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0-03-12 21:47:48 浏览量:

  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安丘经济开发区

  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村级治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和执政地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在全面总结安丘市村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编农村党员队伍管理

  第一章党员队伍积分制管理

  第一节管理范围

  第三条实行农村党员队伍积分制管理的范围是,在村级党组织备案登记的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对年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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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正式党员,可不实行积分制管理。

  第四条对流动党员,应注意区分开发区域内流动和域外流动两种情况。对开发区域内的流动党员,接受所在党组织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先交由社区党总支进行教育转化,经教育未转化的,应按组织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对开发区域外的流动党员,本着符合条件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地党组织。对本人确实不愿转走或工作单位未设立党组织,又难以正常参加村党支部活动的流动党员,原则上经本人同意,由开发区党(工)委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接收其党组织关系,实行统一管理,不再接受村级党组织的积分制管理。

  第二节积分构成

  第五条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所得积分,由基础分、激励分构成,并实行“一票否决”。

  (一)基础分

  1.入党积极分子(20分)。分为年龄、学历、基本表现三部分。①年龄(5分):35岁及以下的记5分;36岁-44岁记4分;45岁-55岁记3分;56岁及以上记2分。②学历(5分):大学及以上学历记5分;大专学历记4分;中专(高中)学历记3分,初中学历记2分,初中以下学历记1分。③基本表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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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积极参加市、开发区、社区、村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义务劳动、扶贫助困等活动,市级以上记5分,区级记4分,社区级记3分,村级记2分;年内满勤记10分,每缺勤一次扣1分。

  2.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60分)。分为日常表现、民主评议、学习成绩三部分。①日常表现(20分)。按照要求参加“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以及各级组织的重大政治活动,年内满勤记15分,每缺勤一次扣2分;发展党员和换届选举等重大政治活动,每缺勤一次扣5分;及时主动交纳党费,记5分,每迟交一次扣2分。②民主评议(20分)。每半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会议,由村党组织全体党员进行综合评分,满分记20分。③学习成绩(20分)。每半年组织一次党的基本知识测验,满分记20分。

  (二)激励分(该项为加分项,上不封顶)

  1.服务群众。①积极参加党组织统一号召的“一联四帮”、环卫一体化、慰问“五保”老人、救助困难学生等公益性活动,视服务情况每次记1-2分。②在党组织统一组织之外,自觉开展各类帮助服务群众活动的,每次记3分。

  2.维护大局。①带头执行党组织决定,积极完成党组织安排工作的,每次记3分。②积极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效果好的,一次记5分;积极揭发举报影响社会治安、安全稳定等行为并经查实的,一次记8分。

  3.推动发展。①带头发展经济,“自富”能力强的,记2分;积极帮助党员群众致富,“带富”能力强的,加记3分。②提供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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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的招商引资信息的,一次记5分;有项目落地的,一次记10分。

  4.表彰奖励。受到潍坊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记20分,受到安丘市级表彰的记10分;受到开发区、社区、村级表彰的,分别记5、3、2分。

  (三)“一票否决”的情形

  1.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2.理想信念缺失,信仰不坚定,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3.组织纪律散漫,不按党的组织原则逐级反映问题,热衷于组织、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非组织活动的;无故不参加换届选举、发展党员会议等重大政治活动,蓄意干扰组织决定、制造干群矛盾的;

  4.工作消极懈怠,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6.其他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严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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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积分使用

  第六条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积分结果,一年一清,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1.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时间在一年以上,按照得分情况择优确定发展对象;积分连续两年达不到60分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2.对预备党员,年内积分达不到60分的,延期转正;延期一年内仍未达到60分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对正式党员,原则上,总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评议为“优秀”等次;总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的,评议为“称职”等次;总得分在60-80分(含60分)的,评议为“基本称职”等次;总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议为“不称职”等次。其中,总得分在80分以下的,取消各类评先树优资格;在60分以下的,按照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

  4.受到“一票否决”的,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按程序取消相应资格,正式党员按照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

  第四节组织实施

  第七条实行“一证一卡”管理。由开发区党(工)委统一制作《党员证》,印制《积分事项记录卡》,每名党员人手一证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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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分事项记录卡用于记录党员个人日常积分事项,年终党员积分和等级评定情况在《党员证》上予以登记。

  第八条严格积分登记程序。采取“个人申报-集中公开-组织审定-登记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每月3日前,由党员个人持《积分事项记录卡》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党支部申报上月积分事项;

