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中“饮之酒”类结构的语义类型

时间:2021-09-04 18:08:59 浏览量:

郭顺 高亦

摘  要:《左传》中“饮之酒”这样的结构,目前学界都认为是双宾语结构,但对其语义类型有不同的看法。潘秋平提出由动词“饮、食、佩”构成的双宾语结构的语义类型是“与格兼使动类”,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饮”“食”等二价动词,用作使动用法后,发生增价现象。既带受事宾语,又带使动宾语,构成使动双宾语结构,其语义类是表达致使义。当使动宾语属于[+有生]时,表达间接致使義,如“饮之酒”和“衣之偏衣”;当使动宾语属于[-有生]时,表达直接致使义,如“枕之股”和“衣之王服”。

关键词:双宾结构;语义类型;致使义;直接致使;间接致使

一、引言

使动是上古汉语重要的语法范畴之一。郑桦对《左传》中动词的使动情况作了详尽考察,作者认为,“及物动词用作使动后增加一个使动宾语,表现为汉语及物动词宾语满负荷形式两个宾语……不及物动词用作使动后,增加一个宾语。”[1](P51)

不及物动词用作使动,一价动词增价为二价动词,可以带使动宾语,构成“动词+使动宾语”结构。在少数情况下,使动宾语可以省略。例如:

(1)败宋师于黄。(《左传·隐公十年》)

(2)远人不服而不能来也。(《论语·季氏》)

例(1)中的“败”是不及物动词,用作使动后,带上宾语“宋师”。动词“败”与“宋师”构成使动关系,意为“使宋军失败”(打败宋军)。这样的结构,表达致使义,是上古汉语重要的致使结构之一。例(2)中的“来”用作使动,但句中省略了使动宾语“之”。根据语境可知,“之”指代前文的“远人”,“来之”意为“使他们来,招徕他们”。

及物动词用作使动后,二价动词增价为三价动词,增加一个使动宾语,构成“动词+使动宾语+受事宾语”这样的结构。例如:

(3)子文饮之酒。(《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4)弥子饮公酒。(《左传·哀公二十五年》)

在例(3)和例(4)中,及物动词“饮”都带受事宾语“酒”,用作使动后,分别增加一个使动宾语“之”(国老)和“公”(卫出公)。

及物动词用作使动后,也可以不带受事宾语,只带使动宾语。例如:

(5)(楚子)将饮马于河而归。(《左传·宣公十二年》)

(6)晋侯饮酒,乐……而遂酌以饮工。(《左传·昭公九年》)

例(5)中,及物动词“饮”用作使动,带使动宾语“马”。根据语境可知,“饮”的受事宾语是水,句中省略了受事宾语。例(6)中,“饮”用作使动,带使动宾语“工”。根据语境可知,受事宾语是“酒”,句中承前省略了受事宾语。这样,例(5)和例(6)都构成了“动词+使动宾语”结构,表达致使义。

《左传》中“饮”“食”“衣”“佩”“负”“枕”“生”等二价动词,用作使动后,可以带使动宾语,构成“动词+使动宾语+受事宾语”结构,我们统称为“饮之酒”类结构。对“饮之酒”这样的结构,目前学界都认为是双宾语结构,但对其表达的语义类型共有四种观点:1.给予类,以贝罗贝为代表,他认为,“‘子文饮之酒这个句子中的‘饮有[+给予]的性质,基于它在这里的词义是:‘使别人饮、给别人饮”[2](P397);2.工具类,以邵永海为代表,他认为,“这类结构都可以转换为以字结构而在意义上保持平行,如‘配之金玦可以转换成‘配之以金玦,‘饮赵盾酒可以转换成‘饮赵盾以酒”[3](P555);3.使动类(致使类),以杨伯峻、何乐士为代表,作者认为,“与动词有关三方的关系是,甲使丙发出动作支配乙”[4](P561),其例证就有“晋侯饮赵盾酒”,意为“晋侯使赵盾饮酒”[4](P562);4.与格兼使动类,以潘秋平为代表[5](P380)。

