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范本

时间:2020-07-16 16:00:53 浏览量:

 

 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临夏州财政局

 前

 言

 为推进依法治州、建设法治临夏进程,引导全州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经济活动,规范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州实际,我局研究制定并印发了《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范本》(临州财会〔2015〕2号文件),供全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参照,结合本县(市)、本单位实际,全面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单位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一、深刻认识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相继明确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要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因此,当前开展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单位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贯彻、落实和执行中央关于

 “加强对单位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构建和完善制度笼子、健全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贯彻和落实国家各项党纪国法和法规制度的重要途径,对于防止腐败浪费,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准确把握内部控制的内在要求

 各单位在根据《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范本》制定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时,要准确把握内部控制的内在要求:

  (一)制衡是实现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所谓制衡,就是在单位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设计。具体而言,通过梳理单位业务流程,瞄准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实施流程再造,强化机制建设,着重在四个方面形成制衡机制:一是建立议事决策机制,防止资源配置的“一言堂”、“一支笔”;二是规定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和强化评价监督,防止贪污、挪用资金资产的现象发生;三是建立预决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部门和岗位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管控合力,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四是建立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评价和轮岗机制,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和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底线,自觉依法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来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

  (二)流程化是实现内部控制的基本途径

 内部控制实现流程化既是制衡的基本要求,也是单位实现全面控制的基本途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首要任务就是对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现有的流程进行梳理,按照业务实现的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将各个业务中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融入到业务流程的每个业务环节,细化业务流程中的各个环节的部门和岗位设置,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分工,通过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对现有的流程实施再造,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三)“关口前移”是实现内部控制的主要特点

 内部控制是“未病先防”,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控制方法引入到控制活动中,通过制衡机制、流程再造和信息化手段,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进行事前的防范、事中的控制、事后的监督和纠正,实现对经济活动全过程的控制,及时堵塞制度漏洞,消除管理隐患,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将管控的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成本小、损失少、效益高,既有利于防止腐败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也有利于保护我们的干部。

 三、扎实做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要将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情况作为今后财务会计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督促和检查,要全面检查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并通过穿行测试,检查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对没有建立健全相应内控制度,或者内控制度形同虚设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员的责任。要通过全面开展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廉政防控机制体制建设,预防和遏止腐败浪费现象,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提高全州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州进程。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和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实际,参照《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范本》,在准确把握内部控制内在要求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对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实施再造,针对重大风险和重点环节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控制制度体系,编制单位内部控制手册,全面规范和防范经济流动中的各种风险,提高单位经济管理水平。在具体实施中,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内部控制工作的领导责任

 内部控制的实施要靠各单位全员参与,但关键在单位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涉及到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管理、项目管理等各项经济活动,需要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和岗位加强沟通、相互协调,形成联动机制。单位内部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通力合作离不开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因此,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在《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范本》中,也相应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工作的相关职责。单位领导要切实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从

 “要我内控”到“我要内控”的理念转变,认真履行好领导责任,明确内部控制牵头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带头执行,全员参与,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从而在单位内部营造起良好的内控氛围,确保顺利实现内部控制的各项目标。

  (二)明确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

 内部控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岗位能力合作才能实现,单靠财会部门是无法完成实施的,财会部门也无法承担内部控制的牵头和协调工作。因此必须加强对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的职能或牵头部门。单位应当在单位一把手领导下,成立本单位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各业务部门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工作,成员由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各业务部门、财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或技术专家组成。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或牵头协调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没有单独设置的,应当确定由单位综合性部门牵头负责。

  (三)积极发挥相关部门或岗位的职能作用

 单位内部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或牵头部门确定后,在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实施中,要充分发挥其他部门的职能和作用:一是要充分发挥经济活动相关部门或岗位的职能作用。要建立起内部控制职能或牵头部门、财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财会、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和岗位要按照职责权限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作用。要将内部监督恰当的嵌入内部控制的重点流程和关键环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的完善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督促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堵塞漏洞,发挥好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作用

 (四)全面规范单位各项经济活动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内控制度建设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相关精神、构建和完善制度笼子、规范单位权力运行、健全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范本》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补充和完善范本中没有规定的相关制度,全面规范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提高单位经济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临夏州财政局

 2015年3月12日

 目

  录

 1、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指引

  1

 2、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9

 3、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范本)12

 4、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19

 5、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29

 6、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支出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33

 7、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41

 8、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46

 9、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范本)56

 10、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信息公开制度(范本)62

 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引导依法开展经济活动,规范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临夏回族自治州会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财经法规制度,现制定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基本指引。

  第二条

 本基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州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参照本基本指引与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范本,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和实施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合法性。合理保证单位管理和服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安全性。合理保证单位资产安全、完整;

 (三)可靠性。合理保证单位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风险防范。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五)效率性。提高单位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要素和实施步骤

 第六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单位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单位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单位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管理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单位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单位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单位内部、单位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单位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步骤包括:

  (一)建立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成立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内部控制工作,制定内部控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二)梳理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类经济活动业务流程,了解单位组织结构、议事决策机制,了解经济活动的管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中的业务环节设置和部门、岗位职责分工。

  (三)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应对和控制,找出可能造成单位经济利益流出和违纪舞弊的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内控体系及制度建设完成后,应当编制单位内部控制手册,用于指导和规范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五)内部控制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督促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监督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将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反馈到相关部门,对内部控制持续加以优化。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评估的组织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对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也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根据单位实际,单位负责人可直接主管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并指定其他副职分管;也可以委托或指定单位其他副职或者部门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或者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工作。委托或指定其他副职或部门负责人主管的,单位负责人仍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单位应成立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也可委托单位主管或分管内部控制工作的副职或人员担任,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各业务部门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工作,由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业务部门、财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或技术专家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各业务部门和纪检、审计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相关职责。

  (二)研究审批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方案或规划。

  (三)研究协调和审批单位内部跨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工作。

  (四)研究确定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跨部门的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岗位落实内部控制的整改计划和措施。

  (五)研究审批制订、修订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六)指导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方案、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整改计划和措施的组织实施以及日常风险监控工作。

  (七)组织领导和协调与单位内部控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或牵头协调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没有单独设置的,应当确定由单位综合性部门牵头负责。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和具体实施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方案或者规划;

 (二)具体组织本单位各部门和内部机构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

 (三)负责协调单位内部跨部门的重大风险评估工作;

 (四)负责提出单位内部跨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方案;

 (五)负责起草本单位经济活动有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六)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岗位落实内部控制的整改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日常工作和其他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相关部门或岗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牵头部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对本部门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流程梳理和风险评估。

  (二)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单位经济活动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

  (三)认真执行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落实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

  (四)加强对本部门实施内部控制的日常监控。

  (五)做好内部控制执行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纪检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单位各项经济活动中应保持相对独立,具体负责对单位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二)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请处理;

 (四)提出内部控制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计划或建议;

 (五)做好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风险评估的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可以设置在内控部门或者牵头部门。

  第十五条

 单位风险评估的范围,从两个不同的层面进行分别确定:一是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二是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六章

