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危险废物和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环保部门联动工作方案

时间:2020-10-04 10:58:28 浏览量:

 XX镇危险废物和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环保部门联动工作方案          根据XX市生态环境局、XX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危险废物和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环保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镇安监、环保部门对于共同监管范围内企业,涉及有关危险废物和环境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二、部门职责         (一)镇环保办负责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开展危险废物排查;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企业环境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送安监办;对安监办通报的废弃危险化学品信息进行核查,督促企业整改。

         (二)镇安监办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废弃危险化学品信息及时通报环保办;对环保办发现移送的安全问题线索进行核查,督促企业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建立审批联动机制         镇环保办、安监办要各自根据企业建设项目申请、审批情况,相互通报建设项目环保和安全信息,特别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必要时可以会商或联合审批。

         四、建立危险废物联合监管机制         镇环保办、安监办要联合推动企业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好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

         企业要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镇环保办备案,申请备案时,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尚不确定,无法认定达到稳定化要求的,要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认定达到稳定化要求。

         镇环保办收到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后,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并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情况及时通报安监办。

         镇安监办在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中发现废弃危险化学品未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要及时通报镇环保办。

         镇环保办、安监办对于被列入危险废物管理的物料,要共同加强安全监管,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和移送问题线索,形成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合力。对于涉及安全和环保标准要求存在不一致的,要及时会商,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五、建立环境治理设施联合监管机制         镇安监办、环保办要联合推动企业落实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的环保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对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六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环保办在上述六类环境治理设施的环评审批过程中,要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将已审批的环境治理设施项目及时通报安监办。与安监办建立信息互通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共同加强对环境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镇环保办、安监办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环保办、安监办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环保安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企业将废弃危险化学品以中间产品、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的行为,形成执法合力,不留死角。

         镇安监办、环保办要每季度研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上报市局,由生态环境执法局环保五中队联合安监办实施联合惩戒,形成环保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

         七、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镇环保办、安监办建立部门定期会商和联络员制度。明确分管负责人、部门联络员和联络方式,加强部门联动快速反应能力。原则上每季度由安监办牵头召开一次部门会商会议,研究工作形势,会诊疑难问题,加强工作措施。同时对前期通报的信息和移送的问题线索组织分析研究,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八、奖惩措施         安监办会同环保办每年对联动工作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科室(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联动不力的科室(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列入年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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