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夫妻冲突解决模式与婚姻质量的关系:基于主客体互倚模型的分析

时间:2021-06-09 15:47:40 浏览量:

张杉 刘雅慧 金灿灿

摘 要 采用问卷调查法,对263对夫妻的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和婚姻质量进行测量。结果表明,(1)个体的原生家庭父母冲突与自身以及配偶的婚姻质量呈显著负相关;(2)丈夫的原生家庭冲突可以预测自身以及妻子的冲突解决模式,妻子的原生家庭冲突可预测丈夫的冲突解决模式;(3)丈夫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在双方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对自身婚姻质量的影响中存在完全中介效应,妻子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在丈夫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对自身婚姻质量的影响中存在完全中介效应。研究结果证实了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可以通过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对自身或配偶的婚姻质量产生影响。

关键词 原生家庭父母冲突; 夫妻冲突解决模式; 婚姻质量; 主客体互倚模型

分类号 B849

DOI:
10.16842/j.cnki.issn2095-5588.2021.04.002

1 引言

俗语有云:“妻贤夫祸少,家和万事兴。”个体成功的婚姻,不仅事关自身和配偶的幸福,也是家庭稳定和延续的基石。家庭的稳定会进一步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因此,如何改善夫妻的婚姻情况,提升婚姻质量成为学界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科学分析影响婚姻质量的因素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和关键。

婚姻质量被定义为已婚个体对自身婚姻情况的概括性主观感受,是个体对配偶和夫妻关系的主观评价(邓远平,陈莉, 2019)。按照危险性和保护性因素及模型的观点,个体的婚姻质量会受到外部远端环境因素和近端个体因素的影响(Jones, Forehand, & Armistead, 2002),其中原生家庭环境是一种重要的远端环境,研究表明,原生家庭的父-母-子女三角关系会影响到子女的婚姻质量,如果原生家庭带给个体消极的体验较多,个体在婚姻中的冲突也越多(Hejrat & Shakerian, 2016; Hu, Sze, Chen, & Fang, 2015)。可见,原生家庭的冲突和个体的婚姻质量存在一定关系。

此外,近端因素也会对婚姻质量产生影响。在婚姻关系中,作为一种近端因素,夫妻对于婚姻冲突的解决会影响到个体自身的婚姻质量(Li, et al., 2018)。情绪感染过程理论(Emotional Contagion Processes)认为,夫妻之间能够彼此觉察到对方的情绪状态,这种状态会对个体产生影响(Caughlin, Huston, & Houts, 2000),夫妻之间的冲突与无效的冲突解决方式会带来不愉快的体验,伴侣间可以察觉到彼此的负面情绪,从而引发消极的心理与行为反应,并对婚姻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张荣, 2020)。已有研究表明,当伴侣之间发生冲突时,个体积极地建设性地处理分歧有助于亲密关系的维持(Appel & Shulman, 2015),而消极解决问题的模式(如责备、拒绝、命令伴侣)对夫妻关系满意度存在负面影响,且个体感受到的伴侣间的消极沟通会破坏彼此间的亲密关系(Overall & Mcnulty, 2016)。综上,我们提出假设一:原生家庭父母冲突与婚姻质量存在负相关关系;而积极的夫妻冲突解决模式与婚姻质量呈正相关关系,消极的冲突解决模式与婚姻质量呈负相关关系。

不过,以往研究大多单独考察原生家庭或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对婚姻质量的影响。实际上按照远端和近端因素中介模型的观点(金灿灿, 邹泓, 李晓巍, 2011),各变量通过相互作用,共同影响婚姻质量,而并不应只关注某一变量的单独作用。

个体原生家庭的冲突可能通过某些变量对个体的婚姻质量产生影响。根据家庭系统理论以及社会学习理论(Bandura, 1986; Papero, 1990),家庭系统间具有相互联系的特点(Dabone, Essuman, & Nyarkosampson, 2018),且父母会成为子女在婚姻中的模仿范本,子女会效仿原生家庭解决冲突的互动模式(Gager, Yabiku, & Linver, 2016),父母冲突越多,子女的夫妻互动模式可能越消极(Caroline, Tomo, Tanya, Deborah, & Nancy, 2015)。与西方不同,传统上中国文化认为,婚姻不仅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更是两个家族的结合(袁晓娇, 方晓义, 邓林园, 蔺秀云, 2015)。这又加剧了父母家庭系统对子女的夫妻家庭系统的作用。个体原生家庭冲突越多,他们在面对自身婚姻冲突时所使用的积极策略越少,婚姻质量越差(Carr & Kellas, 2017; Knapp, Sandberg, Novak, & Larson, 2015)。因此父母的冲突可能会通过作用于子女的婚姻冲突解决方式进而影响到子女的婚姻质量。由此,我们提出假设二: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在原生家庭父母沖突和婚姻质量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即原生家庭父母冲突越多,夫妻冲突解决模式越消极,进而婚姻质量越差。

