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下的个贷业务发展前瞻

时间:2021-10-10 15:32:03 浏览量:

陈婧

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立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取得了里程碑式的进展。个人破产制度是调整个人债务相关问题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在这一背景下,梳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研判银行个贷业务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以深圳立法为代表的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发展近况

个人破产制度通常指在自然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司法(行政)机关主持下,以该自然人特定财产,对全部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该清偿活动可通过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等程序進行,并可能伴有对该自然人实施一定期限权利限制等措施。该自然人按照破产程序要求履行法定及(或)约定义务达到一定期限后,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合格的,其所欠有关债务依法豁免,有关权利依法恢复。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及其债权人提供了一条受法律保护的、文明有序的债务解决路径,对于培育企业家和提升营商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019年以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发展呈现“江浙破冰,多地试点,深圳升级”的局面(见表1)。其中,深圳立法博采中外制度之众长,是我国大陆地区首部体系化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其理念和框架一定程度上昭示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选择和发展方向。因篇幅所限,本文的分析主要围绕深圳制度展开。

深圳立法分为十三章共一百七十三条,内容庞杂,但其框架体例与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有相似之处。例如,都有在法院主持下的申请、受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等制度,主体程序也都分为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然而,深圳立法与《企业破产法》在理念、制度上存在一些显著差异,这些差异点正是银行业需要刷新认识、引起注意的重点内容(见表2)。

总体上,深圳立法的差异性制度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保障人权和服务“更生”的豁免财产制度。《企业破产法》原则上以债务人企业的全部财产作为破产分配或重整等活动的对象。深圳立法则参照美国、英国等通行做法,规定债务人可保留部分财产用于满足其以及其家庭生活生产的基本需求,相应列明了七种豁免财产类别并规定了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的限额。这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使负债自然人“更生”的终极目标,与企业破产清算终结后注销主体资格的制度设计在理念上是迥异的。

以债务人诚信要求及破产欺诈责任为保障的重大事项报告披露制度。《企业破产法》对于债务人隐瞒、转移财产等破产欺诈行为通常规定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等方式予以纠正,但没有专门针对债务人的破产欺诈行为规定法律责任。深圳立法则规定了一套以债务人义务及责任为核心的破产欺诈防范、处理规则,包括从正面对债务人提出诚信的总体要求,规定债务人应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履行报告、登记和披露个人破产重大事项的具体义务,还规定了债务人如果被发现存在不当目的、虚假陈述等破产欺诈情形则须承担一系列程序上或实体上、民事上甚至刑事上的不利法律责任。这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应对个人财产边界不清、查证困难或不经济,以及个人破产程序执行监督成本高等信息差问题的解决之道,反映了制衡债务人恶意逃废债、保障债权人权利的价值追求。

惩戒性的债务人行为限制和考察期制度。《企业破产法》对于债务人企业(及股东)的限制或惩戒主要表现为使债务人企业(及股东)全部或部分丧失对债务人企业财产的管理支配权利,使股东对债务人企业财产的权利劣后于所有债权人,以及使债务人企业在经破产清算后灭失主体资格等。深圳立法除规定管理人接管或监管债务人财产等剥夺或限制债务人财产管理支配权利的类似制度外,还参照国际惯例规定了具有惩戒性的债务人行为限制规则,即自破产受理之日起,债务人消费、借贷、出境等权利将受到严格限制,至其终获免除未清偿债务裁定之日方能恢复权利。该免债复权裁定的作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以债务人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为要件,即主要侧重考察债务人履行有关偿债约定的效果,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则弱化偿债考量,首先强化对债务人是否遵守权利限制的考察,要求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后3~5年的法定考察期内谨守权利限制要求,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此外,补充规定鼓励清偿以缩短考察期的激励规则。总体上,这种对债务人权利实施“有期徒刑”的制度安排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惩戒性,源自对债务人无法偿债责任的转化,对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滥用、平衡保护债权具有必要性。

专门个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机构及职责。《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执行和推动破产程序等具体事务。深圳立法借鉴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相分离的国际通行做法,除管理人外额外规定成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监管管理人、提供咨询和援助、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等行政事务。近年来,我国不断尝试破产办理的府院联动,已积累了一定经验,但确立专门政府机构行使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仍属首次。这种制度安排是由个人破产事务管理的烦琐性、公益性和我国行政机关能力的综合性等因素共同决定的,是分担个人破产程序实施成本、保障个人破产程序实施效果的有益探索。

受鼓励的重整程序、调解性质的和解程序以及注重效率的简易程序。深圳立法在延续《企业破产法》程序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以鼓励协商和效率为导向的程序创新。关于重整程序的规定通过弱化债务人行为限制考察,甚至原则上允许债务人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等制度设计,鼓励债务人积极争取与债权人协商重整;关于和解程序的规定广泛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等外部力量鼓励通过调节方式促成和解,并承认和保护庭外自行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明确了对于法律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个人破产案件的速裁要件和较短审限等规则。这些制度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侧重以新合意化解旧纠纷从而促进债务人脱困的导向,注重节省管理资源、破产费用和时间成本等特点,这对小额个人破产案件具有现实经济意义。

