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8-13 10:11:27 浏览量:

Z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收费机电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收费系统机电设备的应用管理工作,保证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降低机电系统故障发生率,根据**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印发的《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Z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或“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设备管理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发展为根本,实行“四结合”的管理方案,即: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改造相结合;
专业管理与共同管理相结合;
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Z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机电设备,所属机构的机电设备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收费机电部,主要职责是完善公司机电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制定机电管理工作目标、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负责收费系统网络安全监管,对设备使用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机电设备使用机构为信息监控中心、收费站、隧道管理站,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机电设备管理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做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标准。

第六条 公司机电系统管理层级划分为二级,即收费机电部为一级;
收费站为二级。

第三章 机电养护管理技术要求 第七条 机电养护是指对高速公路收费、监控、通信、供配电及隧道监控、通风、照明、供配电及消防等机电设施、网络和软件系统进行日常巡查、清洁维护、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预防性调试、预防性更换部件,确保系统运行正常稳定,数据传输及时准确完整,功能符合运营管理要求。

第八条 机电系统养护的检查、检测、清洁及维护等养护主要项目和周期参考按《**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养护管理细则(试行)》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相关要求执行,机电系统养护质量标准参照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执行。隧道机电系统的养护作业应严格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日常巡查是通过人工目测以及信息化手段对机电系统相关设施的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一般巡视检查。

(一)日常巡查内容包括二级机电管理机构所包含的机电设备、网络软件系统等。

(二)日常巡查频率不少于1次/天,并做好巡查记录。

(三)日常巡查应检查机电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是否存在故障隐患,网络是否连通,系统是否安全,联网数据是否实时完整传输。

第十条 清洁维护是对机电设施外观及内部的清洁保养,以保持机电设施的干净整洁。

(一)机电设施运行环境和设备表面清洁。由二级机电管理机构安排专人每日进行清洁维护工作,保持机电设施及运行环境干净整洁。

(二)机电设施内部除尘与清洁维护。由专业维护人员根据交通流量、设备运行环境、设备使用频率等因素按规定进行清洁维护。

第十一条 检修分为经常检修、定期检修、应急检修和专项检修。检修范围包括二级机电管理机构所辖的机电设备、网络及软件系统。

(一)经常检修是指通过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备运转状态、网络通断情况、系统安全状况、数据传输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定性判断和修复,对系统故障应及时进行修复。

(二)定期检修是通过检测仪器定期对设备运转状态、网络通断情况、系统安全状况、数据传输情况、机电设施性能进行全面检查、标定和维修。

(三)应急抢修是指相关机电系统及设施发生异常事件、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的检查和修复抢修工作。

(四)专项检修是依据技术状况考核与检测评定结果,对机电设施进行的集中性、系统性维修与调试,使其恢复和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章 机电管理指标 第十二条 收费系统应保证不发生重大技术事故和病毒感染等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 门架连通合格率100%,门架RSU正常率100%,车道连通合格率100%,车道RSU正常率100%,联网收费数据上传完整准确率100%,ETC系统完好率≥99%,收费站各类设施完好率≥99%,收费网络完好率≥99%,机电信息化管理平台巡检申报率100%。

门架连通合格率=门架连通合格的门架数量/门架总数量×100%;
(门架1小时内发送心跳数量≥4次视为连通合格) 门架RSU正常率=RSU状态正常的门架数量/门架总数量×100%;
(门架发送的心跳信息中RSU状态正常比例≥80%的视为门架RSU状态正常) 车道连通合格率=连通合格的车道数量/车道总数量×100%;
(车道1小时内发送的心跳数量≥4次视为连通合格) 车道RSU正常率= RSU状态正常的车道数量/车道总数量×100%;
(车道发送的心跳信息中RSU状态正常比例≥80%的视为车道RSU状态正常) ETC系统完好率=[(ETC车道运行总时长—故障时长)/ ETC车道运行总时长]×100%;

ETC车道运行总时长=ETC车道数×24×当月天数;

设施完好率=[(总设备数—总故障点)/总设备数]×100%;

总设备数=(车道设备数量+监控室设备数量+通信机房设备数量+配电室设备数量+外场设备数量) ×24×当月天数;

网络完好率=[(网络运行总小时数-故障小时数)/运行总小时数]×100%;

