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书写制度
(一)病例记录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二)病例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三)门诊病例的书写要求:
1.要简明扼要。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例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2.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与初诊病员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3.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例应加填时间。
4.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5.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6.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例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影响诊断。
7.门诊医师对转诊病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例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