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外地学习大调解工作的考察报告

时间:2020-04-24 09:42:04 浏览量:

  关于赴外地学习大调解工作的考察报告

 为学习和借鉴外地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提升各级调解组织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效果,政府办、政法委、司法局、信访局有关人员赴**省**市和**市**镇,实地考察了**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许村司法所、海昌司法所、**镇综治服务中心及**司法所,学习了大调解工作的先进做法。

 一、考察地区的基本情况

 (一)嘉兴市**市。**市隶属于**省**市,位于中国长江三角洲南翼、**省北部,是全国的皮革、家纺、太阳能、集成灶产业的基地之一。全市设8个镇、4个街道。总面积668平方公里,总人口83.50万。该市自2013年建立了市社会矛盾联调中心,中心按照一个窗口服务群众、一个平台受理反馈、一个流程处理到底、一个机制监督落实的模式,实现“一条龙”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成效显著,被**省选树为典型在全省予以推广。

 (二)**市**镇。**镇是**市的第一人口地域大镇,辖84个村、5个居委会,常住人口7.5万人。**镇工业发达,现有省级服装特色工业园区和轻纺创业小区等两个工业园区,目前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国字”号品牌10个。**镇是“**经验”发源地,连续5次荣获全国综治先进集体,两次荣获全国综治最高荣誉“长安杯”。上世纪六十年代,**干部群众在对敌斗争阶段积极改造四类分子,创造了“在党的领导下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

 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1963年被毛主席亲笔批示“**经验”要求向全国推广。习近平等多位中央领导同志对**经验给予高度评价。

 二、考察地区的主要经验及特点

 (一)调解机构独立,网络健全。**市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联调中心,该中心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综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资源统筹化解重大的、跨区域的社会矛盾纠纷,并承担对市内各类矛盾纠纷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督办指导等职能。中心具有矛盾纠纷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处调度权、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并建立了八大对接机制和8个专业调处机构。八大对接是指与公、检、法、纪检、信访、律师、公证、法援进行对接。专业调处机构分别是: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环境污染、拆迁征收、消费维权、婚姻家庭、房产物业等。**镇设有大调解领导小组,下设**镇联合调委会,在法庭设诉前调解室,派出所设老杨调解工作室,交警队设交通事故调解室,劳管站设仲裁调解室。村和企业设调委会,小区和车间设调解小组。

 (二)工作运作规范,管理有序。**市司法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规范化管理。一是内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学习、例会、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规范对各级调解员日常管理、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统一调解人员公示内容、公示方式、文明用语和行为规范。二是业务管理规范。健全和完善

 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处、回访等工作环节的内容、流程、标准和要求,统一调解工作各种表格、报表、卷宗等工作台账和文书格式。三是人员管理规范。**镇调委会配备了3名专职调解员,从离退休人员中选聘了5名志愿者调解员,专司负责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在此基础上,各村设立了人民调解室,村级人民调解工作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政府出资提供经费保障,工作室专职调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聘任和管理,聘用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发放。**市交通事故调解中心独立办公楼面积约200平米,工作人员25名,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10名。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3名。该中心充分整合了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资源和社会力量,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运用人民调解手段创新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机制,更好地体现了政法部门便民、利民、为民的执政理念。

 (三)各级领导重视,保障到位。两地均由市分管领导挂帅担任市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组长,定期组织分析研究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和排查调处情况,及时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把大调解工作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对抓大调解工作不力,发生因排查调处不力不及时造成越级上访、重大影响的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严格实行责任查究,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同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市财政按全县所辖人口每人0.5元/年的标准安排大调解经费,并根据财力的增长和实际工作需要逐步提高。

 (四)职能作用突出,成效显著。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充分整

 合配置了各方调解资源,实现了由小调解到大调解的转变、由单一调解到综合调解的转变、随意调解到规范调解的转变、一元化调解到多元化调解的转变。大调解的全覆盖体系和规范化运作,使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提前预防、及早发现、妥善调处和有效化解,真正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市2016年至今,全市各基层调解组织已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7141件,其中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了3514件,成功调处3345件(其中死亡纠纷23件),涉及调处金额3626.2万元,占据全市纠纷调处总量的半壁江山。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调处各类案件近千件,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较好地防止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有力在维护了社会稳定。并以其突出成效赢得了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广大群众的认可,做到了领导心中有分量、群众心中有地位,“有矛盾纠纷,找调解中心”已在当地形成共识。该镇专门建设了“**经验”陈列馆,对“**经验”的形成和大调解成绩进行了集中展示。

