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西民族民间音乐知识产权的保护

时间:2021-07-11 15:14:06 浏览量:

郑靖

[摘 要]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的提出,广西民族民间音乐资源,在不断开发利用过程中面临着更多的机遇与挑战。目前,广西民族民间音乐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弱,没有达到理想的保护效果。因此,在新形势下需要针对民族民间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深入研究,以达到增强研究理论基础、完善保护策略、提升保护效果的目标,降低权利主体遭受知识产权侵害的损失,为广西民族民间音乐保护与传承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广西民族民间音乐;民族民间音乐;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J6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2233(2021)03-0079-03

民族民间音乐,属于国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体现中华传统文化的民族多样性,对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同时,现代音乐也可以从民族民间传统音乐中汲取发展灵感,达到现代与传统艺术的交融,营造传统文化创新再生的良好氛围。由于广西地处祖国南部边陲,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壮、瑶、苗、侗、毛南、仫佬、回、京、水、彝等多个世居少数民族,千百年来沉淀出了丰富灿烂的广西民族民间音乐文化。本文分析广西民族民间音乐保护现状,阐述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深入研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途径。

一、广西民族民间音乐的保护现状

广西在2005年就出台了《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广西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广西的民族民间音乐保护工作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24项民族民间音乐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先后公布了7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是,由于与保护条例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尚未完善,广西民族民间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到位,效果不显著,较大的矛盾表现在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民族民间音乐资源,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进行的改编与再创作传播,部分个人或团体随意滥用音乐资源,导致知识产权的版权属性受损,相关权利主体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得到补偿。

同时,由于境外流行音乐的冲击、现代审美价值的转变等多种原因,也给广西民族民间音乐的保护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导致很多人不能理解和欣赏传统民族民间音乐的魅力,也给它的传承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其中最明显的就是音乐传承人群体的逐渐缩小与消亡。主要依靠传承人演绎传播,是民族民间音乐最显著的特点,这一特点导致其难以记录和保存,具有容易消逝的特点[1]。2008年由文化部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广西有11人入选,他们的平均年龄达到了667岁[2]。不难看出音乐传承人的年纪偏大,随着传承人年事渐高,很可能导致民族民间音乐的失传。

另一方面,保护广西民族民间音乐政策的不完善,也是造成保护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广西出台了总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但是里面并未对民族民间音乐做详细的定义与分类。再加上民族民间音乐自身特点,导致法律保护标准难以确定,所以部份民族民间艺术创作处于难以界定和保护的状态。再加上互联网上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民族民间音乐资源更容易被滥用,使得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意识不到位

当前,民族民间音乐的传承主要依靠传承人进行保护和传播。而民族地区传承人受当地教育水平和法律普及程度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没有认识到相关措施的重要性,导致保护意识不强。同时,权利主体较为狭隘的思想认知严重降低了保护质量。大部分民族民间音乐文化遗产为家族传承,有的传承人年龄偏大,可能无法继续表演传播。有的传承人年龄太小,也不能很好地演绎作品内涵。导致大量珍贵的民族民间音乐出现失传的问题,不利于文化遗产的进一步保护。

(二)保护措施流于表面

民族民间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已纳入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但具体的分类保护条例与措施并未出台,保护仍然处于薄弱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执行效果无法得到有效发挥,使相关法律法规流于表面。侵害知识产权的个人和团体由于没有受到追究,导致侵权行为变本加厉,严重降低了民族民间音乐的经济效益,影响保护效果。

(三)保护理论体系不完善

民族民间音乐的保护理论体系尚未完善,相关学术研究和成果较为稀少。造成这种现象具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民族民间音乐演唱和表现形式多样,具有多声部、多唱法、随意性等特点,难以对其进行分类界定,导致法律保护标准难以明确。部分音乐传承质量虽然符合保护标准,但由于其表现形式复杂等特征问题,仍然无法进行版权判断,导致保护措施不能生效,降低了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再加上传承效果差,难以进行知识版权的效力溯及侵害判断,增加了保护的难度。

