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计的视觉表现问题

时间:2021-06-11 15:27:57 浏览量:

王全国

摘要:视觉表现也是造型艺术,它通过人的眼睛发生作用,接着,表现和传达“设计”的一种情感。这种情感是真实的、有价值和深刻的,以感性的形象去显现真实,因此,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是有目的的,这种目的就是这里所说的表现和传达。当然,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不仅仅是艺术表现和内容传达的问题,还存在深层次的心理状态,通过形象而表现出来的情感倾向或内在意蕴。也可以说,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问题是设计师主客观的契合,它是设计师客观生活与主观意识的体现,以感性形象真实的构成设计师的用意。总之,在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应是传达着有生命的、有灵魂的,并具有现实意义情感的价值。

关键词:设计;视觉表现;内觉体验;含有用意;主体意识

中图分类号:J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28/j.issn.1005-5312.2020.29.109

文章编号:1005-5312(2020)29-0165-02

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是由多种潜在意象因素组成的,其感觉、知觉、思维、情感、想象等都被设计师组合成一种明确的创作原则,有条不紊地加以组织、整合,最终形成具有内觉体验、含有用意、主体意识的设计作品。而且,在格式塔文艺心理学1中亦有提及,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不是诸多元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它们由各个部分互相作用,物质结构和情感活动的精神同构。

一、设计作品中的视觉与内觉体验

设计作品中的视觉感受是内觉体验在具体形式中的有机表现。因而,设计作品中的視觉与内觉体验构成一个整体,也可以说,内觉体验必须和它构成一体,然后,消逝、消失在它里面,整个儿渗透在它里面。这样说来,内觉体验是设计作品中视觉表现的内在主题,能够以另一种形式表达设计作品中的视觉意蕴。

总而言之,设计作品中的视觉与内觉体验是密不可分的,但是它又不是一个简单的相加,而是渗透、融合、统一的表现。

“内觉”(endocept)概念,由美国心理学家西尔瓦诺·阿瑞提在《创造的秘密》书中所言,内觉是“非语言的、无意识的或前意识的认识”[1]。可见,这是一种内觉体验深层的心理状态,把潜在意象转换为对主体的认识。大而言之,这种潜在意象是设计师个性发掘,由长期的文化、阅历、生活经历而衍生。然而,每个设计师的生活环境、社会文化的不同,从而造就了设计师独特的内觉生活状态。或者说,设计师具有独特的内觉生活,创作的作品怎么会出现雷动。具体言之,内觉体验是设计师创作过程的心理活动,它是社会文化因素的潜在意象,更是作品意蕴的表达。毋庸置疑,内觉体验不等同于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前者是潜在意象,意在展现设计师的内觉生活;后者是视觉感受,它是可借助各种知觉表现,给接受者一种感性的形式。接着,内觉体验也可以转换成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能够以内省的方式发掘设计作品意蕴。然而,由于内觉体验包含一种不确定的情感倾向,或者说:“‘情感倾向是未被明确意识到的情感,是尚未升华为‘明确情感的无意识冲动。”[2]这样说来,情感倾向通常情况下无法直接体验到,而是通过“内觉体验”进行无意识的转换、表现后间接地呈现出来。

据研究,内觉人人都有,而内觉体验的感情倾向是无意识的心理活动,它对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和潜在意象起到重要作用。总的看来,“客观现实内化为心理现实,心理现实又外化为艺术现实,在这一转换的过程中,内觉作为心理现实的深层结构、动能与材料而发挥着关键作用。”[3]故此,内觉体验是深层的心理状态,但其中也包含着设计师的情感倾向,这种感情倾向似乎不可能直接在设计作品的视觉表现中直接呈现,只能通过内觉体验外化后推测它的存在。

总的看来,这种内觉体验是对设计师个性的发掘,同样是传达给接受者的一种心理暗示。接受者同样受自身文化、阅历、生活经历的不同,设计作品传达出的心理暗示,接受者对作品的感觉程度也不同。

