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治理:解释框架、逻辑基础与制度设计

时间:2021-10-24 10:34:42 浏览量:

廖晓明 徐文锦

作者简介:廖晓明 男(1957-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 博士生导师 江西省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徐文锦 女(1980-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从经济学角度探寻腐败行为的生成逻辑与治理路径,无疑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分析视角。官员接受政府委托,成为政府代理人,他们在行使公共权力时是否进行权力寻租,常常会在成本-收益之间进行博弈,本质上是理性经济人的选择问题。在这个博弈过程中,涉及腐败行为暴露概率和暴露后果两个重要的终极变量,这两个变量的计算结果将影响到腐败行为的选择。这为腐败治理的制度设计提供了路径:一方面要加大腐败行为的暴露概率;另一方面要提高腐败行为暴露的代价。

关键词:“委托-代理人-顾客”模型;成本-收益理论;生成逻辑;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D66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76(2021)03-023-(11)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败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1]伴随国家监察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技术在反腐领域的广泛使用,官员手中权力的运行轨迹越来越透明化、公开化,腐败行为的暴露风险不断加大,促使大量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不得不有所顾忌,不敢轻易进行腐败交易,从事腐败行为。与此同时,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官员收入的不断改善,再加上国家对腐败惩治力度的不断加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阻止官员腐败行为的产生。但是,这些方面的改善并没有完全有效预防官员腐败行为的出现,仍然有不少官员铤而走险。腐败问题仍然面临比较严峻的态势,并且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比如腐败涉案金额数量巨大,小官巨贪,地域性或系统性集体腐败,新技术新手段腐败等等,反腐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

问题随之产生,面对如此严峻的高压态势、严格的监督管理、严重的腐败后果,为什么仍然会有官员顶风作案、权力寻租、贪污受贿,从事腐败行为?官员在面对利益诱惑时,他们如何决策?面对腐败行为暴露风险,他们如何对待?面对腐败行为暴露代价,他们如何考量?他们是否像理性经济人一样运用成本—收益理论,对腐败行为进行博弈?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探寻官员腐败行为的生成逻辑,对于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腐败治理机制,采取更加有效的腐败治理策略有着重要影响,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可以肯定的是,经济对腐败的产生直到消亡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反腐败策略的制定和执行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就为运用经济学理论研究腐败和反腐败问题找到一个可行的切入点”。[2]在大量研究成果中,我们注意到,由于腐败行为涉及公共权力运行,与政治的关系密不可分,学术界对腐败问题的研究更多地把它归为政治问题,主要集中在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对于腐败的生成机理和治理路径也主要从法理学上讨论、社会学上分析、政治学上研究和伦理道德上评判,而从经济学角度研究腐败与反腐败问题则相对较少。但是,如果从腐败的内在根源进行分析的话,它实际上更像是一个经济和政治交融的问题。随着新经济制度學的兴起,关于腐败成因的分析,大量经济学理论开始引入到反腐败研究领域当中。其中“寻租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市场化与腐败理论”等,给反腐败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分析方法。本文运用“委托人—代理人—顾客”模型和“成本—收益”理论,对腐败的发生过程和生成机理做出阐释,对腐败实施主体的行为选择进行描述,以期探究腐败的生成逻辑和治理路径。

