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府建设的价值、困境与出路

时间:2021-10-05 17:10:32 浏览量:

王孟嘉

摘   要: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释放数字经济发展潜能、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挑战的现实需要,是加快推动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社会互动信任化的迫切要求,是对政府自身改革进行全方位、全领域、全时空系统性和数字化重塑的战略支点。为解决因层级间信息控制、信息系统碎片化、地方本位主义导致的顶层设计不完善、地方数字政府建设创新能力不足、数字政府建设协同合作水平较低、数据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低、数据安全问题突出等难题,未来应当强化顶层设计,构建跨层级统筹建设管理体制与整体联动机制,重视基层创新,推动地方数字政府建设创新实践,注重治理协同,创新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协同合作方式,夯实技术支撑,搭建国家层面的数字政府政务应用和服务一体化平台,完善数字政府信息服务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关键词:数字政府建设;数字化治理;数字化转型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543(2021)04-0136-10

20世纪90年代,随着西方政府与IT企业之间合作的不断发展,出现了“电子政务”(Electronic Government)和“数字政府”(Digital Government),这是对西方政府与IT企业合作的各种创新的概括。直到1998年,西方学术界首次使用“数字政府”一词,成为后续学术界关于“数字政府”研究的重要基础。2000年,美国成立“数字政府协会”,并组织年度“数字政府研究国际会议”。2012年5月23日,美国发布了新的电子政务战略——《数字政府:构建更好服务美国人民的21世纪平台》,它强调了要使民众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通过任何设备获取政府信息和数字化服务[1]。2012年,英国政府成立“政府数字服务小组”以负责定制公众的数字服务,推行强有力的数字政府战略,目的在于提供世界一流、以民众为中心的公共服务,提高管理效率,推动经济发展[2]。新加坡政府的信息和数字化之路先后经历了信息技术普及、国家科技计划、电子政务计划、智慧国家计划等重要阶段[3]。近年来,数字政府建设受到了我国的高度重视。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推进数字政府建设”;2020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数字政府”是“数字中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也是加快数字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是新时代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应有之义,是推动数字经济转型的重要保障,也是有效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更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基础。

一、数字政府建设的内涵界定与理论阐释

(一)数字政府建设的内涵界定

在不同的分析视角下,数字政府的概念界定不同。有学者基于政府形態视角分析认为,数字政府是数字时代背景下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所构建的一种政府运行方式与政府形态[5-6]。也有学者基于政府治理目标视角分析认为,数字政府依靠技术助力政府提高获取、传递、分享信息的能力,实现更大规模的数据流动,推动更多知识的应用[7-9]。还有学者基于社会形态演变视角分析认为,以信息交换为中心的信息社会决定着数字协商的治理模式,这种数字政府治理更加强调数据融通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智慧服务”,而且政府在面对日趋“网络化”和“数据化”的过程中,通过数字化的思维、理念、战略、资源、工具和规则等治理信息提供优质政府服务、增强公众服务满意度[10]。此外,Gil-Garcia等也指出,信息和信息技术已以某种实质性方式参与公共治理,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数字政府可视为公共部门利用信息和信息技术实现公共服务方式的创新,改善公共服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供给[11]。在此基础上,王伟玲进一步阐释了数字政府的内涵,认为数字政府指的是政府借助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以推动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决策实现精准化、科学化为目标,通过连接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进一步重组、再造、优化政府组织架构、行政流程、服务供给,进行全局性、系统性、根本性的施政理念、方式、手段、工具等方面的变革,促进经济社会运行全面数字化,而建立的一种新型政府形态[12]。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数字政府的内涵是: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为基础,通过关联网络与现实,激活政府、社会和市场参与公共治理活力;通过改革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政府行政流程、改善政府服务供给,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有效化;通过全局性、系统性、根本性、全方位地变革政府施政理念、方式、手段、工具以及模式,推动形成有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种新型政府形态。从技术基础属性来看,数字政府网络基础设施由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组成,从“人人互联”逐步走向“万物智联”,有助于实现信息传递的即时性与精准性;从组织架构属性来看,数字政府建设将推动政府运作由物质空间分散化布局逐步走向虚拟空间整体性布局、组织结构由科层化逐步走向扁平化、工作方式与手段由手工化逐步走向智能化,有助于实现政府组织结构更新升级、动态适应;从运行模式属性来看,数字政府建设将推动政府治理由部门封闭化、单一化、传统化逐步走向开放化、协同化、网络化,有助于推动社会治理精确化、智能化、前瞻化;从工作重心属性来看,数字政府建设将推动公共服务供给从以机构为中心逐步走向以市民为中心,参与主体由单一的政府机构逐步走向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参与,有助于实现公共服务大众化、智能化、便捷化、高效化;从目标属性来看,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目标在于提高政府治理过程中的信息处理与分享能力,充分发挥信息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