  (二)经由村党支部初审后,每月3日前,通过“阳光议事日”、党务公开栏、村广播等形式,将积分情况向党员群众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

  (三)公示无异议后,每月10日前,由社区包村人员(社区包村人员不是党员的,由开发区党(工)委统一选配村级党建工作指导员)在《积分事项记录卡》上盖章确认,由村党支部对党员月度积分情况进行登记,并报社区党总支备案;

  (四)年终,社区党总支按月度积分情况,对每名党员作出等级评定,并在《党员证》上登记盖章;在此基础上,将党员总积分和等级评定情况,统一报开发区党(工)委备案。

  第九条对取消资格的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由开发区党(工)委统一组织,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节保障措施

  第十条各社区党总支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要求,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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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领导、责任人、推进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一条要专门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认真学习制度内容和组织实施程序,并将本办法在党务公开栏内张贴,向社会公开;开发区党(工)委和社区党总支要设立投诉电话,广泛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开发区党(工)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社区党总支、村党支部落实积分制管理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律取消违规登记的积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一联四帮”为民服务机制

  第一节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一联”就是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党员干部“包村联户”、部门机关干部进社区和农村党员中心户直接联系群众户的方式,实现党员干部联户全覆盖。重点做好宣传党的政策、了解村情民意、联系服务群众等工作。

  第十四条“四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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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村事帮工。由本村党员负责认真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向村“两委”反映,为群众解答有关问题;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党员活动日、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活动,在环卫一体化、修路架桥、村庄搬迁等重点村级事务中发挥先锋模范和主力军作用。

  (二)“公事”帮忙。组织全村党员干部参与,建立健全村级红白理事会,引导村民以节俭、健康、文明、安全的方式办好婚嫁、丧葬等红白事,特别帮助做好五保户、困难户等特殊群体的“公事”处理,推动移风易俗,推进文明村庄建设。

  (三)民事帮办。对村民的家事、农事,尽最大努力进行帮助;发挥党员干部接触面广、熟悉各类农村政策的优势,组织党员干部力所能及地为村民开展各类代办服务,如办理计划生育审批手续、子女落户、申请补贴补助、养老及医疗保险关系等事项,当好群众的“民事代办员”,为群众简化办事流程,提供高效服务;同时,在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倡树正气等方面,积极介入,耐心引导,当好群众的“民事引导员”。

  (四)难事帮扶。根据能力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每名党员干部联系帮扶一户或多户,结合“党员活动日”定期开展帮扶活动,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特别要积极开展对鳏寡孤独、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救济帮扶,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

  第二节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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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建立联村指导员制度。以开发区机关部门人员为主体,每人联系一个村,指导监督“党员活动日”制度落实。

  “党员活动日”(原则上,与后文提出的“阳光议事日”为同一天)制度的主要内容:各社区每月固定一天作为辖区村的“党员活动日”,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当日村内有公益事业、民生项目、重大活动的,集中组织党员开展“村事帮工”;当日内无重大村务的,可组织党员开展入户走访活动,也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研究有关事宜、组织理论学习等。

  第十六条建立村干部轮流坐班制度。村“两委”干部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等主要干部要轮流到村级活动场所办公,及时帮助群众办理有关事务。在时间安排上,充分尊重各村实际,有事则长、无事则短,不搞“一刀切”,但每次坐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充分考虑各镇街区地域位置和农村农业生产情况,对事务较多的村或农闲季节,坐班时间要尽可能长一些;对事务较少的村或农忙季节,可灵活调节坐班时间,但必须保证群众有需求能及时找到村干部。

  第十七条建立定期评议制度。结合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半年一次,按照“自我剖析、民主评议、整改提高”的程序,组织党员干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对党支部和党员开展为民服务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评先树优、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以评议促监督、以监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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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建立为民服务全程记实制度。印发党员“一联四帮”记录薄,组织党员认真详实地记录开展为民服务的对象、过程和群众评价;有条件的,要及时留存声像资料。对年龄较大、没有书写能力的党员,村党支部要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调度,及时帮助填写为民服务记录。

  第十九条建立定期展示制度。以支部为单位,采取会议交流、设置展板、公开栏公示等方式,每月1次展示交流党员开展为民服务情况,一般安排在“党员活动日”进行;以社区为单位,采取现场观摩、会议调度等方式,至少每季度1次对本社区为民服务开展情况进行小结,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章不合格党员处置

  第二十条处置方式。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主要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三种方式。对有继续留在党内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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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处置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积分结果,对不合格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二)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召开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开发区党(工)委派人参加。