  风险评估的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风险评估通常按照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四个步骤开展工作。

  (一)目标设定。风险评估小组应当根据各项经济活动的特点,采取恰当的程序设定具体风险控制目标,设定的目标应符合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控制要求。

  (二)风险识别。根据设定的具体目标,选择合适的方法,从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识别并找出各项经济活动的具体风险,对各种风险进行梳理、汇总,形成风险点清单。

  (三)风险分析。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进一步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风险进行排序,明确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确定内部控制需要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点。

  (四)风险应对。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单位所存在的风险,选择风险应对策略,根据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选择合适的内部控制的方法,提出风险解决方案,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评估工作组织情况,包括风险评估活动的工作机制、风险评估的范围,风险评估的标准、程序、时点和方法,收集的资料和证据等情况。

  (二)发现的风险因素,包括单位层面的风险因素和业务层面的风险因素。

  (三)风险的分析。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影响程度对发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然后进行排序,指出重大和重要的风险因素,提醒单位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重点关注。

  (四)风险应对策略及具体控制措施建议,针对单位所存在的风险,拟定风险应对策略,提出各种解决方案,选择控制方法,制定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单位风险应对的策略包括风险回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风险承受四种。

  第二十一条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单位领导班子应当对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风险进行决策,确定解决方案,由内部控制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章

  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与岗位设置

 第二十三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二十六条

 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事项申请与审核审批、审核审批与业务执行、业务执行与稽核检查、业务执行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财产保管与清查稽核等。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单位应当以岗位责任书等书面形式,明确关键岗位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岗位权力及分工。按照岗位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和人事考核。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行为,确保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既相互监督又相互制约,促进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单位经济决策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党内有关法规要求,特制定本控制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机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机制既要求过程的分离,又要求岗位的分离。

  (二)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的机制建设应当适应单位的实际情况。

  第三条

 议事决策机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

 (二)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方式;

 (三)建立审核审批制度;

 (四)做好决策纪要的记录、传阅和保存工作;

 (五)加强对决策执行的追踪问效,建立可操作性的决策问责制度。

  第四条

 下列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

 定,实行单位办公联席会议或专题讨论会制度。

  (一)研究本单位年度预算、审核年终决算;

 (二)1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大宗设备、服务的采购,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书刊印刷等项目的开支。

  (四)基本建设项目;

 (五)重大外包业务;

 (六)对外投资和融资业务;

 (七)重要资产处置;

 (八)信息化建设以及预算调整;

 (九)其他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

  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单位资金使用或支出1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或其他事项金额超过1万元的,属于重大经济事项。

  第五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六条

 重大经济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每位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

  (三)保密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或决定的有关事项,不宜公布的或领导班子正式通知或传达之前,与会者不得泄露。

  第七条

 凡是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纪检部门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八条

 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未广泛征求意见、无科学论证材料的,不得进入议事程序,且与会人员可以此为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记录。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科学论证等有关资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可事后传达记录,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六)做出决策。决策的形成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和单位领导最后决定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单位领导应充分尊重表决结果,最终形成会议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的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经济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需按有关规定上报上级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单位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并承担责任。

  第九条

 会议应及时制作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纪录、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十条

 领导班子决议形成后,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办公室负责对决议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和岗位职责权限对领导班子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

 因领导班子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职能部门未向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使领导班子集体造成错误决策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风险控制,明确会计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充分发挥会计在单位风险管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临夏回族自治州会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临州办发〔2014〕160号)等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现制定本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根据单位实际,单位负责人可直接主管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并指定其他副职分管; 也可以委托或指定单位其他副职或者部门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

  委托或指定其他副职或人员主管时,单位负责人仍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与监督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通过制度委托、授权主管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项,严格把关。

  (三)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真正起到“把关”作用。

  (四)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

 主管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制度委托,代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会计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拟定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本单位各项收支、资产、债权债务、净资产全部纳入单位账册进行核算和监督,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四)汇总编报部门预算和决算,审查核定部门和下属单位年度预算和决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五)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计划,依法对单位各项收支进行会计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准确。

  (六)负责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全面反映单位债权、债权真实情况。

  (七)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八)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九)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往来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十)负责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申请审核,资金及质量保证金的审核和收付工作。

  (十一)负责单位各项专项经费、项目建设资金的收支和审核,做到专款专用。

  (十二)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十三)对下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资金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四)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合并设置。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八条

 单位可以根据会计机构和业务实际设置和合并相应岗位。但不相容岗位必须做到分离。

  会计不相容岗位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执行、业务经办与审核、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保管与会计记录、保管与稽核,出纳与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稽核与出纳、会计档案保管、收支、费用等账目登记等。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七)与本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出纳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单位负责人和主管财务负责人领导下,组织会计机构开展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单位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单位及本系统的计财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二)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单位及本系统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单位及本系统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违反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理。

  (四)定期分析单位及本系统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非税收入收取上缴情况,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开展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五)拟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细化控制措施。

  (六)审查以单位名义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与财务会计有关的统计资料。

  (七)负责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配合完成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审计、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及其他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部门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项。

  (八)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参与研究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配。

  (九)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

  第十二条

 主办业务会计岗位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及时编制年度及月份经费收支计划,及时、准确地组织和供应资金。

  (二)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金渠道,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坚持做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三)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单位、本系统及其所属单位的年度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保证各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负责对财务支出等各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

  (五)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立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本单位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提请处理事宜。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单位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六)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单位及本系统的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七)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各种会计数据和资料。

  (八)不得兼任出纳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二)严格坚持和执行国家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公务卡结算等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三)严格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准确开具或复核非税票据,记录、核对应上缴财政的各项非税收入,及时申请拨回各项事业收入、暂存款等资金。

  (四)付款时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五)根据审核审批的合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资金收付记账凭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等日记账。

  (六)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及时上报单位领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

  (八)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和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九)承办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稽核岗位职责

 (一)协助审查本单位(本系统)的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

  (二)负责逐笔稽查和复核本单位各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和准确。

  (三)定期抽查核对各类账簿记录。

  (四)复核各种会计报表,并对复核的报表负责。

  (五)承办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的相关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设置总账、日记账和明细账,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外,单位各项财务收支、资产、债权债务、净资产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账册进行统一核算。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日记账分为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零余额用款额度日记账、公务卡额度日记账等。

  明细账簿可分为货币资金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存货(材料)明细账、收支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其他明细账等。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将相关明细账簿进行合并或者细化。

  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和业务需要,设置备查账簿,包括住房公积金、非税收入收缴等备查账簿。

  第十七条

 单位应根据会计机构和岗位设置,建立单位账务处理程序:

  (一)记账凭证填制程序

 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相关记账凭证,由出纳人员根据已审核审批的原始凭证制单并在记账凭证上签名后,由业务会计人员进行复核,及时交付会计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后,由记账人员登记相关账簿。