(二)数字政府建设的理论阐释

数字政府建设是在进入数字治理时代后公共治理理论在政府治理实践中的重要成果,换言之,是以治理理论和信息技术相结合为核心的数字治理在政府治理实践中的运用,其理论根基仍源于治理理论,突出体现整体性治理、协同治理以及网络化治理理论。这一系列治理理论的提出及其在政府治理过程中的实践应用,为数字治理和数字政府建设打下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1.整体性治理理论

佩里·希克斯等在《迈向整体性治理:新的改革议程》中率先提出了整体性治理这一重要理念[13],它以公民需求和问题解决为治理导向,强调调整不同层级政府之间、不同政府内部部门之间的纵向与横向的整合,并注重协调目标与手段的关系,重视信任、责任感与制度化,同时依赖信息技术的运用,从而达到协同一致的公共服务目标。佩里·希克斯等进一步提出,有效解决政府不同部门、不同机构面临的职能重复、沟通无效等问题,需运用整体性治理方法,进而变革治理模式,从而实现政府部门、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数字技术的发展通过不断改变事物之间互动互联关系和存在状态,提高人类整体性处理經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数字技术通过增强信息传递能力、改善信息传递方式,不断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政府治理职能,从而推动数字政府形成整体性政府架构,提高数字政府治理行为的整体性与联动性。

2.协同治理理论

协同治理理论作为一种新兴理论,是以协同学与治理理论为基础的交叉理论,就其概念而言,它是指在开放系统中寻求有效治理结构的过程。就其内涵而言,协同治理理论的基本前提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包含了政府组织、民间组织、企业、家庭、公民等组织与个体;协同治理理论的基础则是各子系统的协同性,政府、社会、市场、个体之间相互对话、合作成为协同治理的基础;协同治理过程中自组织间的协同,对于发挥社会系统功能具有积极作用;协同治理过程中的集体行为需要制定共同规则,这是促成各个组织机构之间竞争与合作的关键。数字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整体性协同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数字技术通过创新政府治理流程、治理工具、治理内容等,进而形成人机合作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治理体系,打造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技术、业务、数据、空间相互融合的治理生态,在政府治理过程中实现多治理主体、多治理机构之间的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与联动。

3.网络化治理理论

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埃格斯共同提出了网络化治理理论[14],这一理论强调政府更多地依赖于各种协议、战略伙伴和战略同盟所构建的网络关系来从事并完成公共治理,从而摆脱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实现更高层次的政府治理。数字政府治理活动是在网络化治理环境下进行的,政府在提供政务服务、进行社会治理等的过程中,往往倾向于依赖所构建的网络关系来完成。

4.数字治理理论

数字治理理论强调数字治理的根本目的是实现行政数字化,其根本途径是通过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搭建一个包含政府、社会公众、市场等主体广泛参与的合作网络,这也是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政府治理的重要本质特征。数字政府建设更多地注重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为技术支撑,是支撑政府与社会、市场、公众之间互动的基础,更是实现政府数字化运行机制的保障。