网络运行总小时数=接入计算机数×24×当月天数。

第十四条 通信骨干网(接入网)完好率达99.6%,故障应在12小时内抢通修复。

第十五条 监控网络完好率达99%,监控数据传输完整率99%,视频监控图像完好率达99%,监控设备完好率达99%,故障应在24小时内抢通修复。

监控网络(数据、图像)完好率=[(总上传图像数—故障图像数)/总上传图像数]×100%;

总上传图像数=单站上传图像数×24×当月天数;

监控设备完好率=[(总图像数—故障图像数)/总图像数]×100%;

总图像数=(互通图像+广场图像+车道图像+亭内图像+监控室图像+通信机房图像)×24×当月天数。

第十六条 收费网络完好率达99.6%,公网备份链路完好率达99.6%,收费车道系统设备完好率达100%,收费数据传输完整率100%,故障应在3小时内抢通修复。

收费网络完好率=[(收费网络运行总小时数—故障小时数)/运行总小时数]×100%;

收费网络运行总小时数= 24×当月天数。

第十七条 收费服务器实现主机加固策略“全覆盖”,客户端实现杀毒软件、内网审计软件“全覆盖”,并按要求及时完成安全系统及病毒库、策略库升级,确保收费网络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隧道机电系统的日常巡查、清洁维护、检修与评定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要求,巡查频率及检修频率达到100%。

第五章 机电设备维护维修管理 设备维护保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守维护维修制度,严格执行年度、月度的维护计划,尤其要做好日常性保养工作,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第十九条 管理范围 一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全公司机电设备的考核管理工作,机电运维队负责全公司机电设备的月巡检、紧急抢修及关键设备维护工作;
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辖区内的机电设备的巡检、维护、维修管理。

注:路段中的情报板、摄像机等机电设备故障维修按照设备的信号接入与供电所在地收费站进行划分,收费站负责设备信号接入的日常巡检和故障排查,需要前往设备前端进行处置的,由收费机电部安排专人进行维护维修工作。

第二十条 机电设备巡检管理 收费机电部负责组织对全公司机电设备巡检管理和考核工作;
收费站负责对本机构的机电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

(一)机电设备巡检要求 1.巡检过程必须保证人身与设备安全。

2.巡检过程要做到不留死角,设备数据检测必须详尽、真实、准确。

3.各级维护人员要负责收集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处理,做好详细记录;
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管理机构汇报,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二)具体巡检内容 1.一级管理机构巡检内容(由机电运维队实施,下同):
(1)每日对公司所辖收费站和隧道管理站上传的监控图像及监控联网平台数据;
收费网络、北斗授时网络、治超联网、公网备份网络完好情况;
内网审计在线情况、杀毒软件安装及病毒感染情况;
机电平台巡检申报情况进行巡检。

(2)每日对片区中心机房环境卫生,机柜设备运行情况,供配电设备运行情况,通信系统完好情况进行巡检。

(3)每月25日前组织对公司所辖收费站机电设备运行情况进行1次巡检,对当月机电设备维护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二级管理机构巡检内容:
(1)每日9:00点前巡检本单位机电设备并登陆集团公司机电系统信息化管理平台(202.99.219.125)和公司机电运维平台进行数据填报,填报率需达100%。

(2)日常巡检应检查机电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是否存在故障隐患,网络是否连通,系统是否安全,收费数据传输是否完整及时。

(3)每月月底前对本月巡检情况进行汇总。

(三)巡检结果处理办法 1.一级管理机构巡检结果处理办法 (1)一级管理机构每日9:30前将日巡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相应机构进行通知,要求其限时整改。

(2)二级管理机构对一级管理机构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如当前未能处理完成,则反馈为故障未修复,在故障修复后进行二次反馈);

(3)一级管理机构于次月26日前将日巡检、月巡检中发现的机电设备问题汇总在《收费机电运维月报告》中,同时对日巡检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2.二级管理机构巡检结果处理方法 (1)对一级管理机构巡检和本机构巡检中发现的机电设备问题积极进行排除,确保机电设备完好率达标。

(2)在公司机电运维平台中对巡检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机电设备维护管理 (一)在维护当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随意中断联网收费系统,确保维护工作安全。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中断收费系统的,应按要求上报中断时间、中断范围给上级管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维修作业。

