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数字服务税发展态势与应对策略研究

时间:2021-06-02 15:53:34 浏览量:

苗龙 郑学党

摘 要:面对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收治理竞争格局加快重塑,中国作为数字经济生产大国、消费大国和输出大国,不能甘做全球数字经济税收权益争夺之战的旁观者,需从建立公平、合理、有效的国际税收新秩序高度,做好应对外部税收环境变化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储备。立足长远大势把握当前形势,兼顾短期应对和中长期发展,不仅要积极参与数字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提前筹划应对单边数字税措施方案,还要不断完善国内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依托数字技术领先优势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关键词:
数字经济;数字服务税;OECD;欧盟;应对策略

一、引 言

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驱动数字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极大改变传统经济商业模式和跨国公司全球价值链[1]。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对国际税收框架确保在发生经济活动和创造价值地利润征税能力提出挑战,带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问题的严重性,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对现行税收利益分配格局和征税模式改革[2]。正如英国兰卡斯特大学教授、国际税收与发展中心咨询小组主席Sol Picciotto所言,世界经济快速变化的面貌突显已有百年历史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存在的问题。中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工作作出多次重要指示和部署。2019年和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两次均提出“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中强调,要“积极参与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制定,塑造新的竞争优势”[3],这不仅体现出国家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坚强决心,而且前瞻性地指出数字服务税等前沿课题的重要性。因此,数字经济时代如何有效应对国际税收规则挑战是亟需综合研判和提前筹划的重大问题。

国内外对數字税并没有严格规范定义,主流观点认为,数字税是指国家对一国境内的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通过境外子公司所提供的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在线广告等数字服务进行征税,故又称数字服务收入税[4]。学术界对数字经济征税与否持有不同观点。杨小强[5]认为,对互联网环境下新税制应保持谨慎态度。茅孝军[6,7]指出,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内数字税歧视和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无法适用一般性例外规定,极易发展成为一种新型服务贸易壁垒。也有学者认为,随着数字产品与服务发展,传统税收规则与原则需要重新评估[8]。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以数据为基础形成的数字资产价值和作用逐渐得到社会认可[9],数字税本质是对数据资源进行征税,其背后是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能够更好规范互联网企业跨国避税行为,有助于维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有效解决BEPS问题。朱程程[10]也认为,制定和实施公平合理的数字税规则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对重塑国际税收制度体系和协调国际税收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国际税基合理分配,推动税收规则与数字经济时代商业模式接轨,主要经济体对加强国际互联网巨头税收监管、改革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呼声不断增强,经合组织(OECD)高度重视并着力改革这一问题,试图形成全球统一的解决方案[11,12],其改革走向将深刻影响国际税收治理。为提升财政收入,填补BEPS漏洞,欧盟利用OECD多边方案落实“空窗期”,推出临时性数字税政策并不断演化为全球趋势[13-15],陈勃[16]则指出,欧盟对数字经济进行征税尚无定论,其立法存在困难。虽然OECD和欧盟层面数字税方案未达成一致,但英国[17]、法国[18,19]等国家开始或计划单边数字税措施,以期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浪潮中把控主导地位[20],实现形塑全球数字税制度框架和增强数字经济时代战略自主权的目的[21]。当前是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形成的关键时期,全球数字税征管体系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数字税被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采纳,中国数字经济产业将面临较大的外部税收风险[22]。吕敏和祝俊文[23]指出,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构建,保证各类商业价值创造区域可以公平合理地享受征税权。加之国内现行税收制度无法适应迅速发展的数字经济,需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收制度[24]。中国是全球重要的数字经济大国,个别关键领域处在世界领先地位,拥有广阔的数字经济消费市场,在全球数字税发展趋势不断增强情况下,数字税到底是否会影响到国内数字经济和企业发展,中国是否具备开征数字税条件,应采取何种应对方案,学术界对此鲜有研究,这正是本文拟重点讨论的问题。