二、解释框架:“委托人—代理人—顾客”模型分析

“委托人—代理人—顾客”模型是行政学家罗伯特·克利特加德用来分析腐败问题提出的一个理论解释框架。在该模型中,罗伯特·克利特加德假定政府是委托人,政府官员是代理人,公众或者说政府服务对象是顾客,政府官员作为代理人代表政府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他是否选择腐败行为取决于收入和成本之间的权衡结果。当代理人经过估算,如果他采取腐败行为得到的好处超过可能为之付出的代价时,就会选择腐败,接受顾客的贿赂或者贪污公款;如果代理人经过权衡发现,腐败行为的实施要以付出巨大成本为代价,就会选择放弃腐败而选择廉洁。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假如代理人在面对顾客的利益诱惑时能够抵制住,他得到的是正常工资收入和作为一个廉洁官员的道德满足。如果腐败,他将得到贿赂收入,但同时可能要付出道德代价,这个代价的大小要视他所属的伦理、文化、社会氛围和宗教规范而定,另外还取决于他受贿规模及他对委托人的责任感和忠诚度的背离程度有多大等因素;此外,他还面临被察觉以后可能遭受惩罚而付出的代价,包括遭到解雇、失去工资收入的经济代价,丧失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政治代价,甚至判刑入狱的法律代价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腐败收益减去道德代价以及暴露之后可能遭受的惩罚大于工资收入与廉洁带来的道德心理满足之和,那么他将很可能采取腐败行为。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因素没有考虑进来,这个变量就是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即官员从事腐败行为可能被公众和监督监察部门发现的概率有多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腐败风险系数。“如果他坚信自己被发现的机会等于零的话,他会受到诱惑去窜改税款收据;或者当他有权决定顾客所得税税额时,如果贿赂大而风险小他会情不自禁地滥用这一职权而做出相互串通之举”。[3]也就是说,官员在选择是否进行腐败行为时,会采取类似于经济学家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的思维,分析腐败行为暴露的风险有多大,从而决定是否从事该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代理人是否选择腐败行为可以用决策树的方式进行具体描述。设K为代理人的收入,R(0)为不贪污受贿而得到的道德满足。不进行权力寻租时,代理人将得到的报酬:K+R(0)。设X为腐败可能得到的报酬,P为代理人腐败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F代表受处罚的轻重程度,R(X)代表腐败行为可能所付出的各种代价,U表示代理人的效用。

代理人权力寻租的预期效用为:

如果表示值(EU)大于廉洁可能带来的收入,那么代理人将会权力寻租。

代理人的决策树如图1所示:

“委托人—代理人—顾客”模型实际上就是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阐述了代理人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选择为了个人利益而出让公共权力,从事腐败行为。该模型为腐败的生成逻辑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解释路径。

三、逻辑基础:官员腐败的成本分析与行为选择

官员作为公共权力的化身,在权力的运行过程中,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本应该是他们唯一的价值目标。但是,官员既异于普通人,同时又是普通人,其公务行为同样受个人利益影响。由于个人利益的介入,扰乱了他们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唯一目标,导致他们时常要在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试图寻求一个平衡点,甚至有时不惜牺牲公共利益达到个人利益的目的。面对是否对公共权力进行寻租问题时,他们常常会借助理性经济人思维从两个方面来做权衡:一方面,他们会预测和分析权力寻租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如果行为暴露可能需要为此付出的成本代价有多大;另一方面,他们会计算和分析权力寻租行为顺利实现可能带来的收益有多少。“其一,当腐败所得减去从事该行为所承担的道德损失和法律风险后,如果大于其工资收入和廉洁所带来的道德满足时,官员就会产生从事腐败的动机。也就是说,如果腐败成本小于腐败收益,腐败行为是难以避免的。其二,官员所享有垄断权、自由裁量权而不需要对滥用权力负责任时,从事腐败行为的条件就具备了。这就是说,如果官员的权力不能受到应有的制约,就有可能发生腐败行为。反过来说,只要官员的权力受到应有的制约,同时官员的腐败收益小于其廉洁带来的满足,那么,官员就不会或不愿意去从事腐败行为了。”[4]从上述观点可以明显看到,决定官员是否选择腐败行为的关键因素是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那么,政府官员究竟是如何在腐败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博弈的呢?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在面对权力寻租可能带来的巨大回报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之间,他们往往要经历一个长时间的考量过程,毕竟“权力寻租在带来个人利益满足的同时,也将面临巨额成本,即实施腐败的行为者可能要在政治、经济、法律、精神和道德上付出巨大的政治代价、经济成本、精神代价、法律风险和道德损失等严重后果”。[5]由此基本可以推断,腐败行为的生成逻辑是:如果腐败成本大于腐败收益,腐败成本就成为权力寻租的阻力,官员选择放弃腐败行为;如果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腐败收益就成为权力寻租的动力,让官员铤而走险。然而,这种简单的成本-收益并不能完全准确阐述其逻辑,还必须考虑一个变量——个人利益驱动力。腐败行为的最终生成取决于个人利益驱动力与腐败成本-收益权衡结果之间的博弈:当社会无法满足潜在腐败者最基本的利益需求时,个人利益驱动力会战胜一切阻力,变得无所顾忌,借助一切手段以满足个人需求;当个人利益驱动力小于腐败成本-收益权衡产生的阻力时,潜在腐败者则可能选择抑制个人需求而放弃腐败行为;当个人利益驱动力大于腐败成本-收益权衡所产生的阻力时,潜在腐败者就可能会选择铤而走险;当腐败成本-收益权衡产生巨大动力时,则与个人利益驱动力媾和,大肆腐败。参见图2。

