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震勘探项目运作中工农关系的调研

时间:2020-05-10 22:40:45 浏览量:

 关于地震勘探项目运作中工农关系的调研

 一、工农关系确切地说应该称作地方关系协调

 工农关系是地震勘探过程中生产协调的重要内容之一。生产协调包括内部协调和外部两个方面,内部协调是指公司或公司内部与生产有关的方方面面的协调,外部协调是指公司和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与甲方和第三方发生的方方面面的关系的协调。外部协调又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施工过程中与甲方各方面的协调,这个协调有工程合同做约束,比较具有规律可循,范围也相当明确;另一类就是与甲方以外的所有第三方的关系协调,这就是我们所称的工农关系。现在地震勘探过程中的工农关系确切地说应该称为地方关系协调,因为工农关系已经不能涵盖现在的外部生产协调所做的工作。目前的地震勘探涉及面广,不再局限于农村地区或人烟稀少的地区,我们还深入许多正在进行开发建设的地区,所接触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县村镇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和村委会。随着地震勘探技术的不断提高,勘探范围的扩大和社会的迅速变革,我们每进行一个新的勘探项目,都要和各级地方政府进行广泛地接触沟通,要取得地方政府的多方面支持,要和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承包户、甚至是个人打交道,要经过这些单位或个人的同意,才能在其各自管辖或所属以及承包的地面上取得通行许可进行勘探施工,哪方面的工作没有做到位或者出现漏洞都会影响勘探施工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纠纷。因此,确切地说工农关系工作应该称作地方关系协调。

  把工农关系工作进行准确的定位,明确为地方关系协调,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这项工作的要点,发挥其在项目运作中的重要作用,保证地震勘探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现在地方关系协调工作的变化和特点

 1、地方关系协调涉及范围广泛

 随着地震勘探技术的发展和提高,以及社会的发展进步,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地方关系已经远远超出了原来工农关系这样一个简单的含义。上个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我们进行地震勘探基本上是在大面积集体所有制的农村进行的,那时有统一的政策,明确的管理部门,只要和政府部门接触,通过组织问题基本上都能解决。经过多年的发展,地震勘探技术不断提高,地震勘探已经不是单一地在农田里进行,还涉及到城市、海域、矿区、高速公路等等,涉及区域的广泛性,给地方关系协调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2、施工协调面对的协调对象复杂

 几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发生了重大变革,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变成了农村承包经营制,国有企业越来越少,民营、私营、个体企业越来越多,还包括许多外资企业,由单一的面对集体土地、到现在面对个人承包土地、私有企业等等一系列问题,我们面对的协调对象由原来的比较单一的支油办、人民公社,变成了现在的个人、个体经营承包户、村委会、机关事业单位,及私营企业、外企、甚至地方政府部门等等不同的群体甚至是个体,施工协调所涉及的协调对象比以前要复杂得多。人们的想法要求参差不齐,新问题不断出现,国家和地方又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人性所决定的获取个人利益的最**使地方关系协调工作越来越难做。

  3、新问题层出不穷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我们地震勘探施工地方关系协调所遇到的新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完全改变了以往几乎是一成不变的工农关系的格局。城市开发建设的飞速发展,农村养殖业的拓宽延伸,你简直想象不到你会遇到什么样的新问题,刚开始我们碰上的最难处理的也就是鱼池补偿纠纷,最多也就是更新鲜的鱼类,接着贝类蛤类蟹海参等等,地上跑的鸡鸭猪牛羊不说,现在又有什么貂狐貉,连狗也受到地震勘探的影响要高额补偿。城区施工城市新开辟的交**路花池绿地里面水电气线路密布。经过城市道路交通也要协调,哪一样协调工作不到位都可能出现问题,而且是新问题层出不穷。

  所有这些变化和特点都需要地方关系协调工作跟上变化的步伐,要有新的思路和对策,无论出现什么样的问题都要保证地震勘探施工的顺利进行,这些对我们施工协调人员的应对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地方关系协调所做的工作及其重要意义