二、数字经济对传统税收规则的挑战

数字经济具有开放性、虚拟性、流动性、垄断性等特征,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从世界各地获得收入,将价值创造转化为经营收益的商业模式显得更加分散化、网络化和虚拟化,对基于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构建的传统税收规则带来巨大冲击和挑战[25]。传统经济商业模式下有形资产和物理实体存在是税收规则制定的重要基础,而数据作为无形资产,不一定需要物理实体存在,互联网企业开展跨境经营活动,产生价值创造来源地和纳税所在地不匹配现象,导致纳税主体难以确认,收益归属难以判断,税收征管难以界定,数字经济也就无法适应现行税收制度和规则。

(一)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对实体经济征税,区域内税源分布一般处于可统计、可跟踪、可预测、可调节的状态,纳税主体能够被精准确认。数字经济条件下税收征管的范围由线下加速向线上拓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商家和消费者跨区域、跨国界经营成为常态,物理区域分离十分明显,与传统商业模式下交易主体被局限在特定区域内存在较大差异。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也吸引更多自然人加入到商家行列,个体商户和个人消费者数量规模不断增多,税收征管部门往往面临自然人未能进行税务登记以及线上虚拟交易主体难以被有效识别和确认的管理困境,即使可以被有效识别和精准确认,由于创造价值场所和征收税款场所之间存在不一致,也很难监控纳税主体经营活动。数字经济商业模式大部分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将资源供需双方联结在一起,资金由资源需求方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后返还网络交易平台,扣除平台收入后余下部分进入资源供给方账户。从资金流向看,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交易平台和资源供给方均应是纳税主体,并负相应纳税义务,但现实中只是按照有关规定简单办理登记,而未进行工商登记,征管部门无法准确识别纳税主体。

(二)收益归属难以判断

数字经济价值创造模式的改变,引发收益的转化方式、获取途径、分享机制等随之发生变化,造成销售货物的收入与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许可权利等获得的收益难以区分,对收益的定性也越发困难。例如:影音、游戏等产品能够以有形的CD/VCD等形式作为商品销售,也可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形式进行传输,特别是软件销售,其收益是被判定为收益来源国形成的营业利润还是被判定为非居民收入的特许权使用费存在很大争议,现行税法也无明确规定[26]。营业利润按照地域管辖权由来源国征收,其他国家只有当存在常设机构时才能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消费地预提先征,来源国后征收[27]。物理实体的淡化和收益定性难度的增加导致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的收益分配和归属很难根据属人原则或者属地原则进行判断。不仅如此,跨国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利用成本分摊协议、关联交易定价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工具带来的收益归属判定的难题,是造成BEPS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OECD测算,每年BEPS造成全球税收流失在1000亿美元至2400亿美元,占全球企业所得税收入比重4%~10%[28]。

(三)税收征管难以界定

数字经济在实践层面上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能力也提出了挑战[29]。现行税收规则是基于企业向其物理位置所在国家纳税原则,企业跨境经营活动需在境外设立常设机构(有固定营业场所或指定代理人)[30],常设机构规则以经济联结原则为基础,从经济联结度出发判断一国对非居民企业征税的合理性[31]。对于常设机构判定,现行税收体系采用的是实体属地课税原则,数字经济交易活动突破了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工厂等物理实体存在,形成利润征税地和价值创造地错位。如若企业在用户价值创造地未设常设机构,尽管用户参与为企业创造价值并带来利润,但按照联结度规则,用户所在国对该企业没有税收管辖权,无法对其利润征税;即使设立常设机构,但在计算企业向每个国家应缴纳税额时,也未充分考虑到用户参与所创造的价值[24]。传统常设机构规则已不适用于数字经济商业模式,利用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利润来源地并划分税收管辖权的做法,也就无法覆盖数字经济交易活动。此外,新商业模式下的批量化的大额的交易被大量碎片化交易所替代,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追踪交易过程,也很难确定纳税时间、期限和地点。

