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控与结算疑难问题解析”的专题培训心得

时间:2020-08-12 14:30:17 浏览量:

培训心得 2019年12月6日、7日,关于“新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控与结算疑难问题解析”的专题培训已结束,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谢领导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谢刘教授的精彩授课。此次的培训学习,使我的理论基础、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能力和信心。

结算,在整个成本管理环节中属于后端,是动态成本转变为实际成本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可能出现问题,也可能发现问题。

俗话说,以终为始,以合同为对象,终点就是结算。将我们在结算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提炼,并在以后的项目管理之初予以重视和针对性投入,就能避免问题重犯,从而一个项目比一个项目做得更好。

刘教授的每一堂课都让我有许多收获,加之与不同单位的同行们聚集一堂相互交流,较全面的提高了自己的理解能力。参加本期培训让我有以下几方面的收获:
关于“造价管控”方面 1、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幅度划分以及工程价差调整问题: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风险包含的范围,不可出现一切风险等字样。

2、固定总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

3、清单计价下投标报价与不平衡报价问题。

4、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工程变更、清标等问题。

5、人工费调整、材料价差调整问题:主要包括基准单价与材料消耗量确定、认质认价、信息价缺失与失真等。

关于“计价纠纷”方面:
1、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工程造价不能计取管理费 2、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法院参照业主大合同进行造价鉴定 3、可以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的造价鉴定结果主张工程款 4、双方均不申请造价鉴定,法院可以根据进度款比例推定工程总造价 关于“合同价款疑难问题”方面:
1、施工企业与其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签订的有关内部协议,约定免除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条款,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约束第三人。

2、固定价合同中,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根据人工费调整文件要求发包人赔偿。

3、材料涨价:承包人有权请求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主材价格进行调差。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有两个:一是不可预见,二是确有重大损失。

4、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不能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实现成本最低化以及利益最大化是建筑企业占领市场的主要手段。造价控制在实现建筑企业长足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管理是一个循环,把结算这个造价控制的后端做好了,下一个项目的造价控制就可以在前端有的放矢、更进一步。

推荐访问:新时期 结算 工程造价 疑难问题 解析

《关于“新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控与结算疑难问题解析”的专题培训心得.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