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时间:2020-03-09 14:01:0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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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在公司党政班子领导下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交办工作。

 第四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公司纪检监察部承办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企业都要设有纪检监察机构,服从公司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企业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公司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聚焦主责主业,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强化执纪监督问责。

 (三)受理对企业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举报。

 (四)调查处理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领导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参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

 (八)承办公司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组织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材料。

 (二)要求有关企业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负责领导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企业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四)坚持群众路线。

 (五)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行贿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四风”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便于案件查办,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公司纪检监察部在公司设立电子举报箱、举报电话。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送主管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的来访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企业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企业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部处理的举报,要及时批转给相关企业。对转办的信访件,基层企业最迟需在3个月内报告结果,如3个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部要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受理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政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由省国资委或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本部人员及各子公司托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部受理和查办;其余违反党纪政纪人员由所在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可申请省国资委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省国资委纪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监察组织进驻有关企业查办案件,各相关企业要组织协助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组织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对受理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上级移交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所属企业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对上级移交的案件,要按规定时限报结。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案件需要调查处理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经初步审查、审核后,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或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撤销了结;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组成人员、应查明的问题线索和调查步骤以及方法、内容、措施等,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人证、言证、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和鉴**论等。

 (四)调查立案案件,应自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避回:

 (一)案件的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是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害利关系。

 (三)案件与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审理。

 (一)对需要给予处理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处理。

 (一)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于违纪违规案件涉及的非法财物,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的,予以违纪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向有关企业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企业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党纪处理决定和意见应报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企业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执情行况和做出的决定报公司纪检监察部。

 第二四十条 提起申诉。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起申诉,做出决定或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给予回复;对回复不服或仍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行政监察

 第二十六条 内容和范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的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上级交办的行政监察项目。

 第二十七条 立项选题。根据领导安排、部署、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行政监察题目,经讨论研究,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制定方案。根据所立项目,制定行政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领导、目的要求、政策依据、工作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参加行政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业务部门派人参加。重大项目,可由公司领导出面进行部署。

 (二)组织参加行政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三)下发行政监察通知。被监察企业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检查。对抽查出来的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三十条 评估总结。

 (一)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评估行政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的规定向被监察企业,发出行政监察建议或行政监察决定。

 (三)写出行政监察报告,呈报领导,抄送有关部门。

 (四)将行政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政监察结果,向有关企业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企业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起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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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共---------------------公司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度》,为保证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指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时,对所涉及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负领导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

 (一)违反《中共-----------------公司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度》规定,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要求不到位,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

 (三)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按照责任的轻重分别进行,追究方式可分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

 第七条 党员领导人员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国资公司有关选拔任用干部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统计法规以及----公司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以及包庇、纵容的;

 (七)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不进行责任追究的。

  第八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企业,进行以下处理:

 (一)扣发该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定比例的年度绩效考核奖;由上级党委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令其进行书面检查,并对其领导班子给予通报批评;

 (二)取消该企业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资格,撤销该企业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已获得的荣誉;

 (三)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晋职晋级;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的不得连任。

 第九条 发生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问题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不受领导班子调整以及领导人员工作岗位变动、职务任免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二条 非党员领导人员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除进行责任追究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本部领导人员、各子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认定,向公司党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意见;

 (二)各子公司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由该企业党组织会同------公司党群工作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认定及责任追究,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党委;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建议或意见经------公司党委或子公司党组织研究决定后,责成相关部门予以实施;

 -----公司纪委及各子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责任追究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各所属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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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

 函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强化对党员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司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诫勉谈话是公司党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洁从业、履行职责、选人用人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人员,及时进行提醒和警示告诫的一种方式。

 函询是公司党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洁从业、履行职责、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领导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核实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党员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党委及公司党委的决议、决定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严格遵守议事决策制度,不执行班子集体决定,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作风散漫,脱离群众,或者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司有关选人用人规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群众反映比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或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不力的;

 (九)在群众中威信较低,干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的情况等。

 第五条 对党员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党委提出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意见,报公司党委书记批准后进行。

 第六条 对党员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应当从关心和爱护干部出发,遵循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组织监督,正确对待并配合组织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实事求是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 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公司本部党员干部及所属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一般由公司纪委书记主谈,特殊情况也可由公司党委书记直接主谈;如需与下级管理的干部谈话,由公司党委指定适当人员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 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 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被谈话人接到谈话诫免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谈话记录或者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存入

 公司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对党员领导人员函询,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经公司党委书记批准后,公司党委向函询对象发出函询通知,明确需要回复的问题,提出要求;

 (二)函询对象在接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并将书面回复直接送达公司党委。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三)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公司党委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函询对象应再次回复说明。根据函询回复,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经公司党委批准后,由负责函询部门深入调查了解;

 (四)函询对象的函询材料,由公司党委留存。

 第十四条 经谈话和函询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如对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应在适当场合予以澄清。

 第十五条 谈话和函询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应及时报告公司党委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期内在所在单位的有关会议上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如有必要,也可就被谈话人的有关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解释、说明、澄清或者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对议论、散布谈话和函询内容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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