三、全球数字税动态走向与主要内容

(一)多边数字税政策

为解决对价值创造和公司税收之间不一致问题,以适应国际税收规则和制度,2013年6月,OECD在BEPS包容性框架下推出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扣除利息的限制、防止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地位、转让定价、BEPS数据分析、强制性披露规则等15项行动计划,并加快推进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数字经济多边税收规则的工作,使各国政府具备应对避税的国内和国际规则及工具,确保在产生利润的经济活动地和创造价值地对利润征税,以提高国际税收规则连贯性。2018年3月,OECD发布《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中期报告》,分析了数字经济对商业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带来的改变、高度数字化商业模式关键特征、经济数字化对国际税收规则影响等。2019年1月,提出“双支柱”解决方案,同年5月在《形成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共识性解决方案》中列出“双支柱”下不同的政策选择和可能出现的问题[32]。2020年10月,OECD就“双支柱”方案分别发布蓝图报告,进一步更加全面、详细地阐述两大支柱的改革方案。

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税收挑战是BEPS项目和包容性框架的重中之重。在全球多边主义受到重创情况下,OECD提倡通过多边方案解决数字税问题,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讨论和协商,将避免更多国家采取单边行动。虽然BEPS包容性框架下137个成员就数字税全球治理存有共识,但尚未就“双支柱”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改革步入深水区,但包容性框架成员将以现有蓝图文件为基础继续推进多边谈判,以期在2021年年中达成共識。OECD税务主管Pascal Saint-Amans对此表示,有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税收所覆盖的企业范围,倘若此方面能形成共识将使各方更容易就技术问题达成一致。欧洲国家希望将全球机制的关注范围仅局限于数字企业,美国等国家则希望将关注范围扩展至所有面向消费者企业。企业纳入数字经济征税协议管辖范围的全球营业收入门槛也是主要分歧之一。一些国家认为OECD提案过于复杂,将大大增加合规负担,引发贸易战和多重征税风险。OECD欲要形成一个全球性的解决方案并非易事,是坚持国际税收的公平公正原则,提出一个税收和经济同步协调发展的全球性方案?还是保护不同类型国家的税收权益、寻求“最大公约数”,通过降低改革目标形成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低标准全球方案?这仍有待观察。

(二)区域数字税政策

欧盟指出,欧盟内部传统商业模式有效税率为20.9%,传统国际商业模式有效税率为23.2%,而与之对应的数字国内商业模式、数字国际B2C模式和数字国际B2B模式有效税率仅分别为8.5%、10.1%和8.9%,BEPS深刻影响欧盟经济发展,是欧盟税收流失严重的因素之一[33]。2018年3月,欧盟通过《关于对提供某些数字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共同制度指令的提案》,公布数字经济公平课税长期方案和短期方案。

1.长期方案。为确保欧盟成员可以向其本国领土内由于没有物理实体存在却获得利润的互联网企业征税,欧盟提出的针对企业所得税规则中数字经济活动的一般性改革,列举互联网平台向欧盟成员缴纳税款的三个条件:一是平台在欧盟某一成员领土内获得的年收入达到700万欧元及以上;二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平台在欧盟该成员领土拥有10万名用户及以上;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在该成员领土签署3000份数字服务合同。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条件的互联网企业有责任在该欧盟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更好反映互联网企业线上价值创造模式,改变收益分配模式,确保数字利润创造和税收紧密相连,欧盟在长期方案中还修改成员之间以及欧盟成员与非欧盟成员之间的所得税公约。

2.短期方案。为实现长期方案,欧盟提出短期方案作为过渡,也即对特定数字经济活动征收临时数字税。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扩大常设机构定义。将长期方案的三个条件作为在欧盟成员境内拥有纳税的数字存在或虚拟常设机构标准。二是对全球年营业收入达到7.5亿欧元且在欧盟成员内营业收入达5000万欧元的互联网企业征收3%数字税。三是规定应税范围。创造收入的活动主要包括从销售在线广告获得的收入,从用户互动及商品和服务销售的数字中介活动获得的收入,从销售源于用户提供信息而产生的数据获得的收入,从提供视频、音频、游戏等数字内容获得的收入,这些创造收入和重要价值的数字活动都依赖用户的广泛参与。按照3%税率征收数字税,每年可为欧盟创造约50亿欧元额外财政收入,约占2018年欧盟税收总收入比重0.08%。