  其他与货币资金收支无关的经济事项,由业务会计制单,经稽核人员稽核后,交由记账人员登记相关账簿。

  (二)会计账簿登记程序

 每月所有经济事项经制单、复核、稽核无误后,由业务会计对记账凭证进行汇总,填制记账凭证科目发生额汇总表,经稽核人员稽核后,由总账登记人员根据科目发生额汇总表登记总账,由各明细账登记人员登记相关明细账簿。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每日资金收付业务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由除出纳以外的记账人员进行登记,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除出纳以外的记账人员填制,并须经稽核人员进行稽核。

  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数量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业务制单以及总账、明细账登记人员,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包括:制单与凭证复核、稽核人员,出纳与凭证复核、稽核、记账人员相互分离。

  (三)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程序

 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单位预算报告、决算报告、月报、季报和年报等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各种内部财务报告。单位可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预算管理要求,以及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确定需要编制和报送的财务报告。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部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单位管理需要,确定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

  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报告编制人员负责编制,其他会计人员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编制完成后,由会计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后,报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进行调整时,仍按上述程序编制、审核后上报。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内部必须建立稽核制度。指定专职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相关人员不予纠正的,及时报请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会计稽核人员可在会计机构内指定专人负责,也可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对未专设会计机构的单位,可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兼任。

  未经稽核人员稽核签字的记账凭证,不得登记相关账簿;未经稽核人员审核的财务报告,不得对外报出。

  第十九条

 财务印签管理制度

 单位财务印签,应按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办理程序要求由两人以上保管。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印签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相应印签保管人员因故请假或离职时,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代管,代管人员不得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资金支付时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核或审批签字及签章手续。

  第二十条

 票据管理制度

 单位使用的票据,包括银行和财政支付资金时所使用的票据和单据,以及单位领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

  银行和财政支付所需用的票据和相关单据,由出纳人员根据业务需要从银行购入,或从财政部门领用。经会计机构内部票据管理人员登记后,办理领用手续,交付出纳人员使用。

  行政性收费票据和往来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向财政非税管理部门按规定领购,登记后,相关科室使用时申请办理领用手续,同时审核收回已开的相关票据。

  票据管理人员须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分别各种票据,做好票据领购、领用、复核收回、财政注销的登记工作。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票据的用途使用和开具票据,不得超出行政收费许可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票据使用范围的事项开具票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财会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必要的财务信息核对,实现重要经济活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会计对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反映和监督作用。

  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活动风险,规范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各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下达、执行工作,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上报、执行工作。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业务是根据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审批、执行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等,是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预算业务控制是对单位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决算与评价等环节实施的全过程控制。

  第四条

 单位实行预算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预算编制过程短、时间紧、前期准备以及论证不充分,导致预算项目不细、编制粗糙、随意性大,造成预算约束失效;财会机构与其他职能机构缺乏有效沟通,导致预算编制与执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基建管理等经济活动脱节。

  (二)预算指标分解批复不合理,导致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影响职责履行和资金使用效率;部门预算调整缺乏严格控制,导致预算约束力不够。

 (三)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影响预算的严肃性;没有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沟通不畅,导致预算执行进度偏快或偏慢。

  (四)决算与预算相互脱节,编制口径不一致,反映不及时、不完整、 不真实、不准确,导致预算管理效率低下。

  (五)预算评价机制不完善,评价结果不当或评价结果缺乏应用,难以发挥绩效评价作用,预算管理缺乏有效监督。

  第五条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预算业务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授权审批程序,建立内部机构之间和下属单位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和预算执行分析机制。

  第六条

 主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的决策机构,预算决策属于本部门(单位)重大决策,应由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做出,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政策和制度,确定预算管理的原则、要求和办法。

  (二)审定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编制的总体目标、要求,研究审定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以及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听取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分析报告,审定本部门(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七条

 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作为预算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成员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财会机构分管领导、财会及相关内部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预算目标,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审议、综合平衡年度预算或预算调整草案,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部门(单位)决策机构委派或授权的其他预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主管部门(单位)财会机构为预算业务归口管理机构,负责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分析及决算编制等具体工作,应当设置预算管理岗位,负责预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报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督促各内部机构及相关岗位、下属单位认真落实制度。

  (二)具体负责和指导内部机构、下属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协调解决预算编制的有关问题。

  (三)审核汇总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数,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四)将按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分解细化后的预算指标报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后,下达至各内部机构及下属单位。

  (五)跟踪、监控、定期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协调解决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审核汇总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七)编制本部门(单位)决算报告和相关绩效评价报告,开展决算分析工作,经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内部机构是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具体机构,是单位预算编报和使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的预算基础数据申报,根据本机构职能和年度工作任务提出预算建议数。

  (二)依据批复的预算控制数对预算收支计划进行调整、细化,形成本机构预算草案。

  (三)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控分析,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向财会机构提供决算所需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单位)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是本部门(单位)预算业务活动的监督部门,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实施监督,配合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预算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在建立健全预算业务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岗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确保预算编制与预算审批、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分析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之前,为保证本部门(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财会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经费开支。

  正式预算批复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不得以支定收,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逐级审核制度。预算编制审核应建立内部机构负责人、财会机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或单位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机制。

  第十五条

 预算编审人员应具备专业业务知识水平,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财会人员。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依据

 (一)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二)本部门(单位)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本部门(单位)定员、定额标准;

 (四)本部门下属单位、各内部机构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财会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部署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预算编报工作要求;

 (二)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按照预算编报要求,根据下一年度的实际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数,并提交申报基础数据等材料,经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归口管理机构;

 (三)财会机构对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汇总形成部门预算单位建议数;

 (四)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预算单位预算建议数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一上);

 (五)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交的部门预算建议数,平衡汇总后及时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

  (八)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分解细化和下达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预算控制数。

  (九)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根据分解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安排本年度业务工作,提出预算上报数,并提交申报基础数据等材料,经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预算归口管理机构;

 (三)财会机构对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上报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汇总形成部门预算上报数;

 (四)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预算单位预算上报数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二上);

 (五)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交的部门预算上报数,平衡汇总后经同级人大批准后及时下达正式预算(二下)。

  (八)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正式预算,下达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正式预算。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编制,包括对财政拨款收入、非税资金收入、上级补助专项收入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财政拨款收入应结合本部门(单位)计划和行政任务,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变化数据编制;

 非税资金收入应结合本部门(单位)征收能力以及行政和事业任务编制,做到应收尽收;

 上级补助专项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核定的金额和补助标准编制;

 其他收入依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编制

 (一)支出预算编制,包括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支出,其编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编报;有政策规定的支出,其编制按政策规定进行编报;无标准且政策未作相关规定的支出,按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报,但必须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详细说明编制依据和理由;

 (三)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草案表中只列出共性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添列项目,并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说明编制依据和理由;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只考虑预算年度内的资金实际收入或支出金额,而不考虑其业务的实际归属期间。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实行问责制,在预算编制时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漏项、错项而影响今后正常工作的,要追究预算编制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预算执行及分析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所有开支事项必须明确所属预算指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按采购、收支、资产、项目等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分析是指在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对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业务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控制情况等的分析及评价。预算执行分析是执行预算管理和进行预算过程控制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分析责任机构