(四)保护方法单一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较为单一,部分民族民间音乐已经出现了逐渐消失的趋势。过于单调的保护方式无法提高保护效果,对于整体知识产权的控制效果也达不到理想标准,导致民族民间音乐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不断发生,损害权利主体的经济效益,对文化传承的效果造成了负面影响。

三、保护民族民间音乐知识产权的思路

(一)借鉴国际保护经验

保护民族民间音乐属于国际普遍性问题,发达国家在针对相关内容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发展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应用模式,能够发挥良好的保护效果,进一步促进音乐文化遗产的传承。例如,韩国对民间音乐文化一直处于收集和整理的状态,相关部门通过颁布文化财产保护法,为音乐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政府通过全额资助的方式,組织音乐文化遗产所有团体进行公演,实现了良好的传承和发展目标,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操作。同时,韩国政府还建立了音乐文化传承体系,通过政府管理的方式,让音乐技艺所有团体进行知识传授,实现良好的传承与传播。每次演出和传授知识的内容都会被录音、记录,达到长期存储的效果[3]。我国相关部门也可以在保护民族民间音乐的过程中借鉴韩国的先进经验,由政府出台政策进行资金援助,并开展相应的演出活动,实现传播效果的提升。

同时,加强对民族民间音乐的传承进行适度干预,结合教育资源对音乐类艺术资源进行开发保护,减缓民族民间音乐资源的失传。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国际间学习、参观、文化交流等活动的进一步展开,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将会进一步传播扩大,使世界认识到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妙之处,提升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和自豪感。随着民族民间音乐的开发与应用,相关人员也可以实现良好的革新效果,将内容形式与现代社会发展进行深入结合,实现民族民间音乐传承创新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主体鉴定与权利义务分配

民族民间音乐不仅是一种音乐形式,同时也是精神文化的象征,能够传达民族历史以及相应的发展理念,具有较高的传承意义。由于民族民间音乐的历史特性能够发挥强大的精神文化建设效果,可以被商业利用和开发,提升作品的质量与热度。然而,当前大部分应用到各种途径中的民族民间音乐资源都存在侵权创作的问题,没有注意保护知识产权,降低了原始遗产的传承效果。民族民间音乐属于特殊版权形式,是特定群体的集体创作,无法被商业活动进行利益属性转移,因此需要特殊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进行保护。然而,由于创作主体的时间难以判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无法有效覆盖,降低了整体的保护效果[4]。因此,应当明确其属于多种要素集合于一身的创作作品,需要完善主体鉴定工作才能够达到有效的保护目标。通常情况下,民族民间音乐属于公共或集体财产,其主体享有集体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因此,对民族民间音乐的保护,需要将相应权利移交至权利人或市场概念意义集体。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控制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效果,尽可能避免随意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为其再创作提供强大的经济动力。

民族民间音乐不仅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还蕴含着大量的商业价值。如果能够完善主体鉴定措施,实行商业化开发,便能够产出大量的经济效益,为权利团体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因此,应当明确所有权集体鉴定,明确权利和义务分配,尽可能减少知识产权纠纷,达到维护音乐精神价值和商业利益的目标,促进民族民间音乐文化遗产的进一步传播和发展。

(三)健全法律保护体系

民族民间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在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需要形成与图文、绘画类文化遗产具有差异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尽可能清晰地界定音乐类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概念,明确保护标准,使民族民间音乐资源的知识产权控制更加科学、合理[5]。

当前,大部分音乐创作人没有重视民族民间音乐的知识产权问题,对其内容进行了未授权的二次创作,侵害了民族民间音乐传承权利团体的权益。他们将民族民间音乐变成了共享作品,却没有进行经济补偿和创作激励,导致文化遗传的传承受到了消极影响。从宏观经济角度进行分析,这种侵权行为会严重降低音乐资源的传播效率,并损害创作动力,不利于传承保护,导致大量民族民间音乐资源的进一步流失。