婚姻生活是一个交互作用的过程,夫妻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家庭系统理论同样认为,各子系统内部成员之间存在相互作用,个体自身的行为会对伴侣产生影响(周子涵, 刘学兰, 赖晓璐, 金雯雯, 黄友强, 2018),因此,个体从原生家庭系统习得的行为或关系模式会在夫妻子系统中作用于配偶,并对配偶产生影响。据此可知,个体的婚姻质量以及冲突解决模式可能不仅受到自身和自身家庭因素的影响,也会受到来自配偶或配偶原生家庭的影响。综上提出假设三:夫妻彼此的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可预测自身以及配偶的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及婚姻质量。

当前,较少有研究将夫妻双方的原生家庭情况、夫妻的互动模式以及婚姻质量纳入同一模型中进行分析。而从代际关系与自身行为特点入手,探究婚姻质量的影响因素,对避免或解决婚姻冲突、提升夫妻双方的婚姻满意度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本研究采用主客体互倚模型,拟探究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夫妻冲突解决模式与婚姻质量的关系,以及两者对婚姻质量的主客体效应。

2 研究方法

2.1 研究对象

通过方便取样的方式从北京、天津、上海、山东等地区,招募583名已婚夫妻参与调查,经统计后剔除不认真填答的无效问卷与未匹配成功问卷57份,最终收回有效问卷526份,即263对夫妻,有效回收率90.22%。丈夫的年龄在22岁至55岁之间,妻子的年龄在20岁至49岁之间,平均婚龄为6年,其中97.1%的夫妻为初婚。这些夫妻中,24.7%的夫妻无子女,62.2%的夫妻有1个子女,12.3%的夫妻有2个子女,0.8%的夫妻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子女。丈夫与妻子的受教育程度、职业、月收入情况见表1。

2.2 研究工具

2.2.1 原生家庭父母冲突

采用池丽萍、辛自强(2003)的父母冲突子女知觉量表(CPIC),该量表共有3个子量表,分别为冲突特征、威胁认知以及自我归因,该量表采用4点计分,分数越高表明子女知觉到的父母冲突越严重。经检验,该量表可用于成年人群体(赵晨晨, 2011)。本研究中总体Cronbach"s α系数为0.92,冲突特征、威胁认知和自我归因三维度的Cronbach"s α系數分别为0.93、0.86、0.86,使用Amos 23.0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模型拟合结果为χ2/df=2.38,GFI=0.99,TLI=0.98,CFI=0.99,RMESA=0.05,SRMR=0.04。

2.2.2 夫妻冲突解决模式

采用Rahim(1983)编制,杨慧慧(2008)修订的冲突调查量表(ROCI-Ⅱ)C部分,该量表共由5个因子,26个条目构成。5个因子分别为整合型策略(关心自我程度高,关心配偶程度也高)、顺从型策略(关心自我程度低,关心配偶程度高)、支配型策略(关心自我程度高,关心配偶程度低)、回避型策略(关心自我程度低,关心配偶程度也低)、妥协型策略(关心自我程度中等,关心配偶程度中等);该量表采用5级评分法。修订后的冲突调查量表5个维度的Cronbach"s α系数分别为:0.83、0.77、0.81、0.96、0.70,其验证性因素分析结果为χ2/df=1.85,NFI=0.92,IFI=0.96,CFI=0.96,RMESA=0.04,SRMR=0.04。采用Amos 23.0对量表做进一步二阶因素分析,量表可抽出积极与消极冲突解决模式两个维度,积极冲突解决模式包含整合型、顺从型、妥协型冲突解决模式,这些模式的个体会在冲突时较多或适量的考虑到对方的感受;消极冲突解决模式包含回避型、支配型冲突解决模式,这些模式的个体在发生冲突时,较少考虑到对方的利益(赵丽娇, 2020)。积极与消极冲突解决模式的相关为-0.62,二阶模型的拟合指数为χ2/df=1.86,NFI=0.92,TLI=0.96,CFI=0.96,GFI=0.93,RMESA =0.04,SRMR=0.04。夫妻冲突解决模式的得分为将消极冲突解决模式中的2个因子反向计分后,与其余3个因子加和后求得的总均分,得分越高代表冲突解决模式越积极。

