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留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1-09-16 16:22:44 浏览量:

 学院留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学生入住时,须支付押金 500 元。在退宿时扣除欠费后归还。 二、学院每月给每位入住学生补贴 30 度电,10 吨水,超过部分费用以及空调费自理。 三、住宿时间为一学年(或一学年以上)的为长期住宿。长期住宿收费标准(人民币/每人): 15000 元/学年。当学年住宿费须于每学年学生入住前一次性缴清。分期缴费的,按本规定短期住宿标准收费。 四、住宿时间不满一学年的视为短期住宿。需要短期住宿者,经学院批准后,按以下标准缴费: 序号 住 宿 时 间 收费标准(人民币∕人) 1 按学期计算 10000 元/学期 2 按 月 计 算 2500 元/月 3 按 天 计 算 100 元/日 五、不再续住的学生须于住宿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于放假前办理有关退宿手续,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于放假前退宿的,其假期的住宿费另收。未提出书面申请者,视同续住,两个住宿期间的假期不另收住宿费(短期生除外)。 六、一学年以上的长期住宿生,一次性发给一套专用床上用品,短期生只提供床上用品。 七、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宿并获批准的学生按短期住宿收费标准扣除住宿费。因各种原因被勒令退学或勒令退宿者,所交住宿费不予退还。

 八、会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14:30~22:00,星期六至星期日:8:00~23:00。 九、本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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