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4-02 01:00:12 浏览量:

  

 广东省标准

 DBJ×-20XX 备案号J×-20XX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urban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8-XX-XX发布

  2018-XX-XX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本标准不涉及专利

 广东省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urban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DBJ XX-XXXX-XXX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前

 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6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粤建科函【2016】3007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 4.规划与总体设计;5.管线设计;6.节点设计;7.附属设施设计;8.工程勘察规定;9.结构设计;10.工程防水;11.施工;12.检测与监测;13.验收;14.维护管理。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邮编:510500)。 主 编 单 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 广东华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首汇蓝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徐其功

 曹大燕

 汪传新

 詹国良 黄伟江

 李素华

 史海欧

 郑亚琴

 郭

 飞 隋

 军

 黎

 伟

 丁华东

 吴子儒

 许国强 吴晓瑜

 邓秀梅

 徐仁华

 魏

 偲

 乔长江 陈文辉

 张

 亮

 徐彦锋

 李

 胜

 劳伟康 揭俊业

 朱劲锋

 李果炜

 孙

 菁

 戴永兴 史聪灵

 李

 建

 焦瑞虎

 李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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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 李志劲

 鲁

 颖

 来立永

 林昱奂

 韩

 勇 曹姝文

 阳重阳

 陈俊生

 丁小彬

 周子鹄 王家兴 主要审查人:

 目次 前

 言 1 1 总则 2 2 术语和符号 3 2.1 术语 3 2.2 符号 7 3 基本规定 9 4 规划与总体设计 11 4.1一般规定 11 4.2平面布局 13 4.3 空间设计 15 4.4 节点布置 19 4.5安全风险控制 20 5管线设计 21 5.1 一般规定 21 5.2给水、再生水管道 22 5.3排水管渠 22 5.4 天然气管道 24 5.5 热力管道 25 5.6 电力电缆 27 5.7 通信线缆 29 6 节点设计 30 6.1一般规定 30 6.2出入口及逃生口设计 30 6.3吊装口设计 32 6.4电缆放线口 33 6.5通风口设计 33 6.6交叉口设计 34 6.7连接通道设计 35 6.8控制中心设计 35 7附属设施设计 37 7.1 消防系统 37 7.2通风系统 41 7.3 供电系统 45 7.4 照明系统 48 7.5监控与报警系统 49 7.6 排水系统 54 7.7 标识系统 56 7.8支架系统 57 7.9接地系统 59 8工程勘察规定 64 8.1一般规定 64 8.2明挖管廊勘察 69 8.3盾构管廊勘察 70 8.4其他工法及辅助措施勘察 72 9结构设计 74 9.1 一般规定 74 9.2材料 75 9.3结构上的作用 79 9.4 管廊抗震设计 84 9.5 地基设计 88 9.6 明挖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95 9.7明挖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96 9.8盾构管廊结构 99 9.9顶管管廊结构 101 9.10矿山法管廊结构 102 9.11管廊基坑支护 104 10 工程防水 107 10.1 一般规定 107 10.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108 10.3明挖法施工的管廊防水 108 10.4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防水 112 10.5 其他形式管廊防水 114 11施工 116 11.1一般规定 116 11.2 地基与基础工程 116 11.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117 11.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123 11.5 盾构工程 131 11.6 顶管工程 132 11.7矿山法工程 134 11.8 预应力工程 135 11.9 砌体结构 135 11.10 附属工程 136 11.11 管线 137 12检测与监测 141 12.1 一般规定 141 12.2 地基与基础工程 143 12.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147 12.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153 12.5盾构工程 154 12.6顶管工程 155 12.7 矿山法工程 156 12.8 预应力工程 156 12.9 砌体结构 158 12.10附属工程 160 12.11 管线 161 12.12 监测的内容和方法 162 12.13监测数据处理及信息反馈 167 13

 验收 170 13.1 基本规定 170 13.2 地基与基础工程 171 13.3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 172 13.4 预制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72 13.5 盾构工程 173 13.6 顶管工程 174 13.7 矿山法工程 175 13.8 预应力工程 176 13.9 砌体结构 177 13.10 附属工程 177 13.11管线 177 13.12 防水工程 179 14维护管理 180 14.1 维护 180 14.2资料 181 14.3 信息化 182 本规范用词说明 184 引用标准名录 18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2.1 Terms 3 2.2 Symbols 7 3 BASIC REQUIREMENTS 9 4 PLANNING AND OVERALL DESIGN 11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11 4.2 Plane layout 13 4.3 Space design 15 4.4 Node arrangement 19 4.5 Security risk control 20 5 PIPELINE DESIGN 21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21 5.2 Water supply and reclaimed water pipeline 22 5.3 Drainage pipeline 22 5.4 Natural gas pipeline 24 5.5 Heat pipeline 25 5.6 Power cable 27 5.7 Communication cable 29 6 NODE DESIGN 30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30 6.2 Entrance and exit design 30 6.3 Lifting port design 32 6.4 Cable outlet port 33 6.5 Vent design 33 6.6 Intersection design 34 6.7 Connection channel design 35 6.8 Control center design 35 7 AUXILIARY FACILITY DESIGN 37 7.1 Fire fighting system 37 7.2 Ventilation system 41 7.3 Power supply system 45 7.4 Lighting system 48 7.5 Monitoring and alarm system 49 7.6 Drainage system 54 7.7 Identification system 56 7.8 Bracket system 57 7.9 Grounding system 59 8 ENGINEERING SURVEY REQUIREMENTS 64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64 8.2 Open-cut utility tunnel survey 69 8.3 Shield utility tunnel survey 70 8.4 Survey of other construction methods and auxiliary measures 72 9

 STRUCTURAL DESIGN 74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74 9.2 Material 75 9.3 Structual function 79 9.4 Seismic design of utility tunnel 84 9.5 Foundation design 88 9.6 Open-cut cast-in-place concrete utility tunnel structure 95 9.7 Open-cut prefabricated integrated utility tunnel structure 96 9.8 Shield utility tunnel structure 99 9.9 Pipe jacking utility tunnel structure 101 9.10 Mining law utility tunnel structure 102 9.11 Utility tunnel foundation pit support 104 10 ENGINEERING WATERPROOF 107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7 10.2 Concrete structure self-waterproof 108 10.3 Utility tunnel waterproofing for open cut construction 108 10.4 Prefabricated assembled utility tunnel waterproof 112 10.5 Other forms of utility tunnel waterproof 114 11 CONSTRUCTION 116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 116 11.2 Foundation and base engineering 116 11.3 Cast-in-place reinforced concrete structure 117 11.4 Prefabricated assembled reinforced concrete structure 123 11.5 Shield engineering 131 11.6 Pipe jacking engineering 132 11.7 Mining law engineering 134 11.8 Prestressed engineering 135 11.9 Masonry structure 135 11.10 Auxiliary engineering 136 11.11 Pipeline 137 12 DETECTION AND MONITORING 114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 114 12.2 Foundation and base engineering 143 12.3 Cast-in-place reinforced concrete structure 147 12.4 Prefabricated assembled reinforced concrete structure 153 12.5 Shield engineering 154 12.6 Pipe jacking engineering 155 12.7 Mining law engineering 156 12.8 Prestressed engineering 156 12.9 Masonry structure 158 12.10 Auxiliary engineering 160 12.11 Pipeline 161 12.12 Content and method of monitoring 162 12.13 Monitoring data processing and feedback 167 13

 ACCEPTANCE CHECK 170 13.1 General requirements 170 13.2 Foundation and base engineering 171 13.3 Cast-in-place reinforced concrete structure 172 13.4 Prefabricated assembled reinforced concrete structure 172 13.5 Shield engineering 173 13.6 Pipe jacking engineering 174 13.7 Mining law engineering 175 13.8 Prestressed engineering 176 13.9 Masonry structure 177 13.10 Auxiliary engineering 177 13.11 Pipeline 177 13.12 Waterproof engineering 179 14 MAINTENANCE MANAGEMENT 180 14.1 Maintenance 180 14.2 Data 181 14.3 Informatization 182 DESCRIPTION OF THE TERMS USED IN THIS SPECIFICATION 184 CITATION STANDARD LIST 185

  1 总则 1.0.1

 为集约利用城市建设用地,避免道路频繁开挖,统筹安排城市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内的敷设,保证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 1.0.4

 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1.2

 干线综合管廊trunkutility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1.3支线综合管廊branchutility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1.4

 缆线管廊cabletrench 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2.1.5

 城市工程管线urbanengineering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2.1.6

 通信线缆communicationcable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2.1.7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cast-in-siteutilitytunnel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2.1.8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precastutilitytunnel 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 2.1.9

 管线分支口junctionforpipeor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 2.1.10

 集水坑sump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排空管道泄水等的构筑物。 2.1.11

 安全标识safety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1.12

 舱室compartment 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 2.1.13

 吊装口 hoisting port 为满足管线、管道配件及安装设备等进出综合管廊的出入口。 2.1.14

 通风口 vent 为满足综合管廊内外空气交换的通风设施。 2.1.15

 逃生口escape port 为满足综合管廊内部人员逃生的出口。 2.1.16

 电(光)缆桥架 cable tray 又名电(光)缆托架,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通、组件以及托臂(悬臂支架)、吊架等构成具有密集支承电(光)缆的刚性结构系统的全称。 2.1.17

 电缆支架 cantilever bracket 又名悬臂支架,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支架。 2.1.18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综合管廊内部采用防火墙、阻火包等防火设施进行防火分隔,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19

 阻火包 fire protection pillows 用于阻火封堵又易于作业的膨胀式柔性枕袋状耐火物。 2.1.20

 监控系统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system 使用采集、监视和处理设备,通过收集、处理综合管廊运行状态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工作状态等信息,对相应设施的工作状态进行控制,以保障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系统。 2.1.21

 闭路电视系统 CCTV-close circuit television system 通过摄像机以及附属设备(如镜头、云台等)采集综合管廊内视频图像信息,通过光纤传输至监控中心并在监控中心的监视器或投影显示屏上显示的系统。 2.1.22

 红外入侵报警系统infrared intrusion alarm system 采用红外技术检测和判断是否有物体侵入综合管廊并向监控中心发送相关报警信息的系统。 2.1.23

 自动井盖 automatic manhole cover 用于综合管廊各种地面井口的自动控制井盖,由监控中心监测其开/关状态,控制其开启/关闭操作,自动井盖的控制部件执行开/关动作;在紧急情况下自动井盖同时具备手动开启的逃生功能。 2.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用于自动发现和通报火灾早期灾情,有利于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的系统。 2.1.25

 水喷雾系统hydraulic spray fire system 利用高压水并经过各种形式的雾化喷头,喷射出雾状水流以扑灭火灾的系统,又称水雾灭火系统。 2.1.26

 通风系统 ventilation system 在综合管廊运行中为改善管廊内部空气环境、排除有害气体和余热所采用的净化空气设备。 2.1.27

 设施保护区 protection area of the municipal tunnel

  在综合管廊上方投影以及综合管廊地面设施的周边划定的为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营的区域。 2.1.28

 电力电缆electric cable

  多根相互绝缘的导体和外包绝缘保护层制成,在电力系统的主干线路中用以传输和分配大功率电能的电缆产品,包括各电压等级、各种绝缘的电力电缆。 2.2 符号 2.2.1

 材料性能 fpy——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2.2.2

 作用、作用效应及承载力 M——弯矩设计值;

 Mj——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设计值; Mk——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标准值; Mz——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弯矩设计值; N——轴向力设计值;

 Nj——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轴力设计值;

 Nz——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轴力设计值。 2.2.3

 几何参数 A——密封垫沟槽截面面积;

 A0——密封垫截面面积;

 Ap——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截面积;

 h——截面高度;

 x——混凝土受压区高度; θ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角。 2.2.4

 计算系数及其他 K——旋转弹簧常数; ——系数; ——拼缝接头弯矩影响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纳入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 3.0.2

 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移动通信、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3.0.3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 3.0.4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为依据。 3.0.5

 城市新区主干路下的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与主干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3.0.6

 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平面设计、断面设计、竖向设计、交叉口设计、结构设计、节点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 3.0.7

 给水、再生水、雨水、污水、天然气、冷冻水、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3.0.8

 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 3.0.9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城市排水防涝、海绵城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3.0.10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规定及国家、广东、行业现行相应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 3.0.11

 综合管廊工程的维护管理,应与各主管部门协调,确定综合管廊结构、附属设施及管廊内的管线巡查、维护保养、故障抢修等管理模式。 3.0.12

 管廊主体及口部属于构筑物,管廊监控管理中心属于建筑物。

 4 规划与总体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4.1.2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相关管线专业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衔接。 4.1.3

 综合管廊总体设计时,应按各专业管线相关设计规范中最小水平、垂直净距的要求,协调各专业管线的位置关系,合理设计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它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且需统筹考虑管部尺寸。 4.1.4

 综合管廊宜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 4.1.5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包含总体布局、管线种类、管廊类型及适用性、平面位置、竖向控制、断面形式、安全防灾及相应的报警、预案措施等内容,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新建和改造,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还应包含建设管理模式、费用分摊模式研究等内容。 4.1.6

 综合管廊分支口应满足预留进出管线数量、类型、规格及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应同步建设。 4.1.7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4.1.8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1.9

  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4.1.10

 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或增设防倒流设备。 4.1.11

 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 4.1.12

 采用盾构方式实施的管廊纳入的管线应为城市市政管线的干线,且宜为安全度较高的专业管线。 4.1.13

 综合管廊与其他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 4.1.14

 综合管廊规划时,规划入廊的新建管线应与综合管廊同步规划、同步调整,现有运行管线应结合资产生命周期管理分类实施、有序入廊。 4.1.15

 电力电缆在综合管廊中敷设时,应根据电缆类型、数量规模、同路径其它管线情况等因素,分干线型、支线型、缆线型综合管廊选用。 4.1.16

 综合管廊中的电力电缆敷设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电力电缆不应与热力管道、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管道同舱敷设。 2

 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且不应与20kV以下电力电缆共舱敷设。 3

 110kV以下电力电缆可与其他管线共舱敷设,但不应与通信线缆同侧敷设。 4.2平面布局 4.2.1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1

 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

 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江管廊等; 3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

 重要的公共空间; 5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6

 穿越河道、铁路、山体等重要的管廊枢纽工程宜同步考虑管廊空间。 4.2.2

 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相适应。 4.2.3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人防、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环境工程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4.2.4

 综合管廊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协调,与地下空间利用层次规划衔接。 4.2.5

 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4.2.6

 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 4.2.7

 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0。 4.2.8

 综合管廊位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等确定;现状道路下建设综合管廊,管廊位置应充分考虑现状管线的布置情况。 4.2.9

 干线综合管廊可设置在道路、机动车道、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缆线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道路两侧绿化带下。 4.2.10

 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绿化种植、市政管线交叉等因素综合确定。标准部位覆土宜在2.0m以上,转换层、换气口等特殊部位确保其上部铺装厚度不小于0.8m。 4.2.11

 综合管廊不宜沿河布置,当确有需求时,需充分结合地质条件情况定线。 4.2.12

 综合管廊平面线形宜由直线组成;确有需求时可由直线与圆曲线组成,应处理好直线与圆曲线的衔接,并统筹考虑圆曲线段中,综合管廊内部管线的平面线形。 4.2.13

 为避免或嫌少轨道交通产生的杂散电流(交流或直流)对综合管廊及廊内金属管道的腐蚀问题,管廊与轨道交通的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或采取有效的排流措施。 4.2.14

 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当综合管廊内设计通行检修车时,应同时满足检修车的转弯半径要求。 4.3 空间设计 4.3.1

 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人管线的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便于维护、预留空间等因素,以合理、经济为原则确定。原则应以合理、经济为宜,采取明挖现浇施工,宜采用矩形结构;如采用明挖预制施工装配施工方法宜用矩形或圆形截面;采用非开挖技术时,可采用矩形、圆形或马蹄形断面。 4.3.2

 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尺寸的确定,应根据综合管廊内各管道(线缆)的数量和布置要求,管道(线缆)的间距应满足各专业管道(线缆)的相关设计、施工及维护巡检要求。 4.3.3

 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及周边用地功能确定。布置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

 重介质管道在下,轻介质管道在上。 2

 小断面管道在上,大断面管道在下。 3

 电力仓高压电缆布置在下层排架,低压电缆布置在上层排架。 4

 出线多的配送管道在上,出线少的配送管道在下。 5

 需要经常维护的管种贴近中间通道。 4.3.4

 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5

 热力、燃气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3.6

 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道下方。 4.3.7

 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排水方式。 4.3.8

 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 4.3.9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相邻管线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4.3.9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必要措施。 表4.3.9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施工方法 相邻情况 明挖管廊 非明挖管廊 综合管廊与地下构筑物水平净距 1.0m 不小于综合管廊外径 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水平净距 1.0m 不小于综合管廊外径 综合管廊地下管线交叉垂直净距 0.5m 不小于综合管廊外径 4.3.10

 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 4.3.11

 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 4.3.12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运输、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 1

 干线综合管廊的内部净高不宜小于2.4m。 2

 支线综合管廊的内部净高不宜小于2.0m。 3

 管廊系统逃生、进出口通道高度不宜低于1.8m; 4

 出线支管采用半通行沟时,高度不得低于1.5m; 4.3.13

 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 0m;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 9m。 2

 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 3

 管廊内一个舱内有多个检修通道时,一个通道作为主通道,其他通道作为辅通道。主通道宽度宜不小于0.9~1.0m,不作为交通的辅通道宽度宜不小于0.6m。 4.3.14

 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图4.3.22)不宜小于表4.3.22的规定。 表4.3.14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 DN 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mm) 铸铁管、螺栓连接钢管 焊接钢管、塑料管 a b1 b2 a b1 b2 DN<400 400 400 800 500 500 800 400≤DN<800 500 500 800≤DN<1000 1000≤DN<1500 600 600 600 600 DN≥1500 700 700 700 700

 图4.3.14管道安装净距 4.3.15

 管道采用支架形式支撑时,可参照国家标准图集《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03S402)执行。 4.3.16

 综合管廊电力舱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8%。 4.3.17

 综合管廊电力舱最上层支架宜安装2个走线槽作为电力通信光缆、消防、用电电缆专用通道。 4.3.18综合管廊穿越河道在河床穿越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及施工要求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Ⅰ~Ⅴ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2. 0m以下; 2

 在Ⅵ、Ⅶ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1. 5m以下; 3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1. 0m以下。 4.4 节点布置 4.4.1

 节点布置应与地上地下交通、地下空间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相协调。 4.4.2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少于2个。 4.4.3

 交叉口宜结合城市道路规划路网及市政管线综合需求合理布置。 4.4.4

 综合管廊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采用非开挖法施工的吊装口间距应根据综合管廊地形条件、埋深、通风、消防等条件综合确定。 4.4.5

 管廊通风系统的自然进风应与强制排风相结合,且两者的距离宜为200m。明挖管廊通风系统以不跨越防火分隔为原则,即1个防火分隔为1个通风分区。 4.4.6

 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连接通道。 4.4.7

 地面建筑特别是出入口应设置在靠近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 4.5安全风险控制 4.5.1

 城市综合管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控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保护环境、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采取经济、可行、主动的处置措施来减少或降低风险。 4.5.2

 工程建设风险控制方案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共同裁剪,按照风险处置对策编制风险控制方案。 4.5.3

 可采用工程保险转移建设风险,但不应将工程保险作为唯一减轻或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 4.5.4

 城市综合管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必须遵循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 4.5.5

 城市综合管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应从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实施全过程的建设风险管理。 4.5.6

 城市综合管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管线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综合管廊管线设计须与总体设计协调统一,管线设计须充分考虑管廊内各专业管线近、远期需求,以及安装和检修要求。 5.1.2

 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供热管道位置应高于供冷管道和给水管道,并且供热、供冷管道应做隔热层。 5.1.3

 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5.1.4

 纳入综合管廊的管道应采用便于运输、安装的材质;宜选用金属、环保无铅塑料或复合材料性能优异的管道。 5.1.5

 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相邻间距不宜大于10m。 5.1.6

 综合管廊的管道净距要求,应满足安装、检修空间要求,并考虑管道的排气阀、排水阀、伸缩补偿器、阀门等配件安装、运行、维护的作业空间。 5.1.7

 各类专业管线根据管道产生应力的部位应设置支撑或预埋件,支撑和预埋件尺寸应根据应力情况确定。 5.1.8

 天燃气管道和其他输送易燃或有害介质管道纳入管廊尚应符合相应的专项技术要求。 5.1.9

 市政管线的最小水平、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5.2给水、再生水管道 5.2.1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 5.2.2

 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及复合管等。 5.2.3

 管道连接宜根据材质特性采用焊接、熔接、粘接、机械式等连接方式;当采用柔性接口连接时应设置防脱措施。 5.2.4

 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的有关规定。 5.2.5

 给水管道材料及内防腐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输配水设置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5.2.6

 给水管和再生水管应有严格标识区分,严禁混接。 5.2.7

 给水管线兼市政消防给水功能时,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相关要求。 5.3排水管渠 5.3.1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3.2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中远期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5.3.3

 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有条件时,宜设置事故出水口、初期雨水截流设施及冲洗设施。 5.3.4

  雨水、污水管道的管材选用应根据排水量、排放方式等因素确定;污水系统采用压力流时,压力管道应选用相应承压能力的管材,管材连接宜采用焊接、熔接、粘接、机械式等连接方式。 5.3.5

 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在管廊空间内应严格密闭,管道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 5.3.6

 排水系统的检修口、检查井及排气系统设置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道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荷载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5.3.7

 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宜采用管道方式,以管廊本体采用渠道形式时需在综合管廊内部涂衬防腐层;雨水可采用管道或管廊本体的形式;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复合管等。 5.3.8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雨水时,舱室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5.3.9

 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或排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3.10

