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装置环保监督考核规定

时间:2020-06-29 10:02:57 浏览量:

***电厂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烟气脱硫装置 环保监督考核管理规定 编 制:
张 孝 洪 初 审:
王 小 伟 复 审:
裴 玉 良 批 准:
李 秋 白 ***发电厂 脱硫装置环保监督考核规定 依据国家、地方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厂环保监督管理制度和现场实际情况,特制订脱硫装置环保监督考核规定。

1、脱硫装置事故停运,扣责任部门0.5分。

2、脱硫装置停役未办理停役申请和脱硫装置未按规定启动时(含旁路档板),扣责任部门0.5分。

3、脱硫装置重要设备(浆液循环泵、供浆泵、石膏排出泵、氧化风机、工业水泵、脱水皮带系统等)退出备用时间超过12小时,扣责任部门0.2分。

4、脱硫装置供浆系统、工艺水系统停运检修超过4小时,扣责任部门0.2分。

5、单台机组脱硫装置投用率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按月度累计),扣责任部门0.2分。

6、全厂机组脱硫装置综合效率大于94%,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按月度累计),扣责任部门0.2分。

7、机组、脱硫装置的启停,由发电部运方组(值长)负责提前与设备管理部(环保专职)通报启停的确定时间,设备管理部(环保专职)负责与上级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执行时,扣责任部门0.2分。

8、脱硫机组在线监测仪表(CEMS)、工控机与电监办、省环保厅网上传数据故障时,每次扣责任部门0.2分。

9、热工专业负责脱硫装置DCS系统运行参数及趋势线数据保存6个月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扣责任部门0.5分。

10、除灰脱硫生产部接到江苏方天监控运行中心关于我厂脱硫在线故障缺陷时,没有记录,又没有联系相关专业处理的,扣责任部门0.2分。

11、因石灰石粉供应不上,影响脱硫装置运行时,每次扣责任部门0.2分 12、石灰石粉、石膏质量、煤种指标不合格,影响脱硫装置效率和综合利用,每次扣责任部门0.2分。

13、石膏运输不及时造成石膏库积压和运输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时,每发生一次扣责任部门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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