潘秋平从四个方面对邵永海的分析提出了质疑,不认同“饮之酒”结构是工具双宾语结构[5](P367-369),我们对此表示认同。我们佩服潘秋平先生敏锐的眼光,为我们进一步研究“饮之酒”类结构的语义类型奠定了基础。但潘秋平提出由动词“饮、食、佩”构成的双宾语结构的语义类型是“与格兼使动类”[5](P390),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二、“饮之酒”类结构表达致使义

潘秋平考察了《左传》中的用例,认为“所谓的使动双宾语结构其实可以再细分成两个小类:一类以‘饮、食、佩为代表,而另一类则以‘负、枕、生为代表。前者进入次要宾语型的双宾语结构①时,表达的是给予义和致使义,而后者表达的仅是致使义。值得注意的是,‘衣的使用情形涵盖了这两类,既能在进入次要宾语型的双宾语结构后表达给予和致使义,也能单独表达致使义”[5](P380)。潘先生指出,“饮、食、佩”类和“负、枕、生”类双宾语结构的共同点是都表达致使义,但“饮、食、佩”类双宾语结构在表达致使义的同时还能表达给予义,而“负、枕、生”类双宾语结构只能表达致使义,不能同时表达给予义。

我们先来看潘秋平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潘先生认为,“在给予事件中,‘酒必须从施事者的领有域转移到接受者的领有域,而在致使事件中,这个特点并不存在。换言之,在一个给予事件中,‘酒得首先为施事者所拥有,而后再转移为接受者所拥有;反观一个间接致使事件,‘酒可以不为施事者所拥有,而为受使者所拥有,或者这个‘酒完全不为任何人所拥有,而这个事件的重点在于受使者在致使者动作行为的影响下,获得并喝下‘酒。”[5](P372-373)我们不妨考察一下《左传》中的相关例句:

(7)秋九月,晋侯饮赵盾酒。(《左传·宣公二年》)

(8)王弗听,负之斧钺,以徇于诸侯。(《左传·昭公四年》)

按照潘秋平的观点,例(7)中的“酒”为“晋侯”所拥有,而后被接受者“赵盾”饮下,因此,“饮赵盾酒”这个双宾结构在表达致使义的同时,还表达给予义。不过,潘秋平也指出,“上古汉语中还有另外一批动词进入次要宾语型的双宾语结构时,表达的是间接致使义,如‘负。”[5](P379)我们再看例(8),及物动词“负”带受事宾语“斧钺”,用作使动后,又增加了使动宾语“之”,形成“负之斧钺”这样的双宾语结构。根据上下文可知,“之”是用来指代楚灵王的俘虏庆封,斧钺原先并不为庆封所拥有。庆封没有“斧钺”,就没有后面“负斧钺”的结果。楚灵王使“之”(庆封)负斧钺,实际上也有一个从“庆封没有斧钺”到“庆封(暂时)拥有斧钺”的变化过程,这样才能“徇于诸侯”,使庆封在诸侯中巡行示众。

潘秋平认为,“酒”原先不为“赵盾”所拥有,所以应该先有给予义,然后才是致使义。但实际上“斧钺”原先也不为“庆封”拥有,所以例(8)中“负之斧钺”的“负”,跟例(7)中“饮赵盾酒”的“饮”所表达的语义类并没有什么区别。“饮”类双宾语结构表达受使者在致使者的影响下“饮”了“酒”,“负”类双宾语结构则表达受使者在致使者的影响下“负”了“斧钺”。因此,我们认为,“饮”类双宾语结构跟“负”类双宾语结构所表达的语义类并没有区别,都是表达致使义。

(9)公问之,子家以告,及食大夫鼋,召子公而弗与也。(《左传·宣公四年》)

(10)太子帅师,公衣之偏衣,佩之金玦。(《左传·闵公二年》)

“食”的本义为“饭食”,其引申义很多,表示“吃”的时候常用作使动。例(9)中的“食”为及物动词,后面带受事宾语“鼋”,在本句中又带了使动宾语“大夫”,构成“食大夫鼋”这样的双宾语结构,表示“请大夫们吃鼋”。例(10)中的及物动词“佩”带受事宾语“金玦”,在本句中又带了使动宾语“之”,根据语境可知,“之”指代“太子”,构成“佩之金玦”这样的双宾语结构,表示“让太子佩带金玦”。例(9)和例(10)的双宾语结构都是表达致使义。

