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0-06-20 11:20:18 浏览量:

 目录 摘要……………………………………………………………………………………………2 关键词………………………………………………………………………………2 一、建筑业“营改增”概论………………………………………………………3 (一)“营改增”的含义……………………………………………………3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对比……………………………………………4 (三)“营改增”的进程……………………………………………………5 (四) 建筑业税制现状………………………………………………………6 二、“营改增”对建设企业的影响…………………………………………6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7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及税负管理的影响………8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9 三、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10

  (一)制定完善的核算制度………………………………………………10 (二)规范和改善企业经营方式………………………………………10 (三)加强财务团队的培训,提高会计工作者的能力……11 (四) 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11 四、结论…………………………………………………………………………………………12 资料来源和参考文献……………………………………………………………12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摘要:2016年是国家“十三五”开局之年,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座谈会,提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营改增”、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提出要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即将被纳入税制改革试点范围。“营改增”将是推进服务业等各行各业的发展和振兴社会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此次税制改革顺应发展趋势,其意义不仅在于税制转换,更在于增值税在各行各业的全面推广,达到降低税负,规范税收工作的效果。

  一直以来,建筑业都是我国国计民生的支柱性产业之一,由于其本身环境较为复杂,要进行税制改革,将对各个行业产生广泛的影响,对其进行“营改增”, 一方面是完善我国的增值税税制、深化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对建筑业的“营 改增”,也能有效地消除建筑行业实行营业税制度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建 筑企业税负,改善行业内纳税不合理的现状,有利于建筑企业、建筑行业的健康 发展。行业的持续发展社会的稳定进步需要税制改革。因此,建筑业“营改增” 已经大势所趋。

  关键词:“营改增”;营业税;增值税;建筑行业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和加快转型的重要时期,国家的各项制度都应为它服务,从而使我们顺利的调整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及保证经济发展的质量,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而税收制度跟国民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当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是按不同行业征收不同类型的税收制度,且税收制度正在不断完善。实行“营改增”就是要使税收制度更加健全,税收规划更加科学合理,从而避免重复征税,是企业的税收成本降低,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下面笔者就“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进行初浅的探讨。

 一、建筑业“营改增”概论 (一)“营改增”的含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功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对比

  营业税是指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根据不同的计税依据对征税 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并以此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额。“营改增”试点之前,金融保险业、广告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 5%征收营业税; 娱乐休闲业按 20%征收;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及本文所研究的建筑业收入按 3%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是一种以营业额作为税基的税种,而营业额则包括了纳税人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 用包括基金、代收款项、集资费、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 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如果同时符合条件的费用为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 收费,则此类费用不被包含在营业额之内。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如下为:

  营业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征税范围广。营业税在我国经济产业中覆盖范围广,主要集中在服务业。

  第二,税收工作的较为简单。营业税按照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税,计算和征收方法都较为简易,税负主要按照收入来确定而不受成本和费用的影响。

 第三,营业税的税率在不同的行业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其税目也存在差异。

 第四,营业税容易造成重复征税。使得增值税行业产生的销项税额在营业税行业被吸收,这样也隔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有一个专用发票抵扣的环节,进项税发票的取得来源于上一个环节的一般纳税人,其金额等于上个环节纳税人的销项税额。这种制度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制度、税务管理能力有着一定的要求。

  在我国多种经济体制共同发展的局面下,增值税纳税人数量大,其规模层次不齐,经营实力悬殊,自然也存在会计核算水平差异较大的问题,为了税收的公平性,同时达到便于征管的作用,税法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对两类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被归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部分企业,不具备开局专用发票的条件。国家也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用17%的税率。同时也对部分货物规定了低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

  (1)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3)扣缴义务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增值税由于其征税管理办法,具有按环节征税,“环环相扣”“自动执行”的 特点,并且其不重复征税,增值税链条的最终端是消费者。具有税收中性;在货物的流通的各个环节进行纳税,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三)“营改增”的进程 国务院于2011 年 10 月召开常务会议,会议提出对目前实行营业税的行业进 行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全面推广。此次会议做出了相关税制改革的决定,选择部分行业率先进行“营改增”改革。2012 年开年伊始,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的号角在上海吹响,首先进行税改的行业为交通运输行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2013 年 8 月 1 日,“营改增”范围已经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完成纳入了“营改增”范围内。2015 年,政策部门发布消息有意将对于社会影响更大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纳入改革试点。“营改增”试点工作已开展了 4 年之久,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累积了宝贵的经验。2016 年1月,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临近,财政部对全社会发出通知,对建筑行业“营改增”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确定以11%作为建筑行业的税率。2016 年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就建筑业“营改增”的工程计价问题做出了明确,为“营改增”的顺利进行了铺垫。

 (四)建筑业税制现状 建筑行业属于我国的第二产业,行业内以提供建筑劳务为主,如今仍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体系,要求建筑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时遵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且,国家税务具及财政部对税收工作出台了规划性文件,税收工作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法规规定我国建筑业内采用3%的营业税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 凭据的当天;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

 我国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由其税制特性决定,在征收过程中容易造成对企业重复征税。并且,营业税规定计税依据为以应税服务的营业额,而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更多的是核查建筑业专用发票与收入是否符合。此种税务管理模式下,对税收工作的要求不高,操作简单,但是其存在明显的弊端:对工程的实际收入及收入的实际进度难以把控。在许多情况下,甲方(建设方)与乙方(施工方) 由于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对税款的结算及发票的开具已经形成了一定默契,在时间上可能两者相差较远,如出现税款已经打给乙方,纳税义务已经成立,而甲方迟迟不开具发票,乙方也就得以成功的延期纳税,不利于税收管理工作。另外,筑业内资质挂靠现象普遍,此时被挂靠企业虽为发票开具人,但在实际中却常常被“架空”,甲方将结算款直接打入挂靠方账户,被挂靠企业在不经手工程款的情况下迟开发票,造成己形成纳税义务,却不缴纳税款的情况。由此可见,从国家的税收管理的角度来说,现行营业税不利于税收工作的进行。