上述探讨腐败的生成逻辑时,还必须考虑另外两个更深层次的变量:一个是腐败暴露概率,另一个是腐败暴露后果。腐败成本取决于腐败行为暴露的概率大小和腐败行为暴露的损失程度。“行贿有可能付出的代价是被发现的可能性乘以受到的惩罚。不愿担风险的行贿者或政府官员往往会比较一下预期的成本和收益,权衡利弊,只有当利大于弊的时候他们才会采取行动。”[6]如果腐败行为极容易暴露,并且暴露后果巨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严重腐败行为,这种行为对于官员来说会产生两种选择:一是放弃,二是铤而走险,因为后果严重也常常意味着回报巨大;如果腐败行为暴露可能性很小,暴露损失后果较轻,容易让官员选择腐败行为,发生经常性腐败,当然也可能选择放弃腐败行为,因为后果轻往往也意味着收益小;如果腐败行为暴露概率非常小,但是一旦行为暴露将可能面临严重后果,这种情况因为发现的可能性较小诱惑力又巨大,让很多官员心存侥幸,大肆腐败;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腐败行为很容易暴露,但是回报不大,在这种情况下,要冒着巨大风险行事,官员就可能选择放弃腐败行为或者谨慎腐败。参见图2。

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官员在从事腐败行为时不可避免会在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博弈,所以,加大腐败成本是预防和治理腐败非常重要的路径选择。只有当腐败的预期成本大于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才可能放棄腐败行为。如果一个官员使用公共权力寻租带来的腐败收益远远大于腐败成本,腐败现象就难以避免。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援引托·约·邓宁《工联和罢工》中的一段文字,形象而深刻地评价资本和资本家:“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7]虽然公共权力不是资本,官员也不是资本家,但人类的思维方式是共性的。因此,在反腐的制度设计中,加大腐败成本是一项重要策略。这里的腐败成本既包括腐败行为可能需要付出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也包括腐败行为暴露的风险或者说被发现的可能性,即通常所说的“官员出事”概率。

四、路径选择: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设计

从腐败行为的生成逻辑可以看到,官员在选择是否进行公共权力寻租时,归根结底是依据腐败行为的暴露概率和暴露后果这两大变量。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腐败收益是事先确定的,比如说他可以得到多少受贿款,但腐败成本则是不确定性因素,这是他们是否选择腐败行为的关键变量。所以,腐败行为治理的路径依赖、制度设计和策略选择,要以加大腐败成本也即腐败行为暴露概率和暴露后果为出发点,让潜在腐败者做出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理性选择。

1.基于加大行为暴露概率的腐败治理制度设计

腐败成本高低与腐败行为的暴露概率和暴露后果成正相关关系。若腐败行为暴露概率低,则意味着腐败行为风险小,腐败成本就低,这样,潜在腐败者容易选择腐败行为。若腐败行为暴露概率高,腐败行为风险系数大,腐败行为需要付出的成本就大,这样,就有利于阻止潜在腐败者采取腐败行为。反腐败的制度设计首先要加大腐败行为暴露概率,让潜在腐败者不敢腐、不能腐。

