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金融、区域异质性与小微企业创新活力

时间:2022-03-25 10:48:24 浏览量:

李义超 李晓涛

摘   要:本文将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与中国小微企业调查(CMES)数据相匹配,考察了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的影响。在考虑了内生性等因素后,发现数字金融的发展显著提升了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并且这种效应主要来自于数字金融在拓宽金融覆盖广度和提高金融服务深度两个方面所产生的推动作用。区域异质性分析发现:数字金融的创新效应在要素市场发育水平较低的地区更显著,提升程度更大;在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环境建设情况较差的地区,数字金融的创新效应会受到抑制。进一步研究发现:数字金融具有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的普惠作用,提升了小微企业进行自主研发的能力和偏好。

关键词:数字金融;小微企业;创新活力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09.001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1)09-0003-12

一、引言

創新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也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中小企业是我国创新活动的主体,我国70%以上的技术创新来自中小企业。但创新活动需要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和调整成本(Hall,2002),这些特征在我国不平衡、不充分的金融市场下尤为突出。面对不确定性,创新活动是企业最慎重的投资活动之一(鞠晓生等,2013)。企业创新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不参与创新活动”到“积极开展创新活动”,二是在开展创新活动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创新能力、产生创新成果。由此可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是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的前提,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是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一环。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被排斥在主流的金融市场之外,面临融资约束的困境,创新活力不足。根据中国小微企业调查数据,56.07%的小微企业没有开展过创新活动。

数字金融的发展为小微企业创新带来了新的机遇。数字金融泛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融资、支付、投资和其他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与传统金融业务不同,数字金融无需设置机构网点,能够充分发挥“成本低、速度快、覆盖广”的优势,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和成本,改善企业的融资环境,更有效地服务小微企业。新型金融机构通过提高竞争力,显著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对传统金融机构造成了一些冲击,同时也加速了它们数字化的进程。现有文献中,梁榜和张建华(2019)、唐松等(2020)从融资约束缓解机制实证了数字金融发展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为本文研究“数字金融与企业创新活力”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依托机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既要尽可能提升现有创新企业的创新能力,也要激励以往不愿意或没有开展过创新活动的企业加入到“万众创新”的队伍中,提供 “增量”动力。然而,鲜有文献关注并实证数字金融对于提升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作用,即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 “积极开展创新活动”是否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基于以上背景和研究现状,本文在理论机制分析的基础上,将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与CMES数据相结合,实证了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促进作用。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数字金融与小微企业创新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从数量上看,中小企业是我国创新的主力,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并不强,根据CMES数据,49.75%的小微企业主认为没有必要创新。抑制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因素有很多,一方面是创新本身高风险的特点让众多小微企业不敢涉足;另一方面,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缺少创新的资本。数字金融的兴起和发展,给中小企业创新带来了新的机遇。随着理论和实践的深化,数字金融展现出了其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巨大优势。数字金融可能从以下两个路径影响小微企业创新。

一是融资约束机制。外部融资是企业研发投入的重要来源(Czarnitzki&Hottenrott,2011),然而中国传统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存在明显的规模歧视(李扬,2002)。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是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数字金融发展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唐松等,2020)。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开展金融业务,吸纳市场中的金融资源并转化为有效供给,降低了金融服务门槛和服务成本。数字金融通过场景、数据和结合金融创新产品,克服了传统金融对物理网点的依赖,凭借传统金融不具备的触及能力和服务深度,改善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另一方面,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金融行业新进入者,依托服务模式升级、底层技术创新和业务产品优化,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竞争效应和示范效应,加速了它们的数字化进程,显著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服务质效。数字金融的发展促进了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减轻了信贷配给程度(王馨,2015),既具有融资规模扩充作用,又具有融资结构优化效能。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一定程度的市场竞争有利于促进企业创新(聂辉华等,2008)。在波特竞争力模型中,新进入者是影响行业竞争规模和程度的重要力量。在供给侧,新进入者给行业带来新的生产能力,提升了整个行业的生产效率;在需求侧,新进入者往往通过新产品打开市场,主动引领市场的需求偏好。金融是创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正规金融供给的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创业活动的开展(Aghion et al,2007)。数字金融发展对创业的促进作用已经得到众多学者的确认。谢绚丽等(2018)发现数字金融对于注册资本较少的微型企业具有更强的鼓励创业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数字金融的发展帮助改善了农村居民的创业行为(何婧和李庆海,2019),并带来了创业机会的均等化,有助于促进低物资资本或低社会资本家庭的创业行为(张勋等,2019)。创业为每个行业带来大量新进入者,正如前文所述,它们对现有企业的技术或产品发起挑战。创新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市场竞争的加剧驱使小微企业对创新的认识从担心高风险转向关注高收益。面对新进入者,小微企业需要对现实市场竞争环境做出技术改进或产品创新上的反馈。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数字金融产生的融资约束缓解作用和市场竞争强化效应均有利于激发小微企业的创新意愿,提升其创新活力。据此我们提出假设1。