 地方关系协调工作重点主要有三项,一是做好与我们地震勘探施工占地的所有者或者是管理者的协调工作,取得施工通行权,保证我们能顺利进行地震勘探施工;二是做好施工补偿工作,控制补偿费用。三是调解处理各类因施工补偿引起的纠纷案件,做好善后工作。现在进行地震勘探,协调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协调工作也是地震勘探的开路先锋。先行的协调进入,中间的协调处理,后期的协调善后缺一不可。施工协调原则应该是协调工作、减少开支、避免或减少纠纷、为野外施工的正常进行保驾护航。

  尽管外部环境变化很大,给施工协调工作带来了很多新的困难,但是我们负责野外生产协调的人员还是尽心尽力,凭借多年的施工协调经验,而且不断学习创新,较好地完成了一个又一个的项目协调工作,特别是像板桥、XXXX、辽河这样协调难度很大的项目,也没有难倒他们,都很好的完成了项目协调工作。

  1、勇于接受挑战,新问题创新思维解决

 XXXX项目被集团公司称为XXXX年“天字号”工程和“世界级勘探难题工程”,这其中就包含着地方关系协调工作的难度。XXXX协调工作小组在公司公司的大力支持下,顶着巨大压力,本着新问题新思路,遇到困难不退缩的精神,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了与政府部门沟通难、取得施工通行许可难、各种不同单位遗留历史问题造成我们施工难、城区施工道路交通协调难几个特别重大协调工作难点,顺利地推动了协调工作的进行,最终保证了XXXX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且有效地降低了补偿费用,XXXX补偿费用,远远低于项目预期补偿费用的花费,取得这样的成绩,除了其他因素之外,与协调人员的努力工作和敬业精神是分不开的。

  2、尝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地方协调工作中出现的纠纷问题

 自己举例

 这个问题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人员介入及时,采取措施得当,避免了以前遇到此类问题协调人员只与对方纸上谈兵,不注意采取有效法律措施,贻误取证最佳时机,造成不必要的大额赔偿损失的结果。

  现在的地震勘探在技术上日趋成熟,无论是仪器设备还是施工方法都为取得真实可靠的地下地质构造创造了优越条件。但是如果地方关系协调工作出现一点问题造成某一区段地表施工不能进行,留下一块空白,都可能是在技术上无法解决的难题,可能会对整个的地下地质构造研究造成无可弥补的影响。再者,如果地方关系协调出现问题,会直接影响施工进度,我们的勘探成本与施工期有密切关系,即便不施工,仪器设备船舶车辆房屋租赁、人员工资等等一切费用照样发生,因为地方关系停工会直接影响着我们的企业效益,超过一定时间对我们来说可能就是严重亏损。因此对任何一个勘探项目来说,地方关系协调都是重中之重,必须做好。

  四、地方关系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施工协调过程中应该注意谈判技巧和策略

 无论是前期开辟工作还是后期的善后以及中间的问题解决,地方关系协调工作实质上都是一个补偿协议谈判的过程,即请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协助我们工作,提供通行方便,准予施工作业,在此基础上我们给于一定的补偿,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取得一致。如果因为施工造成损失,一般要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给予赔偿,协商不成就必须通过调解或者诉讼解决。这项工作并不是那么容易,特别是目前在补偿额的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怎么既能保证施工,又将补偿保持在基本合理的状况,以保证公司的利润,还要保证施工顺畅的确难度很大。我们的协调工作人员在这方面做了大量而有效的工作,他们工作经验丰富,很好地开展了协调工作。但是,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发现在地方协调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项目开始前期地方关系协调工作的开展整体规划性不够

 我们现在的项目往往是超大项目,涉及地方关系广泛,应该找那些部门,工作重点应该放在什么地方,总的原则是什么,应该注意什么问题,那些问题是可以透露给对方的,哪些是必须保密的,缺乏整体的规范性的要求,往往会在接触性谈判中暴露出我们的弱点,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和保护公司公司的合法权益。