二、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时代价值

(一)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数字政府建设就是要推进政府信息化、政府管理网络化、办公自动化、政务公开化、运行机制化。政府信息化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处理、分析和利用经济社会信息,形成以信息对话、决策、服务、创新为核心的制度,有助于全面提升政府的履职能力。政府管理网络化是整合政务信息网络管理资源,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信息网络协同管理和服务的制度,有助于全面提升政府的管理能力。办公自动化是采用网络信息技术设备在移动终端进行办公业务的制度,有助于全面提升政府的工作能力。政务公开化是全面推行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政府和公众进行双向信息交流、互动反馈的制度,有助于全面提升政府的传播能力。运行机制化是持续优化调整政府内部的组织架构、运作程序和管理服务,建立起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现代管理制度,有助于全面提升政府运行能力。可见,数字政府建设为推进政府信息化、政府管理网络化、办公自动化、政务公开化、运行机制化提供了重要途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释放数字经济发展潜能、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挑战的现实需要

一方面,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释放数字经济发展潜能的重要前提是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政府掌握并依托数据资源、数据系统、数据渠道,是催生、撬动经济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先导力量,也是加速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支撑力量,更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时代,仍可能面临数据价值化尚浅、产业数字化能力和水平较低、资本无序扩张恶化劳资关系、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冲击劳动就业市场、数字平台损害劳动者公平公正权益、数字化鸿沟进一步加深、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等重要挑战,而数字政府作为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机制,依托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通信技术,为政府行业信息化建设提供创新型解决方案,为政府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创新型政府转型提供创新型转型路径,为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提供创造型技术支持,从而有效解决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挑战,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三)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加快推动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以及社会互动信任化的迫切要求

政府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为基础,这一信息通信技术实施“数据+算法”的双驱动模式,为政府施政工具、手段、方式、模式提供“探测器”和“生效器”,以此促进社会公众感知以及行为的数字化。在数字化运作模式下,可推动信息系统相互兼容和数据实时共享,提升政府治理问题精准度、治理对象精准度和治理过程精准度,以降低新时代国家治理的成本,提高国家风险预防的精准度;可发挥群体智能、实施动态监管、完善决策评估,保障政府治理决策民主化、透明化、规范化和合理化;可拓宽治理主体的参与渠道、破解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约束限制,也可增强治理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以及公民参与治理的意识和意愿;可促进政府职能与服务机制不断完善,推动新时代政务工作进入新阶段,也可实现政府间数据的集中存储管理与共享交换,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可推动政府政务服务积极融入科技创新网络,实现政务服务方式智能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化、政务服务质量高级化。可见,数字政府建设可为破解社会治理难题、解决公共服务问题、增强社会互动信任机制提供解决方案。

(四)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对政府自身改革进行全方位、全领域、全时空系统性和数字化重塑的战略支点

通过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对行政运行流程进行创新,改善组织架构与结构,打破信息传递壁壘,明晰政府机构职责,促进行政质量、效率不断提高,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增强政府治理能力。通过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倒逼政府进行制度创新,共同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发展,并实现政府数字化与社会、市场之间良性互动。通过加强数字政府建设重塑政府公共服务模式,借助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网上服务大厅、实体大厅、手机终端、政务公众号和电话热线等渠道,推进实体电子政务服务大厅与网上电子政务在线服务平台的融合应用;也可通过应用移动设备辅助办公保证监管与服务的连续性与实时性,提高行政服务工作效率。

三、数字政府建设的现实困境及其成因

当前,我国数字政府建设面临一系列困境,这不仅会阻碍推进政府数字化进程,而且还会增加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本。因此,要认清现阶段我国数字政府建设面临的困境,深入探究这一系列困境的成因,以更好地提出针对性措施。

(一)数字政府建设的现实困境

1.顶层设计不够完善

一方面,数字政府建设的体系框架不够完善,应当更加强调数据资源体系与运维体系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重要功能,更加注重实现数字政府价值。另一方面,数字政府建设的统筹建设管理体制与整体联动机制不够完善。统筹建设管理体制与整体联动机制是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工作的前提条件,虽然中央层面建立了国家电子政务统筹协调机制,厘清了中央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但仍存在部门之间职能定位不清等问题,且地方政府的自主性不够,有时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较为被动,不利于数字政府建设工作的及时和高效开展。同时,地方政府各机构之间综合协同渠道不畅,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不够,各部门的补位协同机制不顺畅,导致地方的机构、网络、平台、数据等资源统筹管理缺乏有效配合,影响了数字政府整体建设进程。此外,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数据立法问题,造成数据确权不清、责任不明等突出问题,涉及数据所有权、数据获取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数据限制处理权、数据更正权、信息知情权、信息知情同意权等数据权责问题。