 二、“营改增”对建设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第一,对建筑企业会计工作者带来考验。虽然现在科技的发展以及信息化的普及为会计工作者在工作中带来了诸多便利,但营改增税制的到来,与以往会计工作的方式和步骤都有所不同,由于工作步骤和内容都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在会计审核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便是对的上账。这是对一个会计审核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诚信和工作的完成度得要求。

 第二,会计工作核算环境的变化。由于营改增税制的变化和信息化的普及,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环境跟之前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能否适用新环境的变化是考验一个工作人员是否能够做好营改增税收工作的根据。营改增税制工作会越来越走向信息化,工作人员面临的环境不在是。单纯的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协作和交流。还要掌握一定的信息技术。适应越来越高效率的工作,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尽量完成会计信息化工作中最基本的操作。  第三,资金流动过程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的实行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一件能够多盈利的好事。因为它极大地缩减了营业税收的额度,保证了材料所交费用的重复,从而使建筑企业获得了更多的盈利,保证了资金的正常运行。但就是因为营业税的缩减,如今的税收大多来自增值税。而增值税的征收主要是靠支票等票据的信息来进行征收。由于建筑企业中的材料购买经常就地取材,且个体户供应的情况比较多。但有些个体公商户并不能开出有效的支票证明。这就导致了支票信息的不全面。使企业可能存在漏交费用的危险。这对企业内部的资金管理是非常不利的,该交的税没有交上去就只能落入到个别工作人员的手中,很容易引起内部纪律的紊乱,阻止建筑企业会计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及税负管理的影响 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后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深刻的影响,首先从税率上来看,3%的营业税经“营改增”后转变成11%的增值税。其次从建筑企业缴税人来看,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均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最后从建筑企业纳税地点来说,“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应向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其变为增值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特点是税务管理空间广泛、税务筹划多变、选择范围广泛。根据规定:“购置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运输费用可以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进行一定比例的进项数额”。这就给企业降低税负提供了很多机会。比如对建筑企业所要购买的机械和材料,建筑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既可以向一般纳税人购买以获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也可以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以获得优惠的价格,选择的确认可以比较两者再定。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分包现象。有些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他人,这是建筑法所明确禁止的,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作为第一承包人的建筑企业(从发包方承接工程的单位)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从第一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从其账务处理中能够发现没有可供抵扣的外购材料,从而很容易判断出工程全部转包的交易实质。一旦税务机关确认为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就会禁止第一承包人抵扣进项税额,此时第一承包人的税负将大大增加,利润将大大缩水,对于利润空间本来不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冲击,这将对非法转包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另外一种常见形式是挂靠,目前许多挂靠单位购买材料不要发票,材料采购价格较低。税改后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抵扣收益,税负就会提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交易,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单位利润将大幅减少,这将严重打击挂靠行为。

  对于联营项目,由于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基本没有关系,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联营合作方往往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实行增值税后,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税负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三、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核算制度 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是企业发展的前提。只有在企业获取的数字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及时性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实施策略、应对措施的正确。因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 情况;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规范和改善企业经营方式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就要从公司的整体结构,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作出相应的调整。

 1.针对不同的管理模式,建议首选自管模式。自管模式由于纳税主体单一不变,因此最符合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2.如果不得不采用直管模式,应当积极追求集团内部分包的合理性,由一方承担负税,避免资金流的过度流失。

 3.应当尽量减少甚至杜绝委管模式和挂靠模式。因为这两种模式在“营改增”后,法律风险会大幅度增加,很容易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损害。

 4.如果以联营模式中标,建议联合体企业各方分别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各自按具体负责的工程内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提高法律风险控制意识,强制采取最能减少经营风险的经营模式。对有可能违背建筑法和增税法的经营模式进行梳理和监督,尽量满足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三)加强财务团队的培训,提高会计工作者的能力 “营改增”使建筑业的核算更加复杂,建筑企业应当积极做好应对准备。

 首先,应当积极组织财务人员对增值税专业知识进行培训,为“营改增”做准备。建筑企业有必要组织企业各级员工,包括总部财务人员,全国各地项目财务人员,以及领导层都参与此次学习,学习中,首先要了解国家相关税政策,多多解读相关政策文件,加强员工对政策的认识,从根本上了解“营改增”的政策精神及社会意义,加强员工对营业税、增值税的了解。其次,对员工进行增值税专业知识的培训,对会计实务操作进行系统地培训,加强员工对增值税下会计核算方法的掌握,以便未来在账务处理中能应对自如,顺利从营业税到增值税过渡到增值税。

 (四)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要提高风险意识,将企业可能受到的风险降低到最小。其中,在原材料采购时,不要为了节省时间或为了图方便到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企业购买,因为小规模企业提供不了票据,从而进项税额不能抵消,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另外,会计人员要掌握票据的真假辨别能力,收到假的票据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

 四、结论 总而言之,“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能否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将成为建筑企业目前需解决的难题。如果建筑企业在新税制度改革面前还墨守成规,不能与时俱进去做相应的调整,那么生存都会有问题,更谈不上健康的可持续发展。“营改增”不仅仅限于税制改革的层面,而且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导火线,我们要积极面对,让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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