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落后党员教育处置办法(试行)

时间:2020-08-30 15:40:31 浏览量:

  

 关于转发中共**区委组织部《**区落后党员教育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支部:

      现将中共**区委组织部《**区落后党员教育处置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2017年2月28日

 **区落后党员教育处置办法(试行)

 为从严管理党员队伍,提升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畅通党员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定、教育、处置落后党员要以健全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和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为目标,  遵循稳妥慎重、民主公开、实事求是、公正平等、惩教结合的原则,着力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提升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

 区委各直属党组织要坚持标准、敢于担当,增强制度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立足教育,把帮扶转化放在落后党员处置工作的重要位置,充分发挥教育警示和"出口"倒逼作用;要把握政策,保证认定准确、处置恰当、推进有序;要注重效果,把落后党员处置与发展党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以及整顿软弱落后基层党组织等工作结合起来,实现互促共进。

 二、界定标准

  落后党员是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存有理想信念模糊动摇、党的意识和党员意识淡化、党的宗旨观念淡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弱化、道德品行不端等行为表现的党员。

 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不够党纪处分的,认定为落后党员:

 1、理想信念模糊,对马克思主义信仰不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心不足,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自觉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于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能及时予以批评制止,甚至参与传播。

  3、党性观念不强,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公开扬言退党;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于党组织分配的任务推诿应付,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

 4、大局意识淡漠,考虑个人问题较多,胸襟狭隘,长期闹不团结,不带头执行党委政府做出的决议、决定,不支持不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恶意阻挠重大项目建设,造成不良后果。

 5、组织纪律涣散,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不遵守所在单位规章制度,拉帮结派,闹不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参与越级上访、无理重复上访,煽动、组织、策划、支持、参与群体性上访、寻衅滋事等活动。

 6、宗旨意识淡化,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关,服务群众意识差,不关心群众疾苦,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至损害群众利益。

 7、法制观念淡薄,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有关法规政策,有违法经营、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违规排放等行为不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恶意拖欠国家、集体资金,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谋取个人利益;严重违反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机关企事业单位文明规范。

 8、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承担家庭义务,不抚养子女,不赡养父母,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贪图享受、铺张浪费,生活作风不检点,腐化堕落,沉迷低级趣味,参与"黄赌毒";传播流言蜚语,造谣生事,污蔑诽谤他人。

 9、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混同于普通群众;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敷衍塞责、疲沓拖拉,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10、关键时刻退缩,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  至临危退缩、临阵脱逃。

 11、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应认定为落后党员表现的情形。

 三、处置程序

  认定、处置落后党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初步认定。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党员有落后党员表现情形或被评为落后党员的,由所在基层党组织召开支部(党委、总支)

 委员会作出初步认定,提出拟处置意见报所在区委直属党组织初审。

 2、调查核实。区委直属党组织指派组织委员或组织员牵头成立调查组,会同所在基层党组织对拟处置对象的具体  现和评定过程进行调查核实,核清错误事实,形成调查报告。调查中要当面听取党员本人意见,并综合听取党员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相关材料出证人要签名,党组织要加盖印章。

 3、组织预审。基层党组织应将拟处置意见、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委直属党组织预审。对拟作出劝退和除名处置的,报区委组织部预审。预审认为处置不当的,要发回基层党组织重新作出决定。预审意见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

 4、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所在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通报调查核实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按党内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会前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不能到会的可提供书面申辩材料,对拒不在处置决议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基层党组织在处置决议上注明。

 5、上报审批。基层党组织将处置决议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委直属党组织,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区委直属党组织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区委直属党组织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6、通知反馈。基层党组织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布。

 7、建档留存。区委直属党组织将党员处置过程中的个人申请、谈话记录、调查材料、支部决议、上级批复等资料整理汇总。有党员档案的,存入本人党员档案;没有党员档案的,单独建档长期保存。

 对确有落后党员,但所在基层党组织拖延不作处置,党员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区委直属党组织要派员调查核实,直接作出处置决定。区委直属党组织在启动直接核查处置程序时,需提前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备案。

 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应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认真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四、教育处置

  1、书面告诫。对首次发现党员存在不当言行、违反工作纪律、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等不符合党员先进性要求的,由基层党组织提出书面告诫,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书面告诫期限一般不超过 3个月。

 2、组织处置。组织处置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三种。对经书面告诫整改不到位,以及在党员量化管理考评中被评为落后党员的,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其认定为落后党员,并根据其现和认错态度进行组织处置。

 处置落后党员工作坚持"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原则,加强教育帮扶转化,突出效果导向。除丧失信仰、表现极差或影响恶劣外,对认错态度良好、表示愿意改正的,一般都要给予限期改正的机会。

 各区委直属党组织要建立"初心支部",将落后党员组织关系统一迁入,进行集中帮扶、教育转化,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 1年,确有客观困难影响落后党员整改的,经区委组织部同意后,可以延长教育管理期限,但不得超过 6个月。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限期改正期间,区委直属党组织要指定2名正式党员与其结对,指导党员建立整改方案,落实帮扶措施。有条件的,可由其入党时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参与结对帮扶。"初心支部"每月要组织落后党员接受一堂专题党课教育,进行一次座谈交流,参加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并为落后党员分配一项具体工作,听取落后党员一次整改情况汇报。限期改正的党员要参加"初心支部"和原组织关系所在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限期改正期满,要组织初心支部和原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和本人现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委直属党组织审批,落后党员实现整改目标的可以转回原基层党组织。

 对被劝退、除名的落后党员,党组织要继续做好关心和团结工作,由区委直

 属党组织指派组织委员或组织员进行约谈回访,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加强教育引导与人文关怀,使其真正接受组织决定,在工作生活中遵纪守法,多做贡献,确实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吸收入党。

 五、政策界限

  认定、处置落后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认定过程中,要注意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愿意接受教育和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行不好,刻意损坏群众利益区别开来;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等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的,或在流入地自觉亮明党员身份、参加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要综合考虑其一贯思想作风和工作表现,不能简单认定为落后党员予以处置。对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等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经个人申请、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不列入评议对象,不能认定为落后党员。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落后党员

 表现情形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对列为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期改正期间及改正期满回归组织后1年内不得作为评优评先人选、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推荐考察人选、"两代表一委员"初步人选、入党介绍人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被劝退或除名的,重新入党参照特殊人员入党有关政策执行。

 六、组织领导

  各区委直属党组织要把落后党员认定、教育、处置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坚持标准,从严把关,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基层党组织要负起直接责任,敢于动真碰硬,坚持原则,规范程序,确保处置工作客观公正。区委组织部适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作出评价,相关情况列入基层党建考核内容,并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处置落后党员工作要纳入常态化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要严肃处置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力、处置不及时的,视情对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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