 (一)预算领导工作小组是预算执行分析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主要负责预算执行分析的审查,并按规定报送领导理班子审议和评估;

 (二)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为预算执行分析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本机构、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分析;

 (三)财会机构是预算执行分析的分析机构,主要负责对本部门(单位)总体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分析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预算制度和财务制度等;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各项费用收支标准、人员编制和定额指标等;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本部门(单位)发展计划、工作重点等;

 (四)本部门(单位)的预算资料、各种报表、相关财务数据等会计核算资料;

 (五)其他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分析的内容

 (一)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及原因,即分析预算收支及具体收支项目总的完成情况、完成进度等,是否符合预算收支的一般规律;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重大经济措施情况及对预算收支的影响;

 (三)本部门(单位)发展计划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的影响;

 (四)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五)预算调整、政府采购及其他一些预算执行中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分析方式与方法

 (一)根据预算执行分析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可选择的预算执行分析方式有:定期分析、专题分析、典型调查等;

 (二)可选取的预算执行分析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模型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以及上述方法的综合运用。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分析的程序

 (一)确定预算执行分析的目的和预算执行分析的范围;

 (二)全面收集、整理、核对各种数据及有关依据;

 (三)抓住主要矛盾,进行全面分析;

 (四)做出分析结论,提出意见或建议,撰写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分为定期分析报告和临时分析报告:

  (一)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定期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必须提交财会机构,财会机构按规定时间提交预算工作领导小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定期召开的预算执行分析会议进行审议和评估;

 (二)临时分析报告是在出现重大预算执行问题时编制,按规定程序进行提交。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内部机构要随时检查、追踪本机构预算执行情况,收集资料、汇总有关预算执行信息,为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做准备。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内容

 (一)差异性分析:对预算执行结果与审批的预算进行比较,找出执行差异及原因;

 (二)规范性分析:预算执行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和本部门(单位)制度规定;预算执行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定额等执行;

 (三)时间性分析:对各项预算目标的进度控制是否合理;

 (四)支出结构和效益分析:主要分析支出结构是否科学合理,并对支出效益进行分析;

 (五)完成下期预算的主要措施:列示完成下期预算的主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编制要求

 (一)编报材料要准确无误。要对编报材料逐一审核,注意数据准确性及前后口径是否一致。

  (二)情况要具体。要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反映充分,原因详述清晰。

  (三)关键要抓准。要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主要矛盾,作为总结重点。

  (四)文字要精练。报告内容应清晰,阐述简明扼要。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当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预算基础不成立,或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可向原预算审批机构申请预算调整:

  (一)市场环境变动;

 (二)国家法律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四)公共紧急事件;

 (五)其他客观因素。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单位)预算调整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

  (一)内部机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在预算不足的情况下,应按规定的预算追加调整程序,经内部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

 (三)财会机构接到经审核的预算追加调整申请后,对预算追加调整申请进行金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交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后,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同级人大进行审批;

 (四)同级人大审批后,财政部门调整国库指标额度,并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单位);

 (五)主管部门财会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预算调整通知,进一步细化批复至各内部机构或下属单位,同时将预算执行的规则一并下达;

 (七)内部机构或下属单位依据下达的正式预算批复,进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报,进入预算执行环节。

  第五章 决算编制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财政部门统一要求,认真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部门(单位)财务决算信息。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单位)财会机构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错报有关财务决算信息,不得编造虚假财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主管部门(单位)对外报出的财务决算报告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财会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数据、预算分析资料等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对象为预算执行的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具体由本部门(单位)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单位)以各执行机构的预算执行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实施预算执行奖惩。

  第四十二条

 预算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较差三个等级,其奖惩规定如下:

  (一)绩效优良的被考评机构,给予表彰,并在下一年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绩效合格的被考评机构,无奖无惩;

 (三)绩效较差的被考评机构,除按要求详细说明原因外,还将暂缓或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相关预算项目。

  第四十三条

 被考评机构发生以下行为,考评结果直接评为较差。

  (一)不积极配合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工作;

 (二)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贿赂考核人的;

 (三)其他违反考评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单位)依据预算责任人对预算的执行效率,以及预算责任人的日常工作表现,对预算责任人予以奖惩。

  第四十五条

 预算执行效率奖惩

 (一)各项预算目标达成

  以上,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加

  分;

 (二)各项预算目标达成

  以上,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加

  分;

 (三)各项预算目标达成

  以上,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不变;

 (四)各项预算目标达成低于

  ,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减

  分,并需按要求向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预算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生以下行为,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未将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的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以签订虚假合同等形式,将项目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外单位,逃避财政监督的;

 (三)在年底预算执行率较低的情况下,为防止预算被收回、不顾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的集中性支付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单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对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控制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

  行政单位从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一律列为单位收入进行核算监督,不得在往来款项挂账,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第三条

 不作为单位的收入但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具有代收性质的非税收入也属于收入控制范围。

  下列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取得的收入。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或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行政单位收入业务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有:

  (一)收入业务相关岗位设置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清,不相容岗位未实行相互分离,导致错误或舞弊的风险。

  (二)未按收费许可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可能导致收费不规范或乱收费现象发生。

  (三)收入收款业务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缺乏统一管理和监控,导致收入金额不实、应收未收或者私设“小金库”的情形发生。

  (四)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挪用、私分应缴财政的资金,导致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

  (五)票据、印章管理松散,存在收入资金流失的风险。

  第五条

 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单位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其在收入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岗位执行。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收费项目,及时办理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立项、报批、年检、票据领购等手续。

  (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收取和管理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等有关材料,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四)对收支业务进行分析和对账,对收支业务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条

 单位财会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收入管理相关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收入不相容岗位包括: 票据的保管与领用、开票与收款、收款与会计核算等。

  第八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一)非税收入集中汇缴方式

 1、业务部门收款开票的,应当在业务部门设置收款岗位,出纳人员应当核对收款报告、收费票据、收取款项,保证票款一致。并向业务部门收款人员出具交款凭证;出纳人员直接收款开票的,应当符合收款开票有关管控措施;已开具相关票据由票据专管员定期审核收回。

  2、出纳人员应当及时办理缴款手续,取得缴库联、记账联、银行回单等缴款凭证。

  3、出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相关辅助记账凭证,由业务会计、稽核人员审核后,由收入记账人员登记非税收入备查账簿。

  (二)非税收入直接缴库方式

 由财会部门或业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缴款通知书,由指定银行代收并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取得银行回单,由开票人员核对后,交由业务会计及时编制辅助记账凭证,由稽核人员审核后,由收入记账人员登记非税收入备查账簿。

  第九条

 单位出租场地、房屋、设备等,应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国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方可出租。收取出租收入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所得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条

 单位应加强各项收入管理,保证收入及时确认和记录,不得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不得虚列和隐瞒收入。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作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二)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三)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加强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作到人走柜锁。

  (四)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或具有审计职能的归口部门,负责单位各项收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财会部门负责接待和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对单位收费工作的检查,其他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收入业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入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存在一人兼任不相容职务。