  (三)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开发区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开发区党(工)委报市委组织部预审。

  (四)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五)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开发区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开发区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六)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七)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开发区党(工)委可直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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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后续工作。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开发区党(工)委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第二十三条政策界限。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三)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应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开发区党(工)委审查后,报市委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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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要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第三编村级事务管理

  第四章村级事务管理权责

  第二十四条开发区(社区)依法履行监管权。开发区(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对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务监督会议履行职责情况,对村级事务办理等情况,负有指导和监管职责。

  第二十五条村党支部依法履行领导权。村党支部在村级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建设和民主管理活动中实施领导权,在决策的形成、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中负有组织领导职责。

  第二十六条村委会依法履行执行权。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委会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具体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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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区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履行决策权。

  第二十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决策监督权。

  第五章村事民决镇(社区)监管

  第一节监管事项

  第二十九条需要民决、开发区(社区)批准的事项:

  (一)村合同签订;

  (二)村集体资金使用;

  (三)低保户推选;

  (四)五保户确定;

  (五)户口迁入;

  (六)农田、荒山、闲置资产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

  (七)村级工程建设;

  (八)宅基地审批和房屋翻建;

  (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十)发展党员及党员关系转接;

  (十一)土地调整;

  (十二)树木采伐;

  (十三)育龄妇女计生管理关系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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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其他需要民决、开发区(社区)审批的事项。

  第三十条需要民决、开发区(社区)监督的事项:

  (一)村干部补贴报酬发放;

  (二)选聘村干部工作;

  (三)种植结构调整;

  (四)涉农补贴资金发放;

  (五)民主议事;

  (六)债权债务管理;

  (七)其他需要民决、开发区(社区)监督的事项。

  第二节民决程序

  第三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议事:

  (一)一般性事项议事程序。对村级一般性事项,可由村“两委”按照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二)重大事项议事程序。对村级重大事项,一般要按照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四议”的程序进行。

  对村内重大事项及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村党支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村“两委”就村党支部提议事项进行商议,形成初步方案;党员大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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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两委”商定的方案进行审议,进一步修订完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进行讨论表决。

  村“两委”融合度高的村议事时,可以合并有关程序进行;村“两委”融合度低的村议事时,应按“四议”的程序进行。自然村议事时,可以由各自然村村务负责人主持,报行政村研究审批。

  对涉及重大工程、土地调整和大额开支等方面的村级重大事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前,应召开听证会进行论证。听证会由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干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法律人员共同组成。听证会前,村“两委”要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程序等提前告知党员群众。

  第三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条件的村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一般情况下由村委会主任主持,也可以由村党支部书记或社区干部主持。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村民代表的数量由村委会讨论决定,不得少于30人,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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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一般按每5户至10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应当视情况随时召开。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

  (一)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五)对外来人口在本村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认定;

  (六)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

  第三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社区干部参与列席。

  第三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村委会将议题通知村民代表,并报社区备案;

  (二)召集村民代表开会,村委会汇报并说明本次会议议题情况;

  (三)村民代表讨论有关议题,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四)村民代表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根据表决议题的需要,可以采取- 18 -

  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的重大事项,在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后,应通过多种方式,尽快向广大村民公布、公开,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决事项报社区审核把关,涉及大面积土地调整、征地拆迁、重大工程建设等事项,应报经镇街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换村民代表:村民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给村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户代表联名要求撤换的。

  撤换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长或村委会成员召集本小组过半数村民或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会议,与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监管方式

  第四十条列席议事会议制度。开发区工作人员要按照驻村分工,全程列席村级议事会议,对议事过程的合法性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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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对整个过程进行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建立村级“阳光议事日”制度。

  (一)社区干部负责主持“阳光议事日”活动,村“两委”具体组织实施。活动应当有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人员参加。

  “阳光议事日”活动每月开展一次(原则上与前文“党员活动日”为同一天)。各社区根据实际,确定各村开展议事学习时间。活动过程由村文书详细记录,参加人员需签名登记备案。

  (二)“阳光议事日”活动主要是通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决事项;学习传达上级的有关政策,学习法律和相关技术知识等;开展义务帮工活动。

