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制度

时间:2021-05-14 11:04:39 浏览量:

 医院处方制度

  l.医师处方权,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医务部审查,报业务院长批准,办理手续,并将字样留于药学部及药房。新毕业及进修医师(士)一般工作三个月以上,根据实际情况,亦可照此办理。无处方权的人员,不得开处方。

 2.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不合规定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及发药。药学部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3.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 5~7 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4.处方项目必须填写齐全,用药正确,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划价都要签名或盖章,对项目不全.字迹潦草.签名不清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5,一般处方药品以三日用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七日量,如超过七日量须经药学部主任或医务部领导批准。处方当日有效,过期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调配。

 6.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次处方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麻醉药品每次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

 酊剂,糖浆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 7 天,下次再用至少须间隔 10 天。如住院危重患者或癌症晚期患者确需超过限量使用时,应由科主任申请,并经院领导批准。

 7.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8.医师不得为自己及直系亲属开处方。

 9.处方由药房严格把关,药剂人员按处方分类,分级权限对照签字留样卡片严格执行,不准超越权限范围使用,对无处方权的处方或不合格的处方应拒绝发药并予登记、处罚。

 10.不同处方采用不同颜色,麻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l1.药房每月对全院处方进行抽查并做出分析,对重大错方和大方及伪方应及时汇报,由医务部及时解决。

 12.处方一般用钢笔.圆珠笔书写,使用蓝黑墨水,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 用双线划在错字上,医师在修改处签字,一般用中文或拉丁文书写。急诊处方须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13,处方格式以“两行全量书写法”为准,即第一行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总量,第二行为用法,包括剂量,给药途径(口服者可免写)给药时间及次数、特别嘱咐(如皮试等)。

 14.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厅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外文缩写应从严限制。如因医疗需要必须超过

 剂量时,医师必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对于国家未规定的药品名称,可用通用名。

 15.处方药品含量,剂量及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用量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丸,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容量和(或)剂量;合剂要标明数量和单位;溶液必须注明含量浓度,以瓶为单位,标明数量。

 16,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 1 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 2 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 3 年。

 17,医师处方要自己签名,不准代签,更不准在空白处方上预先签名交给无处方权者使用,一经发现即予严肃处理。

 18.药剂师(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对于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情节严重者,应报告医务部检查处理。

 19.药剂人员及医技科室人员不得开专业用药之外的处方,特殊情况报请业务院长批准后,方有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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