(11)公知其无罪也,枕之股而哭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12)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左传·隐公元年》)

例(11)中,动词“枕”表示“枕着”义时,有使动用法,带受事宾语“股”,在本句中又带了使动宾语“之”,构成“枕之股”这样的双宾语结构。根据上下文可知,使动宾语“之”指代被射杀的叔武。《春秋左传正义》杜预注:“公以武叔尸枕其股。”[6](P454)意为“把武叔的尸体枕在(放在)自己的大腿上”。例(12)中的“生”带受事宾语“心”,引申为“二心,其他想法”;在句中又带了使动宾语“民”,构成“生民心”这样的双宾语结构,意为“使民生(二)心”。“无生民心”意为“不要让老百姓产生其他想法”。

综上,我们认为,“饮、食、佩”类和“负、枕、生”类双宾语结构都是表达致使义。至于“饮、食、佩、负”等动词进入双宾语结构,为什么让人产生“给予义”的感觉,详见结语部分的分析。

三、直接致使义与间接致使义

潘秋平认为,“衣”类双宾语结构,既能表达给予和致使义,也能单独表达致使义。“如果‘衣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那么这个双宾语结构的语义类型就是与格兼使动类;反之,如果‘衣的对象是无生命的个体,如‘尸体,由于尸体已经失去自主决定与活动的能力,这个双宾语结构的语义类型属于使动类。”[5](P378)在這里,潘秋平把“衣”的对象是否具有生命,当作“衣”类双宾语结构是否具有给予义的判定标准了。实际上,使动宾语是否具有生命,是表达间接致使义还是表达直接致使义的判定标准。

陆丙甫、金立鑫指出,致使范畴(causative),也可译为使役范畴或使成范畴[7](P160)。朴乡兰认为,“使动是否表达直接使成,取决于谓语的语义特征以及受使者的生命度。使动表达直接使成时,受使者通常是无生名词,其谓语动词多为状态动词;而表达间接使成时,受使者是有生名词,其谓语是行为动词。这跟受使者的自控度有关,自控度与生命度也有联系。如果受使者为无生名词,只能受到主使者的致使行为,因此没有任何自控能力;如果受使者为有生名词,行为由受使者来完成,它对结果事件有一定的自控能力。”[8](P60-61)朴乡兰在这里所说的“直接使成”和“间接使成”,也就是“直接致使”和“间接致使”。当使动宾语即受使者属于有生命的个体([+有生])时,多表达间接致使义。例如:

(13)庄公寤生,惊姜氏。(《左传·隐公元年》)

(14)卫孙蒯田于曹隧,饮马于重丘,毁其瓶。(《左传·襄公十七年》)

例(13)中,使动宾语即受使者是“姜氏”,“惊姜氏”意为“使姜氏吃惊”。例(14)中,使动宾语即受使者是“马”,“饮马”意为“使马喝水”(让马喝水)。例(13)和例(14)中的使动宾语(受使者)都是有生名词,行为由受使者来完成,无论是“姜氏吃惊”,还是“马饮(水)”,受使者对结果事件均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所以是表达间接致使义。

当受使者(使动宾语)属于无生命的个体([-有生])时,多表达直接致使义。致使者要对受使者具有较高的操控力,才能达到最终的致使结果。例如:

(15)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论语·先进》)

(16)重丘人闭门而訽之。(《左传·襄公十七年》)

例(15)中,使动宾语(受使者)“鼓”属于无生命的个体([-有生]),“鸣鼓”即“使鼓鸣”。受使者“鼓”没有自主性,“小子鸣鼓”是致使者“小子”对受使者“鼓”具有较高的操控力,才能达到最终的结果,所以属于直接致使,表达直接致使义。同样,例(16)中,使动宾语(受使者)“门”属于无生命的个体([-有生]),没有自主性,“重丘人闭门”是致使者“重丘人”对受使者“门”的操作使成,即“重丘人使门闭(关门)”,所以是表达直接致使义。