  (三)“阳光议事日”前,村“两委”要将议事学习时间、地点等提前告知村民。议事学习情况要报社区备案。

  第四十二条推行网上“阳光村务监督平台”。由开发区统一建立网上“阳光村务监督平台”,组织各村将党务、村务、财务等有关内容,定期在网上进行公示。要督促各村对网上公开内容及时更新,对群众质疑问题按时回复,确保公开透明。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整理上报。村“两委”负责整理、上报公开信息。村“两委”要根据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村民关注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形成公开内容,做到重大信息定期提供,急需信息随时提供,村民有要求的信息按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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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级把关审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要对村“两委”提供的公开信息进行把关,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社区党总支书记对社区所辖村的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开发区审核录入。开发区组织有关单位对各村上报的公开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真实有效后安排专人录入平台。

  (四)公开内容质询。村民对公开内容有质疑的,通过网上监督平台公布的电话、邮箱等形式,向镇街区进行反映。

  (五)跟踪监督落实。各村“两委”自收到督办单2个工作日内,对村民提出的意见给予解释和答复,镇街区要跟踪督办,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指导督促其他监督主体充分发挥作用。

  (一)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

  1.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级事务的监督工作,一般由3至7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一般可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其他党员担任,提倡没有兼任村委会成员的纪检委员依法兼任。

  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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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扰、阻碍或者打击报复。

  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罢免其成员职务。

  (二)发挥全体村民监督作用。村民对村级事务管理工作提出异议的,由村“两委”成员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解释。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向村“两委”提出合法合理质询的,村“两委”要召开村务质询会议,由社区干部主持,一般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参加,对提出的质询问题,由村“两委”干部现场予以解释和答复。

  对解释或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开发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申请书面答复,镇街区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三)强化审计监督作用。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四)利用评议监督作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工作业绩,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廉洁履职情况等。民主评议每年一次,由镇街区统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社区干部列席。

  评议结果与村干部报酬挂钩,作为村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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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挥村规民约监督作用。要重视村规民约的作用,引导教育村民学法守法,自觉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村规民约在镇街区的统一指导下,由村“两委”负责牵头制定,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开发区备案。社区党总支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使用,村“两委”换届后,要及时对村规民约进行修订,确保发挥应有作用。

  第四十四条指导督促各村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务监督工作实施。

  (一)指导督促各村落实公开事项。1.决议公开。经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报社区审核把关后,在公开栏进行公示。2.结果公开。议决事项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过程应每月公开一次,实施结果及时公开。3.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公开的常规性事项。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5.对于镇街区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按照“谁审批、谁公开,谁收费、谁公开”的原则,由负责审批、收费的部门经镇街区批准后,到村里进行公开。6.对大多数群众点名要求公开的事项,以“点题公开”的形式及时公开。

  (二)指导督促各村严格按程序公开。村委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由村委会进行补充、完善;村委会对公开方案进一步修订,经社区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三)指导督促各村严守公开时间。公开事项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1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对涉及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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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当随时公开。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公示5日。

  (四)指导督促各村不断丰富公开方式。各行政村应通过村务公开栏、“阳光议事日”、有关会议、广播喇叭、阳光村务平台、“明白纸”等形式公开村务。村务公开栏一般应设在村委会门口,醒目耐用。

  村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的,应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自然村公开相关村务。

  第四十五条强化责任追究。

  (一)村“两委”及其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1.不按规定的内容、步骤、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

  2.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合法利益的;

  3.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工作进行监督的;

  4.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对村务工作提出异议的村民的;

  5.违反村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在村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挥霍、挪用、侵占、贪污集体财物等违法行为,由开发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村“两委”或者成员作出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 24 -

  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两委”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由镇街区责令改正。

  第四编村级财务管理

  第六章农村会计聘任代理

  第四十六条推行农村会计聘任制。农村会计人员实行村级推荐、财经中心考核,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社区聘任的办法产生。条件成熟的社区可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聘任程序。农村会计聘任制,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村推荐。各村按照本村实际情况和业务分工需要,公开推荐1-2名村会计候选人。候选人经考核合格聘任后,可在本村担任村会计,也可就近到其他村担任村会计,还可同时兼任几个村的村会计。推荐的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2.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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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热爱农村财务工作,熟悉农村财会业务及相关经济知识;

  4.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年龄适当,身体健康,有充足的时间从事村会计业务工作。

  (二)组织考察。根据各村上报的村会计候选人推荐名单,社区、开发区财经中心对候选人的素质能力逐一进行考察。重点考察以下内容:

  1.政治素质是否过硬,是否拥护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

  2.是否在村中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3.是否办事能力强、公正无私,热心服务群众;

  4.是否具有一定的财务业务基础或学历水平;

  5.是否热心于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有无违法乱纪等不良行为;

