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0-03-06 22:00:32 浏览量:

   

 ××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健康发展,明确落实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反腐倡廉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反腐倡廉建设应承担的责任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坚持立足教育,预防为主,从严治党、从严履职。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企业文化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2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各级公司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七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总经理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3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公司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公司主要领导是本公司及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公司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责任内容

 (一)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主要领导每年主持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分析,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在每年的党委中心组学习中,至少安排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教育方面的学习内容。

 3、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对本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听取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指导下属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6、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排除办案中的阻力,解决办案中的困难。

 7、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履行一岗双责,协助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分管部门、分管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廉政措施落实。

 2、对分管部门和分管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3、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反腐倡廉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落实,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规定和法律常识,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 党委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和考核结果运用机制。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与领导人员任用任职考察和巡视巡查等检查结合进行,还可以组织专门的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时,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部应参与其中,就党风廉政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一并进行检查考核。各级公司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任用任职考察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纪检监察部配合进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专门检查考核由纪检监察部负责。纪检监察部在开展其他检查工作时,也要将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或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公司领导人员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在年终工作述职当中,也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述职的专项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公司党委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应明确列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的内容,工作总结要报上一级公司党委、纪委。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结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归集整理和管理,并逐步建立领导人员廉政档案。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人员业绩评价、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提醒的应及时提醒;需要整改的,由牵头检查考核的部门提出建议,限期改正。在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牵头检查考核的部门形成报告,报经本级公司党委批准后进行责任追究,并报上一级公司纪委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国资委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企业、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人员有本规定第十

 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司纪委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领导班子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领导班子予以纠正。

  

 第5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系统各级子公司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公司纪检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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