 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在转角处超过管道借转角度时应设检修井。 5.3.11

 雨水、污水入廊后宜考虑自动冲洗。 5.3.12

 雨水、污水支管接入主干管高差超过3m时宜考虑入流消能。 5.4 天然气管道 5.4.1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4.2

 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5.4.3

 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宜选用J507碱性焊条,氩弧焊打底,手工电焊弧盖面的焊接方法焊接。所用焊缝应进行100%全周长超声波探伤及100%全周长X射线检验,焊缝检测要求应符合表6.4.3的规定。 表5.4.3 焊缝检测要求 压力级别(MPa) 环焊缝无损检测比例 0.8<P≤1.6 100%射线检验 100%超声波检验 0.4<P≤0.8 100%超声波检验 100%超声波检验 0.01<P≤0.4 100%射线检验或100%超声波检验 - P≤0.01 100%射线检验或100%超声波检验 - 5.4.4

 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缝检测要求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焊缝检测要求 压力级别(MPa) 环焊缝无损检测比例 0.8<P≤1.6 100%射线检验 100%超声波检验 0.4<P≤0.8 100%射线检验 100%超声波检验 0.01<P≤0.4 100%射线检验或100%超声波检验 — P≤0.01 100%射线检验或100%超声波检验 — 注:1射线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4730.2 规定的Ⅱ级(AB)级为合格。 2超声波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JB/T4730.3 规定的Ⅰ级为合格。 5.4.5

 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设计。 5.4.6

 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5.4.7

 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4.8

 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同时需考虑阀门井的防沉降措施。当分段阀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5.4.9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每隔1000m应设置一组紧急切断阀。 5.4.10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的接地要求。 5.4.11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危险排除装置,同时要设置通风及事故排风装置及排放口。 5.5 热力管道 5.5.1

 热力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醋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 29047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醋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 129的有关规定。 5.5.2

 入廊热力管道主要包括蒸汽管道、热水管道及相关的放水、放气、凝结水等管道。 5.5.3

 热力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 5.5.4

 热水介质供热管道设计压力小于等于2.5MPa,设计温度小于或者等于200℃;蒸汽介质供热管道设计压力小于等于1.6MPa,设计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50℃。超出范围的热力管道应遵守工业管道相关设计标准。 5.5.5

 热力管道应考虑伸缩补偿,补偿量由计算确定。补偿方式宜优先采用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补偿器补偿。 5.5.6

 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 5.5.7

 供热管道综合管廊所在舱室标准断面净高不宜小于2.4m。同时应综合考虑供热管道主管、支管、凝结水回水管、放水放气管道的空间。 5.5.8

 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有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限制要求时,应按舱内温度限定条件校核保温层厚度。 5.5.9

 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5.10

 蒸汽供热管道管廊内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人员在管廊内工作时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 5.5.11

 热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的有关规定。管廊内的热力管道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的有关规定。 5.5.12

 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5.5.13

 供热管道管廊内照明灯具采用防潮的密封型灯具。 5.5.14

 热力管道安装补偿器、阀门、放水、除污装置时应设置检查室,并应符合《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 5.5.15

 热水供热管道,季节性运行的蒸汽供热管道,应涂耐热、耐湿、防腐性能良好的涂料。常年运行的蒸汽管道,可不刷防腐涂料。 5.6 电力电缆 5.6.1

 电缆型式与截面选择应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确定。 5.6.2

 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5.6.3

 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弯曲半径和分层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综合管廊内以任何方式敷设的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表5.6.3所规定的弯曲半径。 表5.6.3

 弯曲半径 项目 35kV及以下的电缆 110kV及以上的电缆 光缆 单芯电缆 三芯电缆 无铠装 有铠装 无铠装 有铠装 敷设时 20D 15D 15D 12D 20D 20D 运行时 15D 12D 12D 10D 15D 20D 注:D为成品电缆标称外径。 5.6.4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同路径双回路电缆入廊时,应在电力舱的两侧分开敷设。 5.6.5 同一通道内电缆数量较多时,若在同一侧的多层支架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电缆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顺序在通道内“由下向上”的顺序分层布置。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 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配置。 2

 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不应敷设于同一层支架上。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上,1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也可与强电控制和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3

 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实行耐火分隔时,应配置在不同层的支架上。 5.6.6

 同一层支架上电缆排列的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和信号电缆可紧靠或多层叠置。 2

 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叶形)配置外,对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不宜叠置。 3

  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缆情况外,电力电缆相互间宜有1倍电缆外径的空隙。 5.6.7

 电缆监控用管道光缆应敷设在配套电缆线路同侧管廊最上层支架的通信光缆用槽盒内。 5.6.8

 电缆应沿全长采用电缆支架、桥架等支持与固定。电缆支架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7.8节的相关规定,最大跨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支架件的承载能力和无损电缆的外护层及其导体的要求。

 2

 应保证电缆配置整齐。

 3

 应适应工程条件下的布置要求。 5.7 通信线缆 5.7.1

 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护套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5.7.2

 通信线缆敷设安装应按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和《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 5151的有关规定。 5.7.3

 综合管廊内通信线缆弯曲半径应大于线缆直径的15倍,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的有关规定。

 6 节点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

 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等,各节点构造宜于合建。 6.1.2

 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放线口、通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宜设置在绿化带或人行道等区域,不应对城市景观、交通疏导、市政管线运营等造成不良影响,构筑物下缘高度应满足城市排涝要求,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一般主体高度宜低于500mm,且与周边景观相融合。 6.1.3

 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应设盖板,且应配置在内部使用易于人力开启,外部使用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6.1.4

 地面部分建筑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形式、建筑造形和色彩。 6.2出入口及逃生口设计 6.2.1

 综合管廊内人员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2

 人员出入口的门应设为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3

 应满足防盗、防强行进入的要求。 4

 当单独设置时,距周边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5

 应满足火灾时人员疏散以及平时检查、维修的需要。 6

 开挖式隧道的人员出入口间距不宜大于500m,非开挖式隧道的人员出入口间距不宜大于800m,且宜结合电缆敷设、通风、消防等综合确定。隧道首末端无安全门时,宜在距离首末端不大于5m处设置人员出入口。 6.2.2

 逃生口盖板设计自控开启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专业人员通过远程监控设备可将逃生口盖板打开。

 2

 专业人员可现场遥控将逃生口盖板打开。 6.2.3

 宜设置远程监控设备,可监控逃生口盖板的启闭状态。 6.2.4

 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2

 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3

 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4

 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

 矩形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圆形逃生口内径不应小于1m。 6

 采用非开挖法施工的人员逃生孔间距应根据综合管廊地形条件、埋深、通风、消防等情况综合确定。 6.2.5

 逃生爬梯高度超过4m时应设置中间平台,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尽量采用步梯逃生。 6.2.6

 逃生口盖板上应设明显警示标志,禁止盖板上面载物。 6.3吊装口设计 6.3.1

 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米,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 6.3.2

 吊装口的长方向尺寸宜超过仓室内最长单节管道长度0.5米,宽尺寸宜超过最大口径管道外径0.4米。 6.3.3

 吊装口的设计应考虑综合管廊内管线、阀门及其他附属设备维修、更换时的吊装需求。 6.3.4

 吊装口应尽量设置在运输车辆可以靠近的管廊段,以满足大管径管道的运输要求,吊装口应保障有不受阻碍、不被占用的投料空间和逃生通道。含逃生功能的吊装口需在地面以上部分设置通风百叶,吊装口可设置人行爬梯,人员出入部分顶部盖板应与投料部分顶部盖板相区别。 6.3.5

 当进料通道不能实现一次起吊,需设置起吊转换平台进行二次吊装。在起吊平台顶部应设置吊轨等相关吊件,起吊间距需满足起吊高度的要求和两次起吊之间的水平距离要求。 6.3.6

 工作井设置的其他要求: 1 工作井平面位置的选择应满足施工与运行的需要; 2 施工竖井宜结合永久竖井结构设置; 3三通及四通井,竖井平面尺寸应满足电缆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在满足电缆敷设的同时,尚应考虑方便人员通行和电缆穿越的辅助措施。 6.4电缆放线口 6.4.1

 电缆放线口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放线口的设计应满足电缆敷设作业所需空间要求,满足放线时电缆允许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且应满足电缆不同期敷设时重复使用的要求。 2放线口在非放线施工的状态下,应作好封堵,或设置防止雨、雪、地表水和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 3 当放线口兼用作设备、材料吊装口时,应满足吊装设备及材料进出的空间要求。 4

 放线口间距宜为500m-1000m,矩形放线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圆形放线口内径不应小于1.0m。 5

 放线口不宜与其他出入口合并设置。 6.4.2

 电缆进出口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电缆进出口的设计应根据电缆接入、引出综合管廊的数量及位置确定,并应适当预留空间。进出口的内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宜为100mm的倍数。

 2

 综合管廊与电缆排管接口处应设置穿墙套管并满足防火、防水封堵要求。穿墙套管应采用非铁磁材料。 3

 电缆进出口的尺寸、结构及埋深宜结合电缆在综合管廊外敷设的土建型式确定,并应满足电缆敷设作业所需空间。 6.5通风口设计 6.5.1

 通风口设置需满足综合管廊内正常的温度与湿度要求,同时需满足在管廊内发生火灾后排除灾后烟气的要求。 6.5.2

 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6.6交叉口设计 6.6.1

 综合管廊交叉处,在管线有接驳需求时,采用混合仓或叠仓布置。混合仓局部放大的尺寸需考虑管线的安装及起吊要求。管线无接驳需求,则采用叠仓布置,且小截面尽量避让大截面。 6.6.2

 交叉口节点处需保证人员通行顺畅,优先考虑利用规模较大管线对应舱室的人行通道。在无法保证直接通行时,需设置楼梯。 6.6.3

 综合管廊交叉口处,在满足各管线安装、检修的最低要求前提下,尽量缩小管道布置间距,降低管廊的埋设深度。 6.6.4

 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防火隔断部位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6.6.5

 管廊内管线交叉口处,管廊顶板需布设预埋件,以便于缆线吊架、管线支架的安装。 6.6.6

 管廊交叉口设计采用混合仓布置时,应按照消防等级要求较高的管线类型设置消防及监测设备,并适当加强 6.7连接通道设计 6.7.1

 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 6.7.2

 为便于监控电缆和电力线缆布置,连接通道宜布置在管廊平面的中部位置。 1

 连接通道断面尺寸与监控中心的线缆数量、种类和通行楼梯有关,作为日常维护和参观的主要出入口,应考虑双向通行,楼梯宽度宜不小于1.5m。 2

 常见的连接通道有上入式和下入式两种,可根据连接处管廊覆土情况选择通道形式,覆土较深选上入式,覆土较浅选下入式。 3

 在连接通道和管廊之间应设置与管廊同等级防火门,以保证管廊防火分区的密闭。 6.7.3

 综合管廊叠舱的连接通道宜采用单独楼梯间。 6.7.4

 连接通道禁止与燃气舱相通。 6.8控制中心设计 6.8.1

 控制中心需包括消防管理系统、高低压配电室、控制室、值班人员生活设施等。 6.8.2

 综合管廊控制中心包含环境与设备监控子系统、电力监控子系统、安防监控子系统、有线通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8.3

 在控制中心应设置统一管理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各组成系统进行系统集成,并具有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处理功能。 2

 预留与各专业管线配套监控系统联通的接口。

  3

 预留与各专业管线主管部门相关监控平台联通的接口。

  4

 宜设置地理信息系统,为统一管理平台提供人机交互界面。地理信息系统具有综合管廊和内部各专业管线基础数据管理、图档管理、管线拓扑维护、数据离线维护、维护与改造管理、基础数据共享等功能,并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地理信息系统联通。

 5

 为保证系统安全,平台应具有用户访问控制、信息加密、身份认证等安全功能。 6.8.4

 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合用控制室,同一系统控制室设备应布置在一起,不同系统设备、管线应有分隔。 6.8.5

 分控室设置视频服务器、安防/通信系统工作站、设备监控系统工作站,将管廊的监控设备接入到分控室后,通过控制中心统一控制整个综合管廊的运行。

 7附属设施设计 7.1 消防系统 7.1.1

 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7.1.1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 舱室内容纳管线种类 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 天然气管道 甲 阻燃电力电缆 丙 通信线缆 丙 热力管道 丙 污水管道 丁 雨水管道、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 塑料管等难燃管材 丁 钢管、球墨铸铁管等不燃管材 戊 7.1.2

 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具体配置原则详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7.1.3

 综合管廊内如果选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需设置消防专用给水管道。 7.1.4

 综合管廊内阻火分隔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管道舱及电缆舱中每隔200m处。

 2

 舱室进出口处及与变电站地下部分相连部分

 3

 舱室的相邻防火分区间、通风区段处。

 4

 工作井内设备用房以及疏散楼梯间处。

 5

 电缆贯穿墙、板孔洞处。

 防火分隔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隔采用防火墙及墙上嵌固甲级防火门的形式。

 2

 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3

 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7.1.5

 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7.1.6

 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和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在电缆接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专用灭火设备及反馈装置。 7.1.7

 自动灭火系统宜优先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每种灭火系统均应满足对应的国家规范设计要求。 7.1.8

 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7.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及接线处应做防水处理。 7.1.10

 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及《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GA 306. 1和《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缆》GA 306. 2的有关规定。 7.1.11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采用“S”形布置或有外部火源进入可能的电缆管廊内,均应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宜优先采用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7.1.12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的敷设方式对管廊内的所有的动力电缆进行探测;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S”形布置在每层电缆的上表面,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一根感温光缆保护一根动力电缆的方式,并应沿动力电缆敷设。 7.1.13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的敷设方式对管廊内的所有的动力电缆进行探测。 7.1.14

 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敷设时,其感温光缆的延展长度不应少于探测单元长度的1.5倍;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设置感温光栅。 7.1.15

 其他管廊内设置动力电缆时,除管廊顶部可不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外,探测器设置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7.1.16

 弱电、控制电缆等低压电缆及光缆应与综合管廊内其他设施分隔,宜采用不锈钢耐火槽盒或穿管敷设。槽盒接缝处和两端应用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包带密封。槽盒应同时确定电缆载流能力或相关参数。 7.1.17

 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及《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1部分:阻燃电缆》GA306.1和《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 2 部分:耐火电缆》GA306.2的有关规定。 7.1.18

 采用的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应适用于综合管廊工程环境,并具有耐久可靠性。 7.1.19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7.1.20

 对电缆可能着火蔓延导致严重事故的回路、易受外部影响波及火灾的电缆密集场所,应设置适当的阻火分隔,并应按工程重要性、火灾几率及其特点和经济合理等因素,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实施阻燃防护或阻止延燃。 2

 选用具有阻燃性的电缆。 3

 实施耐火防护或选用具有耐火性的电缆。 4

 实施防火构造。 5

 增设自动报警与专用消防装置。 7.1.21

 实施阻火分隔的技术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阻火封堵、阻火隔层的设置,应按电缆贯穿孔洞状况和条件,采用相适合的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用于电力电缆时,宜使对载流量影响较小;用在楼板竖井孔处时,应能承受巡视人员的荷载。 2

 阻火封堵材料的使用,对电缆不得有腐蚀和损害。 3

 阻火墙的构成,应采用适合电缆线路条件的阻火模块、防火封堵板材、阻火包等软质材料,且应在可能经受积水浸泡或鼠害作用下具有稳固性。 4

 除通向主控室、厂区围墙或长距离综合管廊中按通风区段分隔的阻火墙部位应设置防火门外,其他情况下,有防止窜燃措施时可不设防火门。防窜燃方式,可在阻火墙紧靠两侧不少于1m区段所有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带或设置挡火板等。 5

 阻火墙、阻火隔层和阻火封堵的构成方式,应按等效工程条件特征的标准试验,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耐火完整性、隔热性要求确定。 6

 当阻火分隔的构成方式不为该材料标准试验的试件装配特征涵盖时,应进行专门的测试论证或采取补加措施;阻火分隔厚度不足时,可沿封堵侧紧靠的约1m区段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或包带。 7.2通风系统 7.2.1

 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通风系统应按管道舱室防火分隔设置。具体通风方式如下: 1

 普通管道舱室防火分隔长度小于等于200米时,宜采用端部自然进风、端部机械排风方式。 2

 然气管道舱应采用端部机械进风、端部机械排风方式。 3

 电力电缆舱室宜采用端部自然进风、端部机械排风方式。 4

 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防火分隔长度小于等于300米时,应采用端部机械进风、端部机械排风。 7.2.2

 通风控制系统应与照明控制系统、火灾报警与消防系统、中央控制系统等实现联动控制。防烟与排烟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与手动控制装置,应具有现场控制、远程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火灾工况下,现场控制装置发出的控制指令应优于其他控制指令。事故通风风机除现场手动开关外,还应该在该区域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手动控制装置。管廊内手动控制装置应设置在安全且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措施,其操作按钮地面的高度不宜超过1.5m。 7.2.3

 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2

 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

 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20%时,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4

 通风机所需供给的有效风量,应按挤压为主的原理进行计算,并考虑自然风和风阻影响。 7.2.4

 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关闭。在通风口地下风道内设置的排烟防火阀可自动、手动启闭以及280℃温度熔断器动作关闭,并能远程自动、手动复位开启,还具有风量调节及输出信号功能。 7.2.5

 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5m/s;通风口处噪声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要求。 7.2.6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火灾后机械排烟设施。为保证综合管廊内灭火后的排热及排烟要求,排烟风机应能在280oC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0.5 h。同时为保证管廊灭火的密闭要求,在进风口处设置百叶窗,排风管入口处设置280 oC电动排烟防火阀,阀门平时为常开。 7.2.7

 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人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 X 10mm。 7.2.8

 综合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天然气管道舱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7.2.9

 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应开启排风机,并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管线运行、环境控制的要求。 7.2.10

 综合管廊电力舱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舱内的环境温度应满足电缆、设备正常运行要求及运维要求,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措施。 2

 当采用通风降温措施困难或难以保障管廊内的温度要求,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可以采用其它辅助降温措施。 3

 舱内各降温措施同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相关规定的要求。 4

 舱内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方式。 7.2.11

 综合管廊电力舱通风系统应同时满足排热、巡视、换气及火灾后排烟四种工况的要求。 7.2.12

 风机房与风道的连接应严密封闭。风机房的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满足房屋建筑设计相关规范要求。通风设备的基础应置于稳固的地基上。 7.2.13

 综合管廊电力舱通风计算参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94相关规定确定,排风温度不应高于40℃,进、排风温差不宜大于10℃。 7.2.14

 综合管廊电力舱通风量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除余热通风量,宜按综合管廊电力舱电缆正常运行状态下最大载流量通过能力计算。 2

 人员检修新风量,宜按30m3/(h·人)计。 3

 每个通风区段的事故通风量,宜按最小换气次数6次/小时。当采用其他辅助降温设施时,设备容量的选取应考虑及时排除电缆发热量,同时满足人员检修时新风量和事故通风量的要求。 7.2.15

 机房及风口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降温用机房应根据通风分区来布置,两个通风机房间为一个通风分区。可设置在工作井内、地面风亭或管廊内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人员出入口建筑相结合。 2

 地面风亭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布置,并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 3

 排风口避免直接吹到行人或附近建筑,直接朝向人行道的排风口出风速度不宜超过3m/s。进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方。 4

 进、排风口尚应符合本《原则》3.9节相关规定。 5

 风机上、下口应设置防护网。 7.2.16

 采用空调系统作为管廊内降温措施时,空调送风口及水系统管道不应布置在电缆正上方。 7.2.17

 通风控制系统应满足平时、检修、事故通风及事后机械排烟的切换要求。 7.3 供电系统 7.3.1

 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综合这廊运行管理模式,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3.2

 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排水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管廊内的风机按消防负荷供电。天然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应另设置备用电源。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7.3.3

 综合管廊附属设备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的低压配电应采用交流220V/380V系统,系统接地形式为TN-S制,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2

 综合管廊应以防火分区作为配电单元,采用树干式或放射式配电,各配电单元电源进线截面应满足该配电单元内设备同时投入使用时的用电需要;

  3

 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动力设备不宜超过供电标称电压的±5%,照明设备不宜超过+5%,-10%; 4

 应采取无功功率补偿措施; 5

 应在电源总进线处设置电能计量测量装置,各供电单元根据管理需要设置电能计量测量装置。当采用自动计量装置时,应能将能耗数据上传至监控中心。 7.3.4

 综合管廊内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2

 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低洼,可能受积水浸入的地方; 3

 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进出口处; 4

 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防爆规定。 5

 电源插座和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7.3.5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交流220V/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插座,插座沿线间距不宜大于60m。检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15KW,安装高度不宜小于0.5m。天然气管道舱内的检修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应在检修环境安全的状态下送电。 7.3.6

 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综合管廊需要事故后机械排烟,其供电电缆、控制电缆等宜采用耐火电缆。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3.7

 附属设施的供电电缆和控制电缆沿线路敷设时,宜沿专用电缆桥架敷设。当穿管明敷时,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镀锌钢管。线管、桥架穿越结构伸缩缝时,应做伸缩处理。穿越防火墙时应采取不低于墙体耐火等级的防火封堵。 7.3.8

 综合管廊每个分区的人员进出口处应设置本分区通风,照明的控制开关。 7.3.9

 综合管廊地上建(构)筑物部分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地下部分可不设置直击防护措施,但应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防雷电感应地电压的保护装置,并应在综合这廊内设置等电位联结系统。 7.4 照明系统 7.4.1

 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宜为15~40LX。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为100LX。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LX。 2

 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3

 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4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祭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 5 综合管廊每个分区的人员进出口处,宜设置一盏感应开关控制灯具,或采用具有双联双控功能的开关。 6 低于2.2m时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侧部。 7.4.2

 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I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PE)线可靠连接。

  2

 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并应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3

 灯具应采用防爆灯具。 4

 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应能快速启动点亮。 5

 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应采用24V及以下安全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6

