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时间:2020-03-06 22:00:29 浏览量:

   

 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聚焦主业,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根据集团总公司党委关于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建总党﹝2014﹞68号)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入纠正“四风”的通知》(甘国资党﹝2015﹞30号)文件精神,现就集团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集团公司纪委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创新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更加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更好地落到实处。

 二、监督责任的内容

 集团公司纪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监督责任。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集团公司纪委在集团公司党委和集团总公司纪委领导下,按照党章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领导组织落实党章规定的三项基本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内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安排部署并完成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

 (一)加强落实“两个责任”的宣传教育工作,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大意义。落实“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纪委的重要职责,是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监督公司两级领导干部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总体要求,自觉担当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推进。具言之,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系列论述,组织观看廉政教育专题片;邀请检察机关人员讲腐败案例,进行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不断提高监督执纪认识水平。

 (二)强化监督检查。对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并对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基层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对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考核对象进行整改并督促落实。通过定期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基层单位党支部履行主体责任、纪检员履行监督责任。

 (三)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公司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严明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对违纪人员处理不能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加强对集团公司制定的政策、决定、职代会精神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落实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执行、项目承包、工程分包、重大诉讼案件等管理规定,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抓早抓小,挺纪在前,防患于未然,治病于初始。

 (四)强化作风建设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纪委将对车辆使用、小金库、职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等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贴或福利、大办婚丧喜庆及其他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坚持零容忍态度,坚持“一案双查”。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坚持节前教育提醒,节日明察暗访,节后通报典型;必要时,组成巡查组增加明察暗访频次,严抓中央八项规定和“四风”落实,坚决查处不收手,不收敛的行为现象,加大责任追究。今后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各基层单位应将重大节假日期间廉政情况检查落实,及时反馈上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公司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有个人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纪委报备,发现迟报、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误报等现象,对相关责任人和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问责。

 (五)严肃查办违纪案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要把握企业违纪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动向,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坚决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以权谋私、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等案件,严肃查处在投资决策、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以及严重侵害员工群众利益的案件。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反映集中的案件,切实增强办案威慑力。对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信访举报受理工作,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暂存、留存、了结”等标准执行。

 要强化执纪问责,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依据相关规定,执纪问责,严肃追究责任。依法治企管企,依法制思维,进行问责。

 针对集团公司情况,对两级纪检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职监督责任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目标责任书,不落实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分解表中任务。

 2.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后果严重的;

 3.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检查下属项目部落实廉洁自律工作任务,后果严重的;

 4.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力,缺乏大局意识,敷衍塞责,造成工作贻误的;

 5.发现班子成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向公司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

 6.发现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严重问题,但不制止、不纠正、不上报的;

 7.对本单位及下属项目部监督不力,导致不正之风、侵害群众利益和集团公司利益情形多次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本单位及下属项目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压信不办、压案不查,不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拒报、瞒报、迟报、误报、漏报的;

 10.执行纪律处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故意拖拉、推诿扯皮,存在庸懒散慢现象的;

 12.接受、参加被监督对象的宴请、各种消费娱乐活动或索要、收受被监督对象的礼品、礼金、礼券等的。

 两级纪检监察干部在从事党风政风监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对职工反映、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不正之风、效能问题等,不及时调查处理或应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2.开展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追究的问题不报告、不处理,或故意为责任人隐瞒错误、开脱责任的;

 3.开展专项检查过程中,跑风漏气或擅自篡改检查结果的;

 4.开展专项检查过程中,故意降低工作标准,或故意漏项检查,导致清理不彻底,监管不到位的;

 5.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压而不查、弄虚作假,导致问题再次发生的;

 6.在考核、评比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打“人情分”,影响、干预考核、评比结果的。

 问责具体方式有: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诫勉谈话;4.书面效能告诫;5.停职检查;6.建议组织处理。 

 三、监督责任措施

 纪委监督要全面覆盖,靠实责任,狠抓监督责任主体落实,提高监督执纪能力和水平。建立以集团公司纪委牵头,党总支和各分公司党支部为基础的监督管理网络,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管理体系。公司机关和基层各单位必须配备的相应专兼职纪检员,以上率下,层层落实,传导压力,进行责任落实。基层单位对所有在建施工项目,都应配备纪检员,对合同标的在( )万元以上项目,必须配备专职纪检员,具体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在项目上的落实。具体监督措施与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实行联动,在每月综合例会上,及时如实汇报机关、基层公司及项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在重大节点期,如职代会和公司半年工作总结会期间,应向公司纪委专题汇报。

 认真落实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诫勉、函询等党内监督制度,落实检查考核、自身建设等制度,切实提高制度执行质量,强化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制约。突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督促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程序,积极探索对“八小时”以外监督的有效形式,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对违纪违规问题坚决查处追责。加强对管钱、管物、管人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用权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各党组织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落实本单位监督责任,认真梳理本级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清单,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务求取得工作实效,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

  

  

  

 中共XXXXXXXXX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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