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分析

时间:2021-07-13 18:37:51 浏览量:

王红

摘要:现如今,随着信息技术在各个行业中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由于网络本身具有着极强的开放性特点,因此在进行网络交易活动时必须要保证整个交易流程的安全性,本文主要分析的是民商法在网络交易安全保护中的积极作用,供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网络教育;交易安全

一、前言

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虽然为现代人的日常生活创造了诸多的便利,但由于网络环境具有着虚拟性、开放性以及多变性的特点,因此会导致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此外,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需要在第三方平台中完成资金交易,某种这在某种程度上会提高经济风险。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家政府已经相继推出了各项法律制度与管理政策,进一步約束网络交易环境,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网络交易中的安全风险问题,在日后应当积极研究并开发民商法的积极保护作用。

二、网络交易安全现状

网络交易具有着极强的便利性,消费者可以做到足不出户便随心所欲的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网络交易平台层出不穷,消费者可以从中挑选各种品牌、各种渠道以及各个国家的商品。近年来,我国的网络交易金额在不断提升,据阿里巴巴对外公布的数据,2020年天猫双十一购物节的交易额竟然高达4982亿元。由此可见,网络教育目前已经成为当代人首选的一种购物方式。但不容忽视的是,庞大的网络交易活动势必会衍生出诸多安全隐患,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视频或其他购买者的评价来了解商品信息,无法对商品进行直接接触,因此增加了出现虚假信息的可能性。其次,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向商家提供完善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基础身份、家庭住址以及电话等等,十分容易造成隐私泄露。部分违法人员会选择出售或购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来从事非法活动,进而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第三,由于有关于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政策仍然不够完善,因此很多消费者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受到利益侵害时,经常会面临投诉无门的无助状况。再加上网络交易活动均在第三方平台中进行,并且交易双方需要通过文字来进行交流,因此在取证方面具有着较高的困难。

三、民商法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保护作用

(一)充分体现公示主义

民商法在对网络交易活动进行安全保护时,会重点关注公示部分,其中会涉及到有关于交易双方的利益问题,并通过公示的方式来告知双方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为此,在日后的网络交易安全活动中,应当在原有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公示主义。

首先,必须要严格遵循民商法中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告规定来完成登记。在网络交易活动中,经营者要将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全部信息收集到一起,交由上级部门进行审核,待通过之后方可开始营业。通过此种方式,不仅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知情权,同时还能够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合理约束。其次,经营者应当将商品信息、消费信息、消费记录、商品评价以及界定双方责任的相关证据进行公示,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审查,以此来维护网络交易环境的公平性与安全性。

(二)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主体的行为。

截止到目前为止,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而对相关的法律政策与制度进行深入了解。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国家政府也全面针对网络交易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在遇到安全侵害时,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有效约束网络商家的经营行为。例如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明确要求在完成网络交易活动时,经营人员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于消费者公益诉求的内容和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给予全面的保护。此外,我国的相关部门还明确要求了网络交易商品的质量,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活动时,可以将问题产品退回,并保留向网络经营商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不难看出,在民商法的制约下,网络交易平台的各项行为将更加规范,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逐渐消失。

(三)维护网络交易的公平与公

在网络交易环境中,交易双方需要在平台中通过文字或语音的形式来进行互动,以此来达成整个交易过程。从经营商家的角度来分析,其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各项服务,不可因经济利益而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介绍;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分析,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不同平台、不同商家所出售的商品,并且在购买之可以向经营者进行信息咨询,最终达成交易统一。为了能够进一步保证网络交易环境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不仅要保证交易双方均处于资源状态,同时还需要避免在交易活动中出现强制或歧视的问题。事实上,无论是网络交易还是实体交易,均能够按照民商法中的相关法律条例来作为参考依据,进而有效约束网络交易双方的行为,但由于网络交易活动本身具有着虚拟性特点,因此其中更加容易出现各类不平等的交易问题,这也是民商法在日后需要重点研究的对象。

四、改进建议

首先,应当结合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来进一步调整法律规范,补充民商法中尚未提及到的犯罪类型,通过此种方式来赋予法律约束以时代性和先进性的特点。其次,要适当增加对网络交易犯罪的惩处力度。尤其是对于现在随处可见的各类借贷平台,很多借贷平台打的是法律擦边球,尤其是面向不具备赚钱能力的年轻人提供超前消费的机会,这种看似简单的借贷方式,会将人一步步拖向金钱的深渊,最终负债累累而不自知。民商法应当重点关注这类问题,进一步约束网络借贷平台、经营商家以及消费者的网络教育行为,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1]杨茹.试分析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8(12):116-117.

[2]王玉杰.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分析[J].法制博览,2018(34):266.

[3]高云.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博览,2018(33):198-199.

(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 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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