 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4.3

 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硬铜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2。线路明敷设时宜采用保护管事线槽穿线方式布线。天然气管线舱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配线,并应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 7.5监控与报警系统 7.5.1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宜分为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管理信息平台等。 7.5.2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纳入管线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模式等确定。 7.5.3

 监控、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应送至监控中心。 7.5.4

 综合管廊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综合管廊内环境参数进行监测与报警。环境参数检测内容应符合表7.5.4的规定,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的舱室,应按较高要求的管线设置。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的有关规定。 表7.5.4环境参数检测内容 舱室容纳管线类别 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 天然气管道 热力管道 电力电缆、通信电缆 温度 ▇ ▇ ▇ ▇ ▇ 湿度 ▇ ▇ ▇ ▇ ▇ 水位 ▇ ▇ ▇ ▇ ▇ O2 ▇ ▇ ▇ ▇ ▇ H2S气体 ▼ ▇ ▼ ▼ ▇ CH4气体 ▼ ▇ ▇ ▼ ▇ 注:▇应监测;▼宜监测 2

 应对通风设备,排水泵,电气设备等进行状态监测和控制;设备控制方式宜采用就地手动,就地自动和远程控制。 3

  应设置与管廊内各类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当管线采用自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时,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统一管理平台。 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宜采用工业级产品。 5

  H₂S,CH 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管廊内低位处及管廊中部区域。 7.5.5

 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设备集中安装地点,人员出入口,变配电间和监控中心等场所应设置摄像机;综合管廊内沿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至少设置一台摄像机,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摄像机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

 2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通风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和声光报警器。 3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4

 综合管廊应设置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并宜采用离线式。 5

 综合管廊的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

 6

 宜采用机器人等自动巡检设备对综合管廊进行不间断巡检。综合管廊电力舱内宜预留巡检机器人、灭火弹等智能化设施安装的预埋件,如预埋螺栓、轨槽、预埋钢板、轨道等。 7.5.6

 综合管廊应设置移动式通信系统,信号应与通信网络联通。 7.5.7

 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电力电缆表层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并应在舱室顶部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或感烟火灾探测器; 2

 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3

 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警报器,宜在管廊人员进出口和管廊内每隔50m处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宜设置电话插孔; 4

 确认火灾后,防火门监控器应联动关闭常开防火门,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联动关闭着火分区及相邻分区通风设备、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5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7.5.8

 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电缆接头处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和防爆措施。 7.5.9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 2

 天然气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

 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进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启动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4

 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5%; 5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7.5.10

 综合管廊宜设置地理信息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综合管廊和内部各专业管线基础数据管理、图档管理、管线拓扑维护、数据离线维护、维修与改造管理、基础数据共享等功能;

 2

 应能为综合管廊报警与监控系统统一管理信息平台提供人机交互界面。 7.5.11

 综合管廊应设置统一管理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级成系统进行系统集成,并应具有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处理功能;

 2

 应与各专业管线配套监控系统联通;

 3

 应与各专业管线单位相关监控平台联通;

  4

 宜与城市基础设施地理信息系统联通或预留通信接口;

  5

 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易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7.5.12

 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的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5.13

 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的非消防设备的仪表控制电缆、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线缆应采用耐火线缆。 7.5.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776的有关规定。 7.5.15

 监控与报警系统主干信息传输网络介质宜采用光缆。 7.5.16

 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7.5.17

 监控与报警设备应由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 7.5.18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和《建筑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7.5.19

 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管廊。 7.5.20

 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电缆管廊、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 7.5.21

 含电力的舱室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 7.5.22

 管廊外的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9章的有关规定;除管廊内所有电缆的燃烧性能均为A级外,管廊内应沿电缆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保证有效探测长度;管廊内设置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7.5.23

 无外部火源进入的电缆管廊应在电缆层上表面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有外部火源进入可能的电缆管廊在电缆层上表面和管廊顶部,均应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7.5.24

 在排风口处均设有检测该区间氧气含量的氧浓度检测仪,一旦氧浓度不正常,检测信号会通过接口电路传递到中央控制室,发出报警以提醒管理人员采取相应措施。采用集中报警控制方式,可发出火险预警及传输火灾信息、故障信息、联动控制状态信息。 7.6 排水系统 7.6.1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可采用排水泵和真空排水系统。 7.6.2

 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应根据道路的纵坡确定,排水区间不宜大于200m,应在排水区间的最低点设置集水坑,并设置自动水位排水泵。采用非开挖法施工的管廊排水区间应结合节点布置情况综合确定。 7.6.3

 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排水沟断面尺寸通常采用200x100mm,管廊内纵向排水坡向集水井,并通过排水沟将地面积水汇入集水坑内,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宜小于0.3%。 7.6.4

 排水泵集水井有效容积宜按最大一台排水泵(15~20)min流量计算。 7.6.5

 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及自动水位排水泵。 7.6.6

 综合管廊排出的废水温度不应高于4 0℃。 7.6.7

 综合管廊排水系统的设计规模需考虑地下渗漏水量、地面井盖的雨水渗漏水、管廊内清洁用冲洗水和管廊内管道故障时产生的渗漏水量;最低点排水系统还需考虑管廊内管道检修的放空水量。 7.6.8

 应采取措施防止综合管廊内雨、废水进入变电站。 7.6.9

 排水管材宜采用不锈钢管、镀锌钢管、复合材料管。 7.6.10

 排水泵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泵应设计为自灌式,一般采用自动和就地控制方式,必要时可采用远动控制。

 2 排水泵按二级负荷考虑,排雨水时按一级负荷考虑。

 3 排水泵的集水井应设最高水位、启泵及停泵水位信号,并宜设超高、超低水位信号报警功能。

 4 排水泵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及集水井水位信号宜在综合管廊(电力部分)中心控制室显示。 7.7 标识系统 7.7.1

 综合管廊的主出人口内应设置综合管廊介绍牌,并应标明综合管廊建设时间、规模、容纳管线。 7.7.2

 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采用符合管线管理单位要求的标识进行区分,并应标明管线属性、规格、产权单位名称、紧急联系电话。标识应设置在醒目位置,间隔距离不应大于50m。 7.7.3

 综合管廊的设备旁边应设置设备铭牌,并应标明设备的名称、基本数据、使用方式及紧急联系电话。 7.7.4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禁烟”、“注意碰头”、“注意脚下”、“禁止触摸”、“防坠落”等警示、警告标识。 7.7.5

 综合管廊内部的应设置里程标识,在人员出入口、逃生口、检修口、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灭火器材设置处等部位,应设置带编号的标识和平面位置标识,在交叉口处应设置方向标识。 7.7.6

 标识内容应方便识别、检修、警示使用。 7.7.7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在河道两侧醒目位置设置明确的标识。 7.7.8

 综合管廊电缆舱的标识区域分为外部区域和内部区域,外部区域主要分为工井出入口区域和路面区域;内部区域主要分为工井内部(含楼梯)区域、机房及控制室区以及域隧道区域。标识的种类、形式及布置应符合《广州供电局电力隧道安健环设施安装指引》(2017版)的相应规定。 7.8支架系统 7.8.1

 电(光〉缆支架、桥架应采用可调节层间距的活络支架、桥架。当电(光〉缆桥架上下折弯900时,应分3 段完成,每段折弯300,当左右折弯,应分2 段完成,每段折弯450。 7.8.2

 电力电缆的支架、桥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电缆的支架、桥架层间距,应满足电缆敷设和固定、安置接头的要求,且在多根电缆置于同一层支架上时,应有更换或增设任意电缆及其接头的可能。电缆支架、桥架最小层间距宜符合表7.8.2规定的数值。 表7.8.2电(光)缆支架最小层间距(mm) 电缆电压等级和类型、光缆,敷设特征 普通支架、吊架 桥架 控制电缆 150 200 电力电缆明敷 6 kV以下 200 250 6 kV~10 kV交联聚乙烯 250 300 35 kV单芯 300 300 35 kV三芯 350 350 110 kV“一”字形排列 110 kV“品”字形排列 400 400 220 kV 500 500 330 kV、500 kV 600 600 电缆敷设在槽盒中,光缆 h+100 h+120 注:1

 h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2

 10 kV及以上电压等级高压电缆接头的安装空间应单独考虑。 7.8.3

 水平敷设时电缆支架的最上层和下层布置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上层支架距综合管廊顶板或梁底的净距允许最小值,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的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 且不宜小于本标准7.8.2的规定再加80mm~150mm 的和值。 2

 最上层支架距其他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300mm;当无法满足时应设防护板。 3 最下层支架距综合管廊底板的最下净距,不宜小于100mm。 7.8.4

 直接支持电〈光〉缆的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吊架的允许跨距,不宜大于表7.8.4的规定。 表7.8.4电(光)缆支架各支持点之间的距离(mm) 电缆种类 敷设方式 水平 竖向 全塑小截面电(光)缆 400 1000 中低压电缆 800 1500 35 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 1500 3000 注:*维持电缆较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 7.8.5

 通信线缆的桥架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 5151的有关规定。 7.8.6

 电缆支架采用钢材时,应有接地设计,宜采用现场不用电焊安装的组合成品支架;采用需现场电焊安装的钢支架时,应对支架表面进行防腐处理并需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其耐久性应满足管廊内电缆支架的使用要求;电缆支架采用复合材料时,材料应具有轻质强度高、耐腐蚀性、好的电性能、阻燃性、可塑性等特点。 7.8.7

 电缆支架离顶板或梁底的最小净距,当最上层支架放置电缆时,不宜小于上表所得值再加150mm的和值;当最上层支架放置其他管线时,不宜小于300mm。 7.8.8

 电缆支架的材料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强度应能满足电缆及其附件荷重、施工作业时附加荷重、运行中的动荷载的要求,并留有足够的裕度。 2

 金属制的电缆支架应采取可靠的防腐措施。 3

 表面光滑,无尖角和毛刺。 4

 禁止采用易燃材料制作。 7.8.9

 电力舱内电缆支架应采用不锈钢支架。 7.8.10

 电缆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电缆及其附件荷重和安装维护的受力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能短暂上人时,应计入900N的附加集中荷载; 2

 机械化施工时,应计入纵向拉力、横向推力和滑轮重量等影响。 7.9接地系统 7.9.1

 用电仪表的外壳、支架、控制箱、柜、电缆槽、保护管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由于绝缘破坏而有可能带电者,均应做保护接地。 7.9.2

 控制箱、柜内的保护接地、信号回路接地、屏蔽接地分别接至各自的接地汇流排,再由各汇流排用绝缘铜导线接至总等电位连接板。信号回路的接地点设在控制箱、控制室一侧。 7.9.3

 自控系统的工作接地与电气系统的保护接地采用联合接地方式,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7.9.4

 天然气舱的接地要求:设置等电位联结,所有裸露的装置外壳可导电部分接入等电位系统。具有阴极保护的设备不应与等电位系统连接。 7.9.5

 综合管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2

 综合管廊电力舱应采用独立的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且不应大于1Ω。

 (7.9.5) 式中:——计及季节变化的最大接地电阻;

  ——计算用的流经独立接地网的入地短路电流。

 3

 综合管廊的接地网接地主材宜采用铜材,且截面面积不应小于50mm×5mm。

 4

 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套,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

 5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接地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9.6

 独立接地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挖管廊及工作井内,工作井机房接地装置应利用机房建筑物基础自然间横竖梁内的2根以上主钢筋或者埋在基础里的地下金属,组成网格不大于5m×5m的机房地网,当机房建筑物基础有桩时,应将地桩内2根以上主钢筋与机房接地装置就近焊接连通。 2 非明挖管廊(暗挖、盾构及顶管管廊)内,应充分利用管廊的初期支护锚杆、钢架、钢筋网或底板钢筋作为接地装置。用作接地极的锚杆环向间距要求为2倍锚杆长度;接地锚杆与钢筋网、钢拱架或专用环向接地钢筋应可靠焊接;管廊底板钢筋应形成一个1m×1m的单层钢筋网。 3 各接地装置均应通过连接钢筋(不小于φ16mm)每间隔约30m与两条贯通管廊的金属接地均压带(不小于50mm×5mm铜带),并进行可靠连接。 4

 管廊内兼有接地功能(含连接)的结构钢筋和专用接地钢筋应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5

 接地体(线)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规定。 6 接地网在腐蚀性较强的地区宜采用钢镀铜或铜材。 7 管廊接入发电厂、变电所内时,其独立接地网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接地网两点及以上相连接。 8 设计接地网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校验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 7.9.7

 综合管廊电力舱内电气装置、设施的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等电位连接,可靠保护接地。 7.9.8

 供配电及照明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配电及照明系统宜采用TN-S接地保护系统。 2

 工作井机房内的变配电房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应用不小于100mm2的铜缆就近引至独立接地网。 3

 电源进线箱和低压配电箱应就近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7.9.9

 防灾与报警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灾与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应用不小于100mm2的铜缆就近引至综合接地网,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不应就近与低压配电系统的管、支架、基础连接。 2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采用金属软管。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采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3通讯线的铠装保护层、编织屏蔽层均应两端接地。 7.9.10

 智能监控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监控系统的交流工作接地、安全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接地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规定; 2

 智能监控系统应设专用二次接地网,并与独立接地网一点直接连接,应彻底消除与其它接地的耦合;二次接地网应采用不小于100mm2的铜缆与独立接地网可靠连接; 3

 智能监控系统的各子系统应采取单点接地,并宜采取等电位措施;应满足各系统抗干扰和电气安全的双重要求。 4

 智能监控系统的交流供电设备的外壳及基础应可靠接地。 7.9.11

 高压电缆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电力部分)高压电缆系统应设置专用的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不小于50mm×5m铜带),且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就近与独立接地网相连接; 2

 综合管廊(电力部分)内的高压电缆接头、接地箱的接地应以独立的接地线与专用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可靠连接。

 8工程勘察规定 8.1一般规定 8.1.1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等级宜按表8.1.1划分。 表8.1.1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等级 等级 复杂程度 划分依据 一级 复杂 (1)地形地貌复杂。 (2)建筑抗震危险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4)围岩或地基、边坡的岩土性质变化大。 (5)存在需进行专门治理的特殊性岩土。 (6)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周边环境条件复杂。 (7)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大需要进行专门研究和治理。 二级 中等复杂 (1)地形地貌较复杂。 (2)建筑抗震不利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4)围岩或地基、边坡的岩土性质一般。 (5)特殊性岩土不需要专门治理 (6)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周边环境条件中等复杂。 (7)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一般。 三级 简单 (1)地形地貌简单。 (2)抗震一般或有利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4)围岩或地基、边坡的岩土性质较好。 (5)无特殊性岩土。 (6)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周边环境条件简单。 (7)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1 等级划分只需满足划分依据中任何一个条件即可;

  2 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 8.1.2

 地下综合管廊勘察宜按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开展工作,并可根据施工阶段的需要进行施工勘察。 8.1.3

 地下综合管廊勘察应根据不同的勘察阶段、工程类别和重要性、场地及岩土条件的复杂程度、设计要求,确定勘察方案和提交勘察成果。 8.1.4

 地下综合管廊可行性研究勘察应该通过搜集资料、工程地质测绘和现场调查,辅以必要的勘探与取样、测试和试验工作,调查沿线不良地质作用,了解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 8.1.5

 地下综合管廊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管廊沿线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初步设计所需的建议及岩土参数。 8.1.6

 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

 初步查明沿线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危害程度,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及建筑适宜性; 2

 初步查明沿线地质构造,场地内的地层结构、成因年代、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 3

 初步查明场地河湖沟滨、暗塘的分布,特殊性岩土的类型、成因、规模及工程性质,分析其对工程的影响; 4

 初步查明场区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变化规律,提供场地地下水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 5

 初步评价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初步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7

 初步分析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给出施工方案、基坑开挖与支护、地下水控制措施等的初步建议; 8

 步分析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预防措施建议。 8.1.7

 地下综合管廊详细勘察应根据确定的设计方案,针对设计及施工对勘察的要求,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预测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为管廊设计和施工提供岩土参数,并作出分析、评价,提供有关结论和建议。 8.1.8

 详细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沿线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危害程度,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及建筑适宜性,提出有关治理方案的建议; 2

 查明场地河湖沟滨、暗塘的分布范围,特殊性岩土的类型、成因、规模及工程性质,分析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 3

 查明场地已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地下管线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评价其对管廊设计和施工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如避让、保护、迁改等。 4

 查明场地内的地层结构、成因年代、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对地基的均匀性及承载力作出评价,提出天然地基、地基处理或桩基等地基基础方案的建议,如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工程,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5

 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6度的场地,应进行液化判别,并提出地基处理措施的建议; 6

 查明场地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变化规律,提供场地地下水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提出水文地质参数及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 7

 查明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体的分布、水位、水深等以及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分析地表水体可能对工程造成的危害,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8

 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提出抗浮设防水位建议,需采用抗浮措施时,提供抗浮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必要时对抗浮设防水位进行专题研究; 9

 评价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10

 根据工程施工方式,提供相关岩土设计及施工参数;分析工程周边环境,预测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8.1.9

 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根据不同勘察阶段工作的要求,取得下列资料: 1

 设计平面图,纵断面图; 2

 管廊规模、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深尺寸、荷载等设计要求以及拟采用的施工方式等; 3 周边环境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 8.1.10

 勘探点间距、勘探点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岩土条件、水文地质条件,设计方案、拟采用的施工方式等综合确定,并满足稳定性评价、变形计算、软弱下卧层验算、地基基础设计、岩土加固与开挖设计、地下水控制等的要求。 8.1.1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宜少于勘探孔总数的2/3。 8.1.12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进行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并提供各层土的抗剪强度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宜采用固结快剪或三轴试验方法测定。 8.1.13

 当有影响管廊工程的地下水时,应查明各含水层的埋深、厚度和分布;有承压水时,应分层测量其水头高度。 8.1.14

 抗浮设防水位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抗浮设防水位宜取地下管廊自施工期间到全使用寿命期间可能遇到的最高水位。管廊抗浮设防水位应根据场地所在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地下水类型、各层地下水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和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有长期水位观测资料时,应参考实测最高水位以及管廊使用期间水位的变化经分析论证后确定。 2

 只考虑施工期间的抗浮设计时,抗浮设防水位可按勘察时实测的场地最高水位并考虑雨季地下水位变化后确定。 3

 多层地下水条件下,各层地下水具有各自独立水位和最高水位时,或者场地有承压水且承压水与潜水有水力联系时,应按各层水的混合最高水位确定。 4

 当管廊工程临近江、湖、河、海等大型地面水体,且本场地地下水与其有水力联系时,可参照地面水体百年一遇高水位及其波浪雍高,结合地下排水管网等情况,综合确定抗浮设防水位。 5

 管廊处于低洼易涝地段或地下排水管网设计标准较低易发生街道淹水现象时,抗浮设防水位可取室外地面标高。 8.2明挖管廊勘察 8.2.1

 明挖管廊勘察宜在开挖边界外按开挖深度的1-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可通过搜集、调查取得相应资料。 8.2.2

 明挖管廊勘察勘探点间距应根据管廊尺寸、埋深、设计要求、施工方式等参照下表确定,地层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 表8.2.2 明挖管廊勘探点间距 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等级 勘察阶段 一级 二级 三级 初步勘察阶段 100~200m 200~300m 300~500m 详细勘察阶段 20~40m 40~60m 60~100m 注:1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程度分级应参照表8.1.1划分。 2根据综合管廊的功能,可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综合管廊;对于缆线综合管廊,其等级可降低一级考虑。 3如综合管廊包含燃气舱,则均按一级考虑。

 8.2.3

 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等设计及施工的要求,不应少于基坑开挖深度的3~4倍或进入管廊基坑底以下中风化或微风化岩层不少于3m。且不应少于管廊设计高程以下8~10m;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夹层或透水层(含水层)时,勘探孔深度应穿过软弱土层或透水层(含水层),并到达隔水层。 8.2.4

 当基坑需要降水时,应采用抽水试验测定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与影响半径。 8.2.5

 明挖管廊勘察应重点评价下列内容: 1 分析基坑发生突水、流砂、涌土、管涌的可能性,评价坑底和侧壁的稳定性。 2

 提供基坑开挖土、石分级,提出支护结构选型及计算参数的建议。 3

 当基坑需要降水时,应提供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 4

 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可能引起的明挖法施工风险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 8.3盾构管廊勘察 8.3.1

 盾构管廊区间勘探点宜布置在管廊结构外侧3~5m交叉布置;每个施工竖井勘探点不宜少于4个。 8.3.2

 区间勘探点间距可参照下表确定,地层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 表8.3.2 盾构管廊勘探点间距 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等级 勘察阶段 一级 二级 三级 初步勘察阶段 100~200m 200~300m 300~500m 详细勘察阶段 10~30m 30~50m 50~60m 注:1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等级应参照表8.1.1划分。 2如综合管廊包含燃气舱,则均按一级考虑。 8.3.3

 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管廊围岩、基坑稳定性分析、变形计算以及地下水控制的要求。管廊区间勘探孔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2~3倍盾构管廊直径或进入中微风化岩石不小于3~5m。施工竖井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加固设计、抗浮设计的要求。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夹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 8.3.4

 勘探过程中应结合盾构施工要求对勘探孔进行封填,并详细记录钻孔内遗留物。 8.3.5

 盾构管廊勘察室内试验除应符合一般规定的要求以外,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测定管廊所在范围内岩土层的颗粒级配和黏粒含量。 2测定管廊施工影响范围内岩石的抗剪强度指标、软化系数。 8.3.6

 盾构管廊勘察应重点评价下列内容: 1

 重点查明高灵敏度软土、松散砂层、高塑性黏土、承压水砂层、软硬不均地层、卵石、漂石、基岩软弱结构面、构造破碎带等特殊地层的分布,分析评价其对盾构施工的影响。 2

 供砂土、卵石和全、强风化岩石的颗粒组成、最大粒径及曲率系数、不均匀系数、耐磨矿物成分及含量,土层黏粒含量,岩石质量指标(RQD)等。 3

 预测管廊突水、涌沙、流土、管涌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需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试验,提出地下水控制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进行管廊涌水量预测。 4

