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11 09:03:41 浏览量:

 XX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XX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意见》(X产组〔2016〕X号)、《XX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X农组发〔2017〕X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基础、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通过股份合作、订单生产等利益联结形式,形成的关联密切、分工明确、链条完整、利益共享的紧密型组织联盟,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的新型组织形态。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三条 XX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县级联合体”)是指由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在利益联接、要素联接、经营效益、带动农户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农业农村局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的农业经营联盟。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认定,农业农村局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日常监测工作。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县级联合体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取动态管理、优升劣汰的机制。县级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坚持自愿联合,民主管理。

 (二)有主导产业,且有围绕产业发展的联合体建设方案、组织机构和分工。

 (三)有稳定合理的联接机制。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成员之间以合同契约方式,建立起产业、要素、利益等方面联接机制。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实现利益共享。

 (四)有明显效益。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之间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联合体农业生产规模效益比较明显,种植、养殖收益高于普通农户,成本低于普通农户。

 (五)有良好带动作用。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收入高于县内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带动土地规模化经营面积逐年递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第五条 县级联合体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联合体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2个以上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共同参与。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已在本县辖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各相关生产技术、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销售收入。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的销售收入合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其中,核心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其他经营主体的销售收入合计不低于300万元。

 (三)基地规模。

 1.种植业。主要从事粮食、蔬菜经济作物和林果业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50亩以上。

 2.养殖业。从事畜牧养殖业的,蛋鸡存栏3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1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3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50000只以上、肉羊年出栏700只以上;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养殖面积达到70亩以上。

 3.种养结合。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50亩以上,同时养殖业达到畜牧、水产业某一产业的下限标准。

 4.休闲生态农业。土地经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

 (四)带动农户。联合体内经营主体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直接带动农户应在60户以上。

 (五)品牌创建。联合体主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具备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或注册商标。建立产品可追溯机制,产品优质、生态、安全。

 (六)利益联结方式。联合体采取以下方式,各经营主体间形成紧密利益联结关系。

 1.龙头企业为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低价供应生产资料、低价提供农机服务、垫付生产资金、进行贷款担保; 2.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签订合同(协议),实行保护价收购或订单生产; 3.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入股龙头企业,实行按股分红; 4.龙头企业对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进行利润返还; 5.龙头企业建立风险保障金为联合体其他成员提供保险等服务降低生产风险; 6.其它紧密型利益联结方式。

 (七)经营模式。联合体主要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的运作模式。龙头企业配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建有生产、加工过程的生产记录档案,实行专业化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联合体的生产、技术、农资供应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联合体内实行统一供种、统一生产、统一技术、统一服务、统一收购、统一品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式。

 第六条 县级联合体需具备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才能申请。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县级联合体认定程序 (一)申报。由联合体牵头企业向农业农村局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农业农村局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审核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二)初审。农业农村局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看,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三)审定。综合评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集体审定同意,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各乡镇的上报文件; (二)联合体申报表(见附件); (三)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四)联合体建设方案; (五)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六)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证明; (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发展情况介绍; (九)龙头企业审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报表,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十)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签订的产销对接的订单合同复印件;其他能证明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利益联结的材料; (十一)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品牌建设及科技创新成果等证明材料; (十二)由各乡镇或相关部门提供的带动农户收入证明。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对县级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优升劣汰,做到可进可出。县级联合体认定与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同步进行,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两年。凡被认定的联合体每年进行监测,监测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取消称号。联合体监测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的,取消联合体称号:

 1.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2.龙头企业因经营不良破产或被兼并; 3.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4.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5.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经营主体不按本办法规范运行的。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县级联合体享受县级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

 第十二条 县级及以上联合体内的经营主体在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政策扶持项目时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对国家、省、市、县级联合体在培育龙头企业、打造知名品牌、推进农产品加工、植入利益联结等方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利益联结紧密,辐射带动作用明显,运行规范的给予奖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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