  (二)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入账,是否隐瞒收入。

  (三)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和相关收入收取上缴情况,是否按照授权履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是否到位。

  (四)财政票据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管理,票据核对是否及时、准确。

  (五)非税收入上缴是否全面、及时,财务与票据管理核对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收入业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第十六条

 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列为收入,专款专用,按款项分别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支出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支出业务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党的有关法规规定,以及州上制定的相关费用管理办法,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支出业务控制的主要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出业务相关岗位设置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清,或支出申请、审批、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导致错误或舞弊的风险。

  (二)支出未经适当授权的事前申请、审核和审批,重大支出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支出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可能导致预算执行不力,甚至发生支出业务违法违规的风险。

  (三)支出不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规定,可能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采用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报销,可能导致单位支出违法、违规的风险。

  (五)支出申请不符合预算管理要求,支出范围和标准不符规定,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相互挤占,导致预算失控或经费控制目标难以实现的风险。

  (六)各项支出缺乏定期分析和监控,对重大问题缺乏应对措施,支出效益低下,资金浪费,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支出资金的来源包括当年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以往年度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

  第五条

 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进行核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条

 财会部门对支出业务实施归口管理。单位所有的支出由财会部门统一办理。其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一)制定支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支出项目,办理支出手续。

  (三)审核支出业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支出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五)对支出业务进行分析和对账。

  (六)对支出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单位应建立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应严格执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一支笔”审签制度。

  第八条

 财务支出的审批基本程序是:先由经办人员、业务部门(科室)负责人签字,经单位会计对原始凭证及附件进行初审,实行会计监督,由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和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核签字,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后,由出纳进行报支。

  第九条

 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为:

  (一)1 万元以下的日常业务开支,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下列支出,须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联席会议集体研究予以审批。

  1、1万元以上的日常业务大额资金的使用;

 2、大宗设备的采购,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书刊印刷等项目的开支。

  3、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初始支出和追加支出;

 4、重大外包业务支出;

 5、对外投资和融资业务;

 6、重要资产处置;

 7、信息化建设;

 8、1万元以上的其他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条

 财务审批相关人员应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第十一条

 报销票据管理制度

 (一)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二)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三)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四)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单位各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2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一)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二)持卡人在发生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时,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方,在信用卡授信额度内,优先用公务卡支付结算,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的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支出报销程序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三条

 预借款管理制度

 单位因公支出需预先支付款项的,优先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因公务卡受理环境影响使用不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借款:

  (一)本单位业务部门(科室)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业务部门(科室)负责人审签,由财会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二)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限定在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

  (三)借用现金应在一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会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会机构通知其所在部门(科室),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四)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财会负责人审核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会议费支出管理制度

 根据《临夏州州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单位发生会议费支出时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和标准执行:

  (一)单位召开会议按会议分类须经同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党组(党委或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并严格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会议天数、会议规模等规定。

  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食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印刷费、公杂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2、会议费开支标准。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一类会议综合定额450元/人/天,二类会议370元/人/天,三类会议340元/人/天。

  在定点饭店召开培训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

  3、工作人员控制。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150人,工作人员限定在会议代表队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80人,工作人员限定在会议代表队人数的10%以内。会议所在地代表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培训主办单位不得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发放任何会议补助。

  4、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会议审批单,细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过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会机构一律不予支付。

  5、会议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有关业务部门应于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会议通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

  第十五条

 培训费管理制度

 根据《临夏州州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单位发生培训费支出时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和标准执行:

  单位及业务科室举办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初任培训等,实行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和单位统一管理。

  (一)单位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培训人数、培训预算及经费来源等),经本级党委、政府审批或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办公会议)审批后组织进行。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及授课老师交通、食宿支出。

  (三)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300元/人/天。其中:食宿费15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合计50元/人/天,定额标准是开支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

  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执行。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按照定额标准的80%执行,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综合定额标准的7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离开合计不得超过1天。

  (四)培训工作人员控制。培训参加人员要从严控制,组织培训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人。培训所在地代表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培训主办单位不得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发放任何会议补助。

  (五)培训预算和定点控制。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过预算标准、定额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会机构一律不予支付。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办公用固定资产、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六)培训费报销票据控制。单位应于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培训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伙食费、讲课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培训费结算清单、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培训通知原件和培训安排等资料。

  第十六条

 差旅费管理制度

 根据《临夏州州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单位发生差旅费支出时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和标准执行:

  (一)职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写出差审批单,附相关培训或出差通知文件,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加注意见,经主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作为借款和报销的依据,并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报销差旅费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二)差旅费中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要严格按照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核定标准范围内执行。

  1、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应按规定等级选乘交通工具,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地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相关往返专线客车、机场快轨费用、意外保险、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可据实报销。

  2、住宿费。住宿费标准分城市按州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核定标准执行。其中:省内兰州市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470元/天,其他人员330元/天,省内其他城市厅局级450元/天,其他人员在市州所在地的区(市)出差的310元/天;省外按对应出差城市核定标准执行。

  3、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天/人,其他城市100元/天,州内各县市50元/天。

  4、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州内出差的20元/天/人,省内40元/天/人,省外80元/天/人。

  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免费提供或自带交通工具的,实际使用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5、工作人员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差旅费,要附举办单位的正式会议培训通知或主管领导同意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的批示;领取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帮助工作等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要提供出差审批单。

  6、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费用管理制度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须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出访任务要与经费性质一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发生的计划外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经费来源,且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外事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二)需要预拨出国(境)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文件:组团单位出国任务通知书、国外邀请函、活动日程安排、费用预算明细、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交款通知和局领导批示件。以上手续齐全后,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预付款。

  (三)不需预付款的,在报销时提供上述文件。回国后应凭正式票据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管理制度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按省州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登记管理、单车核算制度。

  (一)单位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综合科)归口管理,实行单车核算。

  (二)公务外出,应由业务科室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主管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持公务用车审批单,由办公室派车。

  (三)完成公务后,公务用车运行费应按实际使用用途与相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报销一同进行,分别列报。

  (四)单位车辆归口管理部门应设置公务用车运行费用辅助账,分车核算车辆运行的用途、里程、油耗、油费、修理、保险以及其他等费用。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应按中央、省州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执行,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务接待应有派出单位发出的接待公函。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二)公务接待应由相关业务科室报告主管领导,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三)公务活动结束后,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附接待公函,由业务科室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审签后列支。

  第二十一条

 支出业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支出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存在一人兼任不相容职务。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相关审核审批控制是否有效实施,内容是否完整,金额是否准确。

  (三)原始凭证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相符,反映是否完整、准确。

  (三)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支出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按款项分别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规范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采购。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一)编制需求计划和采购计划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需求或采购计划不合理,不按实际需求安排采购或随意超计划采购,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过量或短缺,影响单位正常工作。

  (二)采购活动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缺乏采购申请审批制度,请购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采购过程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可能造成违法违规风险。

  (三)采购验收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验收标准不明确,验收程序不规范,对验收中存在的异常情况不作处理,可能造成账实不符、采购物资损失风险。