 分析盾构段管廊围岩的稳定性和可挖性,对围岩进行分级和岩土施工工程分级。分析管廊开挖、岩体加固及初期支护等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防治措施建议,提供管廊围岩加固、初期支护和衬砌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5

 必要时进行专项勘察,查明岩溶、土洞、孤石、地下障碍物、有害气体的分布。 6

 盾构下穿地表水体时应调查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分析地表水对盾构施工可能造成的危害。 7

 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提出抗浮设防水位建议,需采用抗浮措施时,提供抗浮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必要时对抗浮设计水位进行专题研究。 8

 分析评价工程降水、岩土开挖对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周边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 9

 若管廊底板以下存在淤泥层或液化砂层,应分析其对盾构施工以及管廊使用期间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10 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可能引起的施工风险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 8.4其他工法及辅助措施勘察 8.4.1其他工法及辅助措施的勘察应提供对应工法及辅助措施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 8.4.2

 其他工法勘察应重点评价下列内容: 1查明影响施工的基岩面起伏、软弱土层中的坚硬夹层、球状风化体、孤石、漂石、岩溶等; 2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场区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可能引起的施工风险,并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

 9结构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应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除验算整体稳定外,均应采用含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9.1.2

 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计算: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管廊结构达到最大承载能力,管廊主体结构或连接构件因材料强度被超过而破坏;管廊结构过量变形而不能继续承载或丧失稳定;管廊结构作为整体失去平衡。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管廊结构符合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量限值;影响耐久性能的控制开裂或局部裂缝宽度限值等。 9.1.3

 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9.1.4

 综合管廊结构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 9.1.5

 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9.1.6

 综合管廊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及最大裂缝允许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结构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根据地下水及地下土的腐蚀情况确定且不得大于0.2mm;

 3

 混凝土结构裂缝不得贯通。 9.1.7

 对埋设在抗浮设防水位以下的综合管廊,应根据设计条件计算结构的抗浮稳定。计算时不应计入管廊内管线和设备的自重,其他各项作用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低于1.05。 9.1.8

 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以地质勘察资料为依据,位于软土地基、地质条件变化较大地基上的综合管廊应按相关规范进行变形验算。 9.1.9

 地基基础设计应按现行《广东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15-31-2016)的相关规定执行。 9.1.10

 预制综合管廊纵向节段的长度应根据节段吊装、运输等施工过程的限制条件综合确定。 9.2材料 9.2.1

 综合管廊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选用,并应考虑耐久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主要材料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当地基承载力良好、地下水位在综合管廊底板以下时,可采用砌体材料。 9.2.2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表9.2.2 管廊结构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 明挖 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C30 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 C40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和灌注桩 C30 暗挖 喷射混凝土衬砌 C30 现浇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衬砌 C30 盾构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管片 C50 顶管 钢筋混凝土结构 C40 9.2.3

 用于防水混凝土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品种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2

 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下,应按侵蚀性介质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水泥品种。 9.2.4

 用于防水混凝土的砂、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 的有关规定。 9.2.5

 防水混凝土中各类材料的氯离子含量和含碱量(Na2O当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凝胶材料总量的0.1%。 2 采用无活性骨料时,含碱量不应超过3kg/m3;采用有活性骨料时,应严 格控制混凝土含碱量并掺加矿物掺合料。 9.2.6

 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入减水剂、膨胀剂、防水剂、密实剂、引气剂、 复合型外加剂及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材料等,其品种和用量应经试验确定,所用外 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质量要求。 9.2.7

 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 的 有关规定。 9.2.8

 混凝土可根据工程抗裂需要掺入合成纤维或钢纤维,纤维的品种及掺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无相关规定时应通过试验确定。 9.2.9

 钢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的有关规定。 9.2.10

 预应力筋宜采用预应力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20065和《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GB/T 5223.3-2005的有关规定。 9.2.11

 用于连接预制节段的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 9.2.12

 纤维增强塑料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工程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GB/T26743的有关规定。 9.2.13

 预埋钢板宜采用Q235钢、Q345钢,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有关规定。 9.2.14

 砌体结构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9.2.14的规定。 表9.2.14砌体结构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 基土的潮湿程度 混凝土普通砖、蒸压普通装 混凝土砌块 石材 水泥砂浆 稍潮湿的 MU20 MU10 MU40 M7.5 很潮湿的 MU25 MU15 MU40 M10 9.2.15

  弹性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表9.2.15的规定。 表9.2.15弹性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性能 序号 项目 指标 氯丁橡胶 三元乙丙橡胶 1 硬度(邵氏),度 (45±5)~(65±5) (55±5)~(70±5) 2 伸长率(%) ≥350 ≥330 3 拉伸强度(MPa) ≥10.5 ≥9.5 4 热空气 老化 (70oC×96h) 硬度变化值(邵氏) ≥+8 ≥+6 扯伸强度变化率(%) ≥-20 ≥-15 扯断伸长率变化率(%) ≥-30 ≥-30 5 压缩永久变形(70oC×24h)(%) ≤35 ≤28 6 防霉等级 达到或优于2 级 注:以上指标均为成品切片测试的数据,若只能以胶料制成试样测试,则其伸长率、拉伸强度的性能数据应达到本规定的120%。 9.2.16

 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表9.2.16 的规定。 表9.2.16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性能 序号 项目 指标 PZ-150 PZ-250 PZ-450 PZ-600 1 硬度(邵氏A)(度*) 42±7 42±7 45±7 48±7 2 拉伸强度(MPa) ≥3.5 ≥3.5 ≥3.5 ≥3 3 扯断伸长率(%) ≥450 ≥450 ≥350 ≥350 4 体积膨胀倍率(%) ≥150 ≥250 ≥400 ≥600 5 反复浸水 试验 拉伸强度(MPa) ≥3 ≥3 ≥2 ≥2 扯断伸长率(%) ≥350 ≥350 ≥250 ≥250 体积膨胀倍率(%) ≥150 ≥250 ≥500 ≥500 6 低温弯折-20oC×2h 无裂纹 无裂纹 无裂纹 无裂纹 7 防霉等级 达到或优于2 级 注:1*硬度为推荐项目。 2成品切片测试应达到标准的80%。 3接头部位的拉伸强度不低于上表标准性能的50%。 9.2.17 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9.2.17的规定。 GB50108—2001 表9.2.17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GB50108—2001 表

 结构埋置深度(m) 设计抗渗等级 现浇混凝土结构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H<10 P6 P6 1010<20 P8 P8 2010<30 P10 P10 H100 P12 P12 9.3结构上的作用 9.3.1

 综合管廊结构上的作用,按性质可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规定于表9.3.1。在决定作用的数值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等相关规定,考虑施工和使用阶段可能发生的变化,按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确定不同荷载组合时的组合系数。 表9.3.1荷载分类 荷载分类 荷载名称 永久作用 结构自重 地层压力 水压力及浮力 结构上部和破坏棱体范围内的设施及建筑物压力 收容管线及设备重量、重力流管道内介质重量 预应力 地基沉降影响 可变作用 地面车辆荷载及其动力作用 地面车辆荷载引起的侧向土压力 收容管线运行荷载作用 人群荷载 检修荷载 施工荷载 温度作用 偶然作用 地震作用 人防荷载 车辆撞击作用 注:1 设计中要求考虑的其他荷载,可根据其性质分别列入上述三类荷载中。

 2 表中所列荷载本节未加说明者,可按国家有关规范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3.2

 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1

 对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2

 对可变作用,应根据不同的极限状态分别采用标准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标准值和组合值作为可变作用代表值。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短期效应组合设计时,应采用标准值和组合值作为可变作用的代表值;按长期效应(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可变作用的代表值。 3

 偶然作用取其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9.3.3

 结构主体及收容管线自重可按结构构件及管线设计尺寸计算确定。对常用材料及其制作件,其自重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热力管道及设备的自重标准值计算,可按《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的规定采用。 9.3.4

 地层压力应根据综合管廊结构所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埋置深度、结构形式及其工作条件、施工方法等因素,结合已有的试验、测试和研究资料确定。盾构管廊的地层压力可根据围岩分级参照《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确定。土质明挖管廊可按下述方法和原则计算土压力: 1

 竖向土压力:宜按计算截面以上全部土柱重量计算;竖向荷载应结合地面及邻近的任何其他荷载对竖向压力的影响进行计算。 2

 水平土压力:1)施工期间作用在支护结构主动区的土压力宜根据变形控制要求在主动土压力和静止土压力之间选择,在支护结构的非脱离区或给支护结构施加预应力时应考虑土体抗力的作用;2)明挖结构长期使用阶段的土压力宜按静止土压力计算;3)荷载计算应计及地面荷载和破坏棱体范围的建筑物,以及施工机械等引起的附加水平侧压力。 9.3.5

 作用在地下管廊上的水压力,应根据施工阶段和长期使用过程中地下水位的变化以及不同的地质条件,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水压力可按静水压力计算,并应根据设防水位以及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可能发生的地下水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两种情况,计算水压力和浮力对结构的作用; 2

 砂性土地层的侧向水、土压力应采用水土分算; 3

 粘性土地层的侧向水、土压力,在施工阶段采用水土合算,使用阶段应采用水土分算。

 4

 计算抗浮稳定时不应计入管廊内管线和设备的自重,其他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 9.3.6

 预应力综合管廊结构上的预应力标准值,应为预应力钢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值扣除各项预应力损失后的有效预应力值。张拉控制应力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有关规定确定。 9.3.7

 对于建设场地地基土有显著变化段的综合管廊结构,需计算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影响,其标准值应按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9.3.8

 直接承受道路车辆荷载的结构构件,应按车辆的实际轴重和排列计算其产生的竖向荷载作用,并应考虑车辆的动力作用,同时尚应按道路通过的重型设备运输车辆的荷载进行验算。 9.3.9

 当管廊结构上有覆土,计算地面车辆荷载对结构的作用时,可考虑覆土厚度对车辆荷载的扩散效应。 表9.3.9 不同埋深处车辆荷载的竖向压力标准值 城-A级 城-B级 深度H(m) 竖向压力标准值 (kN/m2) 深度H(m) 竖向压力标准值 (kN/m2) 0.7 56.5 0.7 34.3 1.0 36.8 1.0 24.4 1.2 29.0 1.2 21.4 1.5 22.4 1.5 17.8 1.8 18.0 1.8 15.1 2.0 15.9 2.0 13.6 2.2 14.5 2.2 12.34 2.4 13.2 2.4 11.3 2.6 12.1 2.6 10.3 2.8 11.1 2.8 10.0 3.0 10.3 3.0 10.0 注:1 上表为汽车轮压按35º角向周围土中扩散时的竖向压力标准值,考虑了单辆车或两辆车并列情况下各种轮压位置的组合取其最大竖向压力值,当车辆数量多于两辆时应由设计人员自行确定。 2 当车道一侧(或多侧)为地下建筑物墙体时该侧不能扩散汽车轮压,应按实际扩散面积计算车辆荷载的竖向压力标准值。

 3 本表不能用于道路、桥梁的设计。 9.3.10

 综合管廊收容管线运行时产生对管廊结构的可变作用,应根据相应的管道设计规范进行计算分析。 9.3.11

 综合管廊及各种结构节点内部可能有人群集中部位的人群均布荷载的标准值可采用4.0kPa。 9.3.12

 管廊设备区的计算荷载应根据设备安装、检修和正常使用的实际情况(包括动力效应)确定;重型设备尚需依据设备的实际重量、动力影响、安装运输途径等确定其荷载大小与范围。 9.3.13

 地下结构设计应考虑下列施工荷载之一或可能发生的组合。 1

 设备运输及吊装荷载; 2

 施工机具荷载,一般不超过10kPa; 3

 地面堆载,宜采用20kPa; 4

 顶管法施工时千斤顶的推力。 9.3.14

 混凝土收缩可按降低温度来模拟。 9.3.15

 结构温度变化影响应根据所处地区的气温条件、运营环境及施工条件确定。 9.3.16

 制作、运输和堆放、安装等短暂设计状况下的预制构件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有关规定。构件在吊装、运输时,构件重力应乘以动力系数1.2(不利工况)或0.85(有利工况),并视构件具体情况做适当增减。 9.4 管廊抗震设计 9.4.1

 综合管廊工程应按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9.4.2

 综合管廊工程的抗震设防目标为: 1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或称小震)影响时,管廊结构不损坏,对周围环境及管廊的正常运行无影响; 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或称中震)影响时,管廊结构不损坏或仅需对非重要结构部位进行一般修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轻微,不影响管廊正常运行; 3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或称大震)影响时,管廊结构主要结构支撑体系不发生严重破坏且便于修复,无重大人员伤亡,对周围环境不产生严重影响,修复后的管廊可正常运行。 9.4.3

 地下综合管廊结构应符合建筑抗震概念设计要求,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在平面内宜规则、对称、平顺,竖向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及承载力分布。地下综合管廊结构的平面、竖向规则性要求及结构体系要求,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条文。 9.4.4

 地下综合管廊结构的抗震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防烈度为6、7度时抗震等级不宜低于三级,8度时抗震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2

 多层地下框架结构不宜低于二级; 3

 管廊地下结构与地面建筑物合建时,其抗震等级尚不应低于上部结构的抗震等级。 9.4.5

 地下综合管廊结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要求、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埋深等因素进行管廊平面应变问题的横向地震反应计算,遇有下述情况时,尚应进行三维地震反应计算: 1

 纵向的断面变化较大或管廊在横向有结构连接且构造不断开的接头结构; 2

 地质条件沿管廊纵向变化较大,软硬不均; 3

 具有纵向接头的预制拼装管廊结构; 4

 遇有液化地层; 5

 管廊线路存在小半径曲线。 9.4.6

 地下综合管廊结构地震反应计算应计入下列地震作用: 1

 地震时随地层变形而发生的结构整体变形; 2

 地震时的土压力。包括地震时水平方向和铅直方向的土体压力; 3

 地下结构本身和地层的惯性力;

  4

 地层液化的影响。 9.4.7

 地下综合管廊结构地震反应计算方法: 1

 地质条件及结构形式简单的地下管廊结构的横向地震反应计算可采用反应位移法或反应加速度法; 2

 地质条件及结构形式简单的地下管廊结构的纵向地震反应计算应采用反应位移法; 3

 地质条件、结构体系复杂(体形不规则以及结构断面变化较大)时,应采用时程分析法。

  4

 地下结构与地面建、构筑物合建时,宜根据地面建、构筑物的抗震分析要求与地面建、构筑物进行整体计算。 9.4.8

 地下管廊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构件自重和水、土压力的标准值及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系数,可按表9.4.8采用。 表9.4.8 组合值系数 可变荷载种类 组合值系数 按实际期情况计算的活荷载 1.0 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的活荷载 0.5 9.4.9

 地下管廊结构的抗震验算,除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要求外,尚应复核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下综合管廊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截面承载力和构件变形的抗震验算。 2

  对于多层地下框架结构的盾构管廊综合井等,尚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混凝土结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θp]宜取1/250。 3

 对具有纵向、横向接头的预制拼装管廊结构进行设防烈度下的抗震变形验算时,其接头变形最大值应不超过按满足接缝防水材料安全使用要求确定的允许值。 9.4.10

 地下综合管廊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1

 地下综合管廊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根据设防水平及结构的抗震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有关条文执行。 2

 单、多层地下框架结构的中柱,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时,其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应增加0.2%。中柱与梁或顶板、中间楼板及底板连接处的箍筋应加密,其范围和构造与地面框架结构的柱相同,防止中柱发生剪弯破坏。 3

 框架柱的剪跨比宜大于2,截面长边与短边的边长比宜小于3,截面尺寸不宜小于600mmX600mm。 9.4.11 地下综合管廊结构周围土体和地基存在液化土层时,应采取下列抗液化措施: 1 对液化土层采取注浆加固和换土等消除或减轻液化影响的措施。 2 存在液化土薄夹层,或深度大于20m的地下连续墙围护结构遇到液化土层时,可不做地基抗液化处理,但其承载力及抗浮稳定性验算应计入土层液化引起的土压力增加及摩阻力降低等因素的影响。 9.4.12

 地下综合管廊结构穿过地震作用下可能发生明显不均匀沉陷的地基时,应采取下列抗震构造措施: 1

 在结构的适当部位设置诱导缝,同时对其验算可能发生的相对变形,避免地震时断裂或脱开; 2

 加固地基处理,更换部分软弱土或设置桩基础深入稳定土层,以减小不均匀沉陷。 9.5 地基设计 9.5.1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当轴心荷载作用下:

  (9.5.1-1)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除应符合式(9.5.1-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式要求:

  (9.5.1-2) 式中:pk——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a);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pkmax——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9.5.2

 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安下式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

  (9.5.2) 式中:pz——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压力值(kPa); pc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fzk——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9.5.3

 综合管廊地基变形值,不应大于管廊内敷设的各类管线变形、廊体变形缝沉降差的允许值。计算地基变形时,地基内的应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线性变形体理论。 1

 当地基压缩层为一般粘性土时使用压缩模量法,最终变形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9.5.3-1) 式中:s——地基最终变形量(mm); ——按分层总和法计算出的地基变形量(mm);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n——地形变形计算深度Zn范围内所划分的土层数; ——相应于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标准值时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kPa),; ——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基础底面下第i层土的压缩模量(MPa); 、——基础底面至第i层土、第i-1层土底面的距离(m); 、——基础底面计算点至第i层土、第i-1层土底面范围内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图9.5.3 沉降计算分层示意图 2

 当地基压缩层为残积土、全风化和强风化岩层且比较均匀时, 地基最终沉降量计算按下式计算:

  (9.5.3-2) 式中:s——地基最终变形量(mm);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1.0~1.5; p0——相应于作用的准永久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kPa); b——综合管廊宽度(mm); E0——土的变形模量(MPa),; ——荷载试验与标准贯入试验对比而得的经验系数,可按表9.5.3取值; ——实测(未经修正)标准贯入击数。 表9.5.3 经验系数 花岗岩 泥质软岩

  1030 2.3 1025 2.0 3050 2.5 2540 2.3 5070 3.0 4060 2.5 3

 当地基压缩层各土层压缩性差别较大时,地基最终变形量可按下式计算:

  (9.5.3-3)

 (9.5.3-4) 式中:——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变形模量的当量值(MPa); h——地基变形计算深度(m),取h=(2.0~3.0)b,b为综合管廊的宽度; hi——基底起自上至下第i层土的厚度(m);;在计算深度范围内存在层厚为hn的中微风化基岩时,式(9.5.3-4)及可不计;

 E0i——第i层土的变形模量(MPa)。 9.5.4

 综合管廊地基稳定性可采用圆弧滑动面法进行验算。最危险的滑动面上诸力对滑动中心所产生的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符合下式要求:

 (9.5.4) 式中:MS——滑动力矩(kN.m);

  MR——抗滑力矩(kN.m)。 9.5.5

 位于稳定土坡顶上的综合管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结构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图9.5.5)应符合下式要求,且不得小于2.5m:

 (9.5.5) 式中:a——综合管廊结构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m);

  b——综合管廊宽度(m);

  d——基础埋置深度(m);

  β——边坡坡角(°)。 2

 当综合管廊结构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不满足式(9.5.5)要求时,可根据基底平均压力按式(9.5.5)确定综合管廊结构外边缘距坡顶边缘的距离和基础埋深。 3

 当边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时,尚应按式(9.5.4)验算边坡稳定性。

 图9.5.5 综合管廊结构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示意图 9.5.6

 综合管廊存在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简单的浮力作用情况,抗浮稳定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9.5.6) 式中:Gk——综合管廊自重及压重之和(kN);

 Nw,k——浮力作用值(kN);

  Kw——抗浮稳定安全系数,一般情况下可取1.05。

 2在整体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而局部不满足时,可采用增加结构刚度的措施。 9.5.7

 在进行地基处理设计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搜集详细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综合管廊结构设计资料; 2

 确定地基处理的目的、处理范围和处理后要求达到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等; 3

 了解当地地基处理经验和施工条件; 4

 调查邻近建(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管线埋设等资料; 5

 了解施工场地的周边环境情况。 9.5.8

 地基处理方法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荷载大小、使用要求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结合地形地貌、岩土条件、地下水特征、环境条件和对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初定2~3种可供选择的地基处理方法,包括由两种或多种地基处理措施组成的综合地基处理方法; 2

 对初步选出的各种地基处理方法,分别从适用范围、加固原理、预期处理效果、耗用材料、施工机械、工期要求和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最佳的地基处理方法; 3

 对已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宜按综合管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在有代表性的场地进行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并进行必要的测试,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若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修改设计参数或采用其他地基处理方法。 9.5.9

 地基经处理后,对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时,综合管廊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零,综合管廊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1.0。 9.5.10

 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综合管廊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2

 按地基变形设计或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综合管廊,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

 对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综合管廊,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9.5.11

 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验算,应同时满足轴心荷载作用和偏心荷载作用的要求。 9.5.12

 处理后地基的整体稳定性分析可采用圆弧滑动法,其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0。 9.5.13

 采用多种地基处理方法综合使用的地基处理工程验收检验时,应采用大尺寸承压板进行荷载试验,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0。 9.5.14

 地基处理所采用的材料,应根据场地类别符合有关标准对耐久性设计与使用的要求。 9.5.15

 地基处理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人员应掌握综合管廊地基处理的目的、加固原理、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施工中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并做好施工记录。 9.5.16

 地基处理施工前,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制定详细的监测(检测)方案,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严密监测(测量)。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分析处理。 9.5.17

 地基处理施工完成后必须按本规范及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工程量检验和验收。 9.6 明挖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9.6.1

