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前调解典型案例

时间:2020-06-28 23:20:24 浏览量:

 判前调解促和谐  温馨司法暖人心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处理方式,被誉为根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沃土的“一枝奇葩”。判前调解是调解的一种类型,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宣判之前,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能节约审判资源。

  2012年11月16日,吴道会、李文惠、梁大相、王丽丹四人来到**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在承办法官闫继月手中接过了贵州省**汽车运输公司**车站交来的赔偿款。至此,这起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圆满审结。

  2012年1月31日凌晨2时许,**县城关镇东门车站发生火灾,烧毁活动板房5间、车辆3辆(贵F02900、贵F30162、贵F02733),过火面积170平方米,烧毁水果、烟酒等百货、家具、电器等物品,经**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公消火认字【2012】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共计217 940.35元,起火原因为2012年1月30日被告陈国平在被告张俊租用的第3号活动板房门面内,未采用保护措施,使用直接燃烧方式取暖的蜂窝煤火堆与门面内三合板隔断距离过近,长时间烘烤引起三合板燃烧,蔓延扩大成灾。原告吴道会、李文惠、梁大相、王丽丹分别租用的活动板房门面,均系从被告贵州省**汽车运输公司**车站出租给车站职工后转租使用,火灾造成四原告不同程度受损。四案原告吴道会、李文惠、梁大相、王丽丹提出的诉讼请求分别为130 000元、79 840元、27 500元和14 510元。案件在合并审理的庭审过程中,因物品全部被烧毁,无法对烧毁的物品进行价格评估,且四原告均不能举证证明其被烧毁物品的具体数额。休庭后,经合议庭评议,四个案件不宜判决,如

 能在判决前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无疑将更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庭长陈刚为了能最大程度减小四原告的损失,多次与**车站夏建春站长联系,希望车站方从出于保护弱者的角度,对四原告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通过陈庭长的多方协调,终于使四案原告与**车站达成调解协议,四原告自愿在本案中放弃对被告张俊、陈国平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告贵州省**汽车运输公司**车站于2012年11月16日前分别一次性补偿原告吴道会25 000元、李文惠18 000元、梁大相6000元、王丽丹4000元。

  **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判前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解决了部分案件诉讼程序耗时长、难判决的难题,也解决了当事人伤和气、易结怨的不满,和谐司法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推进判前调解工作,城关法庭既走出了自己的特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也面临着进一步推进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的艰巨任务。

  2

推荐访问:调解 典型 案例

《判前调解典型案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