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152)

时间:2020-08-19 20:05:03 浏览量: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152)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0分) 1.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 )及其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

A.教育法律规范 B.教育法律关系 C.教育法律意识 D.教育法律现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规定,体现了教育的( )原则。

A.平等性 B.终身性 C.公共性 D.方向性 3.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受教育权表现出向追求( )的方向发展。

A.心理健康权 B.教学权 C.学习权 D.隐私权 4.《教师资格条例》由( )制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D.教育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

A.知识分子 B.公务人员 C.专业人员 D.劳动者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10分) 6.下列各项中,( )属于行政法规。

A.《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C.《教师资格条例》 D.《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7.下列各项中,(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 学生的学习权 B.教师授课 C.教学仪器 D.教育机构 8.下列各项中,(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A.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B.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C.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D.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A.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0.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作为两种不同的行政救济制度,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A.裁决机关不同 B.审查范围不同 C.适用程序不同 D.法律效力不同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1.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 ) 12.教育法的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 ) 13.学校“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设立学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 ) 14.行政处分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罚款、降级、撤职、开除等。( × ) 15.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时,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 ) 四、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6.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18.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9.在教育法制监督中,国家监督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 的监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五、简答题(3选2.每题12分,共24分) 21.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答: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

(2)法律: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享有的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3.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答:(1)裁决机关不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的司法活动;
行政复议则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行政行为。

(2)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全面审查。

(3)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诉讼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严格的普通司法程序;
行政复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适用准司法程序,从总体上说仍是一种行政程序。

(4)法律效力不同。除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六、论述题(2选1.本题16分) 24.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专业化的含义与实施的理解和认识。

答:(1)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专业这一应然状态的距离缩短历程。

(2)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是加速教师专业化过程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①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有关教师资格鉴定和教师证书发放的制度,它通过资格鉴定,对合格者发放证书,授权证书持有者在教育系统内从事专业活动的权利。教师资格制度保证了教师队伍的纯洁性与专业性。

②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有关规定的总称。教师职务制度从法律的高度确立了教师地位及其职业的不可替代性,向教师提供了职务正常晋升的法律保障。

③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打破了教师终身任用制度,以制度促进了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教师聘任制的运行是指教师聘任合同具体发生法律效力的过程。其中包括招聘、签订聘任合同、续聘(或解聘、辞聘)几个环节。

(3)在论述过程中,要求学生结合实际对教师专业化问题进行阐述。

25.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的理解和认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对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这既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个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

②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 务。这是我国培养学生成为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的具体要求。

③努力学习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这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特定义务。具体内容包括:学生应明确学习目的,刻苦认真学习;
遵守课堂纪律;
遵守考试纪律;
努力取得优良成绩等。

④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 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2)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进行阐述。

七、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26.师生课上起争执学生放学后殴打教师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某日,陕西某中学音乐课上,两名学生与音乐教师发生争执,放学后这两名高一学生刚好碰到该教师,双方口角后,这两名学生竟疯狂殴打该教师,他们用膝猛撞该教师的腹部,有唐民见状上前喝止,但两名学生完全不理会劝阻,继续轮番殴打该教师,致其受伤,居民只好拍下两人行径后报警求助。警方到场后,将该教师送医院治疗,两名学生则被带返警局训诫后放回。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教师、学校。

(2)本案是一起因师生争执而引发的殴打教师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规定,侵犯了教师的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工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本案中,两学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教师拳脚相加,轮番殴打,致使其人院治疗,侵犯了该 教师的生命健康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本案中,两学生殴打教师致其人院治疗,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本案对我们的启示为:
①学生应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尊敬教师,不得侵犯教师的权利,更不能殴打教师。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学会运用适宜的方式进行维权。

②学校和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和道德教育,严格学生管理制度,严惩殴打教师,确保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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