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指导意见

时间:2020-07-07 14:20:24 浏览量:

 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加大支农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根据借款人(农户)的资信状况,在明确贷款用途的前提下,以金信卡为发放载体,通过农信社提供的业务平台(含柜面、自助终端等),在一定期限及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凭借其个人金信卡和密码完成自助发放与偿还贷款。借款人只要与农信社一次性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无须逐笔出具书面申请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等以贷款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电子记录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防范。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是户主或户主指定的年满18周岁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经济来源和还款保障的家庭成员。每个家庭只能有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

  第五条 农户是指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行社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除满足《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办机构所在地常住户口或合法居住证明,借款人年龄与授信期限之和不超过60;

 (二)收入高且稳定,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在经办机构开立个人金信卡且同意从该卡中扣收贷款本息;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资信记录和行为记录。

  (五)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时,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借款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能证实申请人身份和婚姻状况的证件。

  (三)申请人个人(家庭)收入或资产证明资料。个人(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租赁性收入、其他收入证明及信用等级评定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应提供证明贷款用途的相关材料。

  (五)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用途仅限于满足农户作物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资金需要。

  第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流程管理。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的农户要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原则上仅对农户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的农户发放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

  第十条 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应根据农户的信贷资金需求、信用等级、偿债能力等因素综合核定农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各信用等级农户的最高授信额度按《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授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最高授信额度内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授信到期日;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实行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第十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授信到期后不允许展期,到期结清所有贷款本息后,再重新授信。

  第十四条 借款人金信卡状态不正常时,不允许办理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放款业务,但允许现金还款。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绑定的金信卡卡号发生变化时,需本人到贷款开户网点提出修改申请。严禁对借款人跨机构多头授信。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随时通过柜面或其他自助渠道办理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支用、提前还款、查询等业务。在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试点期间,仅限于借款人本人持金信卡及有效证件到柜面办理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的支用手续。

  第十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每笔贷款利息自贷款本金实际发放之日起计收,按实际天数计算;贷款结息日或还款日前,借款人需在合同约定的金信卡中存入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款项,委托经办机构从借款人金信卡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统一由县级行社集中审查审批,不得转授权。

  第十八条 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人员会同借款人到前台会计部门办理领取金信卡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要对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动态管理。信贷人员每半年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检查,重新评估借款人的承贷能力,出现以下足以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和贷款安全的重大情形时,应及时冻结或终止授信额度并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有关情形消除后,可重新进行评级授信。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或在其他金融机构新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其他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和经营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五)借款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如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或缺乏偿债诚意;

 (六)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支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及担保权利实现的事项。

  第二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可解除借款合同:

  (一)借款人已清偿贷款本息,要求提前终止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合同的,经与经办机构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合同。

  (二)借款人已清偿贷款本息,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要设立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额度的授予、调整、冻结、撤销及贷款的发放、收回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信贷人员每月打印经办的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对账清单,在每笔贷款到期前30天内通知借款人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要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县级行社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内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并报省联社备案后方可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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