欧盟各成员利益取向不同,对数字税意见不一,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比利时等受互联网巨头影响较大的国家持赞同意见。塞浦路斯、爱沙尼亚、芬兰、爱尔兰、瑞典等经济体量和面积较小国家,主要依靠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吸引互联网企业投资,以数字税会损害传统行业、阻碍创新、提高税收改革成本、降低外资规模等为由持反对意见,认为欧盟在OECD全球数字税改革共识达成前不应采取行动。其他国家如保加利亚、丹麦、马耳他、罗马尼亚等持中立态度。欧盟在2021年工作方案中特别强调,将就OECD建立公平税制并达成国际多边协议继续努力,如果无法实现,欧盟将于2021年上半年开始实施数字税政策。

(三)单边数字税政策

由于OECD“双支柱”方案进展缓慢,叠加欧盟数字税迟迟不能出台,使一些原本希望尽快征税的国家开始考虑单独开征。截至2020年10月,已有法国、奥地利、突尼斯、意大利、土耳其等已经宣布、提议或实施数字税,且有全球扩散态势。

1.法国。2019年5月,法国参议院通过数字税法律草案,对全球数字服务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在法国本土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互联网企业征收3%数字税,涉及Google、Amazon、Facebook、Apple等多家以美国公司为主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又称“GAFA法案”)。虽然GAFA法案征税中美国公司占很大比例,但也包括 Instagram(照片墙)、Airbnb(爱彼迎)以及法国本土的Criteo(在线效果类数字营销厂商)等,即凡是达到营业收入规定的互联网企业均受数字法约束并按此法纳税。法国数字税指向明确,专门针对连接用户和企业的界面和网站,一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供数字接口,允许用户与其他用户联系和互动,包括直接在这些用户之间交付货物或服务;二是向广告商或其代理商提供服务,使他们能够购买位于可通过电子方式访问的数字界面上的广告空间,以便根据位于法国的用户提供的数据向其展示广告。在线销售商品或服务、在线支付、在线通讯等业务产生的营业收入不在数字税征收范围之内[34]。2019年,法国从数字税获得的税收收入约为4亿欧元,2020年为5亿歐元,2022年将达到6.5亿欧元。

2.英国。为确保缴纳的税额能够反映企业来自与英国用户进行互动的价值,英国发布《公司税与数字经济立场性文件》《英国数字服务税咨询稿》等文件,对提供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在线广告服务且全球全年收入达到5亿英镑且至少有2500万英镑来自英国用户的互联网企业征收2%数字税,Facebook、Google、Amazon等至少30家互联网企业受到数字税影响。2019年英国数字广告市场规模达到147.3亿英镑,其中,Google占38.8%,Facebook占24.5%。英国财政部预测,数字税为英国2021年带来2.75亿英镑收入,2024年达到4.4亿英镑。其中,2020年数字税收入约占2017年税收总额比重0.04%和公司税收总额比重0.5%;2024年占税收总额比重0.06%和税收总额比重0.72%。英国科技公司包括总部位于英国的互联网企业表示数字税适用范围过宽,同时担心双重征税风险。例如总部位于英国的食品订购服务公司Just Eat,核心业务是通过应用程序从传统外卖餐厅订餐,认为数字税将给英国国内的科技公司带来“沉重负担”,相对海外竞争者处于“竞争劣势”。