(1)建立科学的审查管理制度,全过程监督权力运行轨迹

如果政府能够较好掌握着官员和公众之间行为的信息,它就可以“增加腐败会被觉察甚至判刑的可能性,从而阻止腐败的发生”。[8]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管理制度常常可以用来发现腐败的证据。全方位的管理制度如果加上严格的检查监督,那就会更加有效。但如果只有制度性和正常渠道的检查监督,其效果将大打折扣。常规性的监督工作,官员由于预知,往往会想方设法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来应付监督检查,让监督人员难以发现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对官员行为的随机性审查将会是一个很好的选择,随机性的审查工作会让腐败官员谨慎行事,随时随刻处于谨慎状态。所以,为了能较好地监督和发现官员的腐败行为,政府有必要建立随机审查制度,而不仅仅是通过常规性审查。这样的话,官员将会意识到腐败行为暴露的概率大大提高,从而放弃腐败。罗伯特·克里特加德曾经说道:“由精干的不固定的检查队伍对工作流程、日记和时间记录进行细致科学的分析和铁面无私的检查,很可能是对付腐败的最切实有效的方法”。[9]他在谈到尼日利亚的腐败问题时专门写到,这些国家之所以存在低效率的行政体制和高腐败官员群体,一个最简单而最容易被忽视的原因在于:它们的审查程序有问题。他还指出,如果审查监督有力,即使在腐败无可救药的环境中,腐败也可以大量减少。其次,哪里有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系统,哪里的腐败就退避三舍。对可能的腐败行为的全方位监视和管理增加了这些行为被发现和惩罚的机会。比如在有些国家的海关部门,每天在开始正式工作之前,海关官员必须对他们的零用现金及个人所有物进行登记,这一办法便利了现场检查。如果发现某一官员的所有物超过了登记数目,那么他就被认为是受了贿赂,交易过程就不必查了。这项制度在控制海关人员腐败方面非常有效。

(2)发动强大的社会公众力量,全方位监督权力运行状况

任何国家的反腐工作都不可能没有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不仅可以充实反腐力量,弥补正式组织和体制性反腐力量可能存在的缺陷和失灵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公众参与会增强政府反腐的合法性,表明政府反腐的决心,可以更好地赢得社会大众对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公众参与反腐,让官员的权力运行置身于公众的监督之中,也可以体现政治的民主性。所以,大部分民主国家都要求官员必须对公众公布其履职情况。尤其在今天的互联网时代,公众可以借助现代科技参与到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当中,其政治意义就显得更为重要。首先,在反腐败过程中,需要大力发挥社会公众力量,因为公众与政府的真诚合作,对于检举和揭发官员腐败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45年,黄炎培提出如何能够避免“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问题时,毛泽东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0]今天,网络反腐正在成为一种新型的监督模式、一支强大的反腐力量,政府部门应该依法规范、正确引导,提高公众参与监督的意识和参与反腐的积极性,拓宽公众参与反腐的渠道,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舆情收集和处理机制。其次,要充分利用第三方力量作为发现腐败行为的信息渠道。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资料有助于政府克服自身的信息不对称和相互庇护的问题。例如,官员的银行记录和消费记录以及经济交往记录都是非常可靠的信息来源渠道。作为第四种权力的新闻媒体,也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它所获取的信息也是很好的信息来源。“当媒体界不受压制时,腐败丑闻的曝光将促进社会进步,并对政府构成一种监督。”[11]第三,直接利用政府服务对象作为反腐败的证据。顾客有时是腐败情报的最好来源,当他受到政府官员的利益侵害如敲诈勒索、索贿分利时,他们往往会有讲出真相的动机,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行贿者都是在不情愿状态下向政府官员进行利益输送的。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热线电话,发放匿名证书,鼓励公民团体和服务对象检举揭发腐败行为。“反腐败运动向来都是短命鬼……短命的一个原因是作为廉洁政府的选民和普通民众没有组织起来打击腐败。”[12]因此,从长远来看,唯有把公众组织起来共同参与到反腐行动中,才有可能让腐败现象得到根本治理。