2.2.3 婚姻质量

采用王宇中等(2009)编制的婚姻主观感受量表(MPS),该量表共由3个因子,20个条目构成,其中3个维度分别为夫妻互动、家庭关系、夫妻冲突;该量表采用7点计分。量表总分为夫妻互动维度得分加家庭关系维度得分减夫妻冲突维度得分,量表总分越高,表明其婚姻质量越高。经检验,该量表具有较好的信效度,量表内部一致性信度为0.93,夫妻互动维度、家庭关系维度与夫妻冲突维度Cronbach"s α系数分别为0.90、0.86、0.74,采用Amos 23.0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模型拟合结果为χ2/df=2.77,GFI=0.93,TLI=0.94,CFI=0.95,RMESA =0.06,SRMR=0.04。

2.2.4 人口学调查问卷

该问卷包括夫妻自身的性别、婚龄、职业、受教育程度、月收入等人口学变量。同时参考金灿灿(2013)的标准,将职业、受教育程度、月收入3个因素赋值合并,得到社会经济地位得分。其中,职业赋值为:1“工人及其他职业”(农林渔牧、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没有工作或待业在家),2 “中层职业”(办事人员或职员、商业、服务业人员、个体经营者),3“管理岗位”(国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受教育程度赋值为:1“低学历”(大专及以下), 2“高学历”(本科及以上),月收入赋值为:1“低收入”(月收入5000元以下);2“高收入”(月收入5000以上)。将三因素得分相加,并将夫妻二人得分求取平均数,得分即为社会经济地位得分,得分取值范围为3~7分。

2.3 研究程序

本研究采用网络测验的方法,使用问卷收集人口统计学变量、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及婚姻质量方面的数据。问卷采用统一的指导语,每份问卷的平均填写时长为7分钟左右,在问卷填写结束后会为每位被试发放5元被试费作为报酬。数据收集完成后,运用SPSS 22.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管理和分析,采用Amos 23.0统计软件进行模型分析。

3 研究结果

对夫妻之间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夫妻冲突解决模式以及婚姻质量进行相关分析发现,个体的婚姻质量与其配偶的婚姻质量及整合型、顺从型和妥协型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冲突解决模式总均分间存在显著正相关,与其配偶的回避型、支配型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及原生家庭父母冲突间存在显著负相关(见表4)。

3.3 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和婚姻质量的主客体互倚模型

为检验个体的原生家庭父母冲突与自身以及配偶的婚姻质量、夫妻冲突解决模式间的关系,采用主客体互倚模型进行验证(见图1)。

经检验,模型的拟合指数为,χ2/df=1.95,CFI=0.99,GFI=0.99,NFI=0.99,TLI=0.99,RMSEA=0.06,SRMR=0.03。采用 Bootstrap重复取样2000次检验中介效应,计算95%的置信区间。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在丈夫及妻子对自身或配偶婚姻质量影响的中介路径中均未包含 0,即中介效应显著。妻子和丈夫的原生家庭冲突均可以通过影响丈夫的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影响丈夫的婚姻质量,同时妻子的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在丈夫原生家庭冲突对妻子婚姻质量的影响中存在完全中介效应。该模型存在部分的主体效应和客体效应,从主体效应来看,丈夫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对其自身的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存在负向预测作用(β=-0.15, p<0.05),且个体的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对自身的婚姻质量有显著的正向预测作用(β夫=0.72, p<0.001;β妻=0.76, p<0.001)。从客体效应看,个体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对配偶的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均存在显著的负向预测作用(β夫→妻=-0.22, p<0.001;β妻→夫=-0.14, p<0.05)。研究结果与假设二、三基本相符。

4 讨论

4.1 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和婚姻质量的关系

通过研究结果发现,个体的原生家庭父母冲突越少,其自身的婚姻质量越好,这一发现与以往研究结果相吻合(Kuo, et al., 2017),也与家庭系统理论相吻合。该理论提出,原生家庭父母的关系模式与子女的夫妻关系模式存在代际传递现象(毕爱红, 郝树伟, 吴任钢, 2019),因此,个体成长的家庭环境和个体未来的婚姻息息相关,父母冲突较多时,子女会复制父母的关系模式,从而对自身婚姻关系造成不良影响。此外,父母冲突越少,个体越倾向于使用整合型、顺从型或妥协型等较为积极的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其婚姻质量也越高,反之感知到的父母冲突越多,个体越倾向于使用回避型、支配型等消极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其婚姻状况越差。有研究表明,在冲突时感同对方,即考虑到并认同对方的感受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苏珊, 2014),父母婚姻冲突较少时,子女更易习得较为积极有效的冲突解决模式,例如整合型冲突解决模式等,积极的冲突解决策略均会较多的顾及到对方的感受,因此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并有利于双方婚姻关系的发展。