 明挖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的截面内力计算模型宜采用闭合框架模型。作用于结构底板的基底反力分布应根据地基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层较为坚硬或经加固处理的地基,基底反力可视为直线分布; 2

 未经处理的软弱地基,基底反力应按弹性地基上的平面变形截条计算确定。 3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尚应进行纵向强度和变形计算: 1)覆土荷载沿纵向有较大变化时; 2)结构直接承受建、构筑物等较大局部荷载时; 3)地基或基础有显著差异,沿纵向产生不均匀沉降时。 4

 空间受力明显的区段,宜按照空间结构进行分析。 9.6.2

 明挖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608 的有关规定。 9.6.3 综合管廊结构应在纵向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缝的最大间距应为30m。 2 结构纵向刚度突变处以及上覆荷载变化处或下卧土层突变处,应设置变形缝; 3 变形缝的缝宽不宜小于30mm; 4 变形缝应设置橡胶止水带、填缝材料和嵌缝材料等止水构造。 9.6.4

 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主要承重侧壁的厚度不宜小于250mm,非承重侧壁和隔墙等构件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 9.6.5

 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迎水面不应小于50mm,结构其他部位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耐久性要求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 9.7明挖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9.7.1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宜采用预应力筋(或预应力钢棒)连接接头、螺栓连接接头或承插式接头。当场地条件较差,易发生不均匀沉降时,宜采用承插式接头。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其他能够保证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接头构造。 9.7.2

 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的截面内力计算模型宜采用与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相同的闭合框架模型。 9.7.3

 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的截面内力计算模型应考虑拼缝接头的影响,宜采用有限元法进行结构分析,拼接接头处的弯矩标准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Mjk=KRθ

  (9.7.3) 式中:KR——拼缝接头的转动刚度(kN∙m/rad),取值受拼缝构造、拼装方式、拼装预应力大小、接缝张开量限制要求、止水橡胶变形性能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一般情况下应通过试验确定。 θ——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角(rad) 9.7.4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中,现浇混凝土截面的受弯承载力、受剪承载力和最大裂缝宽度宜符合与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相同的规定。 9.7.5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采用预应力筋连接接头或螺栓连接接头时,其拼缝接头的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见图9.7.5):

 图9.7.5接头受弯承载力计算简图 Mj≤fpyAp(h2-x2) (9.7.5-1) x=fpyApα1fcb (9.7.5-2) 式中:Mj——接头弯矩设计值(kN∙m); fpy——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 Ap——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截面面积(mm2); h——构件截面高度(mm); x——构件混凝土受压区截面高度(mm); α1——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超过C50时,α1取1.0,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0时,α1取0.94,期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9.7.6

 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对拼缝接头的外缘张开量进行验算。 9.7.7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横向拼缝接头的外缘张开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MjkKRh≤∆max

 (9.7.7) 式中:∆——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外缘张开量(mm); ∆max——拼缝外缘最大张开量限值,一般取2mm; h——拼缝截面高度(mm); KR——拼缝接头的转动刚度(kN∙m/rad); Mjk——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接接头处的弯矩标准值(kN∙m)。 9.7.8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纵向拼缝接头外缘最大张开量限值宜根据厂商提供的拼缝构造、接头止水密封橡胶的允许变形量等综合确定。 9.7.9

 采用高强钢筋、钢绞线、PC钢棒作为预应力筋的预制综合管廊结构的抗弯承载能力计算应当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规定进行。 9.7.10

 采用纤维增强塑料筋作为预应力筋的综合管廊结构抗弯承载力能力计算应当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50608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9.7.11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有关规定。 9.7.12

 制作、运输和堆放、安装等短暂设计状况下的预制构件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相关规定。 9.8盾构管廊结构 9.8.1

 盾构法施工的管廊衬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工程使用、受力和防水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单层衬砌或在其内现浇钢筋混凝土内衬的双层衬砌; 2

 在预留管线接入口处的装配式衬砌,宜采用钢管片、铸铁管片或钢与钢筋混凝土的复合管片。 9.8.2

 盾构法管廊应结合施工方法、结构形式、断面大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其埋置深度及与相邻管廊的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无法满足时,应结合管廊所处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进行分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

 盾构法施工的区间管廊覆土厚度不宜小于管廊外轮廓直径; 2

 盾构法施工的并行管廊间的净距,不宜小于管廊外轮廓直径。 9.8.3

 盾构法施工的管廊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衬砌宜采用接头具有一定刚度的柔性结构,应限制荷载作用下变形和接头张开量,并应满足其受力和防水要求。 2

 管廊结构的计算模型应根据地层特性、衬砌构造特点及施工工艺等确定,并应计入衬砌与围岩共同作用及装配式衬砌接头的影响。根据管廊结构和地层特点,可采用自由圆环法、修正惯用计算法和梁弹簧模型计算法等进行计算。 3

 采用错缝拼装的衬砌结构宜计入环间剪力传递的影响。空间受力明显的废水泵房区段,宜按空间结构进行计算。 4

 装配式衬砌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廊衬砌可采用"标准环"或"通用环"管片形式,并宜采用错缝拼装方式。 2)管廊衬砌宜采用块与块、环与环间用螺栓连接的管片。 3)衬砌环宽可采用1000mm~1500mm。 4)衬砌厚度应根据管廊直径、埋深、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使用阶段及施工阶段的荷载情况等确定。衬砌厚度宜为管廊外轮廓直径的0.040倍-0.060倍。 5)管片模形量应根据线路最小曲线半径计算,并留有满足最小曲线半径段的纠偏等施工要求的余量。 6)衬砌环的分块,应根据管片制作、运输、盾构设备、施工方法和受力要求确定。单线区间管廊宜采用6块;双线区间管廊宜采用8块。 7)在管片手孔周围应设置加强筋。 8)在管片中心预留二次注浆孔,二次注浆孔周围应设置螺旋加强筋。 9)管片含钢量应满足结构计算要求,且不应低于150kg/m3。 5

 盾构管廊宜利用管廊工作井作为施工竖井,工作井结构设计时应满足盾构始发或到达的受力要求,必要时盾构施工竖井也可在区间或在区间一侧设置。 6

 盾构施工竖井的形式和大小应根据地质条件、盾构组装和拆卸要求和施工出碴进料等需求确定。

 7

 盾构进出洞口处,应设置洞口密封止水环,在管片与竖井井壁间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环梁,在坚井井壁应预埋与后浇环梁连接的钢筋。

 8

 竖井结构设计应计及吊装盾构机的附加荷载,以及盾构出发时的反力对竖井内部构件或竖井壁的影响。

 9

 盾构竖井始发和到达端头的土体应进行加固,加固方法和加固参数应根据土质、地下水、盾构的形式、覆土、周围环境等条件确定。 9.9顶管管廊结构 9.9.1

 顶进法施工的结构,当长度较大时应分节顶进。分节长度应根据地基土质、结构断面大小及控制顶进方向的要求确定,首节长度宜为中间各节长度的1/2。节间接口应能适应容许的变形量并满足防水要求。 9.9.2

 顶进法施工的地铁结构的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中有关顶进桥涵的规定执行。 9.10矿山法管廊结构 9.10.1

 暗挖管廊结构的围岩分级按现行《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有关规定执行。 9.10.2

 矿山法施工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山法施工的结构,在预设计和施工阶段,应通过理论分析或工程类比对初期支护的稳定性进行判别; 2

 复合式衬砌的初期支护(含围岩的支护作用)应按主要承载结构设计,承担施工期间的全部荷载,其设计参数可采用工程类比法确定,施工中应通过监控量测进行修正;浅埋、大跨度、围岩或环境条件复杂、形式特殊的结构,应通过理论计算进行检算;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石管廊应利用围岩的自承载能力: 2)土质隧道应采用较大的初期支护刚度,并注意及时施作二次衬砌。 3

 复合式衬砌中的二次衬砌,应根据其施工时间、施工后荷载的变化情况、工程地质和水文地员条件、埋深和耐久性要求等因素,按下列原则设计: 1)第四纪土层中的浅埋结构及通过流变性或膨胀性围岩中的结构,初期支护应具有较大的刚度和强度,且宜提前施作二次衬砌,由初期支护和二次衬砌共同承受外部荷载; 2)应计及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外部荷载因初期支护材料性能退化和刚度下降向二次衬砌的转移; 3)作用在不排水型结构上的水压力由二次衬砌承担: 4)浅埋和V~VI级围岩中的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衬砌。 4

 对于大跨度土质隧道,采用矿山法施工时应合理安排开挖分块和开挖步序,应减少分步开挖的导洞之间的相互影响。 9.10.3

 矿山法区间隧道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开挖宽度的1倍。 9.10.4

 矿山法施工的结构衬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的断面形状和衬砌形式,应根据围岩条件、使用要求、施工方法及断面尺度等,从受力、围岩稳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综合分析确定; 2

 III~VI级围岩中的隧道或相当断面尺度的隧道,宜采用封闭的曲线形衬砌结构,衬砌断面周边外轮廓宜圆顺;在稳定围岩中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直墙拱衬砌结构;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矩形框架结构; 3 III~VI级围岩中的隧道宜设置仰拱。 4 衬砌形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山法隧道应采用复合式衬砌。在无水的I~II级围岩中的单线区间隧道和I级围岩中的双线区间隧道,也可采用单层整体现浇的混凝土衬砌。 复合式衬砌的初期支护可根据围岩条件确定,主要类型和适用条件应符合表9.10.4的规定。复合式衬砌的二次衬砌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并应在内外层衬砌之间铺设防水层或隔离层。有条件时也可采用装配式衬砌; 表9.10.4复合式衬砌初期支护类型和适用条件 初期支护类型 适用条件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 具有自稳能力的岩石类地层 锚杆+钢拱架+喷射混凝土支护 不能长期自稳的岩石地层 超前支护+钢拱架+喷射混凝土支护 土质地层 2)在围岩完整、稳定、无地下水和不受冻害影响的地段的隧道,也可采用单层喷锚衬砌结构,喷锚衬砌的内部净空应满足后期施作结构的尺寸要求。 9.10.5

 矿山法施工的结构的设计,应以喷射混凝土、钢拱架(包括格栅拱架和型钢拱架)或锚杆为主要支护于段,根据围岩和环境条件、结构埋深和断面尺度等,通过选择适宜的开挖方法、辅助措施、支护形式及与之相关的物理力学参数,达到保持围岩和支护的稳定、合理利用围岩自承载能力的目的。施工中,应通过对围岩和支护的动态监测,优化设计和施工参数 9.10.6

 矿山法施工的结构,应及时向其衬砌背后压注结硬性浆液。 9.11管廊基坑支护 9.11.1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环保等比选; 2

 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

 支护结构的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计算; 4

 地下水控制设计; 5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6

 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7

 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及要求。 9.11.2

 基坑周边地面超载应根据场地条件、周边道路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9.11.3

 当场地及环境条件允许时,经验算能保证土坡稳定要求,可采用放坡开挖。 9.11.4

 对于地下水位以上或降水的非软土场地,当环境允许时,可采用土钉墙支护。在软土层、高水位的无黏性土中,如无相关经验,应慎用。 9.11.5

 当基坑开挖深度较深、地质条件较差、周边环境复杂时,宜采用桩墙(锚)式支护结构。桩墙(锚)式支护结构可与内支撑组合,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可靠的连接构造。 9.11.6

 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开挖深度、沉降和变形控制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多种支护结构的组合支护体系。 9.11.7

 地下水控制可采用集水明排、截水、降水等方法,也可采用多种地下水控制方法组合。 9.11.8

 基坑开挖前必须作出系统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案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观测周期、监控时间、报警标准及信息反馈体统等。 9.11.9

 本节未做详细规定或未列入之内容,可参考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规定。

  10 工程防水 10.1 一般规定 10.1.1

 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时100年,综合管廊的防水等级应根据结构的耐久性确定,主体工程结构不应低于二级防水标准,在含有高压电缆,弱电线缆的区域,管廊内壁杜绝湿渍,不允许渗漏,防水等级宜采用一级防水标准。综合管廊配套设施用房为地下结构时,防水等级宜采用一级防水标准。 10.1.2

 综合管廊工程防水方案应根据所搜集的技术资料及环保和使用要求等确定,内容包括: 1

 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2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耐久性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

 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

 细部节点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5

 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6

 防水材料、止水构件及外加剂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标准,材料应具有优良的耐久性,无毒(或低毒)、低污染,易施工操作。

 10.1.3

 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缝、变形缝、穿墙管、集水井等细部构造部位应加强防水措施。综合管廊工程的出入口,通风口,吊装口等,应采取雨水防倒灌措施。 10.1.4

 处于海洋氯化物环境及化学腐蚀环境等条件下的综合管廊工程,应依据环境特性设置加强防水措施。 10.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10.2.1

 防水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配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比设计要求提高一级。 10.2.2

 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等级要求,并应根据地下工程所处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满足抗压、抗裂、抗冻和抗侵蚀性等耐久性要求。 10.2.3

 防水混凝土的环境温度不得高于80℃;当结构处于侵蚀性地层中时,防水混凝土的氯离子扩散系数不宜大于4×10-12m2/s,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氯离子扩散系数不宜大于3×10-12m2/s。 10.2.4

 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小于100mm,在软弱土层中不应小于150mm。 10.2.5

 防水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

 裂缝宽度应符合本规范9.1.6条规定,并不得出现贯通裂缝。 10.3明挖法施工的管廊防水 10.3.1

 明挖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工程主体结构和接缝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10.3.1-1 和表10.3.1-2 选用。 表10.3.1-1 明挖法施工综合管廊工程主体结构防水设防要求 工程部位 主体结构 外设柔性防水层 防水措施 混凝土结构 自防水 卷材防水层 涂料防水层 防水等级 一级 应选 应选两道1 二级 应选一道 注: 当采用预铺防水卷材时,可为一道。 表10.3.1-2 明挖法施工综合管廊工程接缝防水设防要求 工程 部位 施工缝 后浇带 变形缝 诱导缝 防水措施 自粘丁基橡胶钢板止水带 中埋式止水带 遇水膨胀止水条(胶) 预埋注浆管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补偿收缩混凝土 外贴式止水带 预埋注浆管 遇水膨胀止水条(胶) 自粘丁基橡胶钢板止水带 中埋式钢板止水带 中埋式止水带 外贴式止水带 内装可卸式止水带 嵌填密封材料 自粘丁基橡胶钢板止水带 中埋式止水带 外贴式止水带 嵌填密封材料 防水等级 一级 应选二种 可选 应选 应选二种 应选 应选一至二种 应选一种 应选一种 二级 应选一至二种 可选 应选一至二种 应选一至二种 应选一种 应选一种 10.3.2

 外设防水层宜连续包覆结构迎水面。柔性防水层宜用于结构的迎水面;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刚性防水材料可用于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 10.3.3

 外设防水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能使防水层与主体结构满粘的材料及施工工艺;

 2

 卷材-卷材叠合使用时,卷材防水层之间应满粘;

 3

 不同种类的防水材料复合使用时,应考虑材料之间的相容性;

 4

 当只有一道外设防水层时,宜选用抗变形强的卷材防水层。

 10.3.4

 综合管廊上面遇到绿化种植,其顶板防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有关规定。 10.3.5

 有雨水或污水入廊运行的综合管廊,宜在其内壁增设一道内防水层,防止雨水或污水渗漏,影响其他仓室的正常运行使用。 10.3.6

 明挖法施工管廊防水卷材和涂料选择见表10.3.6。 表10.3.6 明挖法管廊各部位防水材料选择表 材料名称 部位 底板 侧墙 顶板 内壁1 外防外贴 外防内贴 沥青防水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18242 ▽ ▽ ╳ ▼ ╳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23441 ▽ ▼ ╳ ▼ ╳ 湿铺防水卷材- GB/T35467 ▽ ▽ ╳ ▽ ╳ 高分子卷材 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 ▽ ▽ ╳ ▽ ╳ 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 ╳ ╳ ▽ ╳ 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 ▼ ▼ ▼ ▼ ╳ 高分子自粘胶膜防水卷材 ▼ ╳ ▼ ╳ ╳ 防水涂料 水泥结晶渗透防水涂料 ▽ ▽ ╳ ╳ ▼ 聚氨酯防水涂料 ▽ ▼ ╳ ▼ ▽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 ▽ ╳ ▽ ╳ 聚合物水泥防水浆料 ╳ ▽ ╳ ▽ ▽ 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 ▽ ▽ ╳ ▼ ▽ 喷涂聚脲防水涂料 ╳ ▼ ╳ ▼ ▼ 注释:▼---宜选

  ▽---可选,╳--不可选

 1内壁设置防水层,其外部不再设置保护层。 10.3.7

 细部防水构造防水 1

 细部节点重点包括变形缝,后浇带,出入口,吊装口,集水坑,穿墙管等部位;

 2

 节点应多道设防提高设防的可靠性; 3

 各细部节点防水常见的通用图。

 图10.3.7-1变形缝防水节点图

  图10.3.7-2穿墙群管防水节点图

  图10.3.7-3出入口防水节点图

  图10.3.7-4集水坑防水节点图

 10.4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防水 10.4.1

 预制综合管廊装配可采用整体式、拼块式、门式、盖板式等拼装形式。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宜采用预应力筋连接接头、螺栓连接接头或承插式接头。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其他能够保证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接头构造。当场地较差,或者易发生不均与沉降时,宜采用承插式的柔性插头。

 10.4.2

 拼装综合管廊拼缝防水应采用弹性密封原理,以预制成型弹性密封垫为主要防水措施,并保证弹性密封垫的界面应力满足限值要求,弹性密封垫的界面应力不应低于1.5MPa。 10.4.3

 承插式接头连接方式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密拼缝弹性封垫应沿环、纵面兜绕成框型。沟槽形式、截面尺寸应与弹性密封垫的形式和尺寸相匹配(图10.4.3)。

 图10.4.3拼缝接头防水构造 —弹性密封垫材;—嵌缝槽 10.4.4

 拼缝处应选用弹性橡胶与遇水膨胀橡胶制成的复合密封垫。弹性橡胶密封垫宜采用三元乙丙(EPDM)橡胶或氯丁(CR)橡胶为主要材质。 10.4.5

 弹性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0.4.5规定 表10.4.5 弹性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能 序号 项目 指标 氯丁橡胶 三元乙丙 橡胶 1 硬度(邵氏)/度 (45±5)~(65±5) (55±5)~(70±5) 2 伸长率/% ≥350 ≥330 3 拉伸强度/MPa ≥10.5 ≥9.5 4 热空气老化 70℃×96h 硬度变化值/邵氏 ≥﹢8 ≥﹢6 扯伸强度变化率/% ≥﹣20 ≥﹣15 扯断伸长率变化率/% ≥﹣30 ≥﹣30 5 压缩永久变形(70℃×24h)/% ≤35 ≤28 6 防霉等级 达到或优于2级 注:以上指标均为成品切片测试的数据,若只能以胶料制成试验测试,则其伸长率、拉伸强度的性能数据应达到本规定的120%。 10.4.6

 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0.4.6的规定。 表10.4.6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能 序号 项目 指标 PZ-150 PZ-250 PZ-450 PZ-600 1 硬度(邵氏A)/度 42±7 42±7 45±7 48±7 2 拉伸强度/MPa ≥3.5 ≥3.5 ≥3.5 ≥3 3 扯断伸长率/% ≥450 ≥450 ≥350 ≥350 4 体积膨胀倍率/% ≥150 ≥250 ≥400 ≥600 5 反复浸水试验 扯断伸长率/% ≥350 ≥350 ≥250 ≥250 体积膨胀倍率/% ≥150 ≥250 ≥500 ≥500 6 低温弯折-20℃×2h 无裂纹 无裂纹 无裂纹 无裂纹 7 防霉等级 达到或优于2级 注:1

 硬度为推荐项目。 2

 成品切片测试应达到标准的80%。 3

 接头部位的拉伸强度不低于上表中标准性能的50%。 10.4.7

 预制拼装混凝土管廊接头部位,除采用弹性橡胶密封外,宜做外包柔性防水,其防水层可选用断裂伸长率高,耐侯性好的高分子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防水层宽度可延中心线两边拓展250mm。 10.5 其他形式管廊防水 10.5.1

 盾构法施工的管廊防水,宜采用高精度管片,管片接缝密封垫沟槽中应安装接缝密封垫,连接管片的螺栓孔应设置螺孔密封圈,必要时可注入密封剂;并宜根据管廊所处耐久性要求及运营要求采取全断面嵌缝或部分区段嵌缝。管廊内部可根据围岩条件及使用要求,施做混凝土内衬或其他内衬。处于中等以上腐蚀性地层的混凝土管片,应采用耐侵蚀混凝土或在管片迎水面涂刷耐侵蚀的防水涂层。 10.5.2

 顶管和箱涵顶进法管廊防水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其防水混凝土等级按照本规范表10.2.1规定执行,管节接头应中应采取设置密封圈、遇水膨胀止水条等密封防水措施,并应做好接头部位钢承口外防腐措施。当结构处于侵蚀性介质中时,应采取相适应的防腐蚀措施。 10.5.3

 矿山法施工的管廊防水措施应符合表10.5.3的规定。 表10.5.3 矿山法施工的管廊防水措施 工程 部位 主体 内衬砌施工缝 内衬变形缝 防 水 措 施 防 水 混 凝 土 塑 料 防 水 板 防 水 卷 材 膨 润 土 防 水 材 料 遇 水 膨 胀 止 水 条 (胶) 外 贴 式 止 水 带 中 埋 式 止 水 带 水 泥 基 渗 透 结 晶 型 防 水 材 料 防 水 涂 料 预 埋 注 浆 管 浆管 中 埋 式 止 水 带 外 贴 式 止 水 带 可 卸 式 止 水 带 防 水 嵌 缝 材 料 预 埋 注 浆 管 防水 等级 一级 必选 应选一至二种 应选二种 必选 应选二种 二级 必选 应选一种 应选一至二种 必选 应选一至二种 10.5.4