(3)借助现代反腐技术利器,精准监督权力运行动态

有时候,技术是很好的反腐利器。“由于互联网的发明,开放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不可逆转、不断加速的社会思潮。如雨果所说:你可以阻挡一支入侵的军队,但你无法阻挡一种思想。”[13]大数据打破了原有公权力对信息传播流向和内容的完全垄断,改进了民众信息的认知,拓宽了信息来源渠道,同时提高了信息的“社会能见度”,民众不再完全被湮没在公权力的“压制”之下,社会底层公众的发声成为可能。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出现,为公众政治参与提供了新的平台。“数据就像一个神奇的钻石矿,当它的首要价值被发掘后仍能不断给予。它的真实价值就像漂浮在海洋中的冰山,第一眼只能看到冰山的一角,而绝大部分都隐藏在表面之下。”[14]即使是一个简单的“一对一”的沟通、一个不起眼的社交活动,都会留下个人的活动数据。可以说,大数据时代,每个人的社会行为都会留下蛛丝马迹。政务公开制度,通过公职人员特别是高层领导政务活动的全方位公开,“以一种自上而下式的公开机制,撬开科层制官僚组织的封闭缺口,透进监督的阳光,从而应对科层制集体腐败所导致的监督乏力和失灵。”[15]另一方面,政务公开也将大大增加腐败行为的暴露机会,腐败风险变得越来越大。有些官员之所以实施腐败行为,并非因为他们对于腐败行为暴露后果不清楚,而是因为他们心存侥幸,认为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不大。确实,腐败行为暴露的概率并非百分之百,甚至这个比例还不高。但是,大数据下的政务公开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现状,大大提高官员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这样官员腐败风险将大大增加。此外,大数据作为现代社会治理工具和分析技术,对于数据变化具有非常敏感、非常精准的特点,任何数据变化背后都可能隐藏着巨大秘密,只要全面系统分析,就可以发现蛛丝马迹,顺藤摸瓜,精准掌握官员行踪和权力运行轨迹,精准发现官员腐败行为。显然,以上两方面的功能效应,足以对官员的腐败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数据常常會“出卖”官员的腐败行为。

(4)打破封闭式的体制性腐败,防范腐败利益同盟形成

腐败经常发生在结构复杂且封闭的官僚组织体系中,造成一种体制性腐败。在一个“自下而上”的官僚体制中,上级官员几乎可以完全掌握下级官员的所有行踪和权力运行情况;当然,下级官员也能比较清楚地知道上级官员可能正在进行的权力行使活动。因此,他们既可以形成相互牵制的利益格局,也可以达成利益一致的攻守同盟。尤其是上级官员,他们拥有直接控制下级的权力,面对下级官员的腐败行为,既可以选择大力惩治这种腐败行为,也可以替下属保守秘密,以此作为利益交换条件,从下属收受的贿赂中获得一部分好处。如果上级官员选择后者,这就构成了体制性腐败。在这种腐败模式中,上级官员在腐败体制中通常不以活跃牵头人的身份出现,而只等待下属腐败行迹东窗事发后,再决定是否接受下属主动提出的贿赂。换句话说,就是“高层官员掩护底层官员的腐败行为,换来部分贿赂收入。这样,行政机构高层的腐败行为在助长底层腐败的同时,也为底层腐败提供庇护,各级官员都会受到其他级别官员的耳濡目染”。[16]在这种体制中,可能出现的第一种情况是底层官员进行腐败而高层官员置若罔闻;另一种情况则是高层官員与底层官员都参与腐败,共同分享收受的贿赂。这种体制的后果是:一旦轻微腐败受到激励,便会开始由下而上渗透,最终形成各方均从中获利的共谋机制。这种共谋机制反过来又会营造出一种相安无事的腐败滋生环境。在这个环境中,贿赂和勒索行为使层层隶属、上级保护下级的复杂关系网得以形成。虽然这张关系网最早依托层级官僚体制而产生,但随着这张关系网的不断发展,它得以绕开官僚层级并扭曲常规的权力和信息渠道。这是体制性腐败造成的最负面的影响之一。另一种可能则是,底层腐败官员会盘算上级官员发现其腐败行为的风险高低,以及上级主管因此索要贿赂的概率大小,以决策其是否采取腐败行为。若底层腐败官员不愿意满足上级官员的贿赂要求,就必须衡量自己面临刑罚的风险。在这个自下而上的腐败体制中,如果要抑制官员从事腐败交易,就必须改革这种官僚体制的运行模式,让权力运行不仅在体制内公开,还能够在体制外公开,让体制外的第三方力量进入到体制当中来,共同防范体制内利益同盟的形成。

2.基于加大腐败暴露后果的腐败治理制度设计

金伯利·A.艾略特曾经指出,惩治腐败“需要从两方面下手,被查出的可能性和受到处罚的程度。这两方面都要考虑到,腐败牵涉到的金额越大,受到惩罚就越严厉。如果被查处的可能性也是影响贿赂金额的一个因素的话,那么贿赂的金额越高,受到惩罚的边际效益也越大”。[17]官员腐败行为暴露后果越严重,需要付出的代价越大,官员选择从事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小;如果腐败行为暴露需要承担很小代价,他们就可能大肆腐败而置后果于不顾。所以,惩治腐败还必须加大腐败行为暴露后果,让潜在腐败者不想贪。