四、全球数字税的争议焦点及其本质

经济全球化下没有任何国家能够行使真正独立的经济政策[35],对数字服务征税也是如此。欧美在数字税问题上存在本质矛盾,单边数字税直接引发美国强烈反对并采取关税报复。欧盟国家及英国数字税征收对象主要是美国互联网巨头,美国深感被“歧视性对待”,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追溯征税规则不合理;二是应以用户所在国增值收入作为征税对象,而非以营业收入作为计税标准;三是对数字广告及数据流动行为征税,将提高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欧盟市场门槛。美国是全球经济数字化的主要输出国,欧盟及其他国家数字税针对的是网络广告、用户数据销售等[36],而这正是Google、Amazon、Facebook、Apple等美国互联网巨头全球重要业务,占据欧洲市场大部分份额。例如,美国互联网企业线上服务占据欧盟数字市场54%份额,其中Google拥有欧洲搜索引擎市场91.5%份额,Amazon是欧洲最大电子商务平台,Facebook在欧洲拥有3亿月活跃用户。Facebook全球税收政策负责人表示,数字税将给Facebook商业模式创新带来困难。美国《纽约时报》指出,数字税可能会演变为对更大范围的行业的打击。根据《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规定,2020年6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对奥地利、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土耳其、英国、巴西、欧盟、捷克和西班牙数字税政策进行调查。2021年1月,美国公布对印度、意大利和土耳其数字税“301调查”结果,称其数字税“歧视”美国企业、不符合国际税收普遍原则,对美国互联网企业造成市场竞争不公平,为可能采取的报复措施提供充分依据。欧盟和这些国家数字税范围虽有所不同,而且数字税收入相对较小,数字税之争事关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企业面临的税收纠纷及贸易争端,本质是争夺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权和话语权。

虽然美国公开反对欧洲国家开征数字税,却已在国内对数字经济实施征收销售税的单边措施。2018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南达科他州诉Wayfair案做出裁决, 如果州外零售商向所在州居民销售产品,则各州有权向州内无实体店的零售商(如网上卖家)征收销售税,此项裁决改变了美国互联网销售税的管理规则,不再将有无实体店作为向零售商征收销售税的评判标准,开辟了一个无边界的商业模式,每年可能为各州增加共计80亿美元至339亿美元的销售税收入。美国征收销售税的州版图不断扩大,截至2018年底,明尼苏达州、北达科他州、密歇根州、北卡罗来纳州、新泽西州等30多个州相继开征电商企业销售税。例如:2018年7月,明尼苏达州税务局发布指示,强制在本州无实体店的非当地营业零售商(包括电商平台提供商)缴纳销售税,该法规于2018年10月1日生效。自2018年11月1日起,南达科他州开始对该州境内没有实体存在的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征收销售税,零售商只要在该州的销售额超过10万美元或交易量达到200笔,需支付4.5%销售税,征税的目标就是对亚马逊等电商平台销售的线上卖家。Wayfair案表面上只涉及美国销售税,而且是美国国内裁决,但与欧洲数字税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五、全球数字税对中国企业和消费者影响

中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既是数字经济消费大国又是输出大国,跨境电商规模稳居世界第一。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35.8万亿元,占GDP比重高达36.2%。2018年底全球市值最大21家互联网科技公司,中国和美国分别有9家和12家;全球营业收入最高的10大互联网企业中中国和美国分别有4家和6家,中国数字经济和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中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断凸显。国际方面,中国社交媒体和搜索引擎加速拓展海外市场。中国的微信、QQ和Qzone全球用户分别达到10.83亿人、8.03亿人、5.31亿人,占全球社交媒体用户比重69.45%。数字内容出口也进入快速发展期,以网络游戏、数字出版、数字音乐等为代表的内容服务出口规模迅速扩大。2018年中国自主研发的网络游戏在海外市场实现销售收入95.9亿美元,较2009年增长87.18倍。全球数字税渐成趋势,必然对中国互联网企业、零售商和消费者产生影响。

