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巡察机构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时间:2020-10-17 17:01:24 浏览量:

 **市委巡察机构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巡察机构自身建设,强化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考勤范围     考勤范围包括巡察机构正式人员、借调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考勤种类设置 1.迟到。比法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法定下班时间早走。

 3.旷工。无故缺勤。

 4.请假。

 5.外勤。离开机关在市内工作。

 6.出差。

 三、考勤方法

 1.日常考勤实行签到考勤办法。

 巡察机构人员上班到巡察办综合股签到。巡察期间各巡察组在驻地签到,巡察结束后将签到结果报巡察办综合股;非巡察期间抽调人员原则上在原单位签到,但不得无故缺席巡察办组织的会议、学习等集中活动。若确需请假的,请假手续还应有原单位分管领导的签字。请假人员履行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杜绝口头请假。综合股每月将办、组考勤情况汇总存档。

     2.不定期组织抽查。

 抽查由巡察办综合股负责,抽查时间巡察办主任随机选定。人员出勤情况抽查结束后当场公布,并记录在案交综合股保存。

     四、结果运用     1.考勤结果及请假情况作为年底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2.对长期不能正常出勤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注意事项     1.请假、出差、外勤手续按有关制度办理,情况界定依据书面证明材料。

     2.考勤签到不得代签。如发现有代签情况,对代签人和被代签人进行通报批评。

 3.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请假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工作期间外出、事假、病假,要按规定逐级履行请假手续,事后销假,请假期间必须全天侯保持通讯畅通。

     4.巡察办主任请假或者离开本市,按照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执行;巡察办副主任、巡察组组长、巡察组副组长请假或离开本市1天之内,须经巡察办主任批准,超过1天的需要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同时向巡察办综合股备案。

     5.巡察办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之内,由分管副主任批准;超过1天的由巡察办主任批准。巡察组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之内由巡察组组长批准;超过1天的由巡察办主任批准,同时报巡察办综合股备案。

     6.请假人员须先在巡察办综合股领取请假审批表,按照批准程序逐级报请有关领导批准,期满后应及时将审批表交综合股注销、存查。期满如不能按期返回者,应提前申请续假,不经批准拖延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7.请假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对出勤率高人员通报表扬;对出勤率低人员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正常出勤及请销假人员,对本人进行通报处理。

     8.凡不上班又不请假的视为旷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9.执行制度情况作为巡察机构人员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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