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设计合同

时间:2020-11-30 09:41:10 浏览量:

 

 合同编号:

  XXX项目

 景观亮化设计合同

 委托方(甲方):

  设计方(乙方):

 为了配合

  项目景观亮化设计的建设,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该项目景观亮化工程方案设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名称、地点

 1.1 委托项目的名称:

  1.2 委托项目的地点:

  第二条 设计依据及标准

 2.1 甲方提供

  项目的基础资料。

  2.2 甲方给乙方设计需求和要求。

  2.3 主要设计依据:《泛光照明指南》;《城区照明指南》;JGJ/T 163-2008《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第三条 设计内容和提供的设计成果

 3.1 设计内容:

 项目景观亮化设计。

  3.2 提供的设计成果:灯光效果图、亮化设计方案说明、亮化施工图、灯具选型文件(初步确认灯具形式、尺寸、功率等基础参数)

 第四条 设计费用及支付

 4.1 设计费用共计叁万元整(¥30000.00)共包括:

  a、主要对照明结果和照明方式进行分析,形成要实现的照明效果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工作包括:理解本次设计项目的重要意义及业主要求(确定效果图)、确定照明风格、形成照明方案。

  b、提供整个项目不同视觉效果图。

  C、重点考虑主要区域,避免光污染,照明设计须有层次。

  d、按景观照明工程的整体情况,提供照明设计方案(PPT)。

  4.2 付款方式:电汇/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 设计完成时间

 5.1 方案确定,合同签订后即进入设计阶段,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2 设计方案确认后,施工图设计,10个工作日完成。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 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要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6.1.3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已开始设计工作,按已完成工作量占实际工作量的比例支付费用

 6.1.4 合同签订后,甲方需按合同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6.2 乙方责任

 6.2.1 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成设计,并达到甲方对成果所提出的要求及达到相关技术指标等要求,按时按质交付设计成果文件。

  6.2.2 保质保量的完成设计工作。

  6.2.3 乙方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按成果清单规定内容,按时交付成果资料及文件。

  6.2.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该项目的景观照明效果图、亮化设计方案、亮化施工图。

  6.2.5 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 其他

 7.1 本次景观亮化设计方案通过后,如业主方需要乙方提供产品及施工,产值达到五十万退还相关设计费用。

  7.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3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合作、谅解、友好的态度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相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直接向委托方人民法院起诉。

  7.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7.5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传、传真等,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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