假设1: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积极开展創新活动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二)数字金融与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区域异质性的调节作用

1.区域要素市场的调节作用

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面临着包括宏观经济、人才、资金、市场及政策等环境和要素在内的多种不确定性。受要素供给和市场环境的影响,数字金融在要素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的地区可能具有不同的创新效应。在要素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的区域,资金和人才的供给处于低水平。一方面,企业外源融资的成本较高,面临融资约束困境(Fazzari&Petersen,1993),无法达到最优投资水平;另一方面,人才供应的不足也让企业难以开展创新活动。因此,数字金融带来的要素改善对于处于要素供给较差地区的小微企业具有更强的边际提升作用。这些地区的小微企业渴望通过创新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进而获取更多的要素资源。但正如前文所述,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数字金融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可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实体经济、技术人才等关联要素。在要素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地区,具备较完善的金融服务和较丰富的人力资源,企业能够吸收这些要素顺利开展创新活动,从而放大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综上,我们提出竞争性假设2a和2b。

假设2a:数字金融的创新效应在要素市场发育水平较低的地区更大。

假设2b:数字金融的创新效应在要素市场发育水平较高的地区更大。

2.区域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环境的调节作用

创新具有高不确定性和长周期性的特点,这决定了创新需要一种能够使企业家和投资者有长期稳定预期的制度(张维迎,2015)。制度环境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市场中介组织发达程度。知识产权存在外部性问题,企业很难阻止其他企业模仿其知识产权(Arrow,1962)。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新技术或新产品就很容易被模仿甚至被复制,大幅度降低企业研发投入的预期收益。王海成和吕铁(2016)基于准自然实验,发现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带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提高对企业创新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可以通过减少研发溢出损失来促进企业创新(吴超鹏和唐菂,2016)。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对于金融发挥支持创新的作用不可或缺(钟腾和汪昌云,2017)。市场中介组织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在于专利申请和专利转让。作为企业创新能力的主要指标,专利授权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申请流程并通过严格的审查机制。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能够凭借其专业性,提高企业申请专利的成功率,缩短专利申请的时间成本。对于专利转让也是如此。此外,市场中介组织可以帮助企业提升专利的附加值。综上,只有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基础上,企业的创新活动才能实现最大的效益。据此我们提出假设3。

假设3:数字金融的创新效应在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环境建设较好的地区更有效,而在制度环境建设较差的地区该创新效应会受到抑制。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筛选

为检验提出的假设,实证数字金融与小微企业创新活力之间的关系,本文采用了以下数据: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编制的《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郭峰等,2020),用于刻画数字金融的发展水平;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小微企业调查(CMES)数据。该调查开展于2015年年中,涵盖28个省份(除新疆、西藏、青海和港澳台地区),收集了小微企业法人在生产经营、研发与创新、人力资源、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具有全国代表性。本文对数据进行了以下处理:一是剔除了变量缺失的样本,剔除了2015年成立的企业;二是缩尾处理,以消除极端值的影响,并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剔除了资产总额大于5000万的企业。

(二)变量设定

被解释变量: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相对于现有文献关注“是否产生创新成果”,本文对创新采取更为开放和包容的态度,从企业创新的起点和前提切入企业的创新过程,考察企业是否积极参与创新活动。参照黄宇虹和黄霖(2019)的做法,本文用如下变量来衡量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是否有产品或技术上的研发与创新活动,即有产品或技术上的研发与创新活动赋值为1,否则为0。该变量考虑到了产品和技术两个创新维度,对衡量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核心解释变量:数字金融发展水平。本文采用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作为数字金融发展程度的代理变量。该数据既提供了衡量数字金融总体发展水平的总指数,又从数字金融覆盖广度、使用深度和数字化程度三个维度编制了三个子指标。本文选用了省级层面的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以及子指标与微观企业创新数据进行匹配以开展实证分析。

控制变量。借鉴已有文献的做法,本文将可能影响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变量纳入模型。企业规模是影响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因素,根据CMES数据,资产规模500万以上的企业中,有51.84%的企业有产品或技术上的研发与创新活动,而资产500万(含)以下的企业中,只有30%的企业有过类似的活动。其次,年轻的企业更具创新精神。本文也控制了行业关系,加入相关行业协会的企业更容易认识到创新对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性,从而重视创新。本文还控制了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和产权保护制度等变量。相关控制变量及其赋值方法如表1所示。

