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

时间:2020-07-26 10:07:15 浏览量:

第四章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单位 工程类别 I II III 工业建筑工程 钢结构 跨度 建筑面积 m m2 >30 >16000 >18 >10000 ≤18 ≤10000 其他结构 单层 跨度 建筑面积 m m2 >24 >10000 >18 >6000 ≤18 ≤6000 双层 檐高 建筑面积 m m2 >50 >10000 >30 >6000 ≤30 ≤6000 民民用建筑工程 公用建筑 砖混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2 — — 30<檐高<50 6000<面积<10000 ≤30 ≤6000 其它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2 >60 >12000 >30 >8000 ≤30 ≤8000 居住建筑 砖混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2 — — 8<层数<12 8000<面积<12000 ≤8 ≤8000 其它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2 >18 >12000 >8 >8000 ≤8 ≤8000 构筑物工程 烟囱 混凝土结构高度 砖结构高度 m m >100 >60 >60 >40 ≤60 ≤40 水塔 高度 容积 m m3 >60 >100 >40 >60 ≤40 ≤60 筒仓 高度 容积(单体) m m3 >35 >2500 >20 >1500 ≤20 ≤1500 贮池 容积(单体) m3 >3000 >1500 ≤1500 单独土石方工程 单独挖、填土石方 m3 >15000 >10000 5000<体积≤10000 桩基础 工程 桩长 m >30 >12 ≤12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I II III 工业与民用建筑 四星级宾馆以上 三星级宾馆 二星级宾馆以下 单独外墙装饰 幕墙高度50m以上 幕墙高度30m以上 幕墙高度30m以下 (含30m) (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
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II类工程计算;
单位混凝土体积小于等于600m3且大于50m3,按构筑物III类工程计算;
小于等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强夯工程,均按单独土石方工程II类执行。

3、装饰工程有关说明:
(1)民用建筑中的特殊建筑,包括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高级会堂等建筑的装饰工程类别,均按I类工程确定。

(2)民用建筑中的公用建筑,包括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等建筑的装饰工程类别,均按II类工程确定。

(3)一般居住类建筑的装饰均按III类工程确定。

(4)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等工程,均按III类工程确定。

(5)单独外墙装饰,包括幕墙工程、各种外墙干挂。

二、安装工程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 类别 工 程 类 别 标 准 Ⅰ 类   1、台重≥35t各类机械设备;
精密数控(程控)机床;
自动、半自动生产工艺装置;
配套功率≥1500kW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设备;
国外引进成套生产装置的安装工程。

2、主钩起重量桥式≥50t、门式≥20t起重设备及相应轨道;
运行速度≥1.5m/s自动快速、高速电梯;
宽度≥1000mm或输送长度≥100m或斜度≥10°的胶带输送机安装。

3、容量≥1000kV·A变配电装置;
电压≥6kV架空线路及电缆敷设工程;
全面积防爆电气工程。

4、中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各型散装锅炉设备及其配套工程的安装工程。

5、各类压力容器、塔器等制作、组对、安装;
台重≥40t各类静置设备安装;
电解槽、电除雾、电除尘及污水处理设备安装。

6、金属重量≥50t工业炉;
炉膛内径Φ≥2000mm煤气发生炉及附属设备;
乙炔发生设备及制氧设备安装。

7、容量≥5000m3金属贮罐、容量≥1000m3气柜制作安装;
球罐组装;
总重>50t或高度>60m火炬塔架制作安装。

8、制冷量≥4.2MW制冷站、供热量≥7MW换热站安装工程。

9、工业生产微机控制自动化装置及仪表安装、调试。

10、中、高压或有毒、易燃、易爆工作介质或有探伤要求的工艺管网(线);
管径Φ≥500mm的厂区给水、燃气、采暖管网(线);
管径Φ≥800mm的厂区排水管网(线)。

11、附属于上述工程各种设备及其相关的管道、电气、仪表、金属结构及其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12、净化、超净、恒温、恒湿通风空调系统;
作用建筑面积≥10000m2民用工程集中空调(含防排烟)系统安装。

13、作用建筑面积≥5000m2的自动灭火消防系统(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智能化建筑物中的弱电安装工程。

14、专业用灯光、音响系统。

工程 类别 工 程 类 别 标 准 Ⅱ 类   1、台重<35t各类机械设备;
配套功率<1500kW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设备;
引进主要设备的安装工程。

