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
第1条 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穗办〔2010〕3号),为规范我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培育基地”)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培育基地是指由区民政局建立、依托**市**区民生促进会主要对入驻基地的公益服务类或者行业协会类社会组织进行培育扶持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3条 区民政局负责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区民生促进会。
第4条 培育基地根据场地及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入驻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的数量,并据此接受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
第5条 具备下列情形的公益服务类或者行业协会类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入驻培育基地:
(一)具有示范性的社会组织;
(二)刚刚萌芽、处于成立筹备过程中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三)已经具备基本条件,但欠缺独立发展能力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6条 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培育基地应当向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入驻申请书,说明入驻培育基地接受培育的愿望和理由;
(2) 社会组织概况,包括组织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等情况;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人)登记证书。
第7条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社会组织入驻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综合考察评估该社会组织的服务宗旨、活动项目、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并根据培育基地场地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拟同意社会组织入驻申请的,报区民政局审定;不同意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社会组织,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局对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上报的社会组织入驻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答复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
第8条 对同意入驻培育基地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当与其签订入驻协议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并将协议书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入驻协议期限不超过两年;社会组织需要延长入驻培育基地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审批。
第9条 属于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驻协议到期后,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不再与其续签:
(1) 经培育发展符合成立登记条件,但拒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2) 经培育没有发展前景或作用发挥不明显的。
具有前款情形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和入驻社会组织可以协商提前终止入驻协议。
第10条 培育基地对入驻的社会组织提供下列主要服务:
(1) 提供办公场所、必要的会议室和培训场地以及后勤综合服务;
(2) 协助办理社会组织登记事宜,协助落实各项社会组织优惠扶持政策;
(3) 提供适当的互联网络及网站托管服务;
(4) 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有关社会组织和社区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资讯服务信息;
(5) 推荐并协助申请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6) 协助策划社会服务项目;
(7) 协调有关部门为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8) 提供法律、会计、税务、审计、评估等咨询服务。
对于收费服务项目,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应本着公益、低偿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收取费用。
第11条 建立对入驻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的资助扶持制度。具体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
第12条 入驻培育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培育基地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入驻协议书的规定,按照社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终止双方入驻协议书,责令搬离培育基地;对违反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的,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提请区民政局查处;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3年9 月 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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