(1)提升腐败处罚广度,增加腐败的总体成本

腐败成本指的是腐败行为一旦暴露之后可能要面临的各种处罚,包括法律成本、政治成本、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以及可能带来的其他方面的负面影响。法律成本指的是腐败行为暴露后可能需要接受法律制裁的程度,如判刑、监禁等。政治成本指的是腐败行为暴露后可能付出的政治代价,如行政处分、党内处分、撤销职务、取消待遇等。经济成本指的是腐败行为暴露后可能面临的失去工作、接受罚款、没收财产、取消退休金等带来的经济损失。道德成本指的是因为官员腐败行为暴露后所带来的社会谴责以及对个人及家庭造成的名誉损失。腐败成本反映的是腐败行为暴露后的惩罚性损失,如果国家让这种惩罚性损失变大,影响范围变广,那么腐败行为的风险成本就高。但如果一个社会的潜规则形成,只是接受轻微的处罚,那么腐败的风险成本就大大降低。所以,增加腐败成本可以有效预防腐败行为。首先,增加官员腐败暴露之后的道德惩罚感。这样,公职人员在从事腐败行为时会背上沉重的道德压力,一旦腐败行为暴露,将遭受严厉的道德谴责,这种道德压力有时比经济成本所带来的压力更大。这就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培养各级官员良好的道德自律,树立正确的为政理念,以廉洁为官为荣。一旦发现官员腐败,就让他身败名裂、遗臭万年。新加坡前资政李光耀认为:“在制止和惩罚贪污方面……最强大的阻吓力是在于声讨和谴责贪污人士的公众舆论,也就是说,使贪污完全不能令人接受,大家都认为即使坐牢也不能洗掉贪污的污名”。[18]其次,实行严厉的法律惩罚。要想有效控制腐败,还要建立可靠的奖惩机制。正式的法律制裁固然是奖惩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需要官僚体制内部进行变革才能共同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国家应该对官员实施“胡萝卜加大棒”政策,既鼓励他们提高效率,同时又限制他们谋取非法利益。法律和行政处罚手段所注重的是在腐败事件发生以后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然而,“可以预见的被查处的危险又会使得政府官员不敢索贿。我们要达到的目的就是用胡萝卜(丰厚的利益和工资)加大棒(法律和行政处罚)的政策来抵制腐败”。[19]法律惩罚对于潜在腐败者的威慑力是明确的,因为在所有的法律文本中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加大腐败行为暴露后的经济成本。如果说腐败官员从事腐败行为的目的各有所求,但是对于经济利益的贪婪,几乎是所有腐败官员的共同目的。加大腐败行为暴露之后的经济成本,降低公务员受贿的边际收益,显然是非常关键的一招。例如,不管腐败官员依法受到何种惩罚,他们都要被解雇,都需要没收非法取得的所有财产,甚至接受罚款,连同合法取得的财产也一同上缴。