另外,个体的原生家庭父母冲突与其配偶的夫妻冲突解决模式总均分以及婚姻质量存在负相关关系。家庭系统理论认为,家庭成员在任何子系统中产生的情绪感受与行为模式都会影响其他家庭成员在该系统中的情绪情感或行为模式(李苗苗, 者亚囡, 阴桐桐, 邢晓沛, 2019)。个体的冲突解决方式与婚姻质量会受到来自自身原生家庭冲突的负面影响,并通过夫妻子系统对配偶的情感状态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并导致配偶的消极冲突解决方式和不良的婚姻关系。

4.2 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和婚姻质量的主客体互倚模型

从结构方程模型结果中可以看出,丈夫的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在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和婚姻质量中起完全中介作用。根据社会学习理论,个体通过对身边人或事物的观察,学习到相应的行为(刘莎, 2018),子女在原生家庭中成长,长期与父母相处,并观察到父母的行为与言谈,子女在此过程中逐渐习得父母的婚姻相处模式,进而影响到自身处理夫妻冲突的方式。此外,依据情绪感染理论,在处理夫妻冲突时,若个体较多的使用消极的问题解决方式,不顾及配偶的感受,会导致配偶的负性情绪增加(zgü & Tanrverdi, 2018),而配偶的情绪问题又会对个体自身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导致了自身婚姻质量的降低。同时,若个体使用积极的问题处理方式,出现冲突时为对方考虑,让对方感觉到善意,也会有助于婚姻质量的提升。因此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可以通过影响个体的冲突解决模式影响到婚姻质量。

除此之外,自身的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均可以预测配偶的冲突解决模式,并最终影响配偶的婚姻质量。该结果也可以用社会学习理论与家庭系统理论来解释,即个体从原生家庭中习得面对冲突的解决方式,通过长期相处,持续地作用于同处在夫妻子系统的配偶身上,并对配偶的行为模式产生了影响,而配偶在面对婚姻问题时的行为模式会最终影响到其婚姻关系(Sadeghifard, Samavi, & Mohebbi, 2016)。但在該研究中妻子原生家庭父母冲突不能预测自身的冲突解决模式,即主体效应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丈夫与妻子原生家庭父母冲突间存在显著相关关系,丈夫的原生家庭冲突影响了妻子原生家庭冲突对自身夫妻冲突解决模式的作用,从而对模型的拟合产生了影响。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显示出丈夫原生家庭父母冲突相对于妻子原生家庭冲突对二人的小家庭更具影响力,从侧面反映了当代中国家庭以男方或男方原生家庭为主导的现状。

4.3 研究不足与贡献

本研究还存在一定不足。第一,在被试的选取上,采用网络方便取样,大多选取的是婚龄6年以下的夫妻,结婚时长较短。未来的研究需要更加严谨的抽样方法以得到更具代表性和推广意义的结果。第二,本研究采用的是横断研究,探讨的是原生家庭冲突、夫妻冲突解决模式与婚姻质量间可能的作用模式,并非确定的因果关系。第三,个体的原生家庭冲突直接作用于自身的认知、态度及人格特质,再引发出不同的冲突解决模式。因此,未来应该更多地对个体自身变量进行探究。第四,没有探讨夫妻各自的冲突解决模式对配偶婚姻质量的影响,即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影响婚姻质量的客体效应。

当然,本研究结果对于未来的应用研究有一定参考价值。首先,鉴于夫妻冲突解决模式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婚姻质量而进行夫妻冲突解决辅导可能是一个有效的策略。其次,使父母意识到自身婚姻生活对子女婚姻质量的重要影响,从代际传递视角入手,提前预防和及早干预。

5 结论

(1)个体的原生家庭父母冲突与自身以及配偶的婚姻质量呈显著负相关;

(2)丈夫的原生家庭冲突可以预测自身以及妻子的冲突解决模式,妻子的原生家庭冲突可预测丈夫的冲突解决模式;

(3)丈夫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在双方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对自身婚姻质量的影响中存在完全中介效应,妻子夫妻冲突解决模式在丈夫原生家庭父母冲突对自身婚姻质量的影响中存在完全中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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