我们再来看看潘秋平先生所举的用例[5](P376-378):

(17)太子帅师,公衣之偏衣,佩之金玦。(《左传·闵公二年》)

(18)(楚平王)杀囚,衣之王服而流诸汉,乃取而葬之,以靖国人。(《左传·昭公十三年》)

“衣”的本义是“衣服”,引申为“穿戴”义,为动词。根据上下文可知,例(17)“衣之偏衣”中的使动宾语“之”,是指代“太子(申生)”,属于有生命的个体([+有生])。例(18)中,使动宾语“之”则指代的是“尸体”,属于无生命的个体([-有生])。例(17)中,受事宾语“偏衣”原先不为“太子(申生)”所拥有;例(18)中,受事宾语“王服”也不为“囚(囚犯)”所拥有,这一点是相同的。那么,为什么“衣之偏衣”就能表达给予和致使义,而“衣之王服”就只能单独表达致使义呢?真的是这样吗?我们认为,这两例都是使动类双宾语结构,都是单独表达致使义,其不同点在于:例(17)和例(18)中的使动宾语分别属于“[+有生]”和“[-有生]”,因此,它们分别表达间接致使义和直接致使义。

例(17)中,受使者“太子(申生)”是有生命的,对受致使的事件有一定的自主性和自控度。“太子”接到“衣之偏衣”的命令,遵从命令自己穿上了“偏衣”,所以“衣之偏衣”表达的是间接致使义。而例(18)是指楚平王杀了一个囚犯,让囚犯的尸体穿上楚灵王的衣服,在汉水中漂流,然后捞上来安葬,用来安定人心。也就是说,例(18)中的受使者“尸体”是无生命的,对受致使的事件没有自主性和自控度,不能自己穿上衣服,只能是楚平王的手下直接致使,所以“衣之王服”表达的是直接致使义。例(17)和例(18)的区别在于,是表达间接致使义还是直接致使义,而不是给予义的有无。

潘秋平用两个取自卡纳达语(Kannada)的例子来说明直接致使和间接致使的区别,两者的不同在于受使者是否具有自主性。“当受使者被识解为被动地受行为支配,一点反抗能力都没有的对象,属于直接致使;当受使者被识解为具有自主能力的对象时,属于间接致使。”[5](P371)潘秋平认为,“《左传》中‘饮之酒一类的例子若表达的是致使事件,这种致使是一种间接致使”[5](P371)。我们认同这一观点,因为“饮之酒”中使动宾语(受使者)是有生命的个体([+有生]),所以表达间接致使义。但潘秋平在论及由动词“衣”构成的双宾语结构时,把“衣”的对象是否具有生命,当作“衣”类双宾语结构是否具有给予义的判定标准了。对此,我们不能认同。我们认为,“衣”类双宾语结构只表达致使义。使动宾语属于有生命的个体([+有生])时,表达间接致使义,如“衣之偏衣”;当使动宾语属于无生命的个体([-有生])时,表达直接致使义,如“衣之王服”。

同理,例(11)“枕之股”中,使动宾语“之”指代被射杀的叔武,因为使动宾语属于无生命的个体([-有生]),所以“枕之股”表达直接致使义。例(9)“食大夫鼋”中,因为使动宾语“大夫”属于有生命的个体([+有生]),所以“食大夫鼋”表达间接致使义。

四、结语

贝罗贝认为,“‘子文饮之酒这个句子中的‘饮有[+给予]的性质,基于它在这里的词义是:使别人饮、给别人饮”[2](P397)。潘秋平认为,“以‘饮、食、佩为代表……进入次要宾语型的双宾语结构时,表达的是给予和致使义……‘衣既能在进入次要宾语型的双宾语结构后表达给予和致使义,也能单独表达致使义。”[5](P380)