  6.其他需要考察的内容。

  (三)业务培训。经考察合格的村会计候选人,由开发区财经中心统一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业务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市区两级制定的相关规定;

  2.民主理财制度;

  3.农村会计核算;

  4.各种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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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一事一议”申报;

  6.农民负担监管;

  7.农村会计监督及职责教育等。

  (四)聘任。获得村会计聘任资格的候选人,由开发区财经中心统一聘任并颁发聘书,原则上一聘三年。本村无合适会计人选或宗族派性严重的村,优先考虑聘用外村人担任该村会计;本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不得兼任本村会计,但可兼任外村会计。

  第四十八条补贴报酬。村会计补贴标准根据财经中心的考核、村庄规模、兼任村庄的数量、账务处理的规范程度等确定,由镇村两级共同负担,定期统一发放。

  第四十九条日常管理。村会计聘任后,由开发区财经中心实行职业化管理。

  1.实行差异化管理。按照业务水平和素质能力,将各村财务管理分为一、二、三类,对第三类的村会计进行重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按时记账、资金不及时代管、备用金超限额、白条顶库、业务处理不符合规定的予以解聘。村会计无特殊原因不记账超过1个月,出现一次的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予以解聘。

  2.认真搞好会计监督工作。发现村负责人插手现金管理的,村会计要及时向财经中心汇报,因村会计监督不力而出现财务问题的,一次通报,二次解聘。

  3.村会计更换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在财经中心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严禁藏匿、销毁账簿单据和报表,严禁占用集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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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严禁不交接账目。

  4.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等无权擅自更换本村会计人员。

  第七章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招投标

  第五十条村集体资产资源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山场、房屋、机械设备、水利设施、文教卫生设备设施、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第五十一条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购建)招投标制度。凡属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转让、发包、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备和大宗办公用品的采购,要采取招投标的形式进行。价值较大或群众关心的招投标项目要纳入镇街区招投标范围。

  第五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制定招标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办法,确定招标方案。

  (二)招标申请。招标方案经社区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三资”代理中心提出申请。开发区三资代理中心初审后,报开发区审批。

  (三)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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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布招标公告。招投标公告通过网站、广播、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渠道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受理报名。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有关资料参加报名。

  (六)资格资质审查。招标单位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等。

  (七)勘察现场、招标答疑。根据招标项目情况,招标人要及时组织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并进行招标答疑。

  (八)投标。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参加投标。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原则上重新招标。

  (九)开标。开标会议应在投标后进行。会议由开发区派员主持,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信情况、投标报价的组成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严格评审。确定合格的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报镇街区择优确定中标人。

  (十)中标公示。一般应当场宣布开标结果,并通过网站、广播、政务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应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一)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十二)组织验收。工程建设完成后,施工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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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十三)款项收付。获得的收入纳入三资代理中心代管,所有的工程款项,均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十四)资料归档。工程验收结束后,及时将招投标材料、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验收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章财务公开“晾晒”

  第五十三条在认真落实村级财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同时,重点建立推行财务公开“晾晒”制度。就是以村为单位,将每月发生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单据报销、合同管理等重大事务,通过召开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全面公开,向党员群众进行答疑释惑,征求意见和建议,无异议后方可推进理财、审计、入账、备案等工作。对财务公开“晾晒”会议涉及的内容,要通过公开栏公开、明白纸入户公开及即时公开等方式进行再次公开,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晾晒”前的准备工作。

  (一)村集体收入须按规定存入开发区财经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对违反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扣罚相关责任人的补贴并通报。

  (二)村开支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村级开支要按照开发区- 30 -

  规定的限额和权限进行,相关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完善签字手续。审批资金时,相关村要携带有关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复印件等存财经中心备案,再办理拨款手续。

  (三)村付款时,村支出业务实行经办人、出纳、会计、主任、书记五人会签制度。日常零星开支以现金支付,大额开支原则上一律实行支票支付。

  (四)严格库存限额管理。实行备用金限额制,原则上不准超过2000元。村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借款的,要按程序报批。严禁白条、借条和开支单据顶库,一经发现,严格按规定扣罚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出纳的补贴;次月仍未改正的,撤销出纳职务。

  (五)村当月发生的支出,须当月结算或入账。对非生产性开支,超过两个月不结算或入账的,一律由批准人、经办人自理。

  第五十五条“晾晒”工作流程和主要内容。

  结合“阳光议事日”活动,召开财务公开“晾晒”工作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两委”成员、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社区包村干部到会进行指导和监督。与会人员要在工作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到会人员签字率达到80%,视为同意。会议结束后,村要填写会议情况报送表,经村党支部书记、社区包村干部、社区党总支书记签字,开发区财经中心审核盖章后,在村公开栏公示。