(三)机电设施运行环境和设备的表面清洁。由收费员、监控员或机电员每日进行清洁维护工作,保持机电设施及运行环境干净整洁。

(四)机电设施内部除尘与清洁维护。由专业维护人员根据交通流量、设备运行环境、设备使用频率等因素按规定进行清洁维护。

(五)外包公司进行设备维护时,需确保维护设备正常运行。机电维护员应全程在场,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备份留存。

(六)供配电室、通信机房、监控机房内要保持环境卫生和适宜的温度、湿度,并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磁、防鼠虫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机电设备维修管理 (一)机电设备维修管理 1.对机电系统故障的处理要遵循 “先主后次,先急后缓,先全局后局部,先上级后下级”的原则,以安全生产为指导,尽量减少设备故障次数和系统中断时间,保证收费系统的连续正常运行。  2.故障上报、排除流程 机电设备出现故障后,由当班人员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给现场负责人和监控员,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故障发生时间。监控员上报值班站长,值班站长通知机电人员进行维修,故障排除后由机电员对维修结果进行记录。需要一级维护机构进行配合维修的,根据故障上报流程逐级上报进行维修。

3.故障修复时效 机电抢修应当做到规范、及时、有效,确保机电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机电抢修应做到以下标准: (1)通信骨干网故障应在12小时内抢通修复。

(2)监控系统故障应在24小时内抢通修复。

(3)收费网络(含公网备份链路)、收费车道系统、收费数据传输,故障应在6小时内抢通修复。

(4)故障排除后,故障设备需返厂维修时,必须在14天内完成;
如因特殊情况厂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并将设备返回的,上报上级管理机构,由上级管理机构进行沟通解决。

第六章 机电系统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电人员上岗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并按照操作要求和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作业现场时要注意现场标识、提示信号等各种安全警示,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 收费站应加强车道工控机管理,车道工控机柜门、车道供配电柜须上锁,保证IC卡读卡器与工控机连接接口封闭于控制柜内,柜门钥匙由专人掌管。

第二十五条 计重设备控制柜必须具有上锁装置和唯一的开柜钥匙,收费站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钥匙由专人掌管。

第二十六条 收费系统按要求安装杀毒软件和内网审计软件,定期做好病毒库升级和病毒查杀工作,车道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严禁使用未经认证的U盘或移动硬盘等介质接入收费网络,严防病毒入侵。

第二十七条 重要密匙管理 (一)密匙管理规则 1.收费系统服务器、数据库登录密码采取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用管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密码管理责任人与收费系统服务器、数据库维护操作人员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2.收费机电部负责PSAM卡、加密狗、便携机的领用、发放、考核工作,收费站机电员做为直接责任人负责使用和保管,收费站站长做为主要负责人进行管理,确保密钥的安全。

3.人员变动时应将密钥交由接任人员并做好交接手续,收费站站长作为监交人签字确认,同时上报收费机电部备案。

4.若发生密钥丢失、密码信息泄露,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机电设备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理职责 1.实行机电台账档案资料收集整理责任制。一级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各收费站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机电员是直接责任人。

2.机电设备出现变更后,机电设备台账应及时更新。

3.在机构或产权发生变动时,应把台账列为移交物品办理,在移交或接收中,发现实物和台账不符时,应查明原因,追查责任。

4.每年年终要对机电设备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实物调整账目,核实分布情况,以达到账、物相符。对于更换的 机电设备,机电管理平台中台账记录统计要做到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八章 废旧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废旧设备管理程序 (一)专项工程实施更换的设备 1.管理机构对废旧设备进行造册登记(注明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同时对设备进行移交(一式三份),由设备使用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确认;

2.管理机构将移交表交公司机电部备案;

3.废旧设备统一由原使用机构保管;
不得私自处置废旧设备,如需二次使用须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并批准后方可;

(二)日常维修更换设备管理 对有修复价值的进行修复,无修复价值的进行登记、保管,由相应备品备件库进行保管;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应当申请报废 1 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 主要部件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

3 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

4 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5 在安全、环保、耗能等方面不能达标、造成公害又无改造价值的;

6 因其他原因需要强制报废的。

第三十一条 凡是经过申请报废的设备必须集中管理,建档建册。

第三十二条 对应报废而未报废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设备报废的,相关责任机构必须限期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收费机电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管理办法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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