(一)直接影响:税负增加风险

虽然部分欧洲国家表示,数字税仅是OECD共识未达成前的暂时性或过渡性举措,但是以阿里巴巴、百度、 腾讯、京东、小米等为代表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国际化步伐加快,将深耕“一带一路”沿线市场,进一步加强与欧洲国家数字业务合作,输出更多的实物商品以及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中国数字企业域外经营活动不断扩张,规模达到境外用户所在国数字税适用门槛时,将成为其数字税纳税人,欧洲国家数字税有可能成为影响中国互联网企业海外布局的重要因素。虽然现在实施数字税的国家都是针对特定的数字服务,但未来对数字平台收入、区域内平台用户量、平台内商业交易量等现有数字税的政策条件可能被突破,从而中国互联网企业受到相关国家的税务监管和面临的征税模式如税收门槛放宽、应税范围扩大等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如果数字税的扩散效应充分发挥,欧盟方案被亚太国家广泛采纳,则中国科技企业尤其互联网企业将进一步受到不利影响,在各国跨境交易中面临的税务风险更加凸显,拓展海外业务的成本也会上升。

(二)间接影响:成本转移风险

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互联网广告市场。目前外资社交媒体平台和搜索引擎在中国业务开展并不多见,更多的是从事互联网广告业务。全球广告市场集中度较高,2019年数字广告市场规模接近3332.5亿美元;其中,Google是世界最大互联网广告销售商,数字广告收入达到1037.3亿美元,占全球数字广告收入比重31.1%,在中国实现广告收入达到30亿美元。Google在中国拥有20多个广告中心,通过这些广告中心,Google广告客户可在谷歌搜索、电子邮件和其他平台上观察其广告表现。字节跳动是Google最大广告买家之一,2018年花费超过3亿美元用于在海外对Tik Tok进行宣传。作为全球最大的网络社交平台、拥有27亿用户的Facebook 收入98.5%来自广告,2018年广告业务营业收入550.13亿美元,其中,从中国获取广告收入高达50亿美元,占Facebook 整体广告收入9.08%,中国是Facebook最大广告收入来源之一。对提供数字服务的大型互联网公司的营业收入进行征税,这些企业可能会以涨价来应对税负,极易被转嫁到零售商和消费者身上。2019年3月,德勤与法国Taj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布的《法国数字税经济影响评估报告》显示,55%数字税将转移到消费者身上,40%转移到网上经营售卖者身上,而大型互联网公司则仅承担5%。在英国等国家作出征收数字税决定后,Apple、Google和Amazon都针对英国企业客户价格作出调整,专门用于抵消英国政府数字税。其中,Apple改变在英国App Store上支付开发者费用方式,除通常每次购买要向政府支付20%增值税外,还要额外增加2%费用;Google自2020年11月1日起,对投放到奥地利、英国的广告,开始在后续帐单或对帐单中添加一项费用,即在奥地利投放广告增加5%奥地利数字税费用,在英国投放广告增加2%英国数字税费用;Amazon自2020年9月1日起,英國把Referral费用、Fulfilment by Amazon费用、FBA存储月费和Multichannel Fulfilment费用提高2%,以弥补额外成本支出。欧洲国家数字税更多瞄准的是全球互联网巨头特别是美国企业广告服务,而中国有相当部分企业利用Google、Facebook等互联网平台进行海外广告投放,数字税可能会引发上述互联网企业将税收成本向广告投放商进行转移。

六、中国应对全球数字税的对策及建议

数字税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既是主权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体现,也是各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主导权的体现[37]。在OECD缺乏新国际规则情况下,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推出数字税,全球数字税治理权博弈已经开启。中国应兼顾当前实际与未来发展,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新秩序高度,对数字税进行综合权衡、加强预估研判。

(一)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研究制定

数字税是全球议题,唯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彰显税收公平,中国应该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制定者”甚至“规则引领者”转变。一是相关部门牵头组建数字税研究团队,密切关注OECD、欧盟等数字税最新进展,结合BEPS“双支柱”下各议题技术细节,深入研究各提案可行性,研判对中国的影响。二是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结合中国互联网企业业务特点,围绕常设机构、转让定价等议题,从更加合理和更加公平角度提出国际税收新秩序的“中国立场”“中国方案”或完善提案的建议,降低全球利润重新划分时对中国税基负面影响。三是广泛开展多边和双边对话。发挥全球性或区域性税收协调平台如全球增值税论坛、OECD税收征管论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等,建立国际数字税收对话协作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提高涉税信息透明度,为中国互联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公平稳定的税制环境。