同时,由于传播概念的问题,民族民间音乐需要更强地曝光度,才能够达到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因此,法律体系应当在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使用概念,使相关团体能够在正常利用的情况下,得到经济利益的回报,提升创作动力。法律体系应当明确和创新民族民间音乐的应用标准。应为相关音乐资源开发使用主体提供恰当的经济投入比例,建立良好的应用体系,实现传承创新的正向循环。

最后,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以及有效措施,尽可能健全法律保护体系,提高保护效率。在提高整体实施效果质量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产业人员的申诉流程,完善行政手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整体保护效果。

(四)注重自主救济

大多数民族民间音乐都可以通过自然衍生法进行恢复,相关部门应当从源头出发,只需要进行适当地引导,激励民族民间音乐权利主体进行自救,便能够达到自主救济目标,实现良好的保护效果。当前,阻碍自主救济的主要因素包括文化遗产本身的传播限制,以及内部传承策略。例如,部分民族民间音乐文化遗产采用了限制传承人数量的措施,主要目标是为了降低泄密的概率。这种措施会妨碍自主救济的正常进行,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加强宣传引导教育,让拥有版权的权利团体能够意识到传播的重要性,使他们愿意进行策略革新,达到自主救济的目标。但为了防止非法權益侵害,应当针对自主救济的条件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出现特殊问题,对民族民间音乐的传承造成负面影响。

(五)落实知识产权法主导地位

对民族民间音乐的保护的核心是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如果缺少法律的引导,其他的保护措施也无法发挥相应的效果。因此,需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主体地位,将其作为民族民间音乐的保护核心,使相关违规应用行为能够及时得到制止,保护权利主体利益,提升资源应用的安全性。落实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需要基于上层权力机构层面的主导,同时注意避免过度干扰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通过上层权力机构协调各方利益,实现民族民间音乐健康科学地创新发展,为其进一步繁衍生息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强化著作权关联保护

著作权的关联保护,对于民族民间音乐的知识产权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在现有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关联集体所有权的财产权利认定,尽可能提高保护力度,降低非法应用出现的概率。近年来,民族民间音乐的改编作品逐渐增多,商业价值也在逐渐增加[6]。因此,关联保护措施势在必行。针对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在概念界定的指导下,完善权利团体的关联性,加强民族民间音乐产业链的商业活动控制,避免出现特殊情况和意外问题。必要时,需要与商标法、专利法等相邻法律进行关联,完善注册、注销、商标、专利侵权的申请和备案步骤,扩大法律保护的覆盖面。

(七)分类整理民族民间音乐资源

当前,民族民间音乐具有分散性的特征,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应当注意对民族民间音乐的类型进行分类与整合,尽可能提升法律保护体系的理论基础,增强保护措施的实用性。通过分类整理能够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同时,达到商业利用率提升的目标,有利于民族民间音乐的传承和发展。

结 语

综上所述,应加强民族民间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注重对概念的界定与类型的分类整理,完善主体鉴定工作,制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分配规定。健全法律保护体系,出台更加具体的保护条例与政策。相关人员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普法教育宣传力度,促进民族民间音乐资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换发新的生命力。

注释:

[1]闫 辉.民族民间音乐的保护与传承探析[J].贵州大学学报(艺术版本),2013(86):60—64.

[2]岑 勉,黄爵斌.广西民族音乐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现状分析及思考[J].音乐时空,2014(13):51.

[3]谭东丽,曹新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探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8(02):38—42.

[4]温 蕾,吴 琼,付 蓉,孙晓冬.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基于民间剪纸艺术分析[J].经济问题,2017(09):76—80.

[5]陈文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6.

[6]马 敬.浅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J].职工法律天地,2017(07):137.

(责任编辑:张洪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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