 盾构法,顶管和箱涵顶进法,矿山法施工管廊防水尚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以及《管廊工程防水技术规范》CECS370相关规定。 11施工 11.1一般规定 11.1.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11.1.2

 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标准的规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制度,满足质量控制要求。 11.1.3

 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并应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当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相应程序报审,并应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11.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 1

 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建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情况; 2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及其它环境条件; 3

 施工给水、雨水、污水、动力及其他条件; 4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5

 地表水水文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6

 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11.2 地基与基础工程 11.2.1

 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 11.2.2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部门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11.2.3

 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2.4

 综合管廊两侧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管廊顶板上部1000MM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用人工分层夯实,大型碾压机不得直接在管廊顶板上部施工。 11.2.5

 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11.2.5的规定。 表11.2.5 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度 检查项目 压实度 (%) 检查频率 检查方法 范围 组数 1 绿化带下 ≥90 管廊两侧回填土按50延米/层 1(三点) 环刀法 2 人行道、机动车道下 ≥95 2(三点) 环刀法 11.2.6

 综合管廊基础施工及质量验收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050202的有关规定。 11.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11.3.1

 综合管廊采用现浇法成型时,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

 综合管廊的沟槽开挖方案; 2

 现浇结构的模板设计; 3

 筋安装方法和验收; 4

 现浇结构的混凝土浇筑方案; 5

 混凝土的养护; 6

 现浇结构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11.3.2

 综合管廊沟槽开挖应根据现场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源配置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开挖方法,施工方案中应明确围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土方开挖方法、沟槽验收等内容。 11.3.3

 模板施工前,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供应条件进行模板及支撑设计。模板及支撑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受力要求。模板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模板及支撑的形式和材质的选择; 2

 模板及支撑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计算; 3

 防止模板变形和位移的预防措施; 4

 各部分模板的结构设计,特殊部位的构造,以及预埋件、预留孔洞套管、止水带等的固定方法; 5

 脱模剂的选用; 6

 模板及其支撑的拆除顺序、方法及安全保证措施。 11.3.4

 综合管廊现浇结构模板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墙与顶板连续施工时,侧板内侧竖楞不得同时作为顶板模板支撑立柱;顶板支架的斜杆或横向连杆不得与侧墙模板的杆件相连接; 2

 安装侧墙的最下一层模板时,宜在适当位置预留清扫杂物用的窗口;在浇筑混凝土前,将模板内部冲洗干净,经检查合格后,再将窗口封闭; 3

 侧墙模板安装时,宜设置确保墙体直顺和防止浇筑混凝土时模板倾覆的装置; 4

 采用穿墙螺栓来平衡混凝土浇筑对侧墙模板的水平力时,应选用两端能拆卸的螺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端能拆卸的螺栓中部宜加焊止水环,且止水环不宜采用圆形; 2)螺旋拆卸后混凝土壁面应留有40~50mm深的锥形槽; 3)在侧墙形成的螺栓锥形槽,应采用无收缩、易密实、具有足够强度、与侧墙混凝土颜色一致或接近的材料封堵,封堵完毕的穿墙螺栓不得有收缩裂缝和湿渍现象; 5

 综合管廊变形缝位置的端部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形缝止水带安装应固定牢固、线形平顺、位置准确; 2)止水带面中心线应与变形缝中心线对正,嵌入混凝土结构端面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模板安装中不得损伤止水带,不得在止水带上穿孔或用铁钉固定就位; 4)端面模板安装位置应正确,支撑牢固,无变形、松动、漏缝等现象; 6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套管、预埋件的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 11.3.5

 综合管廊现浇结构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墙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 2

 顶板的底模板,应在结构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块达到表11.3.5规定强度,方可拆除; 表11.3.5 现浇混凝土底模板拆除时所需的混凝土强度 构件类型 跨度L(m)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百分率(%) 板 ≤2 ≥50 2<L≤8 ≥75 >8 ≥100 3

 模板拆除时,不应对顶板形成冲击荷载;拆下的模板和支撑不得撞击底板顶面和侧墙墙面; 4

 冬季施工时,侧墙模板应在混凝土表面温度与周围气温温差较小时拆除,拆模后应及时采取覆盖保温措施。 11.3.6

 钢筋进场检验以及钢筋加工、连接、安装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2)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3)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2

 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宜选择机械连接、焊接; 3 保护层垫块宜采用塑料类垫块,且应与钢筋绑扎牢固,间距满足钢筋限位及控制变形要求。 11.3.7

 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外加剂的选择; 2

 混凝土的拌制及运输; 3

 混凝土的分仓布料、浇筑顺序、速度及振捣方法; 4

 预留施工缝、后浇带的位置及浇筑方法; 5

 预防混凝土施工裂缝的措施; 6

 季节性施工的特殊措施; 7

 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 11.3.8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拌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采用的水泥、砂、石等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应按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应保证结构设计要求的强度和抗渗、抗冻性能,并满足施工的要求; 3

 拌制混凝土应采用对钢筋混凝土的强度及耐久性无影响的洁净水; 4

 外加剂的质量及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用量;不得掺入含有氯盐成分的外加剂; 5

 日均气温高于30℃时,制备混凝土时可采用对骨料洒水降温或加棚盖、掺入缓凝剂、适当增大混凝土的塌落度等措施; 6

 掺用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且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11.3.9

 混凝土浇筑过程应留置混凝土试块,混凝土试块的留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11.3.10

 混凝土的浇筑应在钢筋、预埋件、模板和支撑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11.3.11

 混凝土的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连续浇筑时,每层浇筑高度应满足振捣密实的要求,预埋套管、预埋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浇筑时,应辅以人工插捣; 2

 变形缝处止水带下部以及腋角下部的混凝土浇筑作业,应确保混凝土密实,且止水带不发生位移; 3

 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留置施工缝; 4

 混凝土底板和顶板,宜连续浇筑,设计有变形缝时,应按变形缝分仓浇筑; 5

 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或支架。 11.3.12

 综合管廊侧墙的施工缝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墙与底板相接处的施工缝,宜留在底板上面不小于200mm处;底板与侧墙连接有腋角时,宜留在腋角上面不小于200mm处; 2

 侧墙与顶板相接处的施工缝,宜留在顶板下面不小于200mm处;有腋角时,宜留在腋角下部。 11.3.13

 浇筑施工缝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已浇筑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5MPa; 2

 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浇筑时,应对下层混凝土凿毛和冲洗干净,并保持湿润,但不得积水; 3

 浇筑前,施工缝处应先铺一层与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的水泥砂浆,其厚度宜为15~30mm; 4

 混凝土应细致密实,使新旧混凝土紧密结合。 11.3.14

 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应在两侧混凝土养护不少于28d以后进行,其混凝土技术指标不得低于两侧混凝土。 11.3.15

 混凝土浇筑完成后的12h以内,应对混凝土进行养护,宜采用覆盖保湿养护方式,淋水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 11.3.16

  综合管廊模板施工前,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供应条件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模板及支撑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应满足受力要求。 13.3.17

 混凝土的浇筑应在模板和支架检验合格后进行。入模时应防止离析。连续浇筑时,每层浇筑高度应满足振捣密实的要求。预留孔、预埋管、预埋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浇筑时,应辅助人工插捣。 13.3.18

 混凝土底板和顶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置施工缝。设计有变形缝时,应按变形缝分仓浇筑。 11.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11.4.1

 预制构件的模具设计与材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构件的模具,宜优先采用钢制模板。模具应满足混凝土浇筑、脱模、翻转、起吊时的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并便于清理和涂刷脱模剂; 2

 模具应规格化、标准化、定型化,以便于组装成多种尺寸形状。模具组装宜采用螺栓或销钉连接; 3

 对构件的预埋件、预留孔、伸出钢筋等,宜在模具相应位置制作固定支架; 4

 模具组装完成后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4.1要求。 表11.4.1模具组装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及内容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长度 ±3 用钢尺量平行构件高度方向,取其中偏差绝对值较大处 2 对角线差 5 用钢尺量纵、横两个方向对角线 3 侧向扭曲 1/300且≤5 拉线,用钢尺量测侧向弯曲最大处 4 翘曲 3 对角拉线测量交点间距离值的两倍 5 底模表面平整度 3 用2m靠尺和塞尺量 6 组装缝隙 3 用塞片或塞尺量 7 端模与侧模高低差 2 用钢尺量 11.4.2

 构件预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预制宜采取工厂化。构件制作单位应根据预制构件的型号、形状、重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工艺流程,明确质量要求和生产各阶段质量控制要点,编制完整的生产方案,并对构件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 2

 钢筋进场检验以及钢筋加工、连接、安装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要求; 3

 保护层垫块宜采用塑料类垫块,且应与钢筋笼绑扎牢固;垫块按梅花状布置,间距满足钢筋限位及控制变形要求; 4

 固定在模具上的预埋件、预留孔中心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规定,如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表11.4.2要求; 表11.4.2预埋件、预留孔中心位置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及内容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预埋件、插筋、吊环、预留孔洞中心位置 3 用钢尺量 2 预埋螺栓、螺母中心线位置 2 用钢尺量 5

 采用平卧重叠法浇筑构件混凝土时,下层构件顶面应设隔离层。上层构件须待下层构件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后方可浇筑; 6

 预制构件应具有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规格、编号等信息的出厂标识,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 11.4.3

 构件吊点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经计算确定。当吊绳与起吊构件的交角小于60时应设置吊梁。 11.4.4

 构件吊运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规定时,不得低于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值的75%;当为后张预应力构件时,孔道压浆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5%。 11.4.5

 预制构件驳运与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构件尺寸及重量要求选择驳运车辆,驳运过程应采取防止构件移动或倾覆的可靠固定措施;对于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预制构件的运输和堆放应采取专门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2

 驳运叠合式顶板或侧墙板等薄板构件时,应设置临时支架;当采用装箱方式驳运时,箱内四周宜采用木材、混凝土块作为支撑物,构件接触部位应用柔性垫片填实,支撑应牢固; 3

 预制构件进场后,应按品种、规格、吊装顺序分别设置堆垛,存放堆垛宜设置在吊装机械工作范围内; 4

 预制侧壁构件宜采取堆放架插放或靠放,堆放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当采用水平分层叠放时,叠放层数应根据构件自身荷载、地基、垫木或垫块的承载能力及堆垛的稳定性确定,且不宜多于5层。当靠放时,应区分型号,沿受力方向对称靠放; 5

 预制异形构件堆放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施工方案执行。 11.4.6

 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做充分的准备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核对已施工完成结构的混凝土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应核对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及预制构件和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等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前应在构件和相应的支承结构上进行测量放线、设置构件安装定位标识,并应复核构件装配位置、节点连接构造及临时支撑方案等; 3

 安装前应对构件外观、裂缝等情况进行检验,并应按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安装施工前应检查复核吊装设备及吊具处于安全操作状态。 11.4.7

 预制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构件安装应编制专项安装方案,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样板段试安装,根据试安装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 2

 预制构件安装宜采用标准吊具,吊具可采用预埋吊环或内置式连接钢套筒的形式; 3

 预制构件应按施工方案的要求吊装,起吊就位应垂直平稳,吊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600,且不应小于450; 4

 预制板构件搁置在其它钢筋混凝土构件边缘时,边角脱落应按下式进行验算:

  (11.4.7) 式中:——支承构件的搁置长度(mm); ———板构件作用于支承构件边的单位长度竖向荷载(N/mm); fc——混凝土强度的设计值。 5

 相邻墙板安装过程宜设置3道平整度控制装置,平整度控制装置可采取预埋件焊接或螺栓连接方式; 6

 预制墙板、顶板安装固定后,应立即进行水平缝的塞缝工作。塞缝宜选用干硬性砂浆并掺入水泥用量5%的防水粉。顶板就位后,严禁撬动,调整标高时,宜采用专门的调节器; 7

 预制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的材质、规格、拧紧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8

 预制构件安装就位后应及时设置临时固定措施。预制构件与吊具的分离应在校准定位及临时固定措施安装完成后进行。临时固定措施的拆除应在装配式结构能达到后续施工要求的承载力、刚度及稳定性要求后进行。 11.4.8

 预制构件安装过程采用临时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件型号和支撑间距需由计算确定。对于每块预制墙板的临时斜支撑不宜少于2道;每块预制顶板的支撑不得少于4道; 2

 对预制墙板的斜撑,其支撑点距离板底的距离不宜小于板高的2/3,且不应小于板高的1/2; 3

 构件安装就位后,可通过临时支撑对构件的位置和垂直度进行微调; 4

 临时支撑顶部标高除应符合设计规定,尚应考虑支撑系统自身在施工荷载作用下的变形。 11.4.9

 在装配式叠合层实施钢筋施工之前,应实施钢筋的试穿试验,以验证工艺。 11.4.10

 在叠合层实施混凝土浇筑之前,应对KT板连接、主次梁连接、KT板等部位实施隐蔽验收。 11.4.11

 预制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墙体安装要求: 1

 预制构件吊装前应进行试吊,依据安装顺序图逐块进行安装; 2

 预制构件吊装应按墙体上预埋的吊点起吊,且有专用吊具平均分担受力,均衡起吊; 3

 墙体吊装前,检查标高,使用垫块控制墙体标高; 4

 安装预制混凝土管廊结构墙体斜支撑:预制构件临时支撑不应少于2道;支撑点距离底部的距离不宜小于高度的2/3,且不应小于高度的1/2,下部应有临时固定措施; 5

 预制构件吊装就位后应复核拼缝宽度、预制构件垂直度、外立面拼缝高低差。 11.4.12

 叠合底板安装要求: 1

 标高线、控制边线应在地面或控制桩上进行标识; 2

 安装顺序应按安装顺序图进行; 3

 起吊点应左右、前后对称布置,且有专用吊具平均分担受力,均衡起吊; 4

 吊装采用四点起吊,保证钢丝绳角度大于45°,当四点起吊不能满足角度要求,采用钢梁或钢架,增加起吊点。 11.4.13

 叠合顶板安装要求: 1

 支撑件的布置应按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进行; 2

 安装顺序应按安装顺序图进行; 3

 起吊点应左右、前后对称布置; 4

 吊装采用四点起吊,保证钢丝绳角度大于45°,当四点起吊不能满足角度要求,采用钢梁或钢架,增加起吊点; 5

 叠合顶板面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避免单个预制构件承受较大集中荷载,未经设计允许不得对叠合顶板进行切割、开洞; 6

 接缝高低差应严格控制。 11.4.14

 后浇带部分及叠合部分的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浇筑前,基层表面应清理干净,基层及后浇带内应用水充分湿润,后浇带内的空腔宜采用大功率吸尘器进行清理; 2

 现浇混凝土的钢筋锚固及钢筋连接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后浇带部分及叠合部分的混凝土模板宜采用工具式的组合钢模板,且竖向模板宜设计为两段或一段中间开孔,以保证竖缝混凝土浇灌落距不大于2m; 4

 当后浇带墙体厚度小于250mm时,墙体内现浇混凝土宜采用细石自密实混凝土施工,同时宜掺入膨胀剂; 5

 当水平缝、竖缝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一般情况下不得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当采取可靠的临时稳定措施后,方可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 6

 混凝土浇筑完毕或灌浆料注浆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时间及养护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叠合处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2h内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2) 接头、拼缝处灌浆料注浆完毕后,12h内不得扰动。 7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后浇混凝土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11.4.15

 柔性接口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橡胶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质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2

 应由管材厂配套供应。 3

 外观应光滑平整,不得有裂缝、破损、气孔、重皮等 缺陷。

 4

 每个橡胶圈的接头不得超过 2 个。 11.4.16

 柔性接口的预制钢筋混凝土管廊安装前,承口内工作面、插口外工作面应清洗干净;套在插口上的橡胶圈应平直、无扭曲,应正确就位;橡胶圈表面和承口工作面应 涂刷无腐蚀性的润滑剂;安装 后放松外力,管节回弹不得大于 l0mm,且橡胶圈应在承、插口工作面上。 11.4.17

 刚性接口的钢筋混凝土管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抹带前应将管口的外壁凿毛、洗净。

 2

 钢丝网端头应在浇筑混凝土管座时插人混凝土内,在混 凝土初凝前,分层抹压钢丝网水泥砂浆 抹带。 3

 抹带完成后应立即用吸水性强的材料覆盖,3〜4h 后洒 水养护。 4

 水泥砂浆填缝及抹带接口作业时落人管道内的接口材料 应清除;管径大于或等于 700mm 时,应 采用水泥砂浆将管道内 接口部位抹平、压光;管径小于 700mm 时,填缝后应立即 拖平。

 11.4.18

 装配整体式综合管廊结构中的接头和接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接缝应采用混凝土浇筑,其强度等级应比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2

 不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接缝应采用混凝土或砂浆浇筑,其强度等级混凝土不应低于 C15 或砂浆强度不小于 M15; 3

 用于接头和接缝的混凝土或砂浆,宜采取微膨胀和快硬混凝土或砂浆,在浇筑过程中应振捣密实,并应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11.5 盾构工程 11.5.1

 盾构掘进法施工,应根据管廊外径、埋深、地质、地下管线、构筑物、地面环境、开挖面稳定及地表隆陷值等的控制要求,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选用盾构设备。 11.5.2

 盾构设备制造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整机总装调试合格,经现场试掘进50~100cm距离合格后方可正式验收。 盾构及部件吊运中,不得损坏和变形。 11.5.3

 盾构组装时的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总装时的精度标准,配套系统应符合规定,组装完毕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盾构使用中应经常检查、维修和保养。 11.5.4

 盾构施工前,应核对管廊沿线地质资料,对疑难地段,必要时应进行复勘。同时应查清沿线地下管线、构筑物及临近建筑物类型,施工中应采取保护措施。 11.5.5

 盾构掘进采用井点降水和地基加固时,应根据地质和地面环境等条件确定实施方法,并按相关的有关规定施工。 11.5.6

 盾构掘进法施工,应建立完整的测量和监控量测系统,控制管廊位置,对地层及结构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信息。 11.5.7

 综合管廊盾构法施工及质量验收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的有关规定。 11.6 顶管工程 11.6.1

 顶管工程开始前,承包商必须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描述依照规范所必须的测量标志,包括要用到的顶管设备的类型、详细尺寸、施工原理、技术措施,包括泥浆及废弃物的处理等。 11.6.2

 要采用的管道和管道接缝应至少符合常规的管道和接缝标准,包括制作材料、误差、最小长度等等。 11.6.3

  在管道顶进施工之前,首先要确定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上与设计轨迹的允许偏差,在这一最大偏差的限制下,所铺设的管道应满足如下两方面的要求: 1

 符合管道的既定功能要求; 2

 产生偏差的范围内不能损坏到其他的建筑和设备。 11.6.4

 一般情况下,顶管施工的允许偏差必须满足表 11.6.4 中列出的具体要求。 表 11.6.4

 一般情况的顶管施工的最大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轴线位置 D<1500 <100 D≥1500 <200 管道内底高程 D<1500 +30~- 40 D≥1500 +40~-50 相邻管间错口 钢管道 ≤2 钢筋混凝土管道 15%壁厚且不大于 20 对顶时两端错口 50 注:D 为管道内径(mm)。对于管道直径大于 2400mm 的长距离顶管施工或特殊困难地质条件下的顶管,允许偏差可以在满足管道设计的水力功能要求、使用要求和不损坏接头结构及防水性能要求等的条件下进行适当调整,但应经业主、设计单位等的确认和批准。 11.6.5

 顶进施工结束后,顶进管道应满足如下要求: 1

 顶进管道不偏移,管节不错口,管道坡度不得有倒落水。 2

 管道接口套环应对正管缝与管端外周,管端垫板粘接牢固、不脱落。 3

 管道接头密封良好,橡胶密封圈安放位置正确。需要时应按要求进行管道管道密封检验; 4

 管节无裂纹、不渗水,管道内部不得有泥土、建筑垃圾等杂物。 5

 顶管结束后,管节接口的内侧间隙应按设计规定处理;设计无规定时,可采用石棉水泥、弹性密封膏或水泥砂浆密封,填塞物应抹平,不得突入管内。 6

 钢筋混凝土管道的接口应填料饱满、密实,且与管节接口内侧表面齐平,接口套环对正管缝、贴紧,不脱落。 11.6.6

 在顶进施工的区域,应考虑土体和地下水条件以及顶管施工工艺,保证地层的沉降不大于允许的沉降值。 12.6.7

 顶进结束后,应对泥浆套的浆液进行置换。置换浆液一般可采用水泥砂浆掺合适量的粉煤灰。待压浆体凝结后(一般在 24 小时以上)方可拆除注浆管路,并换上闷盖将注浆孔封堵。 12.6.8

 工程竣工后,应编写竣工报告,认真完成资料的移交和存档。 12.6.9

 安全撤离现场,恢复施工现场的本来面目,做到不留隐患,对环境没有破坏和污染。 11.7矿山法工程 11.7.1

 管廊喷锚暗挖施工应充分利用围岩自承作用,开挖后及时施工初期支护结构应适时闭合,当开挖面围岩稳定时间不能满足初期支护结构施工时,应采取预加固措施。 11.7.2

 工程开工前,应核对地质资料,调查沿线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地面建筑物基础等,并制定保护措施。 11.7.3

 管廊开挖面必须保持在无水条件下施工。采用降水施工时,应按本规范结构设计相关规定执行。 11.7.4

 管廊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爆破方案,报城市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11.7.5

 管廊施工中,应对地面、地层和支护结构的动态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信息。 11.7.6

 综合管廊矿山法施工及质量验收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的有关规定。 11.8 预应力工程 11.8.1

 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 11.8.2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的相对允许偏差应为±5%。 11.8.3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张拉后应尽早进行孔道灌浆,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 11.8.4

 锚具的封闭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11.9 砌体结构 11.9.1

 砌体结构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材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40,并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削层和裂纹。 2

