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工、新竣工项目核查认定

时间:2020-07-23 20:17:39 浏览量:

新开工、新竣工项目核查认定 一、 开工标志 (一)整体新建项目以主体工程完成基槽开挖、桩基工程为标志;

(二)非新建项目 1、盘活、租用厂房项目以完成对原有厂房改造装修同时有设备进场安装(进场设备须达到设备总投资的20%以上)为标志;

3、设备改造项目以主体设备到位为标志(设备合同投资需达到2000万元左右,现场要求设备在安装)。一是一期项目未竣工,不得申报二期项目;
二是技改项目未完成竣工,不得申报二次技改。

备注:搬迁企业旧设备不计入投资。搬迁企业可以由外地搬到现地,可以购买地皮,可以租用厂房,可以是盘活厂房,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二、 竣工标志 项目投资已完成备案核准计划总投资的70%以上,完成备案(核准)各项建设内容,设备安装基本完成,基本具备生产条件,并投产有产品(开票销售)。其中:土建工程按照设施图纸、技术说明书全部施工完毕,工程质量符合各项要求;
安装工程按照设计要求的施工项目内容、技术质量要求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各道工序全部保质保量施工完毕,经过单机、联动无负穑及投料试车,全部符合安装技术的质量要求,具备形成设计生产能力的条件。

项目认定需提供的佐证资料 新开工新建项目要求土地金额+施工合同金额+设备合同金额超过计划总投资的30%,技术改造项目所提供设备订购合同或发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全部设备投资的30%。盘活资产项目以对原有厂房改造装修为标志,租用厂房项目以完成对原有厂房改造装修同时有部分设备进场(进场设备须达到设备总投资的20%以上)为标志。

新竣工项目要求土地金额凭证+施工转账凭证或发票+设备发票价格超过计划总投资的70%。技改项目要求设备合同价格超过计划总投资70%。

注:设备清单和未盖章的合同无效,模糊价格和单位的合同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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