  2)重大问题谈判前缺乏沟通和统一意见

 要想在全局上控制住整个谈判,同时又能正确处理好谈判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就必须把握好谈判策略与技巧。我们往往谈判的人员很多,但却缺乏沟通和了解,有时可能不注重谈判技巧和策略,导致一些不利局面的出现。因此,对于重要的谈判工作建议参加人员应有所思考,注意谈判的重点和应该注意的问题,必要时,参加谈判的人员应进行意见交换统一思想,重大事项必须由有经验的负责人亲自参加,把握谈判局面,争取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公司合法权益,降低补偿费用。

  2、重视了外部协调,忽略了内部沟通

 地方关系协调是一个沟通性很强的工作,协调着方方面面的外部关系,但是往往忽略了在一些重要提醒性工作上的内部交流与沟通。

  说明从协调角度讲出现这样的问题后应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好上传下达与横向沟通,明确指出在绿地上施工时应该注意的问题,避免不该有的赔偿后果的出现。要知道有时候上传下达横向沟通的是否顺畅同样影响着施工补偿费用的发生。

  在其他问题处理上,地方关系协调同样存在着内部沟通管理上的缺陷,应该予以注意。

  3、对企业法律事务在解决施工补偿纠纷案件中的作用认识存在偏颇

 正确认识企业法律事务在解决纠纷案件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事实上在我们企业中对法律事务的认识存在着片面性,以为法律事务就是打官司,打官司才是法律事务,评判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作用也是以打官司如何为准绳,打赢了就了不起,否则就没起作用。其实这是扭曲了企业法律事务的作用,完全违背了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初衷。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大体上可分为“事前防范性”的和“事后补救性的”两大类,前者是从法律的角度回避风险,防止纠纷发生,后者是纠纷发生后妥善处理,为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这两大类工作中,前一类是企业搞法律事务的工作重点,也就是说,企业法律事务应当通过参与经营决策、参加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减少风险,消除隐患。事前防范的有效性不仅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管理成本,而且有助于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这也是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目的。

  这次下去调研与我们搞协调的人员进行了比较广泛的接触,感觉协调人员的整体素质在提高,解决许多问题上面也很有经验,对法律也很感兴趣。但是大部分协调人员和项目组人员对法律事务的认识存在偏颇,不了解企业设立法律机构的工作性质,以为法律事务就是打官司,打官司才是法律手段,不了解法律事务在整个解决纠纷案件中的作用,如果不出现官司协调和法律部门很少沟通。这种认识上的偏颇严重制约了企业法律事务在施工补偿纠纷问题解决上的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纠纷案件的顺利解决。

  打官司是最不得已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作为企业应该有防范意识,让纠纷消灭在打官司之前。当然我们也不怕打官司,但是我们要通过打官司,告诉对方我们企业是合法经营的,我们也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要动辄跟我们打官司,我们要通过打官司来避免打官司。企业是经营单位,不能无休止的现在纠纷和官司之中,企业设立法律机构的目的不是打官司,而是要避免企业陷入纠纷之中,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施工赔偿问题,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属民法调整范畴,由于地震勘探造成的施工赔偿纠纷确切地说是侵权民事法律关系问题。一般来讲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协商调解是当事人的首选,应该是最方便的解决途径,这也是我们地方系协调通常所做的工作,但协商、调解往往不一定解决纠纷,因此,即使是协商调解也应该运用法律手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或调解,否则很难达到协商调解的目的。这就需要我们地方关系协调和法律部门加强协作,发挥两个部门的优势,共同处理解决好施工补偿纠纷问题。

  当然,对法律事务认识不够与我们法律机构力量相对薄弱,法律宣传力度不够有关。我们今后要多加强宣传,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加强和地方关系协调机构的协作,更好地解决施工补偿纠纷问题,为公司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以上是我们对地方关系协调工作的一点浅见,不足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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