2.地方数字政府建设创新能力不足

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和地方创新水平较低是制约我国数字政府整体化、协同化、网络化的重要因素。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速度不同,导致政府与公众之间数字政府建设的价值观、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设施、数字政府建设人才、数字政府建设整体规划等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各地方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失衡。同时,地方政府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在理念创新、技术创新、数据开放创新以及数据应用创新方面明显乏力,阻碍了地方政府数字化进程。

3.数字政府建设进程中协同合作水平较低

地方数字政府建设统筹工作的情况比较复杂,地方数字政府建设做法也不尽相同,导致地方政府数字化进程中协同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制约了政府、社会和市场的相互合作。一方面,权责不够清晰。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晰,职能部门存在重复交叉管理,尚未完全明晰对实际项目资金的归口管理权限,这容易导致政府、社会和市场之间协同合作路径和机制受阻。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机构之间政策衔接不畅,致使政策零散化、碎片化,导致信息互联互通受到抑制,加剧了“信息孤岛”效应,不能有效形成共筹共建凝聚力、共享共治合力,抑制了数字化政府建设的进程。

4.技术支撑不足导致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较低

首先,技术支撑不足使得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受阻,进而导致跨层级、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共用受限,致使无法有效开发和利用具备高价值、高水平的政务资源。其次,技术支撑不足容易导致资源整合成本上升。整合碎片化、非结构化的数据信息,需要的技术要求较高,成本也较高,资源整合难度偏大。最后,技术支撑不足容易导致数据信息处理难度加大。各类数据信息操作强度高、工作量大,信息管理者容易出现数据信息统计不清、数据不实的现象,数据信息可用性较低,这也进一步导致了数据资源利用效能较低,经济赋能作用被一定程度削弱。据《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报告(2020下半年)》显示,在已建成的15个省份省级政务数据开放平台上,数据应用成果、有效应用成果分别为213个和91个,省份均值分别为14个和6个,有效应用成果占数据应用成果的比例为42.72%,有效利用率相对较低。

5.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有待完善

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根基在于数据,数据是驱动数字政府运行的核心要素。随着数字经济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程度不断发展,对数据利用的需求越来越多,这对数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具备专业性强、权威性高、覆盖率广、可溯性强的特征的政务数据,在驱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过程中、在赋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在提高社会数字化服务能力过程中展现了较强的能力。人们更多注重了数据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而忽视了数据利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问题,集中体现在对数据的安全隐患理性认识不足,数据信息、网络信息和个人隐私容易泄露;对数据运用的程度和尺度把握不准,往往可能导致数据滥用、数据欺诈、信息轰炸、信息鸿沟等较为突出的数据安全问题。此外,虽然我国在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中指出了“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开放利用并重”的原则,但数据开放、数据利用的操作规则、管理规范尚未明确细化,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数据开放、数据利用的进程,也带来了数据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制约了数字政府建设进程。

(二)数字政府建设陷入困境的成因

1.科层体制下纵向权力结构强化了层级间信息控制

刘建军和刘淑华认为,在科层制度体系中,当科层制内部约束力过分刚性时,等级化的权力体系不仅会阻碍信息的共享和行动的联结,而且会导致上下之间的信息扭曲和沟通脱节[15]。我国政府系统是自上而下纵向的权力结构与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同一层级不同地方政府之间横向的权力结构条块相互结合的管理系统。一般地,在纵向权力结构下存在相对刚性的内部约束力,能够约束和强化层级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控制。特别是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最为重要的信息资源,处于纵向权力结构越高的区位越容易控制数据资源,也就意味着本部门在政府系统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和话语权。可见,纵向权力结构强化了层级间数字政府建设的信息控制,导致跨层级、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共用受限。

