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时间:2020-06-23 17:20:26 浏览量:

 **街道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一、 农产品产地准出的范围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等。

   二、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鼓励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

   三、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记载生产主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农资(种子、农药、肥料)购买、田间主要农事操作(播种、定植、施肥、施药)和产地准出等内容,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其生产的农产品采收上市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

   五、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农产品实行产地准出快速检测。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企业或合作社根据生产记录和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的合格证明,出具《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根据生产记录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出具《产地证明》。

   《产地证明》一式两联,正本联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一年以上),副本联为入市凭证。

   七、对未经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不得签发《产地证明》,并按《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样品报告与处置制度》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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