  (四)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不能及时得当处理,可能出现违纪或舞弊行为,可能引起复议、诉讼等导致单位声誉损失的风险。

  (五)采购业务记录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应付账款核算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导致单位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对账不及时、付款不当,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资金支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可能导致受到处罚,造成资产和名誉损失。

  (六)采购项目安全保密风险。政府采购的标底、供应商资料、评标人员情况等主要信息保密不当,出现泄密现象,可能将会造成供应商之间相互串标、围标等后果,使招标活动沦为形式,影响政府采购成本和效果。

  第四条

 单位应设置政府采购相关控制机构部门:

  (一)采购业务控制决策机构:

  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采购预算计划工作的决策。由单位领导班子、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财会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采购业务控制执行机构:

  1.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指定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实施本单位和供应商的采购关系,编制和处理请购单、签署采购订单或合同,并执行单位的采购程序,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主管人员或审核授权人员还要负责审核采购发票的要素是否完整、合法,最后采购部门要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

  2.预算或计划部门:一般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主要任务是编制、汇总、实施和监控单位的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

  3.物资或劳务的使用部门:使用部门主要任务是根据部门物资或劳务的短缺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上报本部门的采购申请;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请购单据,并经过审批程序报送给有关部门;协助采购部门进行供应商选择决策,协助或负责对购进物料或劳务进行实际的验收工作,评价供应商的劳务或物资质量和服务等信息,监督和及时反映采购劳务或物料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

  4.仓库管理部门:仓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采购商品的暂时接收、贮存、保管和发放,实现采购商品在仓库内的安全。

  5.财会部门:财会部门负责对采购付款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控制,并确认、计量采购业务活动的会计信息,以及进行采购资金的结算和使用控制,相关支出、资产及应付账款入账控制。

  (三)监督机构部门:

  单位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部门或具有审计职能的归口部门,负责采购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州或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确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单位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程序是:

  (一)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预算管理部门(财会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的总体规划,确定全年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申报,并经审批后严格按采购预算执行。

  单位的所有采购行为都应纳入采购预算,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等采购事项。

  (二)提出采购申请。物资或劳务的使用部门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其中货物和工程采购报资产管理部门,对采购必要性、数量和技术要求进行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审核后报预算归口管理部门。

  (三)审核采购计划。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财会部门)审核采购申请是否属于年初确定采购计划范围,有无采购预算,是否超出采购预算,资金是否到位,审核后报单位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报批采购计划。单位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采购后,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五)确定采购方式。经审批为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的,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人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经审批为分散采购的,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活动。

  (六)制定采购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等需求,以及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货物、工程和劳务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要求,并详细研究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防止形式和过程合法,而采购货物或工程的质量和成本达不到采购要求的风险。

  (七)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分散采购的,应按有关采购规定方式进行采购。

  (八)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九)签订采购合同。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 应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明确采购数量、质量、交货(完工)时间、验收、售后服务、质量保证金、付款方式等事项。合同签订前须由财会部门对资金和款项部分内容进行审核。

  (十)分散采购实施与监督。根据规定和授权由单位实行分散采购的,在取得分散采购审批后,应合理确定招投标方式,并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单位的财会、资产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应协同采购部门,参与并监督分散采购的全过程,保障分散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

  (十一)货物(完工)验收。货物或工程完工、服务完成交付使用时,应由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部门、财会部门、使用部门、专家代表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对技术复杂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或委托专业技术公司进行验收。验收完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十二)付款。验收不合格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验收合格的,财会部门根据验收报告、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有质量保证金条款的,应由供应商或成交商将质量保证金汇入单位账户后,按合同约定期限或方式付款。

  (十三)入账。财会部门应将采购货物、完工工程等支出及时入账,对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同时进行确认,并及时转送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入账。对实际已形成负债的未付采购款项,应在确认固定资产同时,确认应付账款等相关负债。

  第八条

 单位采购相关人员应对下列事项采取保密措施:

  (一)供应商登记资料、采购人采购计划资料、投标供应商名单、专家资料、采购文件档案、计算机数据。

  (二)严禁在开标前向供应商等透露一切未公布的采购信息及有关评标事宜。

  (三)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政府采购的其他情况。

  (四)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在组织谈判活动中,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

  (五)项目采购结果在未对外公开前应当保密。

  (六)政府采购文件、资料等在项目采购结果公开前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放置。在采购项目结束后,要按有关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及时归档。项目归档后,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对外转借、复印采购档案。

  第九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业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业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单位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第十一条

 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履行职能,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控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资产管理职责不清,没有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可能导致资产毁损、流失或被盗的风险。

  (二)资产管理不严,调拨或捐赠资产游离于单位资产账簿之外,资产领用、发出缺乏严格登记审批制度,没有建立资产台账和定期盘点制度,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资产信息失真、账实不符等风险。

  (三)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等业务,可能导致资产配备超标、资源浪费、资产流失、投资遭受损失等风险。

  (四)资产日常维护不当、长期闲置,可能导致资产使用年限减少、使用效率低下的风险。

  (五)对应当投保的资产不办理投保,不能有效防范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单位财会部门负责单位所有资产的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具体负责管理现金、银行存款、财政零余额用款额度等货币资金,以及各种债权债务。

  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由办公室(后勤、总务等)具体负责管理。

  在建工程由项目实施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受托代理资产等资产由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管理。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设置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岗位,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

 单位各具体负责资产归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台账,根据财会部门转送的凭证,分别登记资产的类别、型号及规格、数量、金额及使用部门,并经使用部门和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单位实行财产清查制度。由主管财务负责人组织财会、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部门,定期清查盘点各类资产。使用部门有变动的,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发生遗失或流失的,应及时报请单位决策机构明确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予以追偿;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及时报请单位决策机构进行处置或核销。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现金控制制度

 第八条

 财会部门应设立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对现金收支业务逐日逐笔进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月份终了,必须进行账目核对,相关日记账的余额应与对应总账、明细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第九条

 单位通过各类途径获得的现金形式的收入和暂存款项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自身的支出。

  第十条

 以收费形式收取的现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必须有收费许可。收费收取的现金等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上缴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一条

 现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禁止超范围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除现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三条

 现金使用范围内能使用公务员卡结算的,在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下,必须使用财政公务卡进行结算。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各类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2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需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时,出纳人员可以从本单位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用途,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可以私借或挪用公款。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的,应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取,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销或还款。

  第十七条

 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财务支出报销业务时,经办人应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证,附齐应附原始单据,注明用途及金额,按财务支出报销程序经审核、审批签字后,由出纳人员严格审核报销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支付业务。不得以白条冲抵现金,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其他单位,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须经主管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代办有关现金业务,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委托。

  第二十条

 单位备用金视同货币资金管理。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备用金报账、清理业务,相关部门定期进行备用金检查,严禁长期占用、挪用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对限额内的库存现金于当日核对清楚后,在保险柜内存放,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人员开启使用。保险柜密码由出纳人员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人员调动岗位,新出纳人员应更换并使用新的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每日终了必须清点库存的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库存现金清查制度,由主管财务负责人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若发现账款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若因一般工作失误造成的,可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若属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银行存款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设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单位银行账户都必须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设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在各类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有单独设账、专设账户核算要求的,可依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核算,在银行开设专户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