2、主钩起重量≥5t桥式、门式、梁式、壁行及旋臂起重机及其轨道安装;
运行速度<1.5m/s自动、半自动电梯;
自动扶梯、自动步行道;
Ⅰ类以外其他输送设备安装。

3、容量<1000kV·A变配电装置;
电压<6kV架空线路及电缆敷设;
工业厂房及厂区照明工程。

4、蒸发量≥4t/h各型快装(含整装燃油、气)、组装锅炉及其配套工程。

5、各类常压容器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
台重<40t各类静置设备安装。

6、Ⅰ类工程以外的工业炉设备安装。

7、Ⅰ类工程以外金属贮罐、气柜、火炬塔架等制作安装。

8、Ⅰ类工程以外制冷站、换热站安装工程。

9、未有探伤要求的工艺管网(线);
管径Φ<500mm厂区给水、燃气、采暖管网(线);
管径Φ<800mm的厂区排水管网(线);
厂区消防管网。

10、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各种设备及其相关的管道、电气、仪表、金属结构及其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11、工业厂房除尘、排毒、排烟、通风和分散式(局部)空调系统;
作用建筑面积<10000m2民用工程集中空调(含防排烟)系统安装。

12、作用建筑面积<5000m2的自动灭火消防系统(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Ⅰ类、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及其室外配套的安装工程。

Ⅲ 类   1、台重≤5t的各类机械设备;
配套功率<300kW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设备;
Ⅰ、Ⅱ类工程以外的梁式、壁行、旋臂式起重机及轨道;
各型电动葫芦、单轨小车及轨道安装;
小型杂物电梯安装。

2、蒸发量<4t/h各型快装(含整装燃油、气)锅炉、常压锅炉及其配套工程。

3、台重≤5t的静置设备安装。

4、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各种设备及其相关的管道、电气、仪表、金属结构及其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5、厂房内给排水、采暖、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

6、Ⅲ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及其室外配套的安装工程。

7、Ⅰ、Ⅱ类工程以外的其他安装工程。

2、炉窑砌筑工程 工程 类别 工 程 类 别 标 准 Ⅰ类 1、专业炉窑设备的砌筑。

2、中压锅炉、各型散装锅炉的炉体砌筑。

Ⅱ类 一般炉窑设备的砌筑。

Ⅲ类 Ⅰ、Ⅱ类工程以外的炉体砌筑。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等级,均以单位工程划分,一个单位工程一般只定一个类别等级。一个单位工程中有多个不同的工程类别等级时,则依据主体设备,或主要部分的标准确定。

2、对于民用工程中列有单独标准的专业工程,可单独确定工程类别。

3、民用建筑小区中的建筑工程有多个工程类别时,其室外配套的安装工程按Ⅱ类工程确定。

4、智能化建筑是以建筑为平台,将楼宇设备自动化系统、通信自动化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与建筑和结构有机地集成为一体,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高效、舒适、便利的建筑环境。

