位多了,同时中心有权限定调结时间并要求报告调解结果,促进了基层提高工作效率,由过去的久拖不决转变为必须及时调结,否决有被“一票否决”的可能性。(三)前瞻性1、定期排查和报告

第五篇: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根据省市2014年政法综治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的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思路,结合xx街道工作实践经验,笔者现就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内涵、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粗浅的认识。一、“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调解工作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相互渗透,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大调解”机制要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大调解”机制的内涵是指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是由党政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区街二级建立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社区建立调解服务站,是集中受理、集中办理或分流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正确认识“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要防止出现以下几种片面认识:1、“大调解”不是说所有的矛盾由中心统一调解,而是由中心根据矛盾的不同性质进行梳理,分流到基层调解站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移送到相关的上级机关处理。2、“大调解”不是说只负责调解,还包括对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报告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调解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3、“大调解”不是说一切矛盾纠纷必须调解,还要遵循“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二、“大调解”机制的特点“大调解”机制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大调解”机制具有便民性、高效性、前瞻性等三个突出的特点上。(一)便民性1、从组织网络的体系看便民性。“大调解”机制在组织建设上,从上到下初步形成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突出“服务”,确实是一件便民举措。群众可直接向基层调解站或调解信息员反映情况,调解站解决不了的有责任向上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反映,服务群众的关口前移了,群众跑的路少了、花的时间少了。区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领导小组及中心;
街道成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
社区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站;
居民小区5幢楼以上及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民调小组,少于100人的单位设立调解信息员。2、从体系的受案方式看便民性。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本地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在街、社区两级统一受理后,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进行。群众找到了中心(站),纠纷就有人处理了,解决了推诿、扯皮群众来回奔波花时间花精力的弊端,解决了“门难找、事难办”的难题。3、从中心确定的领导接待日制度看便民性。实行街道领导每周定期接待制度。接待领导对接访的矛盾纠纷可当场解决,当场调结;
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单位处理,并实行跟踪督办。领导能够直接倾听群众的呼声、群众的疾苦,能够更好地履行执政为民的职责。(二)高效性“廉洁高效”是行政机关的宗旨,调解工作也应与时俱进,面对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复杂突出的问题,采取“大调解”的新举措,改变重复接待、单兵作战、久拖不决浪费人力、失信于民的状况。1、由重复接待转变为一次性受理。“大调解”机制建立前,各类社会矛盾按归口受理的原则办理,即民间纠纷归司法所、老上访问题归信访、拆迁拆违的矛盾归城管开发等部门、治安矛盾归派出所、涉诉问题归法院,而且有些问题有交叉性、性质难以分清,群众找政府要跑好几个部门反映情况,有些群众对同一问题重复向多个部门反映,既浪费了群众的时间,也耽误了接待部门人员的时间。建立“大调解”机制后,由中心(站)统一受理,由原来的重复接待转变为一次性受理。中心受理后,进行分类处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依据有关政策转到城管、房产、开发、信访、司法、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解决;
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到司法部门依法解决;
对不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无理访、异常访,劝导当事人服判、息诉、息访。2、由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性作战。“大调解”机制建立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可由中心直接调解,中心的组成人员由归口管理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过去的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性作战。如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综治办主任为中心主任,司法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街道办公室主任、社会事务科长、派出所所长、法庭庭长等组成。3、由久拖不决转变为及时性调结。“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了中心有案件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解调度权、矛盾纠纷调解督办权、“一票否决”建议权。如街道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可由中心指派给街道相关科室、社区调解,真正来处理矛盾纠纷的实体单位多了,同时中心有权限定调结时间并要求报告调解结果,促进了基层提高工作效率,由过去的久拖不决转变为必须及时调结,否决有被“一票否决”的可能性。(三)前瞻性1、定期排查和报告制度有利于矛盾的预测。“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规定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必须实行定期排查和报告制度,改变了过去对社会矛盾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重调轻防”的现象。如街道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制定了月排查、季讲评、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的制度,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实行主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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