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慈善日”与公益慈善意识的培育

时间:2020-03-02 04:12:21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条规定:
“每年的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设定慈善日,为群众性慈善活动的开展,全民公益慈善意识的培育提供了一个固定的平台。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也最终将取决于公民慈善意识的养成。慈善意识是影响慈善事业发展最深层的因素,而当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就是人们的慈善意识淡薄。慈善意识是一种“捐款捐物给需要的人”的自觉的心理反映,而这种反映是出自“对人类的爱”。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提高公众慈善意识,培养公众慈善观念,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已成为一项十分必要而又紧迫的课题。

一、当前我国公众慈善意识的现状

从目前情况看,通过国家积极倡导公益慈善活动,大力宣传公益慈善文化,全民慈善意识得到了不断增强,但无论从慈善的规模还是慈善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和地位来看,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都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政府层面的推动,民间慈善的潜力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最终依靠的还是全民慈善行为,而不是少数富人的慈善行为。当今社会慈善捐赠的发展趋势也是公众的个人小额捐赠构成慈善捐款的主要来源。慈善的价值和意义并不在于一个人捐款的多少,其深层意义在于对慈善理念的追求和道德品格的实践,它为有爱心的人提供了一个奉献的平台和机会,这才是慈善的真谛。

在我国,有许多慈善活动发生于政府的引导,是组织策划下的慈善活动,这并不能凸现现代慈善活动自觉、主动、日常化的特点。现代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不是“被要求”的特意表现,而是日常生活的一般构成要素,是“人人有能力时帮助人人,人人遇灾难时人人帮助”的自觉理念。所以若尽从这一角来看我国公众的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差距不言而喻。

二、公众慈善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1、传统人际的关系,阻碍公众慈善意识的形成。主要是我国慈善事业起步晚,发展慢。民众长期受伦理理念的影响,几乎还没有形成慈善文化意识。在大多数人心中基本还停留在过去的思想认识,血缘家庭基础上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所形成的亲戚帮亲戚、熟人帮熟人的基本互助模式又进一步强化了人们这种意识。尽管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宣传力度,但这种传统的人际关系却导致公共的慈善观念在公众中难以得到培育,观念根深蒂固,使得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受到阻碍。

2、诚信的缺失,削弱了公众慈善意识的培育。如果人们相信慈善机构能够把他们所捐献的钱真正用于他们所关注的对象上,他们会更积极地为慈善事业捐款。但近年以来,我国慈善届丑闻频出,民众对慈善机构的管理不完善,慈善基金的运作过程不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等方面颇有微词,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慈善意识的培育,从而减少了人们的捐助行为。导致了公众对其不信任,从而削弱了公众慈善意识的培育。

3、企业精英慈善积极性的缺乏,导致了社会慈善氛围不浓。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理应成为参与慈善活动的主体。但是在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企业精英参与慈善的动机不纯,主动性不强,从而影响了整个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当前我国发展慈善事业的首要任务,就是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没有一个好的氛围,慈善事业必然难以发展。我们希望社会各阶层的人士,特别是我国的企业精英都能够尊重和支持慈善事业,积极参与到社会慈善活动中来,真正承担起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使命。

三、培育公众慈善意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是对社会弱者进行有效的社会支持的现实需要,是消除两极分化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而发展慈善事业的关键在于培育公众的慈善意识,让公众主动积极地进行捐献,从而大力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1、积极营造有利于培育慈善意识的社会环境。乐善好施、扶危济困,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全社会广泛认同的时代风尚。新形势下,发展慈善事业,促进扶贫济困,对于完善社会分配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都有着重大而现实的意义。因此,要广泛宣传引导,进一步增强全民慈善意识,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由政府部门牵头,广大媒体参与,广泛宣传,大力表彰典型,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各方面的热心支持和鼎力相助。各类企业和各界人士进一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热情参与慈善活动,向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更多的爱心。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慈善理念,塑造慈善价值观,营造出浓郁的慈善氛围。

2、以活动为契机,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慈善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将正式纳入法制法的轨道。

“中华慈善日”的设立,必将成为社会各界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奉献社会爱心的重要平台。我们要以深入开展各类慈善活动为契机,将大力宣传我国传统的慈善文化和现代社会的先进的慈善理念相结合,不断提升公民的慈善意识和素养,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再上新水平。要广泛动员,组织社会各界踊跃参与。遵循 “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的原则,积极倡导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捐助活动。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要发挥好慈善捐助的主体作用,组织所属单位干部职工踊跃参与。要坚持 “慈善一日捐”与经常性捐助活动相结合,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典型的带动作用,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培养各界群众的捐赠习惯。要不断完善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加大对慈善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慈善事业的引导作用,保护和激发社会捐赠的积极性。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对 “中华慈善日”和“慈善一日捐”等活动集中进行宣传和跟踪报道,做到家喻户晓,宣传部门要创新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宣传时效。要积极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文化建设,大力推进慈善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使慈善成为每个公民的生活习惯和自觉行动。要积极弘扬慈善理念,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慈善事业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 “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关爱奉献”的慈善精神,宣传社会各界涌现出的乐善好施先进典型,使慈善理念深入人心,形成 “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3、加强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提升组织的公信度。一是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慈善工作者是播撒爱心的种子,是传承慈善理念的使者,是展示慈善光辉形象的窗口,其道德操守、言行举止关乎慈善的声誉和形象。要加强以无私奉献、廉洁奉公、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务实透明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深刻认识慈善工作岗位的重要和神圣,自觉捍卫社会各界对慈善工作的尊重和褒奖,对于爱心企业和个人的拳拳爱心和涓涓暖流,容不得半点的虚伪和私心杂念、功利主义倾向来玷污、亵渎。二是加强行业自律。要进一步完善慈善机构自律准则和公约,规范慈善机构和工作人员从业行为,建立健全慈善行业评估、慈善项目绩效评估、捐赠信息统计披露、慈善机构财务公开等制度,做到筹募方式、 接受捐赠款项、救助项目、救助对象、救助审批程序、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对爱心企业及人士回报方式、财务审计情况等八公开,不断加强行业自律。特别是要依法 严格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坚持“公开、透明、直接、有效”原则,及时发布慈善工作动态和款物来源、投向等信息,真正做到接收的每一笔善款、物资都要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开,每一个救助项目都严格遵循程序和规定,做到捐赠物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信于民。三是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法律是慈善活动的底线,监督是慈善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一方面,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对慈善组织及其行为依法进行统一监管,对捐赠款物使用和慈善项目运行进行不定期检查;
另一方面,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及捐赠者代表担任慈善监督员,随时对资金、物资筹集和使用 进行监督,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审计、监督并将结果及时公布,以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制约来规范慈善行为。

慈善事业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崇高事业,是彰显公平正义的阳光事业,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公益慈善事业在参与民生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弥合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成为民生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要力量,其蕴含的巨大社会价值已经展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可以预见,慈善事业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将得到极大的提升。因此,我国的慈善事业需要站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上,担负起更多的责任,发挥更大的作为。为此,需要全社会的鼎力支持、热情参与和积极推动。而广大公民慈善意识必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中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推动着我国慈善事业不断迈向新的台阶,发挥新的更大作用。

(作者:李玉华:东安县民政局募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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