(三)模型设定

由于被解释变量的代理变量为二分变量,本文采用Probit模型实证分析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影响,设定的模型如下:

其中,Y表示衡量创新活力的被解释变量:是否有产品或技术上的研发与创新活动;DIF表示核心解释变量数字金融发展水平,本文将采用滞后一期的省级层面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取对数后代入模型进行回归;X表示控制变量,?滋为模型随机误差项。同时,为减轻行业等其他因素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产生影响,在回归中控制了行业固定效应和地区固定效应。

四、实证结果

(一)基准回归

表2报告了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对数字金融的基准回归结果。模型(1)报告了数字金融总指数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影响,模型(2)(3)(4)報告了数字金融的分项指数,即覆盖广度指数、使用深度指数和数字化程度指数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数字金融的估计系数为较大的正数,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数字金融发展程度越高的地区,小微企业具有更强的创新活力。数字金融的发展,有助于推动小微企业加入“万众创新”的队伍,积极开展创新活动。从数字金融的分项指数看,覆盖广度和使用深度的估计系数均为较大的正数,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数字金融覆盖广度体现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对企业而言可能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而数字金融使用深度体现金融服务的多样性和活跃性,对企业来说是“从少到多”的过程。数字金融覆盖广度的估计系数大于使用深度的估计系数也体现了金融服务“从无到有”比“从少到多”对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具有更大的改善作用。以上结果证实了假设1: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积极开展创新活动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在数字金融的分项指数中,金融数字化程度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影响并不显著。金融服务数字化水平的提高,一方面提高了金融机构管理风险、增强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有利于激发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另一方面也降低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投资的门槛,提高了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机会成本,从而可能“挤出”创新。金融数字化产生的两种作用相抵,弱化了对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的影响。综上,本文初步得出结论: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促进作用,且这种效应主要来自数字金融覆盖广度和使用深度的提升。

(二)稳健性检验

内生性处理。在基准回归中,本文已对核心解释变量进行了滞后一期的处理,以尽可能缓解“小微企业创新活力越高的地方,数字金融发展程度越高”这一关系导致的反向因果问题。此外,本文的因变量为企业微观数据,自变量为省级层面数字金融水平,数据本身来自两个不同的数据库,反向因果问题大大降低。但即使如此,实证回归方程还会存在遗漏变量导致的内生性。本文借鉴傅秋子和黄益平(2018)的做法,以企业所在省省会与杭州市的距离作为数字金融的工具变量。虽然数字金融从理论上可以突破传统地理空间的限制,跨区域提供高效且低成本的金融服务,但数字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仍要遵循金融发展的基本规律,其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实体经济和传统金融(姚耀军和施丹燕,2017;郭峰和王瑶佩,2020)。此外,数字金融很多业务的推广也受限于地理因素。该变量既与地区的数字金融发展程度直接相关,又不会通过数字金融发展影响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因此可以作为数字金融发展程度的有效工具变量。

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第一步回归的结果显示,工具变量对于内生变量数字普惠金融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且F值大于10,通过了弱工具变量检验。第二步的回归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显著为正,并且回归系数比一般的Probit模型回归系数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一结论表明考虑内生性后本文基准回归得到的结论依然成立。

采用解释变量的两期滞后。表4的结果显示,当以数字普惠金融的两期滞后作为解释变量后,数字金融总指数及分指数覆盖程度和使用深度的估计系数仍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但系数相对基准回归有所减小。与滞后一期的回归结果不同的是,两期滞后的数字化程度的估计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为负,且数值较大。由此进一步得出,数字金融主要表现为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促进作用,但金融数字化程度的提高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产生了一定的“挤出”效应。金融资产配置和研发创新活动之间存在替代关系(谢家智等,2014)。相对于创新活动风险大、周期长的特点,金融资产具有风险低、获利快的优势。金融数字化提高了配置金融资产的便利性,降低了投资金融资产的门槛和成本。换言之,数字金融的发展可能提高了企业研发和创新的机会成本。资金规模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金融资产投资的增加相对应是研发活动的减少。结合基准回归发现,随着影响时间的延长,金融数字化程度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挤出效应占据了主导地位。综上,本文认为基于覆盖广度的拓宽和使用深度的提高,数字金融具有提升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主效应,但金融的数字化渗透通过改变小微企业的投资偏好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对企业创新的“挤出”效应。

(三)进一步分析:区域异质性的调节作用

前文分析并实证了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影响,发现数字金融具有提升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积极效应。但从开展创新活动到产生创新成果再到实现创新效益,都不应也不可能完全仅由企业自身完成。在开展创新活动到产生创新成果的过程中,还必须有为企业提供资金、人才等各种要素的市场;在产生创新成果到实现创新效益的过程中,还必须有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专利运营的中介组织。