二、设计作品中视觉表现的“含有用意”

“含有用意”近于“言之有物”的“物”,泽为“意蕴”。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首先是“美”的外在体现,它是直接呈现给我们视觉的东西。如果我们进一步挖掘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所涵盖的真正情感,我们发现它是一种内在的、含有用意的有所指,总的来说它还是意蕴的内在体现。的确,意蕴是设计作品中的内在体现,也是直接呈现给我们的东西,但再深入追究含有用意的内容,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内在的,即有所指;另外一种是外在的,即意蕴或特性的东西。众所周知,日本平面设计大师福田繁雄的作品《1945年的胜利》视觉表现元素简洁、明了,但作品中呈现的语言却是设计师的真正感情。通过作品《1945年的胜利》我们可以看出,作品一方面直接呈现给我们视觉的东西,另一方面含有用意的有所指。还有德国设计师冈特兰堡的作品《土豆》,美国设计师切瓦斯特的作品《消除口臭》同样可以看出设计作品中视觉表现的含有用意。

总之,带有含有用意的设计作品比起没有真正感情的设计,更具有具体感性形象的真实。黑格尔曾经说过:“艺术的使命在于用感性的艺术形象的形式去显现真实,......因此艺术有它自己的目的,这目的就是这里所说的显现和表现。”接着,黑格尔就为艺术而艺术的基本观点展开论证,提出“艺术自有内在的目的,即在具体感性形象中显现普遍性的真实,亦即理性与感性的矛盾统一”[4]。毋庸置疑,设计作品的内在目的就是它的用意,也可以说,这是设计作品中有所指的显现和表现。只有设计作品中的视觉真正得以显现和表现,才能见出设计作品的构成用意。故此,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带有含有用意的构成,就好比是经过了心灵渗透的自然产品,显现和表现具体感性形象的真实。

如上所述,设计作品中视觉表现的含有用意是必不可缺的,接着,通过世界三大平面设计师的作品,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相同点,他们的设计作品大多都具有现实意义,具有感性形象的真实,构成用意可以显现和表现设计作品的有所指或意蕴。

三、主体意识的表现

(一)典型性

设计师在创作中是主客观相搏斗、相统一的过程,而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则是设计内容的现实基础。现实基础就是设计师对现实生活提炼,能反映一定的现实情怀,由此把握和表现设计作品的主体意识,或者说,它是设计作品深层次的反映。大而言之,设计师创作主体意识是深层次的现实基础,它还是高度意识形态,所以主体意识对于设计师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具体言之,设计师的主体意识难以全部呈现或表现,只能选择其主体意识的典型性进行表现。也就是说:“艺术作品要反映现实生活,而现实生活却是无限广阔的,无论是多么大规模的作品都无法囊括全部。”[5]由此观之,现实基础是设计师创作的客观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使设计作品发挥其意识形态。或者说,主体意识就是设计师的客观感受,它能够使设计作品更具有典型性。

(二)情感性

设计师的主体意识应具有情感性,艺术家创作需要与接受者的情感产生共鸣,设计师创作同样在感情上需要与接受者产生共鸣。这样说来,设计师的情感性同样是对现实生活的提炼,它需要设计师将情感倾注到设计作品中,使设计作品的内容得到升华。黑格尔也曾说:“艺术应该通过什么来感动人呢?一般地说,感动就是在情感上产生的共鸣。”[6]

由此可见,设计师应充分发挥主体意识,同时在情感上进行深度挖掘,这样,设计作品才能在视觉表现上打动接受者。

在某种意义上,设计师主体意识的情感性涵义发挥越大,接受者内心体验情绪矛盾意味越深。的确,“接受主体的内在情感图谱的改变是自性的深刻提升的一个重要契机。”这也就是说,设计师的主体意识发挥间接影响着接受者内心对设计作品的真实感受。

总的看来,情感性是富有情趣的,它是设计作品中视觉表现的灵魂所在,把情感变成客体存在,使其组成部分具有感情色彩。因此,一旦接受者形成对设计作品的认同,无疑是最有效的视觉表现。