(二)提前筹划应对单边征税的措施方案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经济复苏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国内经济下行力相对较大。数字经济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社会价值,在中国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进程中,无论是国内经济大循环还是国际经济循环,都離不开数字经济的有力推动。在一定时期内应把鼓励科技创新和发展作为主要目标,涵养税源、培育和壮大税基。欧盟数字税有其特殊的政策背景,即:欧洲数字消费市场长期被美国企业主导和占据,而美国企业在欧盟通过使用数据、开展业务,获取丰厚的利润,但却未缴纳足额税款,这令欧盟不得不采取措施。中国目前如果征收数字税对国内互联网企业影响更大,加之短期内欧盟数字税对中国互联网企业负面影响不明显,对模仿和借鉴欧盟数字税做法应持谨慎态度。应看到,Google、Facebook等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利用中国巨大市场获得可观的广告收入和利润,虽然未形成垄断,但受传统税收规则限制,这些企业通过内部利润转移产生避税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在OECD数字税规则进展缓慢且未达成共识情况下,针对部分国家推出的单边立法措施,需提前筹划应对方案。

(三)完善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是建立在数字经济之上的制度安排,应对其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根据国际数字税发展趋势和具体国情合理设计政策,探索与国际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衔接。一是合理扩展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现行机构、场所定义不涵盖显著经济存在这类虚拟主体,在维持原常设机构框架的基础上,从虚拟营业场所、虚拟代理人等方面,对常设机构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扩充。二是明确征收的税种和税率。当前中国对数字经济下各业务的所得定性没有相应条文规定,应明确税种类别和税率。三是细化核定征收方式。结合互联网企业业务类型,细化设置具体的核定利润率或者营业收入标准,力求保障税源的同时,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四是定义新的收入类别。例如:如果国际税法对于显著经济存在采取征收预提所得税方式解决来源国税源流失问题,国内税法应对互联网企业提供服务定义新的收入类别,增加相应的条款。

(四)依托数字优势提升税收的征管水平

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税收征管的融合,可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一是抓住“互联网+税收征管”机遇。不断涌现的互联网新技术,为税务机关加强税务信息管控能力、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等方面提供操作空间,应深入推进互联网与税务管理深度融合,建设5G智慧税收征管体系。二是探索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数字经济时代纳税主体的多元化、业务类型的多样化,导致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越加严重,迫切需要运用大数据思维、方式和手段,结合风险管理从源头上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以提升税收征管质量,以数字驱动提升税收治理效能。三是重视区块链技术对税收征管所发挥的作用。区块链能够帮助税务部门在全球范围内识别创造价值的数字经济活动,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有效防范BEPS发生,要加快推进和部署区块链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

参考文献:

[1] 邱峰.数字税的国际实践及启示[J].西南金融,2020(3):13-24.

[2] 崔景华,李浩研.数字服务税的制度实践及其效应研究[J].税务研究,2020(11):76-82.

[3] 习近平.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J].求是,2020(11):4-7.

[4] 岳云嵩,齐彬露.欧盟数字税推进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与经济,2019(4):94-99.

[5] 杨小强.中国增值税法:改革与正义[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181.

[6] 茅孝军.从临时措施到贸易保护:欧盟“数字税”的兴起、演化与省思[J].欧洲研究,2019,37(6):58-77,6-7.

[7] 茅孝军.新型服务贸易壁垒:“数字税”的风险、反思与启示[J].国际经贸探索,2020,36(7):98-112.

[8] Arthur J, Cockfield.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digital taxation:
Challenges to traditional tax laws and principles[J].Bulletin For International Fiscal Documentation,2002,56(12):606-619.

[9] 蔡昌,赵艳艳,李艳红.数字资产的国际税收治理研究[J].国际税收,2020(11):27-35.

[10]朱程程.数字税:数字时代企业税制的变革与重构[J].海南金融,2020(7):20-26.

[11]全优.OECD及各国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解决方案探讨与展望[J].中国财政,2019(18):25-28.