 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低于M10。 11.9.2

 砌筑前应将砖石、砌块表面上的污物清除干净;砌石(块)应浇水湿润,砖应用水浸透。 11.9.3

 砌体结构中的预埋管、预留洞口结构应采取加强措施,并应采取防渗措施。 11.9.4

 砌体的砂浆应满铺满挤,挤出的砂浆应随时刮平,不得用水冲浆灌缝,不得用敲击砌体的方法纠正偏差。 11.9.5

 砌体结构的砌筑施工除符合本章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11.10 附属工程 11.10.1

 综合管廊预埋过路排管的管口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排管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瘪现象,弯扁程度大宜不大于排管外径的10%。 11.10.2

 电缆排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排管不得直接对焊,应采用套管焊接的方式。连接时管口应对准,连接应牢固,密封性应良好。套接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头的长度,不应小于排管外径的2.2倍。 2

 硬质塑料管在套接或插接时,插入深度宜为排管内经的1.1倍~1.8倍。插接面上应涂胶合剂粘牢密封。 3

 水泥管宜采用管箍或套接方式连接,管孔应对准,接缝应严密,管箍应设置防水垫密封。 11.10.3

 支架及桥架宜优先选用耐腐蚀的复合材料。 11.10.4

 电缆支架的加工,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11.10.5

 仪表工程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11.10.6

 电气设备、照明、接地施工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和《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 11.1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有关规定。 11.10.8

 通风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11.11 管线 11.11.1

 管线施工及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管线设计的有关规定。 11.11.2

 电力电缆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11.11.3

 通信管线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 5121和《光缆进线室验收规定》YD/T 5152的有关规定。 11.11.4

 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11.11.5

 热力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CJ 28的有关规定。 11.11.6

 天然气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焊接的射线探伤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 4730.2的有关规定。 11.11.7 雨水舱(渠)功能性试验应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执行。 11.11.8

 钢管的管材不应低于Q235,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要求。球墨铸铁管、塑料管及复合材质管道应符合其相应的生产标准要求。 11.11.9

 钢管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工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要求。选用的焊条型号应与钢管管材力学性能相适应; 2 自动或半自动焊接应采用与钢管管材力学性能相适应的焊丝和焊剂。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焊丝》GB/T14957的要求。

 3

 普通粗制螺栓、锚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要求。 11.11.10

 高分子化学材料或复合材料管道及所用的管材、管件和附件、密封胶圈、粘接溶剂必须由同一厂家供货,并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应具有合格证、产品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 11.11.11

 主干管道在进出管廊时,应在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 11.11.12

 管道在管廊敷设时,应考虑管道的排气阀、排水阀、伸缩补偿器、阀门等配件安装。维护的作业空间。 11.11.13

 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应设置供管道固定用的支墩或预埋件。 11.11.14

 管道的固定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管道支吊架》GB/T 17116,图集《柔性接口管道支墩》10S505、《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03S402的相关要求施工安装。 11.11.15

 在综合管廊的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或拉环,拉环间距不宜大于10m。管材连接方式宜按照下表选用: 连接方式 管材 金属 硬聚氯乙烯类 聚烯烃类 复合材料 铸铁管 钢管 镀锌钢管 PVC-U PVC-C PVC-M PE PPR PE-RT PE钢丝网管 钢塑复合管 承插粘接连接

 √ √ √

 弹性密封圈承插连接 √

  √ √ √

 热熔承插连接

  √ √ √

  热熔对接

  √

  电熔管件连接

  √

  √

 法兰连接 √ √ √ √ √ √ √ √ √ √ √ 电焊连接

 √ √

  沟槽连接

 √ √

 √ 螺纹连接

 √ √

 √

  12检测与监测 12.1 一般规定 12.1.1

 从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监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应具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监测单位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技术能力。 12.1.2

 普通检测项目的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检测上岗证或检测员证。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的资格。 12.1.3

 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部门的检定、校准(自校)及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12.1.4

 综合管廊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监测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后制定现场检测监测方案,经各单位共同认可后实施。现场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工程相关单位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情况调查、项目建造时间等;

 2

 场地环境调查:地段类别、不良地质作用及影响、地下水升降和地面标高变化、周边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布置情况; 使用历史调查:使用功能、荷载、发现存在的质量缺陷及处理方法、遭受灾害及影响、维护、改扩建、加固情况等。 12.1.5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常见施工方法主要有明挖法、暗挖法、盾构法等。在其施工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及周边建(构)筑物的变形和受力情况等进行现场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12.1.6

 在地下综合管廊施工前应由设计提出监测项目和要求,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制定严密、合理、可行的现场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内容、测点布置、测量仪器及方法、监测项目报警值、监测结果处理要求和信息反馈制度等,经设计、监理和业主等共同认可后实施。 12.1.7

 地下综合管廊施工监测应达到下列目的: 1

 对支护体系及周边环境进行有效监测; 2

 为信息化施工提供依据; 3

 验证有关设计参数。 12.1.8

 现场监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城市轨道交通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的有关规定。 12.1.9

 监测仪器和设备应满足测量精度、抗干扰性、可靠性等要求。仪器在使用前应予校准,操作和维护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12.1.10

 监测单位应按方案监测,及时整理监测资料,将结果报告委托方及相关单位。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或现场出现异常和事故征兆时,监测单位必须立即通报委托方及相关单位,工程建设各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12.1.11

 监测时应记录监测设施状况、施工工况、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巡视检查结果等,并结合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支护结构工作状态与环境变化情况。 12.1.12

 监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以下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 1

 基坑工程施工监测方案; 2

 测点布设、验收记录; 3

 阶段性监测报告; 4

 监测总结报告。 12.2 地基与基础工程 12.2.1

 综合管廊地基与基础工程检测分为地基检测、支护工程检测和基础检测,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地基基础类型、施工质量可靠性、各种检测方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等因素,合理选择检测方法、确定检测数量。 12.2.2

 天然土地基、处理土地基和复合地基应合理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地基检测,并应符合先简后繁、先粗后细、先面后点的原则。 12.2.3

 地基检测抽检位置应按下列情况综合确定: 1

 施工出现异常情况的部位; 2

 设计认为重要的部位; 3

 局部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部位; 4

 当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时,应根据前一种方法的检测结果确定后一种方法的抽检位置; 5

 同类地基的抽检位置应均匀分布。 12.2.4

 天然岩石地基应采用钻芯法进行抽检,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得少于6个孔。钻孔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每孔芯样截取一组三个芯样试件。天然岩石地基特性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抽样孔数。当岩石芯样无法制作成芯样试件时,应进行岩基载荷试验,对强风化岩、全风化岩宜采用平板载荷试验,试验点数不应少于3点。 12.2.5

 天然土地基、处理土地基应进行平板载荷试验,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500㎡不应少于1个点,且不得少于3点,对于复杂场地应增加抽检数量。 12.2.6

 天然土地基、处理土地基在进行平板载荷试验前,应根据地基类型选择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法对地基处理质量或天然地基土性状进行普查,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200㎡不应少于1个孔,且不得少于10孔,每个独立柱基不得少于1孔,基槽每20延米不得少于1孔。检测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无工程实践经验时,检测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天然地基基槽(坑)开挖后,可选择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或其他方法对基槽(坑)进行检测。 2

 换填地基(含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可采用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或标准贯入试验进行检测。 换填地基必须分层进行压实系数检测,压实系数可选择《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中的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或其他方法进行检测,抽检数量:对大基坑每50~100㎡面积内不得少于1个检测点;对基槽每10~20m不得少于1个检测点;每个独立柱基不得少于1个检测点。 1)预压地基可选择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进行检测。 2)强夯处理地基可选择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进行检测。 3)不加填料振冲加密处理地基可选择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或其他方法进行检测。 4)注浆地基可选择标准贯入试验、钻芯法进行检测。 12.2.7

 复合地基及强夯置换墩应进行复合地基平板载荷试验,单位工程抽检平板载荷试验点数量应为总桩(墩)数的0.5%~1%,且不得少于3点。同一单位工程复核地基平板载荷试验形式可单独选择多桩复合地基平板载荷试验或单桩(墩)复合地基平板载荷试验,也可选择两种方法结合检测。 12.2.8

 复合地基及强夯置换墩在进行平板载荷试验前,应采用合适的检测方法对复合地基的桩体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抽检数量:当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等方法时,单位工程抽检数量应为总桩(墩)数的0.5%~1%,且不得少于3根;当采用单桩竖向抗压载荷试验、钻芯法时,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得少于3根。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土搅拌桩和竖向承载旋喷桩应进行单桩竖向抗压载荷试验; 2

 水泥土搅拌桩和高压喷射注浆加固体的施工质量应采用钻芯法进行检测; 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应采用低应变法或钻芯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低应变法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4

 振冲桩桩体质量应采用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或单桩载荷试验等方法进行检测。对碎石桩桩体质量检测,应采用重型动力触探试验; 5

 砂石桩桩体质量应采用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等方法进行检测。砂石桩宜进行单桩载荷试验。 6

 强夯置换地基应采用圆锥动力触探等方法进行检测。 7

 当设计有要求时,应对复合地基桩间土和强夯置换墩墩间土进行抽检。 12.2.9

 支护锚杆应进行验收试验,抽检数量不应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6根。 12.2.10

 土钉墙质量验收应进行土钉墙抗拔力试验,抽检数量应为土钉总数的0.5%~1%,且不得少于10根。墙面喷射混凝土厚度应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可采用钻芯法,抽检数量宜每100㎡墙面积一组,每组不少于3点。 12.2.11

 用于支护的混凝土灌注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检测方法可采用低应变法;当根据低应变法检测结果判定的桩身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承载力时,应采用钻芯法补充检测,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 12.2.12

 应采用钻芯法对水泥土墙的墙身完整性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5根,并应截取芯样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12.2.13

 地下连续墙墙体完整性应选择声波透射法、钻芯法检测。当地下连续墙作为永久性结构的一部分时,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槽段数的20%,且不得少于3个槽段;当地下连续墙作为临时性结构时,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槽段数的10%,且不得少于3个槽段。 12.2.14

 应对逆作拱墙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为每100㎡墙面一组,每组不应少于3点,检测方法可采用钻芯法。 12.2.15 扩展基础、条形基础、筏板基础应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构件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3个构件。检测方法可选择钻芯法和回弹法;采用钻芯法检测时,每个构件钻取芯样孔不应少于3个,每孔截取1个芯样试件,对于截面尺寸较小的构件不应少于2个孔。 12.2.16

 钢筋混凝土基础宜进行保护层厚度检测,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构件总数的10%。 12.2.17

 基坑开挖前,应通过闭水试验检验围护结构符合闭水要求。 12.2.18

 综合管廊地基与基础工程的现场检测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和现行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 15-60的有关规定。 12.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12.3.1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检测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检测目的合理确定检测项目,可分为原材料性能、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构件外观质量与缺陷、尺寸与偏差、变形与损伤和钢筋配置等项工作,必要时可进行结构构件性能的实荷检验或结构的动力测试。 12.3.2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可采取全数检测或抽样检测两种检测方法。抽样检测时,宜随机抽取样本。当不具备随机抽样条件时,可按约定方法抽取样本。 12.3.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检测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按下列原则选择: 1

 外观缺陷的检测,宜选用全数检测方案。 2

 几何尺寸与尺寸偏差的检测,宜选用一次或二次计数抽样方案。 3

 结构连接构造的检测,应选择对结构安全影响大的部位进行抽样。

 4

 构件结构性能的实荷检验,应选择同类构件中荷载效应相对较大和施工质量相对较差构件或受到灾害影响、环境侵蚀影响构件中有代表性的构件。

 5

 按检验批检测的项目,应进行随机抽样,且最小样本容量宜符合本标准第12.3.4的规定。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或相应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案。 12.3.4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检测中,检验批的最小样本容量不宜小于表12.3.4的限定值。 表12.3.4 检验批最小样本容量 检验批的容量 检验类别和样本最小容量 检验批的容量 检验类别和样本最小容量 A B C A B C 2~8 2 2 3 501~1200 32 80 125 9~15 2 3 5 1201~3200 50 125 200 16~25 3 5 8 3201~10000 80 200 315 26~50 5 8 13 10001~35000 125 315 500 51~90 5 13 20 35001~150000 200 500 800 91~150 8 20 32 150001~500000 315 800 1250 151~280 13 32 50 >500000 500 1250 2000 281~500 20 50 80 —— —— —— —— 注:检测类别A适用于一般施工质量的检测,检测类别B适用于结构质量或性能的检测,检测类别C适用于结构质量或性能的严格检测或复检。 12.3.5

 批量检测可根据检测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计数抽样方法、计量抽样方法或分层计量抽样方法进行检测。计数抽样检验批的符合性判定、计量抽样检验批检测结果的推定应符合《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相关规定。 12.3.6

 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或性能,可按下列方法检测: 1

 当工程尚有与结构中同批、同等级的剩余原材料时,可按有关产品标准和相应检测标准的规定对与结构工程质量问题有关联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2

 当工程中没有与结构中同批、同等级的剩余原材料时,可从结构中取样,检测混凝土的相关质量与性能。 12.3.7

  钢筋的质量或性能,可按下列方法检测: 1

 当工程尚有与结构中同批的钢筋时,可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钢筋力学性能检验或化学成分分析; 2

 需要检测结构中的钢筋时,可在构件中截取钢筋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或化学成分分析;进行钢筋力学性能的检验时,同一规格钢筋的抽检数量应不少于一组; 3

 钢筋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的评定指标,应按有关钢筋产品标准确定。

 4

 既有结构钢筋抗拉强度的检测,可采用钢筋表面硬度等非破损检测与取样检验相结合的方法。

 5

 需要检验锈蚀钢筋、受火灾影响等钢筋的性能时,可在构件中截取钢筋进行力学性能检测。在检测报告中应对测试方法与标准方法的不符合程度和检测结果的适用范围等予以说明。 12.3.8

 结构或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可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后装拔出法或钻芯法等方法,检测操作应分别遵守相应技术规程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回弹法时,被检测混凝土的表层质量应具有代表性,且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龄期不应超过相应技术规程限定的范围;

 2

 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时,被检测混凝土的内外质量应无明显差异,且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超过相应技术规程限定的范围;

 3

 采用后装拔出法时,被检测混凝土的表层质量应具有代表性,且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相应技术规程限定的范围;

 4

 当被检测混凝土的表层质量不具有代表性时,应采用钻芯法;当被检测混凝土的龄期或抗压强度超过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或后装拔出法等相应技术规程限定的范围时,可采用钻芯法或钻芯修正法; 5

 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或后装拔出法适用的条件下,宜进行钻芯修正或利用同条件养护立方体试块的抗压强度进行修正。 12.3.9

 检验批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推定,应符合《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相关规定。单个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推定,可按相应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12.3.10

 混凝土构件外观缺陷,可采用目测与尺量的方法检测。检测数量宜为全部构件。混凝土构件外观缺陷的评定方法,可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确定。 12.3.11

 结构或构件裂缝的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检测项目,应包括裂缝的位置、长度、宽度、形态和数量,必要时可对裂缝深度进行检测。裂缝的记录可采用表格或图形的形式。

 2

 裂缝深度可采用超声波法检测,必要时可钻取芯样予以验证。 3

 对于仍在发展的裂缝应进行定期观测,提供裂缝发展速度的数据。裂缝的观测,应按《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的有关规定进行。 12.3.12

 混凝土内部缺陷的检测,可采用超声法、冲击反射法等非破损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局部破损方法对非破损的检测结果进行验证。 12.3.13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尺寸与偏差的检测可分为下列项目: 1

 构件截面尺寸; 2

 标高; 3

 轴线尺寸; 4

 预埋件位置;

  5

 构件垂直度;

  6

 表面平整度。 12.3.14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尺寸,应以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为基准确定尺寸的偏差,尺寸的检测方法和尺寸偏差的允许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确定。 12.3.15

 混凝土结构或构件变形的检测可分为构件的挠度、结构的倾斜和基础不均匀沉降等项目;混凝土结构损伤的检测可分为环境侵蚀损伤、灾害损伤、人为损伤、混凝土有害元素造成的损伤及预应力锚夹具的损伤等项目。 12.3.16

 混凝土构件的挠度,可采用激光测距仪、水准仪或拉线等方法检测。 12.3.17

 混凝土构件或结构的倾斜,可采用经纬仪、激光定位仪、三轴定位仪或吊锤的方法检测,宜区分倾斜中施工偏差造成的倾斜、变形造成的倾斜、灾害造成的倾斜等。 12.3.18

 混凝土结构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可用水准仪检测。当需要确定基础沉降发展的情况时,应在混凝土结构上布置测点进行观测,观测操作应遵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的规定。 12.3.19

 混凝土结构受到损伤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测: 1

 对环境侵蚀,应确定侵蚀源、侵蚀程度和侵蚀速度; 2

 对混凝土的冻伤,应测定冻融损伤深度、面积; 3

 对火灾等造成的损伤,应确定灾害影响区域和受灾害影响的构件,确定影响程度; 4

 对人为损伤,应确定损伤程度; 5

 宜确定损伤对混凝土结构的安全性及耐久性影响的程度。 12.3.20

 水泥中游离氧化钙(f-CaO)含量、混凝土中的碱含量、氯离子含量、混凝土中性化(碳化或酸性物质的影响)深度的检测应符合相应技术规程的要求。 12.3.21

 钢筋配置的检测可分为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直径、数量等项目。 12.3.22

  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和钢筋数量,宜采用非破损的雷达法或电磁感应法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凿开混凝土进行钢筋直径或保护层厚度的验证。 12.3.23

 有相应检测要求时,可对钢筋的锚固与搭接、框架节点及柱加密区箍筋和框架柱与墙体的拉结筋进行检测。 12.3.24钢筋的锈蚀情况,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和《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相关规定进行检测。 12.3.25

 需要确定混凝土构件的承载力、刚度或抗裂等性能时,可进行构件性能的实荷检验。构件性能的实荷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 50152的相关规定。 12.3.26

 重要和大型综合管廊中混凝土结构的动力测试方法,可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和《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相关规定确定。 12.3.27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检测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及《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有关规定。 12.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12.4.1

 预制构件运输及吊装前,应对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12.4.2

  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对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复验,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100%方可安装。 12.4.3

 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对其外观、裂缝等情况进行检验。当构件上有裂缝且宽度超过0.2mm时,应进行鉴定。 12.4.4

 预制构件应按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12.4.5

 预制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应对螺栓的材质、规格、拧紧力矩进行检测,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12.4.6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检测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及《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有关规定。 12.5盾构工程 12.5.1

 混凝土管片应有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厂家制造,出厂时的混凝土强度和抗渗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实测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50。其他检验检测项目应符合《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46及《盾构隧道管片质量检测技术标准》CJJ/T 164的相关规定。 12.5.2

 管片拼装前应对管片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管片不得有内外贯穿裂缝和宽度大于0.2mm的裂缝及混凝土剥落现象等严重缺陷,管片外观质量缺陷等级宜参照《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46的相关规定执行。 12.5.3

 管片拼装过程中应对管廊轴线和高程进行控制,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5.3的规定。 表12.5.3 管廊轴线和高程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检查频率 地铁管廊 公路管廊 水工管廊 管廊轴线平面位置 ±50 ±75 ±100 用经纬仪测中线 1点/环 管廊轴线高程 ±50 ±75 ±100 用经纬仪测高程 1点/环 12.5.4

 施工过程中管片拼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5.的规定。 表12.5.4 管片拼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检查频率 地铁管廊 公路管廊 水工管廊 衬砌环直径椭圆度 ±5‰D ±6‰D ±8‰D 尺量后计算 4点/环 相邻管片的径向错台 5 6 8 用尺量 4点/环 相邻环片环面错台 6 7 9 用尺量 4点/环 注:D指管廊的外直径,单位mm。 12.5.5

 成型管廊验收时,应对管廊轴线平面位置、高程偏差及管廊拼装质量进行检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46的相关规定。混凝土管片、钢管片质量的检验项目、抽样检测数量、判定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盾构隧道管片质量检测技术标准》CJJ/T 164的相关规定。 12.6顶管工程 12.6.1

  顶管工程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可参照本标准第11.3节相关条文执行,其实测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 12.6.2

 顶进贯通后的管道允许偏差、水平管道垂直顶升施工的允许偏差检测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 246相关条文执行。 12.7 矿山法工程 12.7.1

 矿山法工程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可参照本标准第11.3节相关条文执行,其中喷射混凝土衬砌实测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现浇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衬砌测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12.8 预应力工程 12.8.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检验数量按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其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2.8.2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进场时,应进行防腐润滑脂量和护套厚度的检验,检查数量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J 161的规定。 12.8.3

 预应力筋用锚具应和锚垫板、局部加强钢筋配套使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进场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的相关规定对其性能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12.8.4

 预应力筋、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成孔管道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对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 12.8.5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采用的锚夹具产品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使用前应进行静载锚固试验。 12.8.6

 预应力筋或孔道曲线末端直线段长度应符合表12.8.6规定,抽检数量为预应力束的10%,且不少于5束。 表12.8.6 预应力筋曲线起始点与张拉锚固点之间直线段最小长度 预应力筋张拉控制力N(kN) N≤1500 1500<N≤6000 N>6000 直线段最小长度(mm) 400 500 600 12.8.7

 预应力筋或程控管道定位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偏差应符合表12.8.7的规定,同一检验批内应抽查各类型构件总数的10%,且不少于3个构件,每个构件不应少于5处。其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且不得有超过表中数值1.5倍的尺寸偏差。 表12.8.7 预应力筋或成孔管道定位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允许偏差 构件截面高(厚)度(mm) h≤300 300<h≤1500 h>1500 允许偏差(mm) ±5 ±10 ±15 12.8.8

 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前,应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实测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 12.8.9