三、市政工程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标准 道路 工程 Ⅰ类 主 干 道 沥青混凝土路面 面层厚≥10cm 水泥混凝土路面 面层厚≥22cm 广场、机场路面 面积≥8000m2 Ⅱ类 次 干 道 沥青混凝土路面 6cm≤面层厚<10cm 水泥混凝土路面 18cm≤面层厚<22cm 广场、机场路面 3000m2≤面积<8000m2 Ⅲ类 支 路 沥青混凝土路面 面层厚<6cm 水泥混凝土路面 面层厚<18cm 广场、机场路面 面积<3000m2 桥涵 工程 Ⅰ类 单跨跨径≥30m,或多孔跨径总长≥100m Ⅱ类 10m≤单跨跨径<30m,或50m≤多孔跨径总长<100m Ⅲ类 单跨跨径<10m,或多孔跨径总长<50m 排水 工程 Ⅰ类 1.顶管工程 2.管径≥1200mm 3.沉井内径≥15m 4.排水设备安装 5.排水沟渠净断面≥4m2 6.给排水构筑物 Ⅱ类 1. 600mm≤管径<1200mm 2.沉井内径<15m 3. 2m2≤排水沟渠净断面<4m2 Ⅲ类 1.管径<600mm 2.排水沟渠净断面<2m2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标准 隧道 工程 Ⅰ类 截面净宽≥9m Ⅱ类 7m≤截面净宽<9m Ⅲ类 截面净宽<7m 给水 工程 Ⅰ类 1.管道试验压力≥1Mpa 2.DN≥1000mm Ⅱ类 0.7Mpa≤管道试验压力<1Mpa Ⅲ类 Ⅰ类、Ⅱ类以外 燃气 工程 Ⅰ类 1.焊缝有探伤要求的管道且管径≥300mm 2.调压站(区域) Ⅱ类 1.无探伤要求且管径≥300mm 2.有探伤要求且管径<300mm Ⅲ类 Ⅰ类、Ⅱ类以外 供热 工程 Ⅰ类 1.中压以上 2.有探伤要求且管径≥400mm Ⅱ类 有探伤要求且管径≥200mm Ⅲ类 Ⅰ类、Ⅱ类以外 路灯 工程 Ⅰ类 1.高杆灯≥15m 2.桥栏杆灯 3.高架路灯 Ⅱ类 1.高杆灯<15m 2.包箍灯臂长≥0.7m 3.桥栏装饰灯 4.地灯 5.地缆 Ⅲ类 Ⅰ类、Ⅱ类以外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单独施工的人行道,按道路工程Ⅲ类取费。

2、排水工程中同时存在管道、顶管、排水沟渠等工程,且同时存在多种管道管径时,管径≥Φ1200mm的管道占主管道总长度50%以上的可确定为Ⅰ类工程,Φ600mm<管径<Φ1200mm的管道占主管道总长度50%以上的可确定为Ⅱ类工程,管径≤Φ600的管道占主管道总长度50%以上的可确定为Ⅲ类工程。其中,主管道长度不包括顶管所占长度。

顶管工程、沉井、排水设备安装、排水沟渠单独确定工程类别。

3、各类地下管沟工程,参照排水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确定。

四、园林绿化工程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 工程类别标准 Ⅰ类 工程内容包括:绿化种植工程、假山工程、园路工程、园桥工程、园林小品工程 Ⅱ类 工程内容包括:绿化种植工程、假山工程、园路工程、园桥工程、园林小品工程其中四项 Ⅲ类 Ⅰ、Ⅱ类工程以外的园林绿化工程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单位工程的确定,以批准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为准。

2、绿化养护工程按Ⅲ类工程标准执行。

五、房屋修缮工程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土建工程 工程类别 修缮面积(m2) I类工程 >36000 II类工程 >12000 III类工程 ≤12000 2、二次装修工程 工程类别 每平方米定额省价人工费(元) I类工程 >180 II类工程 >70 III类工程 ≤70 3、安装工程 工程类别 定额省价直接工程费(万元) 整体修缮工程 局部修缮工程 I类工程 >400 - II类工程 >150 >60 III类工程 ≤150 ≤60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房屋修缮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土建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分列。

1、土建工程说明 (1)“修缮面积”是指下列修缮工程内容的面积之和。包括:
A.更换屋面保温或防水层面积;

B.更换门窗面积;

C.室内外墙面改造或修补面积;

D.室内地面改造或修补面积;

E.室内顶棚改造或修补面积;

F.其他面积。

(2)修缮面积的确定,以成活后的面积为准。若在同一修缮面积中按施工顺序有不同做法,其修缮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3)修缮工程如遇结构变动的情况,按下列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I类工程:结构变动体积大于1500m3;

II类工程:结构变动体积大于600m3;

III类工程:结构变动体积小于等于600m3。

结构变动体积以原建筑物被拆建、改造的基础、墙体、柱、梁、板的体积之和计算。

(4)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添建工程(300m2以内),其工程类别按III类工程确定。

2、二次装修工程说明 “每平方米定额省价人工费”指二次装修工程发生的项目工程直接费中省价人工费除以所施工范围的建筑面积。

3、安装工程说明 (1)“定额省价直接工程费”指修缮安装工程完成工程量的省价直接工程费之和。

(2)“整体修缮工程”指对建筑物内安装系统(包括水、卫、采暖、通风、电气)进行整体维修、更换的工程。

(3)“局部修缮工程”指对建筑物内水、卫、采暖、通风、电气等进行局部维修及更换的工程。

推荐访问:划分 汇总 类别 标准 工程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