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时间:2020-06-22 16:40:47 浏览量:

  

 四  川  大  学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

 姓  名___  赵 **_______学  号    2**1005 

  专  业____公 共 管 理___研究方向_地方经济与公共政策

 院、系(所)公共管理学院  任课教师     姜**     

 考试委员会(小组)

 姓 名

 职 务

 主 席

 委 员

 考试课程

 《宪法与行政法》

 考试时间

 2015年12月

 考试方法

 写案例分析

 考试成绩

 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制

 王琴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简析

 案例简介:

  原告:王琴

 被告:**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原告王琴于2014年6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依法公开以下信息:1、**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所有权历史信息演变(如需费用,请提供缴费依据、缴费办法、缴费金额并提供发票);2、2013年11月22日**中心城区出租车管理办法出台后贵局年审通过中心城区各现有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如需费用,请提供缴费依据、缴费办法、缴费金额并提供发票);3、2014年2月15日**日报公告的**市中心城区经营权已到期的693辆出租汽车车辆基本情况,经贵局核实后的具体所有人姓名、车号(如需费用,请提供缴费依据、缴费办法、缴费金额并提供发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4年6月4日签收后,原告王琴至起诉时仍未收到任何形式的答复,原告以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2、判令被告按原告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3、确认被告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为违法;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法院判令被告**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琴于2014年6月3日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案例分析:

  首先,在本案中提到的原告王琴要求**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开涉及**市中区出租车的相关信息是否合法?本案中王琴要求**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开涉及**市中区出租车相关信息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之规定,行政法规已赋予**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工作实施具体管理的职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之规定,被告**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行政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法人,其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应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次,既然原告王琴的要求是合法的,那**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行为合法吗?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所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收到申请书后置之不理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违反了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4年6月4日签收申请书后,最迟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王琴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该信息是否存在或依法获取的途径与方式等作出答复

 经调查,在法律审判实践中,类似本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受理数量迅猛增长,越来越多的群众愿意通过司法维权促进“阳光政务”,然而高起诉率与低胜诉率却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法院判决多以驳回诉讼请求为主、部分判决撤销或重做,仅有极少部分案件能够取得胜诉。本案的胜诉亦被四川省高院列为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促进阳光政府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对策建议:

 对于处理该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笔者有如下建议:

  1、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立法或最高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对政府信息的种类、范围具体明确,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2、统一意识分歧,对于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在认识上存在分歧的问题,召开更高级别的会议,通过会议纪要或其他方式统一认识,以便于行政机关的实际操作,也能使法院在裁判后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修改行政诉讼法,对政府信息行政诉讼的立案标准、管辖等进行明确,以防止受理案件“门槛”过低导致案件数量猛增,由于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简单,特别是谁公开、公开什么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若未能很好了解掌握,运用法律武器敦促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就不是很高,那么高败诉率也就可能影响公民监督政府阳光政务的积极性

 。并且在行政诉讼法中予以明确后,还可以避免滥诉情况,即企图利用起诉政府信息公开,为其它案件诉讼搜集证据,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4、鼓励非营利性组织主导公益诉讼的发展,从目前来看,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公益诉讼案件少之又少。而与普通诉讼相比,公益诉讼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有着更具针对性、更加普遍性的意义。而一些非营利性的组织和团体,有区别于普通公民或是营利性单位的独立性、专业性、公益性等特点,如果能对其自身优势积极加以利用,将会在促进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方面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5、法院在审理工作中亦应重视化解争议,并以法院为平台,构建政府信息公开的互动环境。法院在审理中应注意了解当事人所追逐的真实利益,加强法律释明工作,可能情况下尽力解决其实际困难,消除情绪对立,从而促使当事人理性地主张合法的权益;另一方面通过法院强化行政审判职能,切实推动行政机关真正将政府信息从独享资源转到社会大众的共享资源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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