有门槛的适用范围和申请要件。区别于《企业破产法》的广泛适用性和全国统一性,深圳立法的适用对象限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其配偶也可以选择同时适用该条例;如果系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还须满足债务人到期债务达50万元以上的条件,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则没有到期债权额度限制。

综上所述,深圳立法表现出鲜明的债务人权利保障倾向,虽然也规定了一些平衡保护债权人权利的新制度,如以债务人诚信及破产欺诈责任为基础的重大事项登记、披露规则,引入政府发挥行政管理职能以分担破产程序成本等,但相关安排仍有待落地和磨合,对债权保护的实际效果也有待观察。

个人破产制度对银行个贷业务发展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居民经营性融资和消费性融资均经历了持续的高速增长,个贷业务不仅是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工作任务,更是兵家必争的发展蓝海。与此同时,居民杠杆率高企、居民金融素养不高等问题非常显著。据媒体估算,我国不良个贷规模已达万亿元规模。在这一背景下,以深圳立法为代表的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或将影响我国银行个贷业务的发展格局。

有利于促进个贷业务增长回归理性。对于个人客户而言,深圳立法明确了自然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律后果,如行为限制、考察期等惩戒性措施可为其提供具象的权衡尺度,从而为一些非理性贷款需求降降温;对于银行而言,深圳立法为个贷业务的风险隐忧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度量维度,有助于提升个贷质量水平、降低不良个贷规模。

有利于提升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对于催收环节,深圳立法赋予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对破产欺诈的监督权以及重整、和解程序中的表决权,为个贷催收增加了有法可依的谈判砝码和措施抓手;对于转让环节,深圳立法有助于形成对最终清偿结果的合理预期,从而使个人不良贷款的估值更趋精准化,也有助于增进有关资产证券化产品估值的透明化;对于核销环节,深圳立法有助于加速“无财产可执行”个人不良贷款的处置,为此类案件提供了结案出路和核销依据。

有利于加速个贷业务管理升级迭代。深圳立法显示,个人破产制度有可能增加个贷风险的不确定性并导致管理成本上升。例如,个人客户破产清算并不意味着银行能获得更多清偿,很可能债务重整或和解才是对银行更优的选择,如果银行不能及时介入并干预,或者无法选择最优策略,则不能从中获益,然而无论结果如何,银行都要为之付出管理成本。因此,只有升级迭代形成与之匹配的专业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银行才能确保通过个贷业务获得可期利润,才能赢得个贷业务发展壮大的市场竞争力。

商业银行个贷业务发展前瞻

总体而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不断发展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是未来的必然趋势,有关制度必将深刻影响商业银行个贷业务发展格局。要在个贷业务领域布局未来,绕不开以个人破产制度的有关规则为基准,调整完善个贷业务管理的革新努力。以深圳立法为线索,可推演出我国银行业发展个贷业务的三个革新方向。

组建专业个人破产事务管理团队并给予充分授权。从银行业参与企业破产程序的既有实践来看,受银行指派出席重整等协商性质会议的代表权限不足、无法及时“拍板”决策影响而导致协商效率低下、重整久推不动的情况屡见不鲜。个人破产的重整、和解程序允许债权债务双方就利益进行最后博弈,制度设计侧重发挥协商、调解的作用,通过促成新合意来化解旧纠纷,从而实现程序上的效率和经济,这要求银行代表必须兼具专业性和决断权限,才有可能收获制度设计的红利,并在博弈中为自身争取最佳收益。

构建助力个贷业务的客户动态信息系统。在法律允许个人破产的情况下,动态采集、甄别和分析可反映个贷客户财务状况信息的能力,对银行具有前所未有的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其在贷后管理环节及时采取有效风控措施,还有利于其在重整计划执行等环节对债务人执行效果实施有效监督。然而,由于个人客户数量众多、产生的信息庞杂无序,如果通过传统人工方式采集、甄别和分析,缺乏操作可行性和经济效益性。因此,构建有关信息科技系统是未来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优化个贷风险—收益评估体系,并拓展多元化个贷服务能力。个人破产制度和实践有助于撬动大量的不良个贷处置,为这些个贷的风险—收益评估补全“终点站”环节的数据,为银行开展相关研究、拓展认识纵深提供了宝贵资源。在此背景下,我們可以合理预期银行个贷的风险—收益评估将会迎来一轮技术升级和体系优化,个贷风控能力和盈利信心也会随之提升,个贷服务也将呈现更加多元化的趋势。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猜你喜欢 破产法重整债务人 破产预重整制度初探科学导报(2020年30期)2020-05-21漫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2期)2019-05-09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点理解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2期)2019-05-09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1期)2019-03-25论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卷宗(2018年24期)2018-11-07浅谈破产重整制度中司法作用的发挥法制博览(2018年5期)2018-07-12企业如何实现合法、公正且有效率的破产重整财经(2018年10期)2018-05-18企业如何实现合法、公正且有效率的破产重整财经(2018年10期)2018-05-18重整河山待后生曲艺(2018年1期)2018-03-19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探究大经贸(2017年11期)2018-01-08

推荐访问:前瞻 破产 业务发展

《个人破产制度下的个贷业务发展前瞻.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