  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序时逐笔登记和核算各银行账户收支。各类经银行办理的取现、转账业务,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或审核后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指定除出纳以外的人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一般不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的,应当指定其他人员定期进行审核、监督。

  第三十条

 除公务卡外,严禁以单位信用为担保,为职工个人开设银行信用卡。严禁利用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票据登记簿应按会计档案保管要求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在设置专门的账簿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四章 债权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债权是指单位因各种原因暂付、垫付、借出和应收履约合同款项等形成的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债权负责,财会部门作为债权日常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债权信息,核实债权单位和个人情况,避免单位债权权益损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

 财会部门要做好原始凭证的管理工作,对于涉及债权债务的业务事项,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结清前,不得销毁相关的会计凭证。

  第三十六条

 管理债权债务的财会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债权债务资料完整,并对工作期间的债权债务账务负责。

  第三十七条

 管理债权债务的财会人员应定期核实债权债务信息,积极与对方沟通,确保到期债权资金及时收回,按期偿还债务。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呆账、坏账,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反映相关信息,单位负责人应组织领导班子集体决议处置方案。

  对已经发生的呆账、坏账、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明确责任,不得长期挂账,确保债权损失最小化。

  第三十九条

 已核销的坏账,单位仍然保留追索权,应单独设置备查账,如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四十条

 单位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的债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存货控制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存货的管理范围包括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物品出入库及库存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存货的入库管理

 (一)首先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存货保管部门汇总后提出采购计划,再交财会部门进行资金审核,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最后由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采购。

  (二)物品购回时,由存货保管部门会同采购部门组织验收,按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填写入库单,对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购入地、入库时间、交货人、验收人等应逐一填写,不得漏项,并记录库存明细账。

  (三)采购部门凭原始发票及验收单(须有采购经办人、验收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到财会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存货的出库管理

 (一)办理出库时要认真审核“出库单”或“领用单”,核查出库批准手续是否齐全,严格依据所列项目办理出库,并核签有关单据。发现计算有误时要立即通知开票人员更正后发货。

  (二)发放物资时要坚持“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使用”的原则,发货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货、四减数。同时坚持单货不符不出库、手续不全不出库。

  第四十四条

 存货的库存管理

 (一)按物品种类、规格、型号等结合仓库条件分门别类进行堆放,要做到过目见数、作业和盘点方便、货号明显、成行成列、文明整齐。建立码放位置图、标记、物料卡并置于明显位置。物料卡上载明物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产地或厂商、有效期限、储备定额。

  (二)存货保管部门建立库存明细账,每日根据出入库凭单及时登记核算,月终结账和实盘完毕后与财会部门对帐。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对于用量或金额较大、领用次数频繁的物品应经常进行盘点,做到日清月结,按规定时间编报库存日报和库存月报。每年至少对所有库存物品进行实物盘点一次,并填报库存盘点表。发现盈余、短少、残损或变质,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呈报上级和有关部门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存货保管部门可作减少账务记录;财会部门可作有关账务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账。

  (四)确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

  第六章 固定资产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购置、归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全部固定资产的管理,各业务部门负责其在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即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单位财会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按照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实行政府采购,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十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协同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财会、业务部门组织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财会部门填制记账凭证,记入固定资产总账。

  第五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对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帐卡,及时登记,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对于房屋建筑、精密仪器、交通工具等大型设备,使用部门要提交年度保养、维修计划,报财会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一)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等,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二)清查盘点的具体程序是,每年12月初,由主管财务负责人领导,成立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清查单位各项资产,由业务部门填报固定资产调查表,于12月下旬报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资产保管明细账对照实物逐一进行清查核对。

  (三)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和资产报废的程序及时报批后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并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四)本单位各业务部门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财会部门汇总后,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后,由财会及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进行资产调拨、核销、报销、转让等处置。各业务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残值或租金收入计入应缴财政(国库)款,按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五条

 在建工程的内部控制实施,按《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执行。

  第七章

  无形资产控制制度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非实物性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各类单独计价的软件等。

  第五十七条

 单位通过外购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及通过接收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纳入单位无形资产日常管理范围。

  第五十八条

 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外购应符合单位的需要,并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六十条

 请购审批权限分工:单位决策机构审批无形资产的购置计划和购置方案;资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使用)部门负责提出无形资产的购置方案;财会部门建立无形资产台账,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和总账。

  第六十一条

 无形资产最终验收,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会同政府采购部门、使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聘请专家、出让方等共同参与验收。

  第六十二条

 对通过国家投入、接收捐赠、调拨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第六十三条

 单位外购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通过国家投入、接收捐赠、调拨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以调拨单位或对方单位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入账价值,未提供入账依据无法确定入账价值的,应按评估价值或名义价值入账。

  第六十四条

 参与验收的各类人员,应于验收工作完成后在验收单上签字,以落实验收的责任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

 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和资信,并做好登记,合理收费,对损害单位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收回。

  第六十六条

 财会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定期进行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回收的金额,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十八条

 单位拟处置实物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无形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六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报废:

  (一)无形资产的报废是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填制《报废申请单》,经单位研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报废清理。

  (三)对使用期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使用部门除填制申请表外,还应详细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可回收残值等内容,经单位研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废清理。

  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的出售与转让:

  (一)无形资产的出售与转让是变更无形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二)无形资产的出售与转让应按照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评估价值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交易。

  第七十一条

 重大无形资产处置:

  (一)重大无形资产处置,其处置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重大无形资产处置,应采取集体会议审批,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七十二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第七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全额上缴财政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十四条

 跨部门无形资产调拨:

  (一)与其他单位进行无形资产调拨时,应首先与调入方(调出方)进行协商,就无形资产调拨达成意向并签署意向性协议。

  (二)双方就无形资产调拨内容,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若单位作为无形资产调出方,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附无形资产调出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调拨的相关文件。

  (四)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进行无形资产调拨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十五条

 每年年末要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包括无形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等,保管、使用等情况是否正常;盘盈的无形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或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和资产报废的程序及时报请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八章

  资产控制的内部监督

 第七十六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资产业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单位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行为,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督,防范化解风险,减少损失,提高项目建设效益及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建造、安装活动。建造活动主要是指各种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活动,安装主要是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违规或超标建设楼堂馆所,导致财政资金极大浪费或者单位违纪,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目上马,可能导致建设项目难以实现预期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甚至导致项目失败。

  (三)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深度不足,导致建设项目质量存在隐患;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概预算脱离实际,技术方案未能有效落实,设计变更频繁,导致投资失控。

  (四)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分解工程项目致使招标项目不完整,或逃避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核不严;开标不公开、不透明;评标流于形式;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损害招标人利益。

  (五)不办理施工许可即开工;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施工现场控制不当;项目变更审核不严格,工程变更频繁。

  (六)价款结算管理不严格,项目资金不落实;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投资失控、费用超支、进度延迟或中断。

