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0-03-27 14:40:41 浏览量:

  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配备使用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的安全管理,规范市局机关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配备标准与领用流程,根据《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66号),并参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配备使用和安全管理规定》(川地税发〔2012〕53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应遵循《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国保发〔2007〕13号)要求执行。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主要是指为局机关工作人员配备,直接用于办公的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以下简称设备及软件),具体包括:各种计算机、计算机相关软件、计算机外围及网络设备、计算机安全设备及计算机配件等。本规定所称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不包括局办公室管理的涉密设备及软件。

 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

 计算机相关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等。

 计算机外围及网络设备包括电源设备、备份设备、显示器、打印(复印)机、刻录机、扫描仪、集线器、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移动存储介质)等。

 计算机配件包括硬盘、网卡、声卡、计算机电源和电缆、网络配件、内存条、键盘等。

  

 第2章      设备及软件的管理职责

 第4条       局机关设备及软件配备需求汇总、配发和登记、回收等由局办公室负责。机关各处室信息联络员协助管理本处室设备及软件资产,对本处室设备及软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设备及软件安全有效使用。

 第5条       局机关设备及软件使用实行实名制登记,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设备及软件的领用、保管、使用、维护和交回等由设备使用人负责。

 第6条       局机关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的日常使用、维护服务工作由计财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设备及软件的安全检查由办公室和计财处共同负责。

  

 第3章      设备及软件的申请、配备、领用和登记

 第7条      

  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增配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及相关软件的,需向分管局领导及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提出申请。

 第8条       设备及软件的采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设备及软件到货后,由办公室和计财处共同验收并进行入库登记。

 第9条       设备及软件的领用须由本处室或本人填写《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领用申请单》(附件1),经所在处室领导签批同意后,转办公室办理。

 第10条       办公室对设备使用人档案情况核实后,按照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配备原则,分期分批办理设备及软件领用手续并登记档案。各处室自行配备、接收外单位的属于国有资产的设备及软件,报办公室登记档案后纳入统一管理。

 第11条       软件的配备应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配备使用非正版软件。增配、更新计算机类设备,应预装正版软件。若未预装正版软件,应填写《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领用申请单》(附件1),申请领用正版软件。

  

 第4章      设备及软件的维修和更新

 第12条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遇故障、损坏等情况,使用人员可通知计财处维修,不得擅自将有故障的办公计算机送到外部修理或非授权人员进行维护,以防止信息泄露和责任不清。如遇软件故障,使用人员也可通知计财处进行维修,不得擅自重装或更改。

 第13条       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进行维修时,使用人员应将设备中的工作信息、个人信息等进行备份、删除处理。如存储部件故障需要恢复数据的,需将存储部件中的文件敏感程度告知计财处,以便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14条       因设备及软件报废或其他原因无法满足工作、需更新设备及软件的,需经所在处室领导批准同意,由计财处技术鉴定签署意见后,向分管局领导及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提出申请。重新领用设备及软件须由本处室或本人重新填写《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领用申请单》(附件1)交办公室办理。办公室根据设备及软件使用年限、适应情况、设备状态等进行批量或个别更新。

  

 第5章      设备及软件的使用和安全要求

 第15条       工作人员在进入局机关内部系统前应签署保密协议。局机关配备的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所配设备应用于工作和学习,使用人员应爱护公共财产并按要求维护,使用期间不得随意出借,不得擅自拆卸。使用人应妥善保管配备的软件,不得擅自转移安装、转借、删除和更改。

 第16条       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局机关配置的计算机根据用途分为内网机、外网机、涉密机三类,严格实施分类管理,不得交叉使用。涉密机必须张贴明显标识。

 2.内网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必须按照统一要求安装桌面管理系统、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使用人员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自行更改计算机设置,不得自行卸载桌面管理系统、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

 3.内网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4.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应严格区分用途,禁止使用非涉密机处理涉密文件,禁止在外网机上处理和存放内部文件资料,禁止在内外网之间交叉使用,严禁将涉密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5.内网机、涉密机不得安装、开启无线网络设备,内网机、涉密机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

 6.开启个人计算机的防火墙,关闭不需要的服务和功能。如:禁用guest账户、关闭远程桌面管理、关闭远程协助、关闭文件和打印机共享、关闭dump文件、关闭简单文件共享、打开显示文件扩展名、设置Internet Explore的安全等级为中级以上、添加信任站点、禁用Internet的自动完成功能、阻止不需要的Cookies等。

 7.工作计算机中的重要数据应进行备份,发送载有重要信息的邮件应进行加密,接收文件或邮件时应先进行杀毒。在较长时间离开工作计算机时应关机或注销锁屏。

 第17条       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禁止移动存储介质未经处理在内、外网之间交叉使用。使用移动介质前应进行杀毒,禁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上移动存储介质的自动播放功能。

 2.统一配备的移动存储介质只适用于内网机之间复制数据,从外网向内网复制数据应通过刻录光盘单向导入,不得将外部移动存储介质直接接入内网机。

 3.用于外网的移动存储介质中不得存储工作文件,用于内网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接入外网。

 4.不得将存储有工作文件的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严禁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6章      设备及软件的回收与报废

 第18条       对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及软件,可由设备使用人填写《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报废申请表》(附件2)提出报废申请,由计财处进行技术鉴定后,报局办公室按照局机关固定资产报损、报废规定程序处理。       

  1.设备到达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2.设备无法满足当前工作需求的;

 3.设备损毁损坏或发生故障且维修成本远大于自身价值的;

 4.软件版本陈旧已不再使用的;

 5.软件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第19条       对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等情况,使用人应及时进行书面报告,所在处室应以签报方式说明丢失、被盗的情况以及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信息情况,处室领导签批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转计财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20条       局机关人员在局机关内部调整岗位时、离退休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调出局机关人员办理调出手续时、局机关挂职人员挂职结束时、借调人员借调期满离开时,设备使用人应主动办理设备及软件交回手续,并填写《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收回登记表》(附件3),由办公室在计算机档案中登记注销。设备使用人所在处室的信息联络员应协助办理交回手续。岗位部门调整的局机关人员可在新的处室重新申请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可办理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借用手续,至返聘结束后收回。

 第21条       对拟回收的计算机,设备使用人应将所需要的数据资料及时复制备份,并将相关的内部信息、数据进行删除处理后,交办公室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统一进行处理。对回收后的软件,设备使用人不得再转移安装。

 第22条       市局稽查局、第一直属分局、第二直属分局三个直属单位,一直参照机关处室进行管理,但由于人员较多,应在按局机关管理要求基础上加强管理,特别是临时人员的计算机类设备及软件配备的管理;应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按照本规定,统一与办公室、计财处衔接处理相关事宜。

 第7章      附则

 第23条       本规定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其他局内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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