 三、关于考察地区大调解工作的几点启示

 (一)推进大调解工作,必须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对于维护稳定而言,抓调解和抓信访相当于“堵”与“疏”的关系。重“堵”不重“疏”,则治标不治本。抓好大调解能够做到关口前移,筑牢第一道防线,在形成信访案件之前将矛盾化解。考察地区大调解成绩的取得,正是得益于当地党委政府先进的工作理念和对大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推进大调解工作,必须由政府财政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从全国各地大调解机制建设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的情

 况看,只有政府财政保障调解员聘用经费、办案补贴和调委会工作经费,才能真正体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第三方中立地位,才能保证调解的客观、公正。凡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经费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很难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工作难以开展,时间长了则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市和**镇大调解成绩的取得,正是得益于当地政府财政给予的充分保障。在财政保障的基础上,**市对专职调解员实行了严格的聘用、考核、奖惩,调动了调解员队伍的积极性,也调动了部门参与大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三)推进大调解工作,必须建立权责清晰的工作体系。在**市的大调解体系中,将矛盾纠纷联调中心明确设置,细化职能、权责清晰,具体负责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日常工作和大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真正解决了“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避免了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等议事协调机构虚化弱化、责任不具体、协调不到位的问题。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本区域、本系统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形成了“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运作、部门参与、依靠群众、综合施策”的矛盾化解新格局。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整合资源,凝聚合力,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服务群众。

 四、加强我县大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对**、**等地的实地考察学习,进一步解放了思想,开阔了视野,感到触动很大,受益匪浅。同时也看到了我县在构建大调解机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差距和不足。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建议如下:

 一是提高对大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国自古以来就有追求“和为贵”、“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的良好社会和谐风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虽然新的矛盾在不断出现,但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化解这类矛盾纠纷的任务理应主要靠调解组织来解决。调解解决纠纷具有成本低、不易伤感情、自动履行率高、后遗症少的特点,具有独特的优势所在。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大对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方面的宣传,提高各级干部对大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的基层网络。矛盾纠纷绝大多数发生在基层,萌芽于乡村。建议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和村(居)为主要阵地的基层大调解组织。乡镇(街道)成立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本辖区内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各村(居)成立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本村(居)发生的矛盾纠纷。当前我县乡镇(街道)和村(居)调委会可以说是有名无实,职能作用发挥的微乎其微。下一步,要在乡、村两级调解组织的机构设置、专(兼)职调解员的选聘方面多作文章,解决好“有机构管事、有人干事”的问题。乡镇层面,可整合综治、司法、信访等资源,由司法所牵头,完善好调解机构设置,明确调解职能定位;村(居)层面,明确一名调委会主任,吸收村里有威望的同志或热心调解的人员参加,落实工作报酬,解决当前村(居)纠纷无人管的局面。

 三是成立行业性、专门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考察地区的经验,各行业性、专门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量较大、作用发挥较好的就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议我县先期成立专门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好专(兼)职调解员,完善好各项制度,规范运作,注重实效。以此为示范,依托有关部门延伸组建消费维权、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保、劳动人事、

 教育等多个层面的专业调解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加大轻微刑事案件检调对接、诉讼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诉前对接、信访接待与大调解对接的工作力度,形成联调联动机制。

 四是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和管理。做好大调解工作,选聘好专职人民调解员,解决好“有人干事”是根本。建议可在全县范围内从热爱调解工作、有调解工作经验、熟悉法律政策的退休或退居二线的公安干警、法官、检察官、教师、机关干部中统一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分配到县、乡两级调委会和各专业调解委员会工作。对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统一发放聘书,统一业务培训与业务考核,配发调解员标志。

 五是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按照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文件精神,可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为各级财政预算,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建议实行县财政按所辖人口每人每年一定标准(多数在1-0.5元/年)安排大调解经费,并根据财力的增长和实际工作需要逐步提高。主要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宣传、调解员培训、调解员表彰奖励,专职调解员聘用经费、调解员办案补贴等,以此更好地促进全县大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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