 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应检查预应力筋张拉后的位置偏差,张拉后预应力筋的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5mm,且不应大于构件截面短边边长的4%。每工作班抽检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应少于3束。 12.8.10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应对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进行检验。实测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的偏差不应大于5%。每工作班抽检预应力筋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12.8.11

 锚固阶段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表12.8.11的规定。每工作班抽检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应少于3束。 表12.8.11 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限值 锚具类别 内缩量限值(mm) 支承式锚具(墩头锚具等) 螺帽缝隙 1 每块后加垫板的缝隙 1 锥塞式锚具 5 夹片式锚具 有顶压 5 无顶压 6~8 12.8.12

 现场留置的灌浆用水泥浆试件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30MPa。试件抗压强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应留取6个边长为70.7mm的立方体试块,并应标准养护28d; 2

 试件抗压强度应取6个试件的平均值;当一组试件中抗压强度最大值或最小值与平均值相差超过20%时,应取中间4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3

 检查数量为每工作班留置一组。 12.8.13

 对于未封闭在混凝土内的预应力锚夹具的损伤,可用卡尺、钢尺直接量测。 12.9 砌体结构 12.9.1

 砌体结构的检测可分为砌筑块材、砌筑砂浆、砌体强度、砌筑质量与构造以及损伤与变形等项工作。 12.9.2

 砌筑块材强度的检测,应将块材品种相同、强度等级相同、质量相近、环境相似的砌筑构件划为一个检测批,每个检测批砌体的体积不宜超过250m³。 12.9.3

 需要依据砌筑块材强度和砌筑砂浆强度确定砌体强度时,砌筑块材强度的检测位置宜与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位置对应。 12.9.4

  砌体结构砌筑施工前,应对砌筑块材强度等级进行检测评定,评定指标可按相应产品标准确定。实测石材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40,实测烧结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实测砌筑砂浆等级不应低于M10。 12.9.5

 砖和砌块尺寸及外观质量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和《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的规定。 12.9.6

 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砌筑砂浆的强度,宜采用取样的方法检测,如推出法、筒压法、砂浆片剪切法、点荷法等;

 2

 砌筑砂浆强度的匀质性,可采用非破损的方法检测,如回弹法、射钉法、贯入法、超声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当这些方法用于检测砌筑砂浆强度时,宜配合有取样的检测方法。

 3

 推出法、筒压法、砂浆片剪切法、点荷法、回弹法和射钉法的检测操作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的规定;采用其他方法时,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的原则,检测操作应遵守相应检测方法标准的规定。 12.9.7

 砌筑构件的砌筑质量和构造检测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及《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规定。 12.9.8

 砌体结构变形与损伤的检测可参照本标准第11.3节相关条文执行。 12.9.9

 砌体结构检测评定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及《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的规定。 12.10附属工程 12.10.1 综合管廊预埋过路排管施工前,应对管口平整度及排管弯制后的外观质量、弯扁程度进行检查。 12.10.2

 电缆排管连接安装完成后,应对套接或插接的长度进行检查。金属电缆排管套接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口长度,不应小于排管外径的2.2倍。硬质塑料管连接插入深度宜为排管内径的1.1倍~1.8倍。 12.10.3

 电缆支架的现场检查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12.10.4

 仪表工程的现场检查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12.10.5

 电气设备、照明、接地的现场检查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7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12.1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现场检查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有关规定。 12.10.7

  通风系统的现场检查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12.11 管线 12.11.1

 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缝检测要求应符合表12.11.1的规定。 表12.11.1焊缝检测要求 压力级别(MPa) 环焊缝无损检测比例 0.8<P≤1.6 100%射线检验 100%超声波检验 0.4<P≤0.8 100%射线检验 100%超声波检验 0.01<P≤0.4 100%射线检验或100%超声波检验 — P≤0.01 100%射线检验或100%超声波检验 — 注:1射线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 4730.2规定的Ⅱ级(AB级)为合格。 2 超声波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JB/T 4730.3规定的Ⅰ级为合格。 12.11.2

  当与热力管道同仓敷设的其他管线有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要求时,应按舱内温度限定条件校核保温层厚度。 12.11.3

  电力电缆的现场检查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12.11.4

 通信管线的现场检查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 5121和《光缆进线室验收规定》YD/T 5152的有关规定。 12.11.5

 给水、排水管道的现场检查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12.11.6

 热力管道的现场检查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有关规定。 12.11.7

 天然气管道的现场检查检测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12.12 监测的内容和方法 12.12.1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等级应根据埋设的深度、工程地质水文条件、施工工艺、地面荷载、掘进速度和施工线路周边建(构)筑物重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划分。 12.12.2

 管廊工程监测项目宜根据表12.12.2和设计要求选定。 表12.12.2 管廊工程监测项目表 管廊安全等级 监测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明挖法 支护结构顶水平位移 √ √ √ 支护结构顶竖向位移 √ √ √ 支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 √ √ △ 支撑轴力 √ △ ○ 锚杆(索)拉力 √ △ ○ 支护结构内力 △ ○ ○ 暗挖法 拱顶沉降 √ √ √ 底板竖向位移 √ △ ○ 支护结构净空收敛 √ √ √ 衬砌应力 △ ○ ○ 盾构法 管片结构竖向位移 √ √ √ 管片结构水平位移 √ △ ○ 管片结构净空收敛 √ √ √ 管片结构应力 △ ○ ○ 周边环境监测 地下水位 √ √ △ 岩、土体深层水平位移 △ ○ ○ 周围建(构)筑物变形 竖向位移 √ √ △ 倾斜 √ △ ○

  裂缝 √ △ ○

  周边道路裂缝 √ △ ○

  周边地表竖向位移 √ √ △ 周边地下管线竖向位移 √ △ ○ 注:1

 √为应测项目,△为宜测项目,○为可测项目; 2

 有爆破施工工况时应进行爆破振动速度监测。 12.12.3

 监测点的布置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工作状态及其变化趋势,且满足现场监测要求。监测标志应结构合理、稳固、明显。应加强对监测标志的保护,必要时设置保护装置或设施。 12.12.4

 管廊沿线1~3倍埋设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均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应扩大监测范围。位于重要保护对象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12.12.5

 支护结构顶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管廊周边布置,管廊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监测点宜设置在支护结构顶上。 12.12.6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支护结构周边的中部、阳角处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20m~40m,每边至少应设1个监测孔。 12.12.7

 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管廊施工沿线周边、被保护对象(如建筑物、地下管线等)周边或在两者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相邻建(构)筑物、重要的地下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如有止水帷幕,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 12.12.8

 支撑轴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点宜设置在支撑内力较大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杆件上; 2

 支撑内力监测点不应少于支撑总数的10%,每层不应少于3个,各层支撑的测点位置在竖向宜保持一致; 3

 钢支撑的监测截面宜布置在支撑长度的1/3部位或支撑的端头。钢筋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截面宜布置在支撑长度的1/3部位,并避开节点位置; 4

 每个监测截面内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及布置应满足不同传感器测试要求。 12.12.9

 锚杆(锚索)拉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管廊每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宜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数量宜为该层锚杆总数的5%,并不应少于5根。每层监测点在竖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应设置在锚头附近或其他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12.12.10

 支护结构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变形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横向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竖直方向监测点间距宜为2~4m,在弯矩最大处应布置监测点。 12.12.11

 支护结构(管片结构)拱顶、底板沉降和净空收敛监测应布设垂直于管廊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断面间距宜为15~20m,净空收敛测线宜为1~3条。 12.12.12

 衬砌(管片结构)应力监测断面应与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宜处于同一位置,监测点宜布置在拱顶、拱脚、墙中墙脚、仰拱中部等部位,监测断面上每个检测项目不宜少于3个测点。 12.12.13

 建(构)筑物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建(构)筑物四角、严重开裂处的两侧以及结构性沉降敏感的部位。 12.12.14

 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监测其长度和宽度,当裂缝有发展时应及时增加监测点。 12.12.15

 周边道路及地表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设在管廊边中部对应的部位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周边道路的测点间距宜为10~20m。地表测点可沿坑边垂直方向布置,测点数不宜少于3个。 12.12.16

 地下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测点间距视现场条件而定。对于重要的管线,测点平面轴向间距宜为15~25m; 2

 供水、煤气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也可设置间接测点。 12.12.17

 爆破振动监测点可选择监测结构受影响最大的部位和(或)在受影响结构的薄弱位置布设,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在岩土层或地面布设测点。 12.12.18

 监测工作应贯穿管廊施工全过程,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结束监测: 1

 基坑回填完成;矿山法管廊完成二次衬砌施工;盾构法管廊完成贯通、设备安装施工; 2

 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变形趋于稳定。 12.12.19

 监测频率应考虑管廊安全等级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参照表12.12.19,依据设计要求确定。 表12.12.19监测频率 管廊安全等级 施工工况 监测频率 明挖法 暗挖法、盾构法 一级 开挖阶段 开挖前方 1次/ 1~2d 非开挖阶段 开挖后方 1次/ 3~5d 二级 开挖阶段 开挖前方 1次/ 2~3d 非开挖阶段 开挖后方 1次/ 5~7d 注:1

 有内支撑的管廊工程,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天内,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2 次/d; 2

 各阶段监测频率可根据施工进度、围护结构变形、临近建筑与设施,以及天气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3

 当管廊安全等级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12.12.20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率: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

 监测数据变化量较大或者速率异常增大; 3

 存在勘察中未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 4

 雨或长时间连续降雨; 5

 管廊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6

 支护结构出现明显的变形、较大的裂缝、断裂、较严重渗漏水,支撑出现明显变位或脱落; 7

 地表、建(构)筑物等周边环境出现突然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 8

 工程出现异常; 9

 管廊周围岩土体出现涌砂、涌土、管涌,较严重的渗漏水、突水,滑移、坍塌,底部较大隆起等; 10

  工程险情或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13监测数据处理及信息反馈 12.13.1

 监测分析人员应具有岩土工程、结构工程与工程测量的综合知识,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能力,做到正确判断、准确表达,及时提供综合分析报告。 12.13.2

 现场监测资料宜包括外业观测记录、现场巡查记录、记事项目以及仪器、视频等电子数据资料。外业观测记录、现场巡查记录和记事项目应在现场直接记录在正式的监测记录表格中,监测记录表格中应有相应的工况描述。任何原始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和转抄,并有测试、记录人员、校核等责任人员签字。 12.13.3

 取得现场监测资料后,应及时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校对,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对或复测。 12.13.4

 对监控量测数据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并应及时计算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并绘制时程曲线,必要时绘制断面曲线图、等值线图等,并应根据施工工况、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分析监测数据的变化原因和变化规律,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施工建议。 12.13.5

 管廊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管廊工程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管廊工程设计方确定。 12.13.6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及时通报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 1

 监测数据累计值或变形速率达到监测报警值。 2

 管廊工程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4

 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露等、

 5

 根据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12.13.7

 监控量测完成后应及时提供监测成果,监测成果资料应完整、清晰、签字齐全,监测成果分为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现场监测资料、计算分析资料、图表、曲线、文字报告等,表达直观、明确。 12.13.8

 当日报表应标明工程名称、监测单位、监测项目、测试日期与时间、报表编号等。并应有监测单位监测专用章及测试人、计算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具体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当日的天气情况和施工工况; 2

 仪器监测项目各监测点的本次测试值、单次变化值、变化速率以及累计值等,必要时绘制有关曲线图; 3

 对监测项目应有正常或异常、危险的判断性结论; 4

 对达到或超过监测报警值的监测点应有报警标示,并有原因分析及建议; 5

 对巡视检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详细描述,危险情况应有报警标示,并有原因分析及建议;

 6

 其他相关说明。 12.13.9

 阶段性监测报告应标明工程名称、监测单位、该阶段的起止日期、报告编号,并应有监测单位章及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该监测期相应的工程、气象及周边环境概况; 2 该监测期的监测项目及测点的布置图; 3 各项监测数据的整理、统计及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 4 各监测项目监测值的变化分析、评价及发展预测; 5 相关的设计和施工建议。 12.13.10 工程竣工后应提供监控量测技术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标明工程名称、监测单位、整个监测工作的起止日期,并应有监测单位章及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企业行政负责人签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测依据; 3

 监测项目; 4

 测点布置; 5

 监测设备和监测方法; 6

 监测频率; 7

 监测报警值; 8

 各监测项目全过程的发展变化分析及整体评述; 9

 监测工作结论与建议。 12.13.11

 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信息反馈宜利用专门的工程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实现数据采集、处理、分析、查询和管理的一体化以及监测成果的可视化。

 13

 验收 13.1 基本规定 13.1.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13.1.2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

 地基与基础工程; 2

 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 3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4

 盾构工程; 5

 顶管工程; 6

 矿山法工程; 7

 预应力工程; 8

 砌体工程; 9

 附属工程; 10

 管线工程; 11

 防水工程; 12

 外观质量检查 13.1.3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所用的各种材料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3.1.4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材料进场后,要由建设方或委托监理方的项目负责人见证下,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依据相关规范规定进行抽样复验,抽样数量和抽检方法必须满足规范的规定。并出具复验报告。工程质量验收应提供所用的各种材料的性能检验报告,抽检批次和检验项目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13.1.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各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有各分部工程相关施工质量检测或监测报告,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抽检比例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测或监测结果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13.1.6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由施工单位申请,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和验收资料。 13.1.7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应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3.2 地基与基础工程 13.2.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必须有地基承载力和地基与基础沉降的检测和监测报告,检测和监测结果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13.2.2

 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3.2.3

 地基施工结束,宜在一个间歇期后,进行质量验收,间歇期由设计确定。 13.2.4 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段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 2 倍。 13.2.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1000平方米以上工程,每100平方米至少应有1点, 3000平方米以上工程,每 300平方米至少应有 1 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 1 点,基槽每 20 延米应有 1 点。 13.2.6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 13.3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 13.3.1

 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13.4 预制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3.4.1

 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对其外观、裂缝等情况进行检验,并应按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13.4.2

 预制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的材质、规格、拧紧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13.4.3

 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原材料、预制管片等成品、半成品质量合格证; 2

 各种试验报告和质量评定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工程测量定位记录; 5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6

 开竣工报告;

 7

  竣工图。 13.5 盾构工程 13.5.1

 盾构掘进法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中间检验: 1

 管片制作:模板、钢筋、混凝土、制作成型的单块预制管片检漏测试和水平拼装检验;

 2

 盾构掘进及管片拼装:

 1)管廊的平面及高程;

 2)管片接缝的防水材料及密封条的粘贴质量;

 3)管片的拼装及连接。 13.5.2

 管廊结构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管片结构抗压强度、抗渗压力应符合设计规定;

  2

 结构表面应无渗漏裂缝,无缺棱、掉角,管片接缝严密。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的有关规定。 13.5.3

 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原材料、预制管片等成品、半成品质量合格证,

  2

 各种试验报告和质量评定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工程测量定位记录; 5

 管廊衬砌环轴线高程、平面偏移值;

 6

 管廊衬砌渗漏水量检测值;

 7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8

 监控量测记录;

 9

 开竣工报告;

 10

 竣工图。 13.6 顶管工程 13.6.1

 工程所用的管材、中间产品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按照各专业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3.6.2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应及时进行,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具体验收项目和标准按照各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3.6.3

 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原材料、预制管材等成品、半成品质量合格证,

  2

 各种试验报告和质量评定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工程测量定位记录; 5

 管道环轴线高程、平面偏移值; 6

 管道渗漏水量检测值;

  7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8

 监控量测记录;

 9

 开竣工报告;

 10

 竣工图。 13.7 矿山法工程 13.7.1

 喷锚暗挖管廊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中间检验: 1

 竖井开挖、结构和支撑施工以及提升设备安装;

  2

 超前导管和管棚支护、注浆加固;

  3

 钻爆施工的爆破参数、炮眼布置、钻设、装药、爆破后开挖断面的检查记锚杆的施工; 4

 管廊开挖方法及每一循环节掘进长度、支护距开挖面的距离、开挖断面尺寸及地质描述;

  5

 初期支护结构钢筋格栅及钢筋网加工、安装以及喷射混凝土作业和质量;

  6

 喷射二次衬砌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搅拌、试件的制作和试验;

 7

 防水层材料及基层面检验和衬层、卷材的铺贴;

 8

 二次衬砌结构钢筋加工及帮扎、模板支立,预埋件安装和混凝土灌注。 13.7.2

 管廊结构竣工后,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漏筋、漏振、漏石,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7.2的规定。 表13.7.2 管廊二次衬砌结构允许偏差值(mm) 项目 允许偏差值 内墙 仰拱 拱部 变形缝 柱子 预埋件 预留孔洞 平面位置 ±10 — — ±20 ±10 ±20 ±20 垂直度(‰) 2 — — —

 — — 高程 — ±15 ±30 —10 — — — — 直顺度 — — —

 — — — 平整度 15 20 15 —

 — — 注:1本表不包括特殊要求项目的偏差标准;

 2平面位置以管廊线路中线为准进行测量。 13.7.3

 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合格证;

  2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3

 各种试验报告和质量评定记录;

  4

 工程测量定位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冬季施工热工计算及施工记录;

  7

 监控量测记录;

  8

  开竣工报告;

  9

 竣工图。 13.8 预应力工程 13.8.1

 预应力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13.9 砌体结构 13.9.1

 砌体结构的砌筑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13.10 附属工程 13.10.1

 电缆支架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13.10.2

 仪表工程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13.10.3

 电气设备、照明、接地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13.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有关规定。 13.10.5

 通风系统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13.11管线 13.11.1

 管线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管线设计的有关规定。 13.11.2

 电力电缆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13.11.3

 通信管线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 5121和《光缆进线室验收规定》YD/T 5152的有关规定。 13.11.4

 给水、排水管道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13.11.5

 热力管道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CJ 28的有关规定。 13.11.6

 天然气管道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焊接的射线探伤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 4730.2的有关规定。 13.11.7

 综合管廊(电力部分)应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供电局相关部门应参与验收。 13.11.8

 综合管廊(电力部分)验收应分竣工验收和入廊前验收。当电缆在综合管廊竣工后可短期内入廊时,两次验收可合并进行,否则应进行两次验收。 13.11.9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完成后向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13.11.10

 综合管廊(电力部分)验收流程要求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南方电网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综合管廊(电力部分)应作为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独开展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实际情况开展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满足验收要求。 13.11.11

 雨水舱(渠)功能性试验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执行。 13.12 防水工程 13.12.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完成时,应进行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建筑防水工程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竣工验收。 13.12.2

 建筑防水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划分为地下防水工程、地面防水工程、内墙面防水工程和顶面防水工程。 13.12.3

 建筑防水工程所用的各种防水材料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3.12.4

 建筑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提供所用的各种防水材料的性能检验报告,抽检批次和检验项目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13.12.5

 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由施工单位申请,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和验收资料。 13.12.6

 建筑防水工程每道防水层施工后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相关规定对细部构造、接缝、保护层等进行外观检查,进行现场防水试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13.12.7

 综合管廊防水工程验收还应满足现行国家防水工程相关技术规程规定。

 14维护管理 14.1 维护 14.1.1

 综合管廊维护必须保证综合管廊土建工程安全稳定、附属工程工作可靠。 14.1.2

 综合管廊建成后,维护工作应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维护单位承担,维护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有相应专业、工种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14.1.3

 综合管廊宜采用安全、可行的技术手段,实现对主体结构和附属工程的各个系统的自动检测,实时掌握其运行状态。 14.1.4

  综合管廊宜建立维护管理信息系统,对设施运行状态、维护过程信息、系统安全情况等进行动静态相结合的管理。 14.1.5

 综合管廊应实施设施保护区管理。需在设施保护区内开展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应与综合管廊管理单位联系,经协调同意后方可实施。 14.1.6

 综合管廊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护档案,并应会同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管线维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 14.1.7

 综合管廊内的各专业管线单位应配合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工作,确保综合管廊及管线的安全运营。 14.1.8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编制所属管线的年度维护维修计划,并应报送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经协调后统一安排管线的维修时间。 14.1.9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搬迁、改建综合管廊设施时,应报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4.1.10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邻综合管廊设施,应按有关规定预留安全间距,并应采取施工安全保护措施。 14.1.11

 综合管廊内实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14.1.12

 综合管廊内给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 的有关规定。 14.1.13

 综合管廊内排水管渠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 的有关规定。 14.1.14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的雨水渠,每年非雨季清理疏通不应少于2次。 14.1.15

 综合管廊的巡视维护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配备防护装备;宜采用自动机器人等移动式巡检设备对管廊内部运行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不间断巡查。 14.1.16

 综合管廊投入运营后应定期检测评定,对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内部管线设施的运行状况应进行安全评估,并应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14.2资料 14.2.1

 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档案资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4.2.2

 综合管廊建设期间的档案资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建设单位应及时移交相关资料。维护期间,应由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14.2.3

 综合管廊相关设施进行维修及改造后,应将维修和改造的技术资料整理、存档。 14.2.4

 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归档、保管、借阅、检查、销毁等规定和工作流程。 14.2.5

 技术档案应包括各级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设施设备台账、工程技术档案、维护和检测记录以及技术状况分析报告、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14.2.6

 管理单位应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核对维护,保证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并有专门部门及专人负责管理。技术档案管理宜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 14.2.7 技术档案的存放地应有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霉、防蛀、防盗等有效措施。 14.3 信息化 14.3.1

 综合管廊的建设宜纳入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地理信息系统内。 14.3.2

  综合管廊应建立养护管理数据库,包括文字信息、数字信息和影像信息,并结合管廊定期检测评定结果,正确评价和掌握综合管廊技术状况,动态分析病害成因,预测病害发展趋势,为养护工程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4.3.3

 综合管廊宜建立智慧运维系统。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15-31-2016)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9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608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 《碳素结构钢》GB/T700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20065 《结构工程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GB/T26743 《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29047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 《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 《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 《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GA306.1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缆》GA306.2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 5121 《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 《光缆进线室验收规定》YD/T5152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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