  (七)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八)虚报项目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未经独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导致竣工决算失真。

 (九)建设项目未及时办理资产及档案移交,资产未及时结转入账,导致存在账外资产。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在相关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进行决策,项目较多或金额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决策等重大事项。成员由单位领导班子、基建、纪检监察、审计、财会、资产、工会及后勤等相关部门或岗位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二)研究决定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方案等重大事项。

  (三)审查向有关部门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和概预算草案。

  (四)审批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建设项目合同。

  (五)审批工程价款支付和施工变更报告。

  (六)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

  (七)组织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八)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审批事限。

  第五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或指定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未经授权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办理或干涉建设项目业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拟订建设方案。

  (三)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概预算。

 (四)组织或委托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合同谈判。

  (五)办理工程开工手续,组织建设项目施工,进行现场管理。

  (六)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

  (七)建设项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单位财会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一)参与建设项目的可研论证与评估、决算事项。

  (二)进行建设项目财务核算,办理工程价款支付。

  (三)参与工程概预算、结算审核和审计。

  (四)参与工程建设监督。

  第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明确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各环节进行监督。

  (二)依据审计需要,开展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三)参与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建设项目管理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建设项目业务全过程。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分离;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分离;

 (三)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分离;

 (四)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分离;

 (五)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分离;

 (六)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分离。

  第九条

 单位要明确经办和核算建设项目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建设项目业务。办理建设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符合单位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立项

 第十条

 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根据实际工作及发展需要,进行前期调研和评估,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估计、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外部配套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消防、节能、社会风险评估、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建设周期及安排、招投标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等。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评审制度,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专业人员、有关专家,或根据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人员或机构不应参与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立项相关的决策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集体进行决策,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等报主管部门、发改委(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依据批复意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并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有关专家或根据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初步设计通过评审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通过后,单位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在正式施工前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施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

  第三章 建设项目招标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标的金额,明确招标范围和要求,规范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将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发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对纳入财政预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其中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预算经财政局基建审核中心审核后),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单位一般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经相关部门批准可自行招标的,应确保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相关证明资料应一同报批。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标底)等文件,并由财会、纪检、审计等部门或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标底预算须先经财政局基建审核中心审核,或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招标结果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在开标前,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重要信息不被泄露,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杜绝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

  财务管理及价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流程和审批权限,对支付条件、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及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项目进度,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加强价款支付审核,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库支付规定支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项目变更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及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报财政局基建审核中心审核后,严格履行资金支付环节的各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按规定办理结算、预留质保金。质保金到期支付应当履行审批手续,质保金不得提前支付。

  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对施工进度、造价、工期以及施工单位等参建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建设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变更的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制定合理的验收方案,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审计制度,由单位委托审计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财政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手续。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或财政批复的,应按规定审计或报批。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分类归档。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并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七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八条

 单位建设项目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发改、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和经济活动的社会监督,提高单位经济活动的透明度,保证公众行使监督政府权力,促进单位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效益,遏制腐败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控制制度。

  第二条

 单位经济活动信息公开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所有使用公共资金的单位都应当公开,全面反映单位当年所有资金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事项。

  (二)统一性原则。公开的时间和内容必须统一。

  (三)通俗性原则。公开的内容要通俗,不能太复杂,要让广大职工和社会公众看得懂,可以有效进行监督。

  (四)适宜性原则。公开的形式要因地制宜,保证社会公众和相关人员知情和监督。

  第三条

 单位经济活动中的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单位经批准的部门预算及编制说明;

 (二)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决算;

 (三)单位三公经费及培训费、会议费等支出情况,包括年度重要支出事项及金额,与当年预算、上年支出的分析比较情况。

  (四)其他有关法规和部门要求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单位部门预算、决算公开中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及工作职责,财政供给形式,核定人员编制,实有人数,聘请常年临时人员数,车辆编制,实有车辆数量、型号及价值。

  (二)单位当年各类收支预算数、实际支出数及结转结余情况。

  1、收入情况。收入应涵盖公共资金或资产使用单位的所有资金来源和收入,包括三个方面:

  (1)当年财政拨付的基本支出拨款和项目拨款;

 (2)当年上级预算单位和其他预算单位拨付的项目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3)历年的财政拨款(补助)结转、财政拨款(补助)结余和非财政拨款(补助)结转结余,事业单位历年滚存的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等。

  2、支出情况。

  (1)本年职工工资福利支出预算总额及人均支出预算额,以及实际支出总额和人均实际支出额。

  (2)基本支出公务经费支出总额及人均支出预算额,以及实际支出总额和人均实际支出额。

  (3)各类项目资金预算支出总额及分项目实际支出额。

  3、“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分项及合并反映当年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项目分列)中的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及人均公务接待费总额,占该类当年公务(项目)支出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以及与上年相比增加或降低幅度。并概要说明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2)分项及合并反映当年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项目分列)中的出国(出境)经费支出金额。在该类当年公务(项目)支出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以及与上年相比增加或降低幅度。并概要说明因公出国事由、人数、出国天数、支出总额及人均支出。

  (3)分项及合并反映当年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的公务用车购置运行费金额,在该类当年公务(项目)支出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以及与上年相比增加或降低幅度。新购车辆有无编制、用途、购置型号、排量、价款,实际使用人等信息,合并反映各项支出中的车辆燃油费、维修费总额、总耗油量、行车总里程,以及车均费用、耗油量和维修费。

 (4)会议费、培训费以及其他大额公用支出情况。

  4、各项资金年度结转结余情况。

  5、单位重大经济活动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政府采购等实施情况;

 6、单位的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包括单位的主要资产、年度资产的重大变化及事项;单位负债总额及重要负债项目情况,年末、年初净资产变动情况,年终结转结余构成情况等。

  7、单位非税收入收取上缴情况;

 8、其他有关法规和部门要求需要公开或者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单位经济活动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一)本单位公开。这是单位公开的基本形式。首先应在本单位定期公开。一是通过单位公告栏及时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二是在单位职工大会上进行公开。通过公开,接受本单位职工的监督。

  (二)单位网站公开。已建立单位网站和网页单位,在网上按规定时限进行公开(长期),接受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集中公开。在同级财政及有关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网站开设的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专栏,集中进行公开。

 (四)人大会议公开。通过由财政部门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各部门单位部门预算和决算的方式进行公开。

  以上公开方式,具备相应条件时,应同时进行。

  第六条

 单位经济活动信息公开的时间

 (一)单位预算应于接到本部门本单位批复预算后10日内采取相关方式进行公开。

  (二)单位决算应于接到本部门本单位批复决算后10日内采取相关方式进行公开。

  (三)单位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定期公开单位收支、“三公”经费支出及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开展情况,如每季、或半年、年末公开上季度、上半年、全年相关数据,实现对单位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公开。单位更应侧重于事中的公开,以接受监督。

  第七条

 单位经济活动信息公开工作由单位财会机构负责,相关预算、决算及分析说明材料等内容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后,由单位财会机构负责,按照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公开。

  第八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未按本制度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的,应要求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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