之所以“饮、食、衣、佩、负”进入双宾语结构后,让人产生“给予义”的感觉,应该是因为这五个动词有共同的语义特征。Masica在研究东南亚的语言时,称一类动词为“摄取动词(ingestive verbs)”[9](P204)。孙志阳在《〈左传〉中的使动用法》中借鉴了这一观点,称其用法正与上古汉语“食”类动词的用法相似。“食”类动词在“致使”类型上有一致性,是因为这类动词具有特殊的语义性质,“既表示有明确起点终点的行为动词,同时又伴随着身体发生的变化,有‘状态变化的语义在内”[9](P206)。也就是说,由外因导致的行为发生的同时,也伴随着身体发生状态变化,因此,“致使事件”的时间与“状态变化”重合。这样的过程同样适用于“饮、衣、佩、负”。

潘秋平也指出,“‘饮、食是把液体、食物摄入到身体内,而‘摄入某些东西这样的语义特征还能延伸到其他三个动词‘衣、佩、负,把衣物、配饰或者是身体上承担某物体,转移到身体上、精神上。”[5](P385)实际上,这就是“饮、食、衣、佩、负”等进入双宾语结构后让人产生“给予义”感觉的原因。我们在《史记》中也看到这样的用例:

(19)秦以城求璧,而赵不许,曲在赵。赵予璧,而秦不予赵城,曲在秦。均之二策,宁许以负秦曲。(《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例(19)“负秦曲”中的“负”和前文例(8)“负之斧钺”中的“负”,有词义引申关系,在这里已经表达抽象的“使……承担”义,“负秦曲”意为“使秦背上无理之名”。“负秦曲”表达的语义类正是致使义。

综上所述,《左传》中“饮之酒”类双宾语结构,是“饮”“食”“衣”“佩”“负”“枕”“生”等二价动词,用作使动用法后,发生增价现象,既带受事宾语,又带使动宾语,构成使动双宾语结构,这类双宾语结构均表达致使义。使动宾语是否具有生命,是“饮之酒”类双宾语结构表达间接致使义和直接致使义的判定标准。当使动宾语(受使者)属于有生命的个体([+有生])时,表达间接致使义,如“饮之酒”和“衣之偏衣”;当使动宾语(受使者)属于无生命的个体([-有生])时,表达直接致使义,如“枕之股”和“衣之王服”。

参考文献:

[1]郑桦.《左传》中的动词使动用法研究[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2).

[2]貝罗贝.古代汉语中的“动+之+名”结构[A].郭锡良主编.古汉语语法论集[C].北京:语文出版社,1998.

[3]邵永海.从《左传》和《史记》看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及其发展[A].严家炎,袁行霈主编.缀玉集——北京大学中文系研究生论文选编[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4]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修订本)[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1.

[5]潘秋平.上古汉语与格句式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6]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7]陆丙甫,金立鑫.语言类型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8]朴乡兰.汉语使成结构的发展及其类型学解释[J].汉语学习,2015,(4).

[9]孙志阳.《左传》中的使动用法[D].香港:香港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The Semantic Types of “Yin zhi jiu(饮之酒)” Structure in Zuo Zhuan(《左传》)

——and A Dialog with Prof.Pan Qiuping

Guo Shun1,2,Gao Yi3

(1.School of Humanities, Puer University, Puer 665000; 2.School of Liberal Arts, Min Zu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81;

3.Department of Linguistics,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2488, China)

Abstract:The structure of “yin zhi jiu(飲之酒)” in Zuo Zhuan(《左传》) is currently regarded as a double object structure in academic circles. But there are different views on its semantic types.Pan Qiuping proposed that the semantic type of double object structure composed of verb“yin, shi, pei(饮,食,佩)”is “dative and causative”, which we think is questionable. The bivalent verbs such as “yin(饮)” and “shi(食)” are used as causative, and they increase in price. They carry both the subjective object and the causative object, forming a double-object structure of causative. This type of double-object structure expresses causative meaning. When the cause of the object belongs to “you sheng[+有生]”, it means indirect causatives, such as “yin zhi jiu(饮之酒)” and “yi zhi pian yi(衣之偏衣)”; When the causal object belongs to “you sheng[-有生]”, it usually means direct causatives, such as “zhen zhi gu(枕之股)” and “yi zhi wang fu(衣之王服)”.

Key words:double-object structure;semantic type;causative meaning;direct causatives;indirect caus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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