(2)提高廉洁收益价值,增加腐败的机会成本

“如果公务员拿到的工资比其他行业具有同等学力水平的人要少得多的话,那么不为了拿贿赂是没有人愿意做公务员的,他们就会在私人企业工作或移民了。另外,如果政府官员掌握的权力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的话,他们的工资也必须比其他行业拥有同等学力水平的人要高。这些都是用以帮助政府官员抵御可能面对的贿赂的诱因。”[20]如果把公务员的工资定得比私营部门高,每一个守法公务员退休之后将可以获得丰厚的养老金,这样的话,腐败官员知道自己一旦落马便会损失惨重。当公务员的工资与私人部门的同类工作相比不具竞争力,且公务员队伍中的工资差距小到无法激励工作积极性时,反腐举措的实施成效可能会因此受到削弱。的确,贪污意味着增加收入。由于非法所得属于一种颇有效的一手交钱一手拿货的交易方式,可以取得一种工资收入上的平衡。当然,由此并不能绝对地说增加工资就会大大减少腐败。如果其他方面没有什么相应的变化,仅仅依靠加薪是不能完全阻止官员的腐败行为的,因为增加的薪水对于贪污受贿的巨大金额来说,显然不会有太大的刺激效应。与增加薪酬相关的是,是否可以考虑增加某些官员的特殊性行为的奖励金额。其实,增加薪酬的最终目的是加大腐败行为暴露可能付出的成本代价,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的话,一个可能性的做法就是延迟付给官员一部分奖励。比如说,如果官员拥有一笔数额巨大的退休金或者收入,但是如果腐败行为暴露就意味着这笔钱的失去,那么官员可能会有较大的刺激保持廉洁。当然,也可以要求官员向政府交纳一笔保证金,如果未来该官员有腐败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话,这笔保证金就被没收。新加坡官员一直保持较好廉洁,在很大程度上就源于这方面制度机制带来的效果。除此以外,政府还可以使用非金钱激励,从其他方面和领域增加官员的获得感,如进修机会、旅游观光、特殊任务、调职、奖品、正面的宣传报道以及简单的表扬,所有这些都可能使官员有更高积极性抵制腐败。同时,对拒收贿赂的官员,应该予以奖金、表扬、晋升等方式给予奖励,通过宣传报道他们的事迹来满足他们的荣誉感。这种做法使官员不得不考虑腐败的机会成本,从而使一些官员不敢轻易做出短视行为进行权力寻租。

(3)加大腐败惩罚力度,增加腐败的直接成本

早在两千多年前,柏拉图就曾谈到,国家公仆即政府官员应该无偿提供服务,不拿取任何礼物。违者,如果被证明有罪,死了也不应该举行什么仪式。从增加腐败行为成本代价考虑的话,这个观点具有独特的见解,表明严重的惩罚力度是治理腐败行为的一个重要办法。罗丝-阿克曼说:“对于腐败的惩罚,应该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那就是这一作用能反映政府官员受贿的多少和顾客通过行贿而得到好处的大小。因此,为了起到震慑作用,即使对于同类违法行为的惩罚,也不应该是同样的;应根据所涉及的危害程度,决定处罚的轻重。政府不必只局限于撤职、判刑和罚款这样的惩罚。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惩罚官员”。[21]在菲律宾,普拉纳法官就曾大肆张扬税务局搞腐败的工作人员姓名,通过曝光起到了巨大的惩罚作用。除此以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影响腐败官员的信用度、职业从业资格或以后的工作前景对官员进行必要的惩罚。而且,为了更加遏制贿赂行为,对腐败交易中的双方都必须执行严厉的法律制裁,且制裁力度应与这笔腐败交易的收益成正比。没有市场就没有腐败交易。无论法律制裁的焦点在哪,都必须使腐败交易的双方明确知道,其腐败收益越高,将遭受的法律制裁就越严厉。“要想对腐败交易双方构成威慑力,法律条款的制定应确保腐败官员的腐败收入越多,其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越小,那么其预期被处以的罚金也越高。如果受贿官员的预期罚金与贿赂规模不相挂钩,那么在此情况下推行的反腐改革必将遭遇两难境地。恒定水平的高额罚金虽能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却也能拉高贿赂交易的平均规模。若腐败官员预期自身行迹败露后将被处以高额罚金,就必然会以高额贿赂作为对高法律风险的补偿。此时,小额贿赂将被官员拒收。可贿赂规模一旦超过阈值,恒定的罚金水平将无法对腐败官员构成威慑力。因此,贿赂规模每增加,腐败官员的预期罚金也应增加。”[22]实现这个目标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以贿赂规模大小确定定罪后的实际量刑;二是当贿赂规模增加时,腐败官员的查处概率也相应增加。但如果小额贿赂的查处概率更低,那么小额贿赂一经查处,法律对其处以罚金水平就应更高,甚至可高于高额贿赂被处以的罚金水平。