  (一)“晒”账本。主要内容: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单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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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等。一是由村会计将本月发生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单据报销等情况逐笔向大会公开和说明;二是与会人员可以对每笔事项进行咨询,并发表自己的意见;三是对与会人员提出有异议的收支事项和相关问题,由村党支部书记和经办人进行解释说明;四是与会人员无异议后,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每笔单据盖章,连同会议记录,报开发区财经中心审计复核;五是各村对审计认定的账务收支事项按规定时间在村公开栏进行公开。

  (二)“晒”合同。主要内容:村集体签订的各种经济类合同。一是由村会计对本月签订合同的情况进行公开说明,主要看合同是否程序完备、手续齐全,发包的项目、乙方、合同条款、合同期限、合同金额等情况;二是由村会计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说明,主要看发包租赁合同是否收缴及时、应收尽收,工程合同是否超拨费用等;三是对与会人员针对合同管理提出的问题,由村党支部书记或相关人员进行解释说明;四是进行“晾晒”后的合同情况,要在村公开栏公开,并建立完善相关档案。

  第五编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公开听证

  第九章矛盾纠纷预防公开听证

  第五十六条在落实好常规性预防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建立推行农村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通过采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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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实地走访、专家评审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对涉及影响村级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特别是对村级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以下八类事项,应组织公开听证:

  1.新农村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村集体年度财务预决算、支出和收益分配;

  3.村重要资源的承包、租赁、拍卖、抵押及承包合同的延包、续包;

  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及项目预决算、招投标、建设承包;

  5.所属固定资产、集体资产、无形资产的购建处理、使用转让;

  6.村级建设规划,旧村改造,土地征地补偿管理、使用和分配;

  7.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

  8.其他可能涉及农村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对村级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的听证,听证原则、方式参照矛盾纠纷化解公开听证的程序进行。

  第十章矛盾纠纷化解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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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听证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在先、和谐调处为主。

  (三)坚持全面实施,除涉及国家、单位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处理的问题外,都要进行公开听证。

  第五十九条听证方式。

  (一)简易听证。对涉及邻里矛盾、土地边界、房屋建设等处于萌芽状态的简单矛盾纠纷或初信初访,由社区干部、村干部、人民调解员等组织矛盾纠纷当事人,在村委的人民调解室(拉呱室)及时进行调解,根据案情需要可邀请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五老”志愿者等人员参与评判调解,促进矛盾化解。

  (二)规范听证。对集体上访案件、涉及三方以上的矛盾纠纷、村级处理不到位的复杂矛盾纠纷和疑难信访案件,在区综治维稳中心、社区或村委办公室等设置听证室,组织召开公开听证。

  1.听证前准备。

  (1)确定主持人。村级听证原则上由村干部或社区干部主持,需社区听证的由社区干部主持,村级、社区无法调处的矛盾纠纷或信访案件,由镇街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2)调查取证掌握案情。对发生的矛盾纠纷或信访案件,村级组织或社区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为调查人和各方当事人(包括上访人)在听证过程中面对面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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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依据。听证主持人应根据案情需要参与调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座谈、提前召集调查人询问情况等方式找到矛盾纠纷的根源,把握矛盾各方的利益诉求,最后形成听证方案。听证方案确定后,要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向听证各方下发书面通知,明确听证时间、注意事项、举证义务、听证方式。

  (3)明确听证参与人员。听证会设主持人、当事人(代理人)、调解员、调查人、书记员,可邀请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根据案情需要也可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物价、国土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2.听证会程序。

  听证会程序分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书或下达处理决定六个环节。主持人首先宣布会场纪律,需要委托的出示授权委托书,讲明主持人、书记员和调查人的回避制度,并概括介绍案件有关情况。

  第一步,陈述。实行各方轮流陈述。陈述时,当事人要简明扼要,就事论事。

  第二步,举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述人要对所主张的事项进行证据收集和提出,证据在听证会上要全部进行公开。调查人向主持人提供的调查情况和采集到的证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也要当众公开。

  第三步,质证。对证据的作用、真伪由当事人和主持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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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辨别,也可由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当场予以甄别。