[12]刘丽,陈高桦.OECD“双支柱”改革方案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分析[J].国际税收,2020(8):14-23.

[13]白彥锋,湛雨潇.欧盟税改与国际税收发展新出路——针对互联网巨头跨国避税问题的分析[J].公共财政研究,2018(2):4-15.

[14]管彤彤.数字服务税:政策源起、理论争议与实践差异[J].国际税收,2019(11):58-63.

[15]房毓菲.欧盟征收数字税及欧美博弈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物价,2020(12):91-94.

[16]陈勃.数字服务税理论探析[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33(5):12-16.

[17]廖益新,宫廷.英国数字服务税:规则分析与制度反思[J].税务研究,2019(5):74-80.

[18]梁嘉明.法国数字税动因、进展及启示[J].金融纵横,2019(11):64-69.

[19]张春燕.法国数字服务税法案的出台背景及影响分析[J].国际税收,2020(1):53-57.

[20]郭媛媛.数字服务税的利益衡量与中国应对[J].海南金融,2020(10):50-56.

[21]朱贵昌.欧盟数字化发展面临诸多挑战[J].人民论坛,2020(19):122-125.

[22]王强,王孟可.洞察全球数字税征管体系[J].中国外汇,2019(18):18-19.

[23]吕敏,祝俊文.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与国际规则重塑[J].财政监督,2020(6):10-14.

[24]卢艺.数字服务税:理论、政策与分析[J].税务研究,2019(6):72-77.

[25]高运根.BEPS行动计划1、成果1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J].国际税收,2014(10):15-17.

[26]郭维真.在线交易式电子商务的税权分配:预提税的可替代性[J].税务与经济,2014(4):75-80.

[27]俞杰,阮晶琦,周春英.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J].财政科学,2017(8):53-63.

[28]田辉.美欧数字税争议考验国际合作大智慧[N].中国经济时报,2019-12-30(5).

[29]谭书卿.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制度挑战及应对措施[J].南方金融,2020(6):37-44.

[30]张智勇.数字服务税:正当的课税抑或服务贸易的壁垒?[J].国际税收,2020(4):28-35.

[31]崔晓静,赵洲.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常设机构原则的适用问题[J].法学,2016(11):15-27.

[32]韩霖.OECD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工作计划:简介与观察[J].国际税收,2019(8):19-24.

[33]刘金超,何建堂,徐惠琳.论欧盟在打击BEPS方面的功能定位与具体行动[J].国际税收,2015(7):52-55.

[34]韩冰.法国缘何积极向网络巨头开征数字税[N].经济参考报,2019-04-16(3).

[35]尤瓦尔·赫拉利.人类简史[M].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7:196.

[36]刘奇超,罗翔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规则研究系列文章(一)经济数字化的欧盟税收规则:方案设计与政策评析[J].国际税收,2018(1):37-44.

[37]寇韵楳.数字经济背景下英国数字税制度分析与启示[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33(6):12-18.

(责任编辑:王铁军)

猜你喜欢 欧盟数字经济应对策略 化工生产存在的安全问题与应对措施市场周刊·市场版(2020年8期)2020-11-11关于中国小微企业市场营销管理的现状及应对策略探析科学大众(2020年6期)2020-07-23数字经济给国际税收管辖制度带来的挑战与对策财会学习(2019年1期)2019-02-01数字经济下现代企业管理的创新趋势探讨智富时代(2018年9期)2018-10-19数字经济下现代企业管理的创新趋势探讨智富时代(2018年9期)2018-10-19“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地区创新驱动发展模式研究中国经贸导刊(2018年8期)2018-05-29云南融入“数字长江经济带”建设方略研究科学家(2017年16期)2017-09-20欧洲难民的国际保护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7年11期)2017-05-04新课改下高中化学教学中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博览群书·教育(2017年1期)2017-04-18网络空间四大治理体系的理念与共识解析新闻爱好者(2016年12期)2017-03-31

推荐访问:态势 应对策略 数字

《全球数字服务税发展态势与应对策略研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