2.条块分割体制下信息系统建设呈现碎片化局面

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同一层级不同地方政府之间横向权力结构是我国管理系统又一种形式。在条块结合的管理系统中,为了尽可能控制信息资源和维护部门的地位,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同一层级不同地方政府之间信息沟通交流较少,信息在不同部门之间呈现零碎化的状况,导致信息系统建设呈现碎片化局面。尤其是,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任一部门、任一机构须投入一定成本才能尽可能获取数据资源,数据资源共享存在成本使得数据更是难以共享,加剧了信息孤岛的形成[16]。

3.属地管理原则下地方本位主义阻隔了跨区域协同

区域共同目标和利益是区域合作和协同的动力,拥有越一致的目标和利益越容易产生区域合作和协同[17-18]。但在属地管理原则下,为更好地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提高本地政治绩效,本地更容易产生保护主义或技术壁垒,滋生地方本位主义恶性竞争,这大大降低了区域合作和协同的意愿与动机,同时增加了跨域信息共享与业务的协同成本,致使跨区域协同难以实现[19-20]。

四、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策略选择

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基层创新、治理协同、技术支撑、信息安全等重要途径,不断提高治理理念、完善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政府政务服务流程、升级政府治理手段、改善政府管理模式、创新政府运行机制,可实现更高水平的政府服务质量、更加精准的政府职能变革、更加公正公平的行政执法、更加透明公开的权力运行、更加广泛有效的社会参与。针对当前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应选取针对性较强的路径作为强化数字政府建设的未来取向。

(一)强化顶层设计,构建跨层级统筹建设管理体制与整体联动机制

数字政府建设的根本保障在于强化顶层设计。具体而言,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第一,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更加重视整体服务型政府对资源的整合能力、协同治理型组织对治理的协同能力、开放普惠型平台对多元参与主体的协调能力。应当更加注重政府数字化转型发展,发挥数据对数字经济发展和智慧社会建设的推动作用。

第二,成立数字政府统筹建设管理中心,形成强有力的政府数字化转型跨层级统筹建设管理体制与整体联动机制。一方面,构建跨层级统筹建设管理体制,重组、调整政府组织框架体系,明确、细化各部门和各机构的职责,尤其是从总体层面规划政务数据、信息资源管理标准和管理规范,以适应政府数字化发展;另一方面,利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通信技术,创建一体化数字政府建设基础设施,形成共建共管共享共用的数据信息资源,通过推进数字政府公共服务流程标准化、规范化、模式化,实现跨层级、跨部门之间的整体联动,包括推动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之间的业务审批、安全执法、效能管控、监督监察、智慧城市、办公管理、基层治理等重点工程协同与联动,提升政府政务服务效率,从而有效推进协同治理过程中的组织整合。

第三,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信息技术标准,减少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同一层级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孤岛,降低信息系统建设成本,延伸信息链条,加速信息传递,从而有效推进协同治理过程中的业务整合与服务整合。

第四,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建设,为科学谋划数字政府建设提供有力法制保障。不仅要对包括政务大数据在内的数据进行立法,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实施数据信息分类保护,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明确数据的使用规则和使用规范;而且要对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进行立法,进一步完善有关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法律地位、使用和安全规范、监管细则等的法律法规。

(二)重视基层创新,推动地方数字政府建设创新实践

第一,以理念和技术为核心全面创新推进整体智治。不仅要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加快党政机关服务方式“一体化”转型,实现各部门协同高效运作,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发展;而且要加强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创新,推动形成新型地方数字政府建设基础生態。要注重夯实以5G、云计算中心、人工智能等为核心内容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大数据采集、处理、整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要加强对大数据的管理和应用,以充分引导大数据信息服务各部门、各行业;要创新数字政府建设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以保障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二,以数据开放和应用创新实现地方政府数字化治理。数据开放和应用创新是实现地方政府数字化治理的重要突破口,通过成立地方数据管理中心和大数据管理局,推出政府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实现人口、资源、农业、金融、地理等多方面的公共数据共享与开放,并带动电商数据、社交媒体数据、工业大数据等各类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实现公共大数据在市场化机制、社会公共服务、环境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开发利用。同时,不断完善和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壮大数据交易市场,实现数据确权,培育数据的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链,形成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提升数据应用创新能力。