  第四步,辩论。当事人就存在的争议进行说事拉理,主持人要控制好会场秩序。旁听区人员也可发表看法,对当事人的言行和调查人的调查情况进行评判。

  第五步,调解。对当场能达成协议的要尽量进行调解;当场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各方可继续搜集证据,择机再次举行听证。在听证会结束时,要组织当事人(代理人)、调解员、调查人、书记员、律师及参与发言的相关人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字盖章。

  第六步,签订调解协议书或下达处理决定。听证结束后,要形成听证结论。经听证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对反复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镇街区可以根据管理权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具处理意见,由2人以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信访复查复核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的,引导当事人依法诉讼。

  听证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作为资料或证据留存备查。对个别蛮不讲理的当事人在不涉及隐私的情况下,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用社会舆论来教育引导。

  第六十条听证结果运用。

  (一)达成协议的,由责任主体负责督促落实。

  (二)涉及党员干部经济作风问题的,经查实后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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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访案件的听证结论要在5日内向当事人和参与人员书面反馈,有必要的要予以公开。仍有异议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复查(复核)程序,实行三级终结。

  (四)运用听证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工作要纳入镇村两级干部考核评价内容。

  第六十一条因案施策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对久拖不决或缠访闹访的案件,经多次公开听证后确实无法化解的,落实区村干部包靠责任制,做好教育疏导稳控工作。对区级按照《信访条例》查处并答复后群众仍不满意的,及时引导群众进入复查(复核)程序,实行三级终结;对涉法涉诉类事项,从信访案件中分离出来,由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介入,依法有序导入司法渠道解决。进一步完善心理疏导机制,组织心理咨询师、律师等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促进问题解决。

  第六十二条责任追究。对村内发生的矛盾纠纷因未进行公开听证,引发到市级及以上信访或集体上访的,与相关村干部补贴报酬和评先树优挂钩,同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编农村干部队伍管理

  第十一章农村干部队伍管理

  第一节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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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干部,主要是现任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成员。

  第二节选拔任用

  第六十四条任职条件。符合“讲政治、重公道、有本领、善服务、口碑好”的标准,以及上级关于不得担任村党支部成员和不宜担任村委会成员的情形规定。

  第六十五条任职年龄。注重选用30岁至50岁的中青年干部,年满60周岁的,一般不再担任村干部;对党员群众公认且经镇街区同意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65周岁。

  第六十六条拓宽视野。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专业大户、乡村医生、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中发现优秀人才。

  本村无合适党支部书记人选的,要鼓励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回村任职,相邻村庄支部书记跨村兼职;也可采取市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第一书记”等方式,安排优秀人才到村任职。

  第六十七条备案管理。村干部当选后,要在开发区建立村干部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专人负责,动态管理。对农村党支部书记,经由开发区党(工)委审批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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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后备干部。按照以岗备人原则,遴选、储备、掌握一批村干部后备人选,加强跟踪培养,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节教育培训

  第六十九条任职培训。对新任村干部,要进行任职培训;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培训的,必须补课。其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培训,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

  第七十条定期轮训。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培训”的原则,每年对村干部轮训一遍,市委党校负责培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年不得少于5天;开发区负责其他村“两委”成员的培训,每年不得少于3天;农村社区负责对辖区村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农村合作组织负责人、其他村务工作人员和全体党员的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要坚持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与培训方式的灵活性相统一,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第七十一条集中学习。村“两委”成员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不得以会代学。村“两委”成员集中学习时,可吸收村民小组长、农村后备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七十二条学历培训。鼓励和支持村干部参加党校、各类成人教育学校举办的学历培训班。具备初、高中(中专)文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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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且年龄在35岁以下的村干部,由镇街区进行备案,纳入正规化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培训范围。

  第七十三条保障措施。开发区要针对各自承担的培训任务,建立相应师资队伍,并按照每村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落实专项培训资金,培训资金单独列支,封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开展培训情况,市委组织部负责督促检查。

  第四节日常管理

  第七十四条加强社区监管。社区党总支负责对所辖村村干部的日常监管指导工作。

  (一)健全完善各项制度。监督指导各村规范完善和认真落实好村干部议事、坐班、请销假等各项制度。重点抓好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村事民决区监管”等民主决策制度,发挥好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

  (二)推行坐班服务制度。所有村“两委”干部要轮流到村办公室坐班。坐班时间一般每天不少于4小时,城(郊)区村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实行全日制。属于村干部职权范围内的群众服务事项,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在1个工作日内向社区党总支汇报,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一些特殊事情,要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完善包靠指导制度。社区党总支成员分工包靠所辖村,- 40 -