(三)特殊性

设计师的主体意识形成过程,依存于特属的时代和民族。也可以说,设计师的主体意识从来都不是孤立的,相反,它的形成过程与它的时代和民族必有联系。如此看来,主体意识是设计师感受最深的东西,是设计师从现实生活经验中获得的,这是一种思想的提炼,融汇了思想和个性独特的印记。的确,我们从不同国家设计师的作品中可以看出,国家民族文化、经济发展的不同,设计师的意识形态也不同。如黑格尔所说:“每种艺术作品都属于它的时代和它的民族,各有特殊环境,依存于特殊的历史的和其它的观念和目的。”[7]

再进一步说,主体意识对特殊形式的呼求中,它已经包含了设计师主体的情感逻辑,这种情感逻辑赋予了设计作品特殊的形式,就是说,特殊性把握越是深刻,越能充分地表现设计师的主体意识,因为一定的特殊性只有深刻地融入到设计作品,由此亦别于其它设计作品,这才是设计师的主体意识存在价值。所以说,设计师的主体意识特殊性是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成熟标识。

四、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结合

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还是内容与形式有机的表现,就是说,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黑格尔认为:“没有无形式的内容,正如没有无形式的质料一样”,“内容所以成为内容是由于它包括有成熟的形式在内”。[8]如此说来,设计内容与形式构成表现是统一的,两者不可分离,一旦两者分离,就难以体现设计作品的真实概念。接着,内容与形式互相转化,它的风格就此出现,这些都是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基础。

在现实生活中,内容和形式是任何事物都存在的部分,我国古代美学认为:“人之有行、行之有能,以气为之充,神为之使”。

“五色质变,不可胜观也”。(《淮南子·原道训》)指出生命内容与事物形式的关联性。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来探讨设计作品的内容与形式关系,可以更加明晰看到,内容与形式这一范畴,作为直接与间接的状态,它是有机的、直接的融合在一起,正象灵魂与肉体一样缺一不可。这样看来,内容与形式相得益彰,接着,二者之上生成有生命的设计作品。

总的说来,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我们可以这么说:“当我们感受它时,它是内容,当我们判断它时,它时形式,惟有形式才具有内容,并拥有它。反之,惟有内容才具有形式,并拥有它。”[9]以上所述,说明了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是内容和形式组成,一旦设计作品中的内容或形式脱节,设计就无法真正得以表现。

五、结论

综上所述,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问题是深刻的、内在的,它是非语言表达的内容,即使不是直接表现,也会常常渗透在某种基调中。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在于“真”,这种“真”是最接近设计作品本质的体验过程,接着,设计师的情感倾向潜能被激活,并在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总之,设计师在于用客观的形象去显示真实,去表现文中所述的那种感性形象。实际上,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除了内容和形式的价值之外,还存在着心理价值,即源于设计师与接受者的情感倾向、潜在意向,以及设计师与接受者现实生活的广度和深度,这些都是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的内在体现。所以说,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不仅是感性的,还是经过心灵渗透的自然产品,或者说,有些设计作品中的视觉表现能具有永久性。

注释:

1格式塔心理学(Gestalt psychology),又译完形心理学,是德国现代西方心理学的主要流派之一。主要倡导者、开拓者是惠太海默(Max Wertheimer,1880-1943)、柯勒(Wolfgang Kohler,1887-1967)、考夫卡(Kurt Koffka,1886-1941)等人。

參考文献:

[1][美]S·阿瑞提.钱岗南译.创造的秘密[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68.

[2]童庆炳,程正民.文艺心理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165.

[3]童庆炳,程正民.文艺心理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168.

[4][德]黑格尔,朱光潜译.美学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69.

[5]吴中杰.文艺学导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37.

[6][德]黑格尔.朱光潜译.美学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96.

[7][德]黑格尔.朱光潜译.美学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9.

[8][德]黑格尔.贺麟译.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79.

[9]童庆炳,程正民.文艺心理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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