为了对比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激励作用,在制度环境建设程度不同和要素供给发育程度不同的区域市场环境下,是否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我们将研究样本以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数和要素市场发育程度指数为标准分别进行分组研究。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环境指数综合刻画了地区行业协会、市场法治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建设水平;要素市场发育程度指数综合测算了信贷资金分配市场化和人力资源供应的建设水平。以上数据根据王小鲁、樊纲和余文静发布的《中国分省市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中各省(市、区)市场化综合指数下的分指数整理形成。具体的分类方法如下:首先计算每个省(市、区)2011—2013年各项指数的平均值,作为衡量制度环境建设程度和要素市场发育程度的标准,最后在考虑两组样本量差异后进行分组。依照该方法,选出要素市场评分较高的省(市、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辽宁、河南、陕西、山东、广东和重庆,涵盖1840个样本企业;选出制度环境评分较高的省(市、区)包括江苏、浙江、北京、上海、天津、广东、重庆和福建,涵盖1816个样本企业。

表5显示了根据制度环境建设情况和要素市场发育程度分别进行分组后,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边际效应。在要素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地区,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影响在10%的水平上显著,但这一影响在要素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的地区具有1%水平下的显著性,且边际效应相对较大。在制度环境建设较好的地区,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影响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正,且边际效应较大,而这一效应在制度环境建设较差的地区并不显著。以上结果支持了假设2a和假设3。

综合理论分析和实证结果,在要素市场发育程度较差的地区,企业难以获得开展创新活动所需的要素资源,使得数字金融带来的要素供给改善对企业创新活力具有更大的边际提升作用。而在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建设水平较高地区,企业的创新成果能够得到更好的运营和保护,创新具有更高的预期效益,小微企业具有更强的创新活力,同时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也表现出更大的激励作用。由此可见,要重点发挥数字金融在要素市场发育程度较差地区的普惠作用,且注重完善市场中介组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创新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放大数字金融的普惠作用。

(四)自主研发还是协同创新?

前文实证了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提升作用,区域异质性分析也为如何增强这种效应提供了思路。然而在创新的过程中,企业面临自主研发或协同创新的路径选择,那么数字金融的发展对企业创新路径选择的影响如何?CMES通过向小微企业询问研发和创新的形式,获取了小微企业创新的路径选择,包括自主研发、委托其他单位研发、技术引进和合作研发,这为本文研究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路径选择的影响提供了数据基础。

表6的结果显示,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选择自主研发的估计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对选择技术引进的估计系数却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而对选择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的影响则不显著。由此可见,数字金融提升了小微企业进行自主研发的能力和偏好,并且减少了对技术引进的需求。这可能是因为数字金融带来的融资环境改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困境,丰富和提高了企业研发资金的来源和规模,赋予企业进行自主研发的能力,从而减少了对外部技术的引进需求。中国小微企业调查问卷询问了小微企业认为制约研发和创新的因素,其中包括是否缺少研发经费,这为本文验证上述猜想提供了可能。表6的最后一列的回归结果支持了上述猜想:数字金融改善了小微企业缺少研发费用的困境,提升了小微企业进行自主研发的能力和偏好。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研究发现,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具有显著的提升作用。数字金融发展程度高的地区,小微企业具有更大的创新活力。考察数字金融发展的三个维度后发现,数字金融覆盖广度水平和使用深度水平越高的地区,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越大,并且数字金融覆盖广度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比使用深度表现出了更大的边际提升作用。本文同时考虑了区域异质性的调节作用,结果发现:在要素市场发育程度较差的地区,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提升作用更显著,这体现了数字金融的普惠优势;在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建设情况较高的地区,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具有显著的边际提升作用,但这一效应在建设情况较差的地区不显著,这表明只有完善市场环境和法律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发挥数字金融的普惠作用。本文也考察了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路径选择的影响,发现数字金融缓解了小微企业缺少研发经费的困境,提升了其进行自主研发的能力和偏好。

(二)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和实证结果,本文提出以下三条政策建议:一是科学把握数字金融监管方向,发挥其普惠优势。监管部门的相对容忍是中国数字金融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故需要积极推动数字金融健康发展,培育创新驱动发展的微观经济主体。具体来说,监管要立足提升数字金融覆盖广度和使用深度的导向,发挥数字金融在要素市场发育水平较低地区的普惠作用。二是加快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挥其保护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实现创新效益的制度保障。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缓解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忧。三是逐步建立市场中介组织体系,发挥其服务功能。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专利的申请与运营都离不开专业的市场中介组织。因此,构建完整的市场中介组织体系,有助于缩短企业创新的周期,提升企业创新的效率和效益,从而增强数字金融对小微企业创新的普惠作用。■

(責任编辑: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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