(三)注重治理协同,创新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协同合作方式

要加强数字政府共建共享的区域协同,实现数字政府共营共用的区域治理,必须创新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协同合作方式,进而有序引导、合理利用、集约共享信息资源。

第一,搭建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合作平台。地方政府可与当地或者外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共同创立数字政府发展研究院,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专业优势,发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专家人才,做好数字政府建设方案设计、运行操作、数据开发、系统反馈等工作。

第二,创新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合作渠道。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成立数字政府平台运营公司,引入市场资金参与数字政府建设,形成数字政府平台运营公司为主要控股主体、政府与社会投资双轮驱动合作的局面。数字政府平台运营公司应掌握信息数据重要资源以及软件源代码重要文件,以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可靠、可控。

第三,创新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合作机制。一方面,要形成政企合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促进管理与运营相分离。另一方面,打造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以PPP模式进入非涉密项目的政务信息化工程,而对涉密项目则由数字政府平台运营公司同其他通信运营商合作。同时,以特许经营等方式系统升级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

(四)夯实技术支撑,搭建国家层面的数字政府政务应用和服务一体化平台

数据信息是数字政府政务信息的核心资源和关键基础设施。提高政府政务服务能力,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管理顶层设计,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作为数字政务网络体系的重要技术支撑,持续推进政务云、政务网以及数据中心建设,整合政务信息资源优化其政务流程,建立统一的国家层面的数字政府政务应用和服务一体化平台,形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推动政务系统从分散建设走向整合共享,形成政务数据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既要形成大平台共享、大数据慧治、大系统共治的顶层架构,对各政务系统的软硬件资源进行集中动态调配,推动政务数据实现标准统一、平台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又要依托国家层面的数字政府政务应用和服务一体化平台,实现政务数据融合汇聚,根据统一的数据采集与交换标准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部门间数据标准对接和系统互联,通过流程再造实现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域、跨层级高效协同。

搭建国家层面的数字政府政务应用和服务一体化平台是推动建立数据共享模型、流程再造模型、信用体系模型的重要条件。国家层面的数字政府政务应用和服务一体化平台具有覆盖面积广、使用程度深、数字化程度高的重要特点,能够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集中共享、统筹利用、统一接入,实现纵横联动、上下协管的数字化治理局面。通过国家层面的数字政府政务应用和服务一体化平台,实现业务、数据、信息等实时同步共享与更新。通过国家层面的数字政府政务应用和服务一体化平台,可实现数据、信息及时落地、全方位监控,以标准化、规范化的公共服务事项流程进行行政办公,实现全网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推动公共服务事项全流程有效监控。

(五)强化信息安全,完善数字政府信息服务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数字政府信息服务体系主要涵盖政务信息服务内容与政务信息服务形式。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提高政务信息服务内容与信息服务形式公开化、透明化、及时化和有效化的程度,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需求,保障民众的知情权。进一步加强政务单位分布、政务服务形式、政务管理措施等的公开力度,依托集约化平台信息数据资源,以社会公众通俗易懂的方式提供标准一致、数据同源的相关政务信息数据服务,提高信息服务资源内容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建设数字政府保障体系。不仅要优化数字政府人才结构,推进建立健全专家智力支撑体系,而且要完善数字政府标准建设工作机制,加快政务、监管、数据治理等重点标准研制,规范数字政府制度生态体系,进一步加强新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提升自主创新核心能力,全面深化数据治理,不断提升安全防范能力,进一步夯实数字政府基础保障能力。推动电子政务及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障全面升级。电子政务标准体系、验证机制、监督机制以及电子政务工程质量评价机制,是全国一体化的电子政务技术和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重要标准。要以国家总体安全观为基本遵循,作为引领电子政务政务信息有序安全发展的新保障。建立政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需要进一步创新安全管理理念和体制机制,建立政府和企业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培养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设备自主可控以及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的安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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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重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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