(4)实行严格财产申报,增加腐败的预见成本

严格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不仅要求政府官员申报财产的最终静态结果,具体、详细登记其个人和家庭成员有多少财产,有一些什么样的财产,更重要的是要求政府官员申报和公开其财产的动态变化情况,特别是财产的增加情况。财产申报制度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可以根据官员的财产来源情况和变动情况进行全面追踪分析,分析其财产来源的渠道有哪些,财产使用的去向在哪里,这些渠道和去向是否符合正常情况;判断其财产变动是否合乎常理,是否与正常工资收入相一致,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故意隐瞒财产的情况;还可以判断其财产变化规律背后是否隐藏什么贪腐线索,或者不可告人的秘密,存在违法犯罪的可能性等等信息。这样的话,让每一个官员都戴上了一个紧箍,时刻警醒自己,不能从事腐败行为。当然也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公职人员存在侥幸心理,故意不申报、漏报和不公开财产。然而,在今天的大数据背景下,即使个体不主动申报和公开财产,审查机关也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的联网工作,实现对个体财产的监管和追踪。因此,不管官员对财产隐瞒与否,个体若腐败,都很容易被发现。一旦发现,问题就变得更加严重,涉及该官员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忠诚问题,这是为政者首要的政治责任。“通过财产公开可以看出一个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正常收入相称;对其异常收入,可依法要求其做出合理解释或对其进行跟踪观察。如果某个官员得到一笔赃款,在财产申报中撒了谎,那么他就必须不断地、连续地去撒谎,否则就不能自圆其说。这势必给其心理和精神上造成极大负担,增大腐败行为的风险”。[23]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可以用官员的腐败结果来弥补对官员腐败过程监督的失灵。官员在进行权力寻租的过程中,即使由于监督的不严密,出现疏漏,没能及时发现和知晓他们的寻租行为,没能有效制止腐败交易行为的发生,他们通过权力寻租秘密地获取了不法收入,但是,腐败交易行为的结果,即腐败行为实施者所获取的财产必须进行申报和登记,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进行公开、公示,这样的话,虽然过程没有得到有效监督,但结果处在监督当中,用结果监督弥补过程监督的失灵。这还只是完成了结果监督第一步。接下来,如果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了官员财产的异常情况,或者官员难于对其财产异常情况做出合理解释,提供有说服力的理由,结果将会意味着什么,对于官员而言显然是非常明确的。也就是说,腐败行为的风险和代价是明确的、清晰的,官员在实施腐败行为之前和实施腐败行为的过程中完全可以预见到未来将要面临的后果。这样,可以对潜在腐败官员形成巨大的威慑力,从而让官员产生不想贪的想法。

五、结论

官员在选择是否进行腐败交易行为时,并非随机和偶然。官员作为社会精英的一部分,他们本质上都是理性经济人,在采取任何行为时,都会认真考量,慎重决策,他们在面对利益诱惑时,对于是否进行公共权力寻租来换取利益收入问题上,同样会运用经济人理性思维。“委托人—代理人—顾客”模型回答了官员作为代理人为什么会产生权力寻租的动机。当代理人经过权衡,判断自己由此得到的好处可能超过可能为之付出的代价时,他就可能进行腐败交易,接受贿赂。当代理人拥有了公共权力的垄断权,但其收入却与付出不相符的时候,他便可能利用公共权力进入市场进行寻租,不断追求自身利益,同时不惜损害委托人和顾客的利益,增加委托人的代理成本和顾客接受服务的成本。由“成本—收益”理论衍生出来的腐败成本分析,阐释了官员腐败行为的生成逻辑,也为腐败治理提供了清晰的路径依赖。腐败者一般具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是典型的理性经济人,在决策自己是否实施腐败行为时,会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对腐败成本和腐败收益有着充分的考虑和估算。他们一方面会估算收益,而且收益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比较显性和固定的,因此这方面的计算往往比较简单。潜在腐败者重点关注的是腐败成本,即腐败行为暴露的概率和代价,因为这是两个具有不确定性的变量。所以,腐败治理的路径选择和制度设计,必须紧紧把握潜在腐败者的经济人理性,从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和腐败行为暴露的后果两个方面提升腐败成本,让潜在腐败者做出不想腐、不敢腐的理性选择。当然,官员在进行腐败行为时不仅仅只是简单的理性经济人思维,还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比如政治制度、社会文化、伦理道德等等,所以在进行反腐制度设计的时候,同样需要把这些因素考虑在内,只有这样,反腐败制度的设计才更加科学、合理,才能造就一个廉洁自律的制度环境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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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矫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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