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协会管理制度和章程(定搞)

时间:2020-06-09 16:40:47 浏览量:

 **县医疗保险协会管理制度和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县医疗保险协会,**县医疗保险协会是专业性从事全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及研究、技术服务和经验交流工作,宣传教育等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在业务上受**县医疗保险管理局领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从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广大工作者,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技术服务、学术研究和交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为促进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广大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我国长治久安的局面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和县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县景阳路39号

 第六条 业务范围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全县境内: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承担我县有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咨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适合我县城镇

 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新途径。

  3、开展有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面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编辑出版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书刊、资料。

  4、组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宣传贯彻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5、参与有关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项目的审查,评定工作,开展课题研究和项目论证等。

  6、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协调工作。

  7、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8、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等。

  9、接受**县医疗保险管理机关的委托指派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符合会员条件的团体和个人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的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条件

 1、个人会员

 (1)从事城镇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具有相当工作经验、政策水平和文化程度者。

  (2)在城镇基本基本医疗保险理论方面有一定研究成果的专家、学者、医护人员、科研人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员。

  (3)从事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

  2、团体会员

 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并支持本协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单位、医药生产和经营企业

 及有50人以上参保人员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4)优先参加有关培训班、咨询服务和其它本协会活动。

  (5)优先在协会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6)遵守本协会章程。

  (7)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8)按规定缴纳会费。

  (9)对协会财务收支情况有监督权。

  (10)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协会有关文件、资料。

  (3)可要求本协会优先给予政策,业务及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协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学习班。

  (5)遵守本协会章程。

  (6)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接受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7)协助本协会开展有关活动。

  (8)按规定缴纳会费。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内部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基本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县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县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动议

 。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0

推荐访问:医疗保险 章程 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协会管理制度和章程(定搞).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