  每周下村时间不少于30小时,列席所有村级议事会议,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搞好日常监督指导;对影响重大的事项,及时向社区党总支汇报,实行社村集中议事。

  第五节考核评价

  第七十五条由社区党总支负责对村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一)目标管理。每名村干部应按照选举时的竞职承诺,与社区党总支订立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年度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分为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共性目标由社区党总支统一制定,个性目标结合村庄发展和岗位实际制定。目标责任书要向本村党员群众公开,落实和完成情况要接受社区党总支和全村党员群众监督。

  (二)述职评议。村干部每年年终向社区党总支和本村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述职。对村干部的述职情况,由社区党总支班子成员、开发区有关站所负责人、本村党员和村民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评议。

  (三)绩效考核。参照述职评议和实际工作情况,对村干部的岗位工作、群众满意度、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结果记入村干部档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1.无正当理由完不成年度目标和上级党委、政府交办任务的;

  2.当年被确定为后进党组织(村)的;

  3.违反土地使用、食品安全、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的;

  4.不严格执行“三代管”、村务公开、发展党员等管理规定的;

  5.不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不服从上级党委和纪检部门指导管理的;

  6.发生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等,造成一定影响应当承担责任的;

  7.因作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

  8.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9.有其他不称职情形的。

  第七十六条责任追究。当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村干部,对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对有关人员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由开发区党(工)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需报上级组织和纪检部门同意。开发区党(工)委要据实细化村干部岗位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对出现问题的村干部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农村党支部书记的考核评价,由社区党总支和开发区党(工)委负责。

  (一)述职考核。年初,由开发区党(工)委制定年度考核办法,突出考核抓党建工作、完成重点任务、兴办实事、为民服

  务、群众威信等情况。年底,组织农村党支部书记向开发区党(工)委和党员群众述职,接受考核和评议。

  (二)结果使用。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出现以下情况的要及时进行调整:1.不能驾驭村里局面,各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2.没有把主要精力用在岗位职责上,只顾忙于个人事务;3.长期“守摊子”,村里工作没有起色;4.自身要求不严,办事不公,作风粗暴,群众反映强烈;5.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等次;6.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农村党支部书记职务的情形。

  (三)责任审计。对村党支部书记,每年进行抽查审计;对群众关心的重大工程项目或需要审计的重大事项,实行专项审计;任期届满、离任或罢免前必须进行审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好其村务监督作用。村党支部书记买房建房、婚丧嫁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开发区党(工)委。

  第六节报酬待遇

  第七十八条健全完善村干部补贴报酬制度。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村会计)实行固定补贴,一般包括岗位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其他村干部实行误工补贴。

  (一)村党支部书记补贴报酬。在职农村党支部书记补贴报

  酬原则上三年一调,其标准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确有困难的确保不低于1.5万元。其中,岗位补贴根据村庄人口和工作量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补贴由镇街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年底发放。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农村党支部书记的,保留原单位待遇,按驻村“第一书记”有关规定发放补贴,不享受村党支部书记补贴。

  (二)其他农村干部补贴。其他村“两委”干部补贴,具体发放标准由镇街区根据其承担的任务确定。

  (三)补贴资金管理。村党支部书记的岗位补贴,由市财政统一打卡发放;其他村干部的补贴报酬,原则上由各村自行承担,有条件的镇街区可给予适当补助。要建立农村干部报酬补助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固定补贴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项列支、封闭运行。对兼任村办企业领导职务,并从事经营管理的村干部,补贴待遇可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在村内兼任多个职务的村干部,只能领取所担任主要职务的补贴,不得重复领取;年内被撤职、免职、停职或罢免的村干部,只计发实际工作天数的岗位补贴。

  第七十九条落实养老保险待遇。为符合条件的在职村党支部书记全部办理养老保险。

  第八十条实行政治激励。工作成绩突出的农村党支部书记,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广泛宣传农村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事迹,营造良好社会氛

  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农村党支部书记的,任职期满且考核优秀、成绩突出的,作为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节组织领导

  第八十一条针对农村干部管理工作,各社区要研究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开发区要把农村党支部书记规范化管理纳入年度基层党建考核。

  第八十二条开发区党(工)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拿出专门力量,认真做好农村党支部书记规范化管理工作。要研究制定农村干部队伍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落实。党(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每年至少到所辖村调研一遍,至少与农村党支部书记谈心谈话一遍,至少为全体农村党支部书记上一次党课。对农村干部队伍管理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编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五条关于村级其他常规性工作,